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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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doc
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本单位的放射防护管理,经研究,成立放射防
护管理领导小组,其组成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值班电话:
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
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并经常检查各
项制度,防护措施的落况;
二、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三、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防护知识的教
育;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放射人员的健康体检。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提高对放射事件应急防范的意识,规范应对突发放射事件的应
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值班电话:
一、放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负责监督检查放射防护安全工作,防止放射事件的发生;发生放
射事件时负责组织协调、安排救助,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放射事
件发生和应急救援情况。
二、放射事件报告
如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件,应及时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造
成事件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及射线装置的名称等主要情况向有关行政
部门报告。
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
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件时,应急小组应当迅速对射线装置进
行断电处理并及时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
构救治。
四、放射事件调查
配合相关部门对放射事件现场进行勘查以及辐射安全技术处理、
检测等工作,查找放射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放射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
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
五、放射事件预防
加强日常放射防护和安全管理,避免放射事件发生。
做好对放射
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安全、应急基本技能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放射事
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放射防护管理目标
为了加强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及相关公众的
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电离辐射防护
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国家相关要求,制定本院放射防护管理目
标。
根据辐射防护基本原则,将年剂量限值的1/4作为本单位的管理
目标值:
机房放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
5mSv/a
相关公众年有效剂量:
0.25mSv/a
机房屏蔽体外30cm处部分居留场所和经常居留场所周围剂量当
量率控制目标值应分别不大于2.5μSv/h和0.5μSv/h。
质量保证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配备专(兼)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
安全防护;
2、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
测、监测和检查;
3、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
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4、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X射线诊断检查申请
单,并对保证受检者的防护与安全承担主要任务;
5、应用X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应特别加强对育龄妇女
和孕妇、婴幼儿X射线检查的正当性判断,对不符合正当性判断的,
不应进行X射线检查;
6、受检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应遵循安全与防护最优化原则,使其接
受剂量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7、应选择合适的X射线检查方法,制定最佳的检查程序和投照
条件,力求在能够获得满意的诊断信息的同时,又使受检者所受照射
减少至最低限度。
在不影响获得诊断信息的前提下,一般应以“高电
压、低电流、厚过滤”为原则进行工作;
8、X射线摄影应配备能够调节有用线束矩形照射野的准直系统,
使用时应注意对准,并恰当调节,控制使用最小照射野,照射野一般
不超过接收器面积的10%;
9、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
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
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
10、对孕妇的X射线检查应向受检者说明可能的危害,对育龄妇
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
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11、应为不同年龄儿童的不同检查配备有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
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小于0.5mm铅当量;
12、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当
受检者需要扶携或近身护理时,对扶携和护理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
措施;
13、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对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健康
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
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1、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
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
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3、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在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
射诊疗许可证》,并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
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做到《放射诊疗许可证》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4、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
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5、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应当经省
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
启用;
6、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7、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
工作人员证》;
8、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
个人剂量计;
9、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
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放射工作人员;
10、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
识的培训;
11、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和教育培训等管理档案,并进
行规范管理;
12、制定与所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
管理制度,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
13、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以下
规定:
1、应当选择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
剂量监测工作;
2、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个人,都应接受职业外照射个人
监测;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个
人剂量计;
4、外照射个人剂量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5、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
包括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6、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在
放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时向新用人单位提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
外照射个人监测档案的复印件;
7、当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在年
剂量监测结果超过当量剂量或有效剂量相应限值时,应对其受照情况
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附在其相应的个人监测记录中,并进一步估
算主要受照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和有效剂量值;
8、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组织上岗前的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
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
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3、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
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4、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
健康检查;
5、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组
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6、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
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7、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
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8、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照射
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照射;
9、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
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10、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本
单位如实、无偿提供;
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
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12、对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者,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性
放射性疾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1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4、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
休假2~4周。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从
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
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放射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
防护培训规范》等法律、规范要求,制定本培训制度。
一、培训对象
1、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放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医用X射
线诊断等工作的人员;
2、从事与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中的
相关专业人员、见(实)习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二、培训要求
1、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
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
天;
2、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再培训,两次培训
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医学院校学生进入与放射工作有关的专业实习前,应接受放射
防护基本知识的培训。
三、培训内容
1、在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中应强调受检者与患者
的防护,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和最优化分析应列为放射防护培训的
重要内容;
2、X射线诊断的质量保证,应列为相应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
防护培训内容;
3、放射防护培训内容应适时更新。
四、培训方式
1、放射防护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及其工作性质采取
课堂教学、远程教学、现场实习和个人自学等相应方式;
2、负责组织并安排个人学习,选择合适教材,提出统一要求。
五、考核
每两年应对在岗的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放射防护知识与
技能的考核。
六、档案管理
对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应有档案记录。
培训档案的
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教学人员和课程名称、培训时间和地点、
参加人员简况、考试或考核的内容和成绩等资料。
七、记录
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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