完整版土石方挖运工程合同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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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土石方挖运工程合同发布
合同编号:
土石方挖运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遗、标前答疑会议纪要、招标期间发放的全部相关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图纸内容及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1包括 施工图( 年 月 日)、场地范围图(或现场地形图)标定的地下室开挖范围内和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所有附着物清除、硬地面破除、土方开挖、石方爆破、外运等;场地范围图上围墙与基坑支护设计图坡顶边界间的范围开挖至坡顶设计标高,包含该标高以上所有土石方(含围墙施工留余的土方)外运、附构筑物挖运。
[]2.1.2在开挖过程中,原房屋基础、孤石、挡土墙、厕所基础及化粪池等构筑物要一并完全清除。
[]2.1.3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对出入口路面下管线要加固保护,保证路面在重型车辆通过时不致损坏,并设置洗车池,沉淀池,接通市政排污井,满足文明施工需要。
[]2.1.4开挖过程中以及至土石方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基础工程承包人进场前的场地降水、排水及防雨措施包括所有集水井、集水坑、降水井,坡顶排水沟、坡脚排水沟,沉淀池的制作、场地内的排水及相应的土石方开挖、外运均由承包人负责。
基坑形成后,应保证基坑内无自然积水。
[]2.1.5洗车池及坡顶截水沟与市政排水系统衔接以及施工现场与市政道路衔接的土石方开挖及外运在承包范围内。
[]2.1.6所有土石方外运弃土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运输费用已经包含或视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1.7其它:
2.2承包方式:
[]2.2.1承包方式为大包干:
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工程造价(含增值税)一次性包死。
除发包人提出的设计修改外,如实际土方总量超过承包人的投标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固定总价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除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变更或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2.2.2承包方式为:
固定单价(不含增值税)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包安全、包工包料。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除工程量按实结算(计算规则按招标文件)外,其余费用全部包干,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变更或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可按相应计价条款结算。
三、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
(小写)不含税价人民币:
元,增值税人民币:
元,增值税率:
%,含税价人民币:
元。
(大写):
不含税价人民币:
,增值税人民币:
,含税价人民币:
元。
[]暂定合同金额
(小写)不含税价人民币:
元,增值税人民币:
元,增值税率:
%,含税价人民币:
元。
(大写):
不含税价人民币:
,增值税人民币:
,含税价人民币:
元。
3.1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或双方协商的造价进行约定。
承包人承诺合同价款不低于其成本价。
3.2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3.3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文件、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
3.4合同价款(总价或单价)中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的人员、材料、设备、机械、运输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道路清洁费、边防收费、交通各部门收费、城管部门收费、场地降水费用、排污费、机械进退场费用、水电费、场地内运输道路的修筑费用、土石方外运至弃土地点费用、弃土费用等以及相关的措施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利润。
承包人承诺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
3.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6合同图纸间如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发包人代表应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
3.7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涨跌可能和相关因素,承包人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承担。
3.8在开挖过程中,若出现孤石、淤泥等情况,相应块石处理费用(爆破或破碎)、淤泥处理费用和防护成本,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3.9承包人施工时不得超挖,凡因超挖引起的一切处理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给后续施工的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停工、窝工及工期延误损失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10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开始至后续施工单位进场期间的基坑排水,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11其它:
四、质量
本工程按国家现行《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国家或地方相关其它规范、标准验收。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五、工期
5.1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雨天均已包含在内)。
5.2如遇下列情况者,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签证要求,经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以上签证项目,承包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办理签证手续,即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签证要求,否则,监理工程师不进行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不予确认,即不予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六、发包人责任
6.1负责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2负责提供有关施工现场的隐蔽管道、电缆等障碍物资料。
6.3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书一套及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6.4合同签定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 套。
6.5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人参加的施工图纸会审及交底。
6.6有权审核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季)报表。
6.7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的配合管理和协调工作、有权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的验收,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和工程变更的签认。
6.8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接受移交等手续。
6.9按合同约定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
6.10其它:
七、承包人责任
7.1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
7.2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发包人给予协助。
7.3办理红线外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许可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7.4按招标书要求、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合同工期。
7.5负责施工界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修建安装及施工组织中包括的所有施工措施发生的费用(如材料、余土外运、树木的移植,可能发生的地下管线等障碍物排除等)。
7.6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在开工前5日内送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批。
7.7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送下月度计划和本月完成工作月报,并在每周例会前报周进度计划和本周周报表。
7.8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发包人。
7.9按照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预防事故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方的安全,特别要做好现场设备(包括变压器、围墙挡板和电缆线等)的保护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或主管单位备案。
承包人不得损坏场地内或场地临近的各种管线和构筑物,若有任何损坏,须立即通知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并由承包人负责损失及修复费用。
7.10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服从城管部门的管理、器材的堆放整齐,并即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
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土及其它堆积物,生产和生活的临时设施拆除,做到工完场清。
7.11在保修期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组织人力、物力免费返修。
属设计或发包人使用造成的,其返工修理费由发包人负责。
如承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发包人可委派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2在施工中,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13保证施工现场内文明整洁和施工安全问题,达到文明工地的标准。
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予顺延工期。
7.14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视为发包人财产,没有发包人批准不可迁离现场。
承包人须对所有现场的材料、设备、器械等进行保护。
7.15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管理,提供必要的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如土石方工程与其它基础工程交叉进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与其它基础工程承包人做好协调沟通,合理安排施工工艺和顺序,一次开挖的厚度及顺序应无条件满足基坑施工工艺的要求。
7.16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经理的人选任命应获得发包人的认可。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发出。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义务。
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难以完成承包人义务时,可以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执行。
7.18承包人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严禁拖欠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每出现一次民工闹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且如有必要,发包人有权配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平息民工闹事,所采取措施涉及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没有任何异议。
7.19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
7.20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工程分包。
7.21其它:
八、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8.1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应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复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院和发包人的审核同意并签证。
8.2承包人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配备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建立完善的自检制度,做好自检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确保工程质量。
8.3凡隐蔽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并提前2天通知监理单位检查,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承包人不得自行隐蔽。
8.4如对已隐蔽工程的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复查费由承包人承担。
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的,复查费由发包人承担。
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负责。
8.5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重做。
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的,承包人应视缺陷严重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返工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不予顺延。
8.6质量等级的评定应执行国家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九、设计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确认
9.1设计变更是指合同签署后,工程在设计(包括品质和数量)上的改变。
设计变更必须以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9.2发包人如需进行设计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照变更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实施设计变更。
9.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4《设计变更通知单》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盖章;
(2)《设计变更通知单》上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及盖章;
(3)《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4)《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附原图和设计变更图。
(5)《设计变更通知单》如不能准确反映工程量,必须采用现场签证单的形式进行计量,方可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9.5《工程现场签证单》(格式见附件1)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
(2)《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签字;
(3)《工程现场签证单》须列明具体实施位置、尺寸、型号、具体工程量,必要时附计算算式,原则上不允许签工日。
9.6《工程联系单》只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如承包人认为应计价的,承包人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
9.7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的其它变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9.8变更价款的确定
9.8.1本条款只适用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调整按下列方式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以下约定的计价规则(含下浮率)进行计算:
(4)其它:
9.8.2在设计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对涉及变更部分的现状、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实批准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应在隐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现场计量。
9.8.3在设计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未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加。
但对于因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发包人有权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调减。
9.8.4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后7天内未进行现场核实,也未提出延期核实计量要求,则承包人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催告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其中,书面催告函中需要载明承包人是根据合同条款第9.8.4款发出的催告,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经过上述催告后3天内仍不核实,则视为接受承包人提出的计量内容。
9.8.5在设计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批准后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9.8.6凡涉及合同价款增加的设计变更,在设计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未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增加,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9.8.7凡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在设计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不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完全接受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依据合同约定做出的调减合同价款决定。
9.8.8承包人依据设计变更指令及变更文件的要求,合格完成该项设计变更指令的全部内容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依据已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9.8.9变更指令发生后,如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不纳入结算范围,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9.8.10承包人不得以变更价款没得到发包人审批为由拒绝按后续变更指示实施,不得以未能接受发包人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为由拒绝按时实施后续设计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后续设计变更。
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承包人应先按发包人要求实施设计变更,然后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9.8.11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的,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9.8.12包含在招标书及招标图纸范围内的而因投标书或预算书漏项的工作量,发生变更时,变更前后的工程价款均按合同第9.8.1款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因设计变更不实施的,亦按合同第9.8.1款约定的计价规则计算扣减价款。
9.8.13承包人报送相关工程变更价款时,必须附以下资料:
(1)发包人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现场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原件;
(2)承包人报价书原件及其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
(3)附变更前后的图纸及相关资料。
十、工程款的支付
10.1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75%(支付时需提供按合同约定增值税率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分月度进行支付。
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月度工程报告(含工程形象进度描述)和中间支付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初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加盖承包人公章的付款审批单。
发包人在每月10日前收到承包人加盖公章的付款审批单的,发包人在当月月底前支付进度款,否则,付款时间为收到承包人加盖公章付款审批单后的30天内。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事先提交经过发包人确认的合法的发票等付款证明文件。
10.2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时(如发生工程量减少时,发包人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尾款暂停支付。
10.3工程验收合格、移交所有资料、完成工程结算并向发包人提交了工程结算价款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至结算工程总价的95%。
10.4其余5%结算工程总价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且履行保修义务后支付,不计利息。
保修期限:
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地下室施工完成并回填完毕。
10.5发包人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网银、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保理或国内信用证等形式支付工程款,开票人(开证人)包括发包人或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必须在开票人指定银行办理贴现,贴现利息由发包人承担,否则贴现利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6发票开具
(1)承包人应保证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具体开票信息如下:
A)发包人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地址: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B)承包人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地址: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承包人每次就付款金额与发包人进行确认,承包人就确认的金额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包人不得在付款金额尚未确认时就提前开具专用发票。
(3)承包人应在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发票。
(4)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事先提交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付款证明文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付款证明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确属合法有效后支付款项给承包人。
(5)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发包人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发包人的,承包人应负责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发包人顺利获得抵扣,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6)承包人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因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收法规与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费、罚金、滞纳金和法律费用。
(7)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并经发包人签收后,若发生丢失,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发包人顺利获得抵扣。
10.7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实行按月审结。
但追加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再行支付。
10.8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实行按月审结。
但追加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再行支付。
10.9发包人在支付每月工程款时有权扣除此前承包人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有关条款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及发包人的其他损失。
10.10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专款专用于本工程,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存在挪用行为,拖欠各相关供应方工程款造成该工程进度滞后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付款给该工程的相关供应方,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视同已收到该工程进度款,需提供对应发票,并配合完善委托付款相关手续及供应方详细信息。
10.11承包人对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及其它变更需按合同约定条款中规定时限及时报送。
若承包人当月累计申报率低于90%时,发包人则对当月进度款降低5%支付;若承包人下月累计审报率达到90%时,发包人则将上月所扣进度款补足支付;若承包人在退场前累计申报率未达95%时,发包人对进度款的累计支付比例相应降低5%。
十一、工程验收
11.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或发包人批准顺延的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
11.2承包人在竣工前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做预验收检查,发包人应及时配合。
11.3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记录资料,竣工图及报告 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11.4经验收检查工程有较大翻修的,则以翻修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承包人不得因工程经济纠纷拒绝交付使用。
11.5工程完工但未验收,发包人擅自提前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如需穿插施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但提前使用日期并不作为竣工日期,但不应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否则工期相应顺延。
11.6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
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按逾期竣工处理。
11.7承包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5天内全部撤离,并做到工完场清。
如工完不清场,每日收取地租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由发包人在余留工程款中扣回,且工程不能计作已竣工,实际竣工日期以经验收合格后清场完毕之日起计。
十二、竣工结算
12.1竣工结算是指对合同内涉及的工程造价所有内容的结算,包括工程价款、奖励和违约、质量、安全、工期等内容。
凡是与造价有关的约定应纳入结算范围。
1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和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2.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若不按时申报结算资料,则发包人可自行进行结算。
特别包括调减项目和因承包人违反相关条款而应确认的扣款,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结算结果。
12.4发包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的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2.5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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