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期还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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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期还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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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期还款
合同法分期还款
篇一:
分期还款协议书
分期还款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现鉴于乙方不能一次性偿还欠款。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还款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尚欠甲方人民
币:
(注明:
有欠条)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分次偿还欠款及还款计划
①甲、乙双方约定第一次还款日期为:
农历年月日偿还金额为:
人民币
②甲、乙双方约定第二次还款日期为:
农历人民币
③甲、乙双方约定第三次还款日期为:
农历年月日偿还金额为:
人民币
④甲、乙双方约定第四次还款日期为:
农历人民币
⑤甲、乙双方约定第五次还款日期为:
农历年月日偿还金额为:
人民币
第三条甲方保证
①对乙方交来欠条及本协议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在乙方到期
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欠条单证及本协议完整交给乙方。
②在未到甲、乙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前,不对乙方讨要欠款。
第四条乙方保证
①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甲方的欠款。
②在签订本协议之日重新更换欠条并交付甲方。
第五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二:
分期还款协议书
分期还款协议书
甲方(债权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债务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拖欠甲方运费数额、还款方式以及保证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经对帐,确认截止年月日乙方尚欠甲方运费人民币元,利息元,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
第二条、由于乙方资金困难,一直未履行该到期债务的还款义务,为保证甲方债权得以早日实现,乙方承诺按如下方式偿还:
1、乙方承诺于年月日前偿还人民币元;
2、乙方承诺于年月日前清偿尾款人民币元;
3、如果乙方未按上述时间足额准时给付,除每日按4%向甲方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外,甲方有权就乙方的违约行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
甲方因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须向甲方一次性赔偿所欠余款总额的15%,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保证条款
1、丙方自愿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所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甲方为主张前述费用所发生的损失。
3、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协商并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作
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约定管辖鉴于原运输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宝山区,解决本协议争议,由原运输合同签订地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的效力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备案贰份,三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声明与承诺
、甲、乙、丙、三方均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三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认识一致,均无异议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作为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承诺对本协议进行公证,依法赋予并接受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丙有权签署本协议。
5、(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分期还款协议书
甲方:
住所地:
法人代表:
乙方:
现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因急需资金,于年月日向甲方提出借款请求,甲方本着对员工的关心和帮助,将人民币元出借予乙方,同时乙方也向甲方填写了相应的借款单据。
现由于乙方原因不能一次性偿还以上借款,双方经过协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律解释达成以下分期还款内容: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于每自然月10日前向甲方还款,还款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还款为元,以上共计元整,甲方的帐号为:
2、若乙方没有按期偿还每月约定款项数额,超过10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同意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篇四:
分期还款协议
分期还款协议
甲方(债权人):
电话:
乙方(债务人):
电话:
乙方担保人:
电话:
为了不增加债务人偿还欠款的负担,不给债权人带来经济损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还款内容
1.还款金额:
人民币12600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元整。
)
2.利率:
按照6个月分期支付欠款,月利率5%执行。
具体每月支付欠款为:
XX元*(1+5%)=2100元。
3.每月的还款时间:
每月25号之前,逾期一天,每天以30元作为惩罚。
4.还款期限:
乙方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年月日全部还清债务。
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将作为还款的抵押,并提供文字材料证明。
抵押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的单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抵押物的单证完整交给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甲方的欠款及利息。
2.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文字材料证明。
第四条违约责任及其它事项。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欠款及利息的,乙方应负违约全部责任。
按照欠款本金的双倍给予甲方赔偿(即违约后,偿付甲方贰万肆仟元人民币)。
2.如果乙方出现逃逸或者去向不明联系不到本人,则剩余的欠款由担保人予以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经担保人见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担保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五:
分期还款协议书(汪小龙)
分期还款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鉴于乙方因急需资金,于年月日向甲方提出借款请求,甲方将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出借予乙方,同时乙方也向甲方填写了相应的借款单据。
现由于乙方原因不能一次性偿还以上借款,双方经过协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律解释达成以下分期还款内容: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尚欠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还款计划及分期偿还欠款本金:
甲、乙双方约定:
乙方自年月起,每月日前偿还甲方借款元,至年月日全部还清。
以上还款总额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甲方提供账号为:
。
第三条甲方保证:
1、对乙方交来欠条及本协议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在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欠条单证及本协议完整交还给乙方并即时作废。
2、如乙方按约定向甲方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自愿放弃乙方上述借款利息。
3、在未到甲、乙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前,不对乙方讨要欠款。
第四条乙方保证
1、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甲方的欠款。
2、在签订本协议之日重新更换欠条并交付甲方。
3
第五条第六条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篇六:
如何理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利息与全部价款
如何理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利息与全部价款
潘峰
基本案情
XX年11月,A汽车交易公司与B出租车公司签订《出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向A公司购买汽车若干辆,A公司所出售的汽车价值(按同类型汽车一次性现款买卖时的通常价格计算)为500万元,B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息‰向A公司支付利息合计35万元,双方约定以上全部本息分2年24期支付。
截止XX年9月,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其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超过合同全部价款的20%。
经多次协商未果,A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主要争议
诉讼双方主要争议是:
本案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否有效如果利息约定有效,在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时,B公司应否向A公司支付未到期本金的利息
B公司认为,A公司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向B公司收取利息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融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政策和国家对金融业务的特许经营,因而无效,利息不应受法律保护。
即使应向A公司支付利息,但如果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B公司也不应该承担未到期的本金的利息。
A公司认为,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且利息也是分期付款买卖的通行做法,B公司应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
如果B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A公司就能够收取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A公司要求B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是A公司在B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是对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A公司不应因行使正当权利而遭受损失,因此B公司理应支付未到期本金的利息。
本文解析
一、有关利息的约定是否有效
本文认为,A、B公司在《出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合法有效的,原因在于分期付款买卖不同于一次性付款的现款买卖,前者的特殊性决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进而决定了合同价款的特殊性。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方分数次向卖方支付价款,即买方没有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义务,而是对付款时间享有期限利益;与此对应,虽然卖方在买方支付第一批价款时就已经向买方交付货物,但卖方不能一次性收回全部价款,价款分批收回,它要承担价款全部收回前的银行贷款利息,以及买方不及时足额付款的商业和道德风险。
因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既是买方为取得分期付款的期限利益而应向卖方支付的对价,也是卖方因承担风险和贷款利息而应获得的收益,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价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只有单纯的合同价款,但该价款高于同种产品在一次性现款买卖时的价格,如一次性现款买卖的通常价格为10万元,分期付款方式下的价款可能是万元,该高于的部分万元就是卖方以分期付款方式交易时多获取的利益;另一种情形下的合同价款包括两部分,即相当于一次性现款买卖时的通常价格,如上例中所说的10万元,以及以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等形式表现出的卖方多获取的利益,即上例中多出的万元。
如果说从契约神圣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对前一种情形交易的卖方多获取的利益万元予以肯定并保护的话,后一种情形下的万元只不过换了个名称和形式,实质与前者并无区别,当然也应该予以肯定和保护。
如果卖方在分期付款方式下获得的价款并不多于现款方式下的价款,或者是多获取的价款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将不会有卖方愿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其结果不仅是不利于市场繁荣与经济发展,而且消费者将很难购买价值不菲的大
宗商品,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和国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可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交易,但没有明确分期付款交易时,卖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利息;但同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分期付款买卖时卖方收取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的规定,应肯定本案《出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合法有效。
此外,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但从比较法的角度,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如果协议没有记载利率时,按年利率5%计算利息"可以作为佐证。
二、B公司应否支付未到期的本金的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B公司拖欠的价款已达到全部合同价款的20%,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但笔者同时认为未到期的利息应从B公司应付的价款中扣除。
从上述分析可知,《出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系B公司为获得延期付款的期限利益而支付的对价,如果B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B公司就失去了延期付款的期限利益,其应支付利息的前提和基础也不复存在。
虽然要求B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的剩余价款是A公司基于B公司的违约行为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对对方违约行为的正当救济,但任何人均不得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而使自己获得法律规定之外的利益,在行使权利时也是如此。
如果B公司在一次性支付全部未到期本金的同时,还必须支付未到期的利息,显然在损害B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使A公司获得了不法利益。
这一结果,不应是追求公正与公平的法律所追求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在B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的情况下,还要求B公司承担未到期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了公平原则,依法应不予支持。
在法院主持下,A、B公司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分两次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但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篇七:
分期付款协议书
分期付款协议书
甲方:
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年月日,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起重机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中约定乙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甲方生产的三一牌汽车起重机一台(设备编号:
)。
依照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元,现因乙方资金不足,乙方实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元,首付款不足部分人民币元,首付款不足部分乙方请求甲方先行为乙方垫付。
现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购买起重机所垫付款项的归还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应当自年月开始还款,分月还清。
2、乙方每月应当偿还甲方人民币元,每月还款日为当月日之前。
3、如后期因银行调整利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月还款增加的,甲方为乙方多垫付部分由乙方在年月日之前还清。
4、如乙方未及时、足额归还甲方为其垫付的款项,应当自违约之日次日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为还款不足额部分的万分之五/日,并计算复利,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垫付款之日止。
5、如乙方累计二个月未及时、足额归还甲方为其垫付的款项,则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形式的合法追偿,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停止售后服务、锁机、诉讼或直接扣押该设备等措施,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无异议。
6、甲方对乙方购买的设备采取停止售后服务、锁机、诉讼或直接扣押该设备等措施造成的乙方及相关第三方的一切损失,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0、在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就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向乙方、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三方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议,并对三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八:
如何理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利息与全部价款
如何理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利息与全部价款
潘峰
基本案情
XX年11月,A汽车交易公司与B出租车公司签订《出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向A公司购买汽车若干辆,A公司所出售的汽车价值(按同类型汽车一次性现款买卖时的通常价格计算)为500万元,B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息‰向A公司支付利息合计35万元,双方约定以上全部本息分2年24期支付。
截止XX年9月,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其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超过合同全部价款的20%。
经多次协商未果,A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主要争议
诉讼双方主要争议是:
本案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否有效如果利息约定有效,在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时,B公司应否向A公司支付未到期本金的利息
B公司认为,A公司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向B公司收取利息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融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政策和国家对金融业务的特许经营,因而无效,利息不应受法律保护。
即使应向A公司支付利息,但如果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B公司也不应该承担未到期的本金的利息。
A公司认为,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且利息也是分期付款买卖的通行做法,B公司应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
如果B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A公司就能够收取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A公司要求B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是A公司在B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是对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A公司不应因行使正当权利而遭受损失,因此B公司理应支付未到期本金的利息。
本文解析
一、有关利息的约定是否有效
本文认为,A、B公司在《出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合法有效的,原因在于分期付款买卖不同于一次性付款的现款买卖,前者的特殊性决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进而决定了合同价款的特殊性。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方分数次向卖方支付价款,即买方没有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义务,而是对付款时间享有期限利益;与此对应,虽然卖方在买方支付第一批价款时就已经向买方交付货物,但卖方不能一次性收回全部价款,价款分批收回,它要承担价款全部收回前的银行贷款利息,以及买方不及时足额付款的商业和道德风险。
因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既是买方为取得分期付款的期限利益而应向卖方支付的对价,也是卖方因承担风险和贷款利息而应获得的收益,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价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只有单纯的合同价款,但该价款高于同种产品在一次性现款买卖时的价格,如一次性现款买卖的通常价格为10万元,分期付款方式下的价款可能是万元,该高于的部分万元就是卖方以分期付款方式交易时多获取的利益;另一种情形下的合同价款包括两部分,即相当于一次性现款买卖时的通常价格,如上例中所说的10万元,以及以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等形式表现出的卖方多获取的利益,即上例中多出的万元。
如果说从契约神圣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对前一种情形交易的卖方多获取的利益万元予以肯定并保护的话,后一种情形下的万元只不过换了个名称和形式,实质与前者并无区别,当然也应该予以肯定和保护。
如果卖方在分期付款方式下获得的价款并不多于现款方式下的价款,或者是多获取的价款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将不会有卖方愿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其结果不仅是不利于市场繁荣与经济发展,而且消费者将很难购买价值不菲的大
宗商品,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和国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可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交易,但没有明确分期付款交易时,卖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利息;但同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分期付款买卖时卖方收取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的规定,应肯定本案《出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合法有效。
此外,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但从比较法的角度,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如果协议没有记载利率时,按年利率5%计算利息"可以作为佐证。
二、B公司应否支付未到期的本金的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B公司拖欠的价款已达到全部合同价款的20%,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但笔者同时认为未到期的利息应从B公司应付的价款中扣除。
从上述分析可知,《出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系B公司为获得延期付款的期限利益而支付的对价,如果B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B公司就失去了延期付款的期限利益,其应支付利息的前提和基础也不复存在。
虽然要求B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的剩余价款是A公司基于B公司的违约行为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对对方违约行为的正当救济,但任何人均不得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而使自己获得法律规定之外的利益,在行使权利时也是如此。
如果B公司在一次性支付全部未到期本金的同时,还必须支付未到期的利息,显然在损害B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使A公司获得了不法利益。
这一结果,不应是追求公正与公平的法律所追求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在B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的情况下,还要求B公司承担未到期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了公平原则,依法应不予支持。
在法院主持下,A、B公司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分两次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但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篇九:
如何理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利息与全部价款
如何理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利息与全部价款
潘峰
基本案情
XX年11月,A汽车交易公司与B出租车公司签订《出售汽车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向A公司购买汽车若干辆,A公司所出售的汽车价值(按同类型汽车一次性现款买卖时的通常价格计算)为500万元,B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息‰向A公司支付利息合计35万元,双方约定以上全部本息分2年24期支付。
截止XX年9月,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其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超过合同全部价款的20%。
经多次协商未果,A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主要争议
诉讼双方主要争议是:
本案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否有效如果利息约定有效,在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时,B公司应否向A公司支付未到期本金的利息
B公司认为,A公司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向B公司收取利息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融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政策和国家对金融业务的特许经营,因而无效,利息不应受法律保护。
即使应向A公司支付利息,但如果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B公司也不应该承担未到期的本金的利息。
A公司认为,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且利息也是分期付款买卖的通行做法,B公司应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
如果B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A公司就能够收取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A公司要求B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是A公司在B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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