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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有关参考内容
出口退税有关参考内容: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础知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之所以未被国际社会或贸易组织确认为贸易保护措施而加以限制,是因为:
(一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公平竞争,而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贸易是鼓励的,因此,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有助于提高货物的竞争力。
(二依据税法理论,间接税是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
(三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权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上通行的一项税收措施。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
“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这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对本国的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别国不得因此而对该国产品施行报复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
“补贴是其成员境内
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做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
”该协议的附录二还规定:
“间接税减免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前期累积间接税进行免征、减征或延期支持。
同样,退税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进口费用进行减征或退还。
”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额只要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间接税,就不是出口补贴,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的。
尽管各国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都是一致的。
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的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
”这就是说,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运用范围具有严格的规定。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重要
(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式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方式主要有3种:
一是退免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二是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免税,内、外销货物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即“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根据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除有特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产品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三是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同时,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原辅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式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和退税二种方式。
一是对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二是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构成要素(重要
出口货物退(免税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退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和地点、退(免预算级次和违章处理等内容。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主要指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它是出口退(免税的主体,也是出口退(免税的享受人,它与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凡是出口退(免税的享受人都是纳税人,享受人只是纳税人的一种负概念。
享受人必须按规定履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所有事项,否则应由该行为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退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退税,即出口退税的客体,它是确定退税类型的主要条件,也是退税的基本依据。
而货物范围,是确定退税对象的具体界限。
纳入退税范围的退税对象,由于退税前的征税规定不同、退税率不同和出口方式不同等,必须把出口货物的退税对象在具体范围上予以明确。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
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具体包括出口离岸价、货物购进金额、组成计税价、数量等。
正确地确定计税依据,既关系到征退税关联问题,又关系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和地点
退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要求。
它包括多长时间办理一次退税,以及在什么时间段内申报退税。
退税地点是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预算级次
出口退税的预算级次是指出口退税的财政负担级次。
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前,出口退税的预算级次为中央级,机制改革以后,出口退税的预算级次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违章处理
指出口企业或当事人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总体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政策框架的确立离不开总体税制确立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的效率原则,主要指税收对经济有效运作的作用;公平原则,即税收促进国民收入再分配公平化的原则;财政原则,即税收要保证国家政府财政收入;法
制原则,即税收的确定要遵循法制化的途径和方式。
但是,出口退税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侧重性,它又有自身固有的遵循原则,包括:
(一国际惯例原则,也即公平税负的原则
所谓国际惯例原则,指的是一主权国家在参加国际经贸活动与国际分工时,为促进本国涉外经贸活动的发展,所执行的某项政策措施符合一定的国际准则。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统的差异,各国的税收制度是不尽相同的。
有的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有的国家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而有的国家不实行间接税制度,同一货物在不同国家的税收负担也有高有低。
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差异,对于国际贸易来说,必然造成出口货物成本的税负不同,因而使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无法公平竞争。
要消除这一影响,就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的间接税。
(二属地管理原则
所谓属地管理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是指一国对其领土(领域范围内发生的经济行为,有权按照本国的税收法律实行管辖,这种以地域概念来确定管辖所行使范围的原则称为属地管理原则。
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税收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包括课税权和减免税权。
对出口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一国有权决定对该项目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缴纳的税款。
这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国际社会对此必须尊重。
世界各国的流转税均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来制定各项规定的。
出口退税所涉及的税种为流转税,而流转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出口货物的消费地在国外,其流转税应由进口国征收,因此出口国对报关出口的货物所含流转税应予退还。
同样道理,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也是我国主权的体现。
(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
所谓征多少、退多少就是将出口退税货物的所含流转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商,因为如果征多退少,没有彻底退税,就会影响我国货物
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利于货物出口。
反过来,如果征少退多,出口退税又成为变相的财政补贴,失去出口退税原有的意义,同时还会引起国际间的贸易纠纷,遭致国外的报复,同样不利于我国货物出口。
因此这一原则的确立就对出口退税在量上确定了一个界限,根据这一原则,实际税率可能低于或高于名义税率。
(四宏观调控原则
国家在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时,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际惯例,又必须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即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体现宏观调控的原则。
如2008年下半年发生了全球金融危机,国家先后七次对出口退税政策作了调整,以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和外贸出口都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出台了限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鼓励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等政策,2010年取消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以加快实现出口“规模导向型”向“效益导向型”转变,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对少数因国际、国内差价大而出口获利较多的货物和国际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以及没有纳入出口企业财务管理的个人携带出境的货物等则不予退税,以调节出口货物的利润和防止资源外流。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明确规定: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
第一类是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二类是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第三类是经商务部赋予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
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性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性能。
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以货币采购的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也享受退税政策。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包括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第六类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商务部规定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和
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中标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9、国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其他企业。
第八类是指定退税的企业。
为了严防假冒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出口,杜绝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对一些贵重货物的出口,国家指定了一些企业经营。
由这些企业出口的这类货物,可予以退税,不属于国家的指定企业,即使有出口经营权,出口这类货物也不予退税。
但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贵重货物,给予退(免税
五、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和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
申报办理退税。
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
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9、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物品;
10、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1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
1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3、其他特准退(免税的货物。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
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过程中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指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西方被称之为间接税,而且我国的增值税已实行价外税。
这种价外税在生产、流通环节是采取价税分别记账,价税分栏开票,价税合计收费方法实施的,它最终转嫁给了消费者。
这种转嫁,税收实际上是由消费者承担了。
因此,可以说价外税(间接税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对消费者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出口货物不在国内消费,而是在国外消费,按照国际惯例,应该予以退(免税。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政、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对外贸易,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进口商的经济利益。
(一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体现着某一类货物在一定时期税收的实际征收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
(二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率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八、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1、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进项金额×退税率
对库存出口商品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购进单价
2、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退税率确定。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属复合计税办法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其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其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3、属复合计税办法的,其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应退消费税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消费税税率+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1、一般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2、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和海关已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消费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属从价定率计征的,按增值税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从量定额计征的,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为依据,予以免征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办理有关规定及账务处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新办认定
(一受理
出口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1、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报送以下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受理岗应于收到出口企业认定申请的当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准确,与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审查后如书面资料不齐、填写内容不准确的,退回出口企业更正重报;如书面资料齐全、填写准确的,转单证审核岗。
(二审核
单证审核岗收到认定资料后,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认定手续是否完备,内容填写是否准确、规范,附送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2、“退税计算方法”和“申报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
单证审核岗审核后,通知出口企业所在地基层税收管理部门到出口企业实地核查,确认出口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实地核查主要内容如下:
1、纳税人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分支机构等情况;
2、对生产型出口企业须重点核实其基本情况及实际生产能力(如厂房、设备、员工、产品、料工费支出等情况;
3、对需进一步落实的事项,应到工商、外经贸、海关等有关部门核实。
基层税收管理部门相关岗位对有关核查情况应填制•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情况调查表‣,并经基层税收管理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退税部门单证审核岗备案。
单证审核岗收到基层税收管理部门报送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情况调查表‣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确定退税方法和申报方式以及管理类别,将已签署意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资料报审批岗审批。
对虽符合认定条件,并按以上程序报审批岗审批,但出口企业仍处于筹办期或尚未发生经营业务等不能准确反映经营状况的,列入“出口退税监控企业名单”传至申报受理岗,在受理出口企业第一次退(免税申报时,通知基层税收管理部门再次进行实地核查,符合退税规定的方可办理退(免税;对审核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申报受理岗通知出口企业更正重报。
(三审批
审批岗对上述各环节核实后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政策规定的签署审批意见,将有关资料转申报受理岗。
申报受理岗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编号、加盖公章后通知出口企业领取,并将认定资料转综合管理岗整理存档。
对审查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将有关资料转申报受理岗退回企业更正重报。
申报受理岗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中准确录入出口企业认定信息并按规定流转。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一受理
出口企业认定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有关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1、提供•出口企业变更退税认定报告表‣;
2、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报送以下资料: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
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产品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产品的不需提供
(二审核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受理岗应于受理出口企业认定变更资料的当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出口企业变更退税认定报告表‣是否按规定填列;
2、要求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3、变更的内容与有关证件的内容是否一致。
申报受理岗审查后,如资料不全,变更内容与资料内容不符的,退回出口企业更正重报;如附列资料齐备、填报准确的,在•出口企业变更退税认定报告表‣签署意见后转审批岗。
(三审批
审批岗对申报受理岗核实后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政策规定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将有关资料转申报受理岗。
申报受理岗在企业提供的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相关内容栏办理变更,将变更后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和•出口企业变更退税认定报告表‣退回变更企业,并将有关资料移交综合管理岗整理存档。
对需换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收回注销原表。
申报受理岗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中完成出口企业认定登记信息变更。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一受理
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1、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
2、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报送以下资料:
(1办理出口货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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