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既有建筑改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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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既有建筑改造
福建省既有建筑改造
为幼儿园、养老机构技术导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月
1总则……………………………………………………………
2基本规定………………………………………………………
3建筑设计………………………………………………………
4结构设计………………………………………………………
5机电设备………………………………………………………
6施工与验收……………………………………………………
1总则
1.0.1为确保福建省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养老机构的工程质量,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绿色环保、技术先进,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福建省钢筋混凝土结构、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单层或多层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养老机构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1.0.3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养老机构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要求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规范、标准。
2基本规定
2.0.1既有建筑改建的幼儿园、养老机构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2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养老机构应依据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查勘,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估鉴定。
技术资料不全时应根据改造目标进行补充完善。
2.0.3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养老机构应确保结构、消防及使用安全性,应根据既有建筑实际情况并结合功能改造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2.0.4既有建筑改造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建筑设计
3.0.1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水平承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2不应使用直接用玻璃作主要受力构件的插夹式悬臂玻璃栏板和外挂式的玻璃栏板;
3养老机构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10m,幼儿园防护栏杆的净高度不应低于1.35m;
【条文说明】养老机构相邻居室的居室宜相连通;开敞阳台、上人平台的栏杆、栏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4幼儿园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3.0.2幼儿园、养老机构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3.0.3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
1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底层;
(2)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用隔离措施;
(3)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条文说明】由于建筑物底层有其他部分的出入口,托儿所、幼儿园不设独立出入口,可能会与其他出入的人员交叉,不利于儿童的出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2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说明:
儿童在室外活动得不到阳光,对儿童的身体健康不利。
3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条文说明】建筑物的地下室日照、采光、通风、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幼儿身体健康十分不利。
如果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等防护措施,可以布置非幼儿生活用房,如设备用房、库房、工作人员厨房、餐厅等房间。
4幼儿园的活动室、卧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的双扇平开门,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条文说明】门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扶手;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门下不应设置门槛。
3.0.4既有建筑改造为养老机构:
1养老机构宜为独立设置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养老机构可与居住区中的其他公共建筑合建,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条文说明】主要为避免与其他使用者相互干扰。
2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条文说明】保证救护车最大限度靠近事故地点,提高救治效率。
救护车通道应满足最小3.5mX3.5m的净空要求。
3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条文说明】噪声振动对老年人的心脑功能和神经系统有较大影响,远离噪声源布置老年人居室是十分必要的。
4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条文说明】老年人动作不灵活,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容易造成眩晕和跌倒事故。
5养老机构应进行适老化设计,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无障碍担架电梯;
(2)出入口应按照无障碍出入口设计,宜采用平坡出入口,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20m,门内外的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采用斜面过渡;
(3)公用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80m,墙面1.80m以下不应有影响通行及疏散的突出物;
【条文说明】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40m;当走廊的通行净宽度大于1.40m小于1.80m时,走廊中应设通行净宽度不小于1.80m的轮椅错车空间。
错车空间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
(4)室内墙体阳角部位应做小圆角或切角,地面装饰材料应平整、防滑;沿墙脚宜设350mm高防撞踢脚;
(5)楼梯扶手材料宜用木材、塑料等导热系数小的材料;
(6)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亲情居室及卫生间等主要居住功能空间宜设置紧急求助报警系统;
(7)卫生间应采用坐式便器;淋浴间宜采用软质隔断;坐便器和淋浴间应设置安全抓杆;有条件时宜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宜设置外开平开门或推拉门及安装观察窗。
4结构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改造前应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可靠性鉴定。
既有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当涉及加层或平面扩建、改变原建筑框架梁柱等主要承重结构,且缺少原有建筑设计和验收资料时,在加固改造前应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可靠性鉴定。
【条文说明】既有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当加层或平面扩建、改变原建筑框架梁柱等主要承重结构,改造后结构刚度变化不超过加固前的10%或者重力荷载的变化不超过5%,有可靠依据时可不进行可靠性鉴定。
4.1.2结构整体改造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应进行抗震鉴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其后续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确定。
结构经改造且未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未进行抗震鉴定和采取相应措施时,房屋后续使用年限不得延长。
4.1.3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应以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作为设计依据;既有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局部改造加固可按原有建筑所采用的规范标准作为设计依据,当涉及较大规模加层、平面扩建或者改变原建筑框架梁柱等主要承重结构的,应以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作为设计依据。
【条文说明】当以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作为设计依据,常规加固方法难度较大时,也可按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进行性能化加固设计,选用适宜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并采取满足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的措施,其加固改造方案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4.1.5幼儿园、养老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4.1.6加固改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等现行规范的相关规定。
4.1.7采取增设减震、隔震和消能支撑的改造措施时,应符合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等现行规范的相关规定。
4.1.6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应注重概念设计,具体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固方案应根据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对于改造后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的幼儿园,宜采取增设减震、隔震和消能支撑的改造措施。
【条文说明】改造后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的幼儿园建筑时,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主体结构加固难度和工程量均很大。
合理采取增设减震、隔震和消能支撑的改造措施时,可以减小地震作用,同时最大可降低一度的抗震构造要求,可以有效减小加固难度和工程量。
2当结构构件不满足承载力或正常使用要求时,应根据构件实际受力情况,采取对原结构损伤少、方便施工的加固措施。
宜优先采用增设抗震墙、支撑等改变结构体系,减少构件加固量的方法。
3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4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5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6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4.1.9加固设计可按下列原则进行结构计算:
1应采取符合加固后结构实际情况的计算简图与计算参数,包括:
实际的截面尺寸、钢筋有效截面、实际偏心荷载和构件实际挠度产生的附加内力等,对新增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需考虑应变滞后的二次受力影响。
2抗震验算优先采用与抗震鉴定方法相同的简化方法。
3对局部加固的结构,当加固后结构刚度不超过加固前的10%或者重力荷载的变化不超过5%时,可不再进行整体结构的抗震分析。
4.1.10当常规加固方法难以满足有关规范的抗震要求时,也可按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进行性能化加固设计,选用适宜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并采取满足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的措施,其加固改造方案应进行专项论证。
4.2地基和基础
4.2.1当缺失地质勘察资料或资料不足时,宜补充勘察;当场地条件不适宜补充勘察时,如有可靠依据可参考相邻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
4.2.2当地基或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的规定进行加固。
4.2.3当地基不均匀沉降超过现行规范规定时,应根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的规定进行基础纠倾加固。
4.2.4新建基础应考虑其对原基础的影响,除满足地基承载力外,尚应按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4.2.5当地基竖向承载力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在10%以内,宜优先考虑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方法进行加固。
2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及以上,或建筑已出现明显的因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的倾斜、开裂等特征现象时,应对地基基础进行加固处理。
4.2.6当地基或桩基的水平承载力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增设刚性地坪或在基础顶部增设基础梁的方法进行加固。
4.2.7当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严重时,宜采取消除液化沉陷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当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中等时,可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4.3钢筋混凝土结构
4.3.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加固改造设计,应根据既有建筑原设计文件、改建方案及其荷载变化情况、结构可靠性与抗震性能鉴定的结论等技术资料,针对结构存在的具体问题采取加固措施,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消能减震技术进行加固改造、结构的抗震性能明显提高时,主体结构的抗震构造要求可适当降低,降低程度可根据消能减震结构地震影响系数与不设置消能减震装置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之比确定,最大降低程度应控制在1度以内。
2当采用隔震技术进行加固改造,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当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不应降低非隔震时的有关要求;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可适当降低对非隔震建筑的要求,但烈度降低不得超过1度,与抵抗竖向地震作用有关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应降低。
3框架结构中的单向框架应加固,可改为双向框架,或采取加强楼、屋盖整体性且同时增设抗震墙、抗震支撑等抗侧力构件的措施。
4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单跨框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抗震墙、翼墙、抗震支撑等抗侧力构件,或将单跨框架改为多跨框架。
5当构件的纵筋或箍筋不足时,可采用型钢加固、扩大截面加固或采用表面粘贴钢板、粘贴碳纤维复合材加固的方法。
6当结构的总体刚度较弱、地震作用下变形过大、或有显著的扭转效应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也可设置钢支撑加固。
7当构件有局部损伤时,应首先恢复其原有承载力,然后再做相应的抗震加固,避免原构件内部原有损伤使新增加固措施不能收到预期效果。
对局部损伤可采用细石混凝土修复;出现裂缝时,可灌注灌缝材料等补强。
8当框架柱实际受弯承载力的关系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型钢加固、扩大截面加固或采用表面粘贴钢板等加固框架柱,也可通过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确定对策。
9框架柱轴压比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扩大截面法进行加固。
10填充墙与框架柱连接不良时,可增设拉结筋;与框架梁连接不良时,可在墙顶增设钢夹套与梁拉结。
11女儿墙等易倒塌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选择降低高度的方案,也可结合维修增加锚固措施。
12原墙体或各类平台布置所形成的短柱或柱子附加内力过大时,可采取剔缝分开、改变布置或加强相应柱子的处理方案。
13墙体、楼板开洞应根据其受力特征、洞口位置和大小进行受力分析,采取增设洞口边梁或其他补强加固措施。
14对框架梁的上部钢筋不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可考虑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参与工作进行计算。
15框架加固后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4.3.2建筑平面扩建时,结构改造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扩建结构与原结构可选用连接或脱开的形式。
扩建结构形式应根据原结构形式进行比选,采用合理的、便于施工的结构方案。
2当平面扩建结构与原结构连接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以确保力的有效传递。
当连接部位的原结构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先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4.3.3建筑加层时,结构改造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加层部分的结构形式可采用设置隔振层加层、直接在原建筑物上加层、外套钢筋混凝土(钢)框架加层、外套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加层等。
2直接在原建筑物上加层时,宜采用轻型结构,原有结构的填充墙可替换成轻质隔墙。
3当采用与原结构相连加层时,应加强加层部分与原建筑之间的连接,确保力的有效传递,并根据抗震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4.4砌体结构
4.4.1砌体结构的加固改造设计,应根据既有建筑原设计文件、改建方案及其荷载变化情况、结构可靠性与抗震性能鉴定的结论等技术资料,针对结构存在的具体问题采取加固措施,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首先对其整体牢固性的构造进行完善和必要的增强。
对整体牢固性不良的砌体结构校舍,应采用圈梁、拉杆、锚杆、构造柱等各种拉结件等予以加强。
必要时,还可采用配筋面层或夹板墙等加固外墙。
2宜优先采取有利于改善结构整体抗震体系的加固措施。
对于存在明显扭转效应的砌体结构应采取增设砌体抗震墙、在原墙加面层等可显著调整结构刚度分布的方法对薄弱部位进行加固,使加固后的结构体系各部分的变形基本协调一致;也可采取分割平面单元,减少扭转效应的措施。
对于横墙间距较大的非刚性结构体系空旷房屋,应增设横墙以减小横墙间距,或同时结合功能改造采用钢筋混凝土楼、屋面替代原木结构楼、屋面,使其满足刚性体系的要求。
3当多层砌体结构的总高度超过规定而层数不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采取高于一般房屋的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约束的有效措施。
当现有多层砌体结构的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减少层数。
4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应满足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但不宜显著超过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形成竖向突变;当两者有显著差异时,应相应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5同一楼层中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不应超过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6底层框架砌体结构,当底层刚度较弱、刚度明显不均匀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翼墙、支撑或消能部件。
4.4.2砌体结构的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形成闭合。
2当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柱或外加圈梁等加固。
3楼、屋盖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在原墙(梁)侧增设支承角钢增大支承长度,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措施;对腐蚀变质的构件应更换;对无下弦的人字屋架应增设下弦拉杆。
4当构造柱或芯柱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外加柱,外加柱应与原墙体及圈梁可靠拉结并对墙体形成实际有效的约束;当墙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且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相互可靠拉结的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构造柱。
5当圈梁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梁端加锚杆代替;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且在上下两端增设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6当预制楼、屋盖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在板底粘贴钢板、碳纤维布加固楼、屋盖。
4.4.3砌体结构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拆除重砌强度过低的原墙体:
重砌抗震墙的结构材料宜采用与原结构相同的砖或砌块,并与原墙体和楼层梁、板构件可靠连接。
对局部强度过低的墙跺可拆除后浇筑钢筋混凝土墙跺。
2面层或板墙加固:
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水泥砂浆面层、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
3包角或镶边加固:
在柱、墙角或门窗洞边用钢筋混凝土包角或镶边;柱、墙垛还可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4支承大梁、悬挑梁等的墙段竖向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组合柱、钢筋混凝土附壁柱或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板墙加固。
5外加柱加固:
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固。
外加柱应与圈梁、拉杆连成整体,或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靠连接。
6对于静载作用下承载力明显不足的结构构件,和使用阶段已出现受力裂缝宽度超过现行鉴定标准所规定的限值的构件必须进行加固。
4.4.4对砌体结构中易倒塌的部位,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窗间墙宽度过小或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板墙等加固。
2支承大梁等的墙段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组合柱、钢筋混凝土附壁柱或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板墙加固。
3支承悬挑构件的墙体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宜在悬挑构件端部增设钢筋混凝土柱或砌体组合柱加固,并对悬挑构件进行复核。
4隔墙无拉结或拉结不牢,可采用锚筋或钢拉杆加固;当隔墙过长、过高时,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进行加固。
5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面层或外加柱加固,其上部应与屋盖构件有可靠连接,下部应与主体结构的加固措施相连。
6出屋面的烟囱、无拉结女儿墙、门脸等超过规定的高度时,宜拆除、降低高度。
若因特殊原因不允许采取拆除、降低高度措施时,也可采用型钢、钢拉杆加固。
7悬挑构件的锚固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延长悬挑构件的锚固长度。
延长部分应在墙体中分段托换施工,一次托换施工段长度不得大于1200mm。
4.4.5对已开裂的墙体,可采用压力灌浆修补,对砌筑砂浆饱满度差且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的墙体,可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普通黏土砖砌筑的墙厚不大于180mm的房屋需要继续使用时,应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板墙加固。
4.5加装电梯
4.5.1加装电梯的结构形式宜选用质量轻、施工便捷的结构,可采用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
4.5.2加装电梯的结构宜进行多方案比选,宜选用对原结构影响小的结构形式,可选用与原结构连接或脱开的形式。
4.5.3加装电梯部分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5.4加装电梯需对原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时,应对原结构的相关部位进行局部承载能力验算,并采取相应的补强加固措施。
4.5.5加装电梯结构与原结构相连时,应优先采用消能部件,并应进行整体结构抗震性能分析。
5机电设备
5.1给排水设计
5.1.1既有建筑设备改造前,应根据改造后的功能要求,依据现行规范标准,核算小区给水排水、消防等的容量配置,复核现有各系统和设备,制定相应的改造措施。
5.1.2 既有建筑设备改造和选型应注重节能、减振、降噪。
新增设备荷载较大时须进行结构验算,并应根据结构验算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5.1.3既有建筑改造为幼儿园,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和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
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的规定。
5.1.4既有建筑改造为养老机构,设备选型和系统配置应适合老年人需要,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与通行的卫生洁具。
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的规定。
5.1.5既有建筑改建为幼儿园、养老机构,其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等的相关规定。
5.1.6非传统水源不应用于幼儿园、老年人的冲厕用水。
5.1.7既有建筑不满足使用功能的给、排水管道应更换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管材。
5.1.8当保留原有排水管道系统时,原有扣碗式地漏应进行改造;不得设置水封深度小于50mm的地漏;更新的排水管道系统上,应优先采用具有防涸功能的地漏。
5.1.9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及灭火器。
5.2电气设计
5.2.1应在对既有建筑供配电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现场勘察的基础上,根据改建建筑物的用电负荷情况和使用要求进行供配电和防雷系统设计,且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加装电梯的电气配套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电梯配电应设专用供电回路和专用电度表;
2既有建筑内部配电系统不作改造时,电梯可由外部专用回路供电;
3电梯配电箱宜设置在电梯机房或地上一层建筑物内。
当须设置在室外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6,并应加安全防护锁;
4无机房电梯的配电箱总开关应具备剩余电流保护和报警功能,其他类型电梯的配电箱总开关宜具备剩余电流保护和报警功能。
报警信号应传输至值班场所。
无值班场所的,应在一层入口设置声光警报器;
5电梯轿厢内应设置可与值班场所通信的应急呼叫设备。
无值班场所的,应在一层入口设置声光警报器;
6电梯井道内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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