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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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宝山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事故处置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应急启动机制
2.3指挥部设置
2.4指挥部职责
2.5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6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7专家咨询委员会
3信息报告与发布
3.1信息报告
3.2信息发布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2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置与协调
4.4检测分析评估
4.5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灾害补偿
5.3事故评估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治安保障
6.6科技支撑
7附则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7.4责任与奖惩
7.5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5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处置。
(2)统一领导、联合处置。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辖区行政执法力量、信息技术等资源,集中、快速、高效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
(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宣传,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实现事先预防与应急处置的有机结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由区政府、区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区食药安办组织协调。
2.2应急启动机制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药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按照《宝山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处置,由区食药安办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视情况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市食药安办。
未达到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日常工作程序进行处置。
2.3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或由其指定区食药安委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建设交通委、区农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新闻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局、区监察局、宝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药安办(指挥部组织结构图见附件2)。
2.4指挥部职责
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负责统一发布事故的相关信息。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部可视情成立事故调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评估、维护稳定、新闻报道、专家咨询等专业组,各专业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5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由区食药安办和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人由总指挥指定。
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经过区领导审核后的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2.6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3)。
2.7专家咨询委员会
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食品药品、疫病防治、检验检疫、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管理、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并与其他相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立联络机制,负责提供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信息报告与发布
3.1信息报告
3.1.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卫生部、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其它省(区、市)通报的信息;
(7)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信息。
(8)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的信息。
3.1.2报告主体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报告主体,主要包括:
医疗救治机构、食品检测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
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1.3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经初步核实后,按照职责立即报告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或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或其他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调查进展情况向区政府、区食药安办以及上级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或其他有关监管部门报请区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办按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及市食药安办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
如为III级以上事故的,区食药安办和区市场监管局要立即向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
发生Ⅳ级事故的,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或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其他市级有关监管部门、区政府口头报告,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市级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区政府书面报告。
(3)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本市其他区的,由区食药安办及时向市食药安办报告,同时通报相关区食药安办,并在市食药安办协调指导下加强协作,共同处置。
(4)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时,报请市食药安办处理。
3.1.4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可能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报告分为初步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
(1)初步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疑似病人(含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步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终结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受害人救治状况与补偿赔偿情况、事件定性结论、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3.2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微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
区食药安办和区市场监管局在得到报告后,应当承担先期处置的职能,开展相关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置,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2应急响应
4.2.1分级响应
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I级应急响应
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按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区政府相应成立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食药安办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Ⅱ、Ⅲ级应急响应
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按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区政府相应成立指挥部,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本区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迅速组织调查研判,对事故进行评估,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和市食药安办。
(3)Ⅳ级应急响应
由区政府组织实施,视情况成立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区政府和市食药安办。
必要时,由市食药安办指导、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3应急处置与协调
4.3.1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力量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地方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3.2进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3.3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和处置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和事发地方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3.4区卫生计生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4.3.5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开展相关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调查,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4.3.6区公安分局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3.7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3.8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3.9指挥部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如评估分析事故可能向本市其他区蔓延的,应及时向市食药安办报告,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4检测分析评估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5应急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包括人员的安置和补偿,征用物资的补偿,污染物的收集、清理等事项。
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区食药安办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汇总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通报处理结果。
区卫生计生委做好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区绿化市容等部门组织实施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
5.2灾害补偿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3事故评估
区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协调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等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向区政府报告。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建立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动队伍,作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力量,随时能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参与和指导基层相关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4)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设置相应机构和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6.2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急救、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4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6.5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6.6科技支撑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附则
7.1宣传教育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公布有关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举报电话等。
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宣传食品安全常识,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7.2培训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和处置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提高其专业技能。
7.3演练
区政府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的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演练,积累应急处置经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情况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7.4责任与奖惩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食药安办负责编制和解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规程。
7.5.2预案修订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区食药安办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宝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2.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上海市宝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
附件1
宝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事故分级
评估指标
应急响应
启动级别
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Ⅰ级响应
国家级
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3个以上区县且扩散性较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
市级
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区县并有一定的扩散趋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
市级
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30人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Ⅳ级响应
区级
备注:
本标准中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则包括本数。
附件2
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备注:
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食药安办。
承担指挥部办公室主要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工作,组织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演练。
二、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卫生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对涉嫌肇事单位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参与可疑食品的溯源调查及相关技术鉴定。
三、区商务委。
参与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保证食品市场供应。
四、区建设交通委。
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发生在辖区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五、区农委。
负责对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参与农药、兽药等引起食物中毒事故中食用农产品来源的调查。
六、区卫生计生委。
组织开展病人救治;负责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采集人体相关组织样本、对可疑食品等相关样品进行采样并及时送检;开展病原学检验;按规定实施网络直报。
七、区新闻办。
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新闻媒体的管理。
八、区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及投毒事故的侦查;协助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交通保障。
九、区民政局。
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发生在辖区养老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十、区财政局。
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予以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评估。
十一、区教育局。
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十二、区绿化市容局。
参与餐厨废弃物处理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区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无证设摊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环节的调查处理。
十四、区环保局。
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十五、区监察局。
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十六、宝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适时报请市应急办协调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同处置。
十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各项应急工作的协调和保障。
十八、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按照法定职责,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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