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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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P367-P376)
罪名
主体
客体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刑事责任
虚报注册资本罪
一般主体
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故意,即故意虚报注册资本,其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
1.行为人虚报了注册资本;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性手段的行为;3.行为人欺骗的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取得了公司登记;4.行为人虚报的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58)。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含个人和单位
国家有关设立公司的出资管理制度
故意
1.虚假出资行为,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应当认缴的出资额(含货币、实物)或者未办理出资额中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2.抽逃出资行为,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时缴纳了所应认缴的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又撤出其出资,使公司成立时的原有注册资本减少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59)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个人或者单位
国家有关公司、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制度
故意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以及公司、企业债券筹集方法等重要文件中虚构内容或者故意遗漏有关事项或者故意隐瞒有关事项或对有关事项作虚假的陈述、记载、欺骗、误导投资者、社会公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60)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特殊主体,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属于单位犯罪
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故意
1.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2.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161)。
妨害清算罪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即纯粹的单位犯罪。
国家对公司破产清算的管理制度
直接故意
违反公司、企业法律中关于清算的规定,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于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162)。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一般主体
国家的会计管理制度
故意,即明知是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而予以隐匿、销毁;犯罪动机通常是为了阻挠有关机关的检查,掩盖违法犯罪事实,隐匿、毁灭证据
为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62/1)。
虚假破产罪
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
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
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事。
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方面往往是为了逃债。
但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1.是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2.二是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3.三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162/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复杂客体,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3.为他人谋取利益(必备要件)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是5000元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63)。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包括个人和单位
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故意,并且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
1.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2.给予的财物数额较大(数额较大以个人行贿数额1万元,单位行贿数额20万元为起点)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6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特殊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
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润,数额巨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65)。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特殊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合法利益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66)。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特殊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贸易活动的管理制度
过失,可以使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在于对方进行经济贸易活动的过程中,对方利用签订、履行经济贸易合同进行诈骗,主管人员在能够识破对方骗局的情况下,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未能识破骗局,以至于上当受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为结果犯)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6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特殊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
过失
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从重处罚(16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特殊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
故意
行为人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从重处罚(168)。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特殊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故意
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69)。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特殊主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故意
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犯本罪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169)。
相关法条: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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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 第十七 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