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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公民哲学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作用125
霍布斯的公民哲学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作用
作者
赵严严
指导教师
高寿平
摘要:
霍布斯的公民哲学(政治哲学)脱离了神学和君权神授思想,从而破除了传统政治思想中的迷信成分,从哲学的高度来深刻的思考并阐述他的建国思想,人性则是霍布斯哲学的有力武器。
霍布斯不仅系统的提出了他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契约论观。
极大地区别于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然而,霍布斯并未在此浅尝辄止,而是力保“利维坦”的合理存在性。
本文指出,霍布斯从“国家制度”、“君主臣民”等等方面介绍了利维坦这只猛兽在国家建立的结构,并为此结构的坚固建构而提出理论依据。
关键词:
霍布斯政治思想公民哲学
HobbesCitizensInTheHistoryOfWesternPoliticalPhilosophyInTheRole
Abstract:
Hobbescitizenphilosophy(politicalphilosophy)outoftheologyandthemonarchygrantedthoughts,thusbreakingdownthesuperstitiouscompositioninthetraditionalpoliticalthought,thinkingandelaboratinghisthoughtsprofoundlyfromtheheightofphilosophy,andfoundingofhumannatureisthepowerfulweaponofHobbesphilosophy.Hobbesnotonlyputforwardofhis"people-oriented"socialcontracttheoryviewpointsystematically,whichgreatlydiffersfromLockeandRousseau'ssocialcontracttheory,butalsoheisnotsatisfiedwiththeachievementsofthepresentandtryhisbesttoprovethereasonableexistenceof"theleviathan".Thispaperpointsout,Hobbesintroduceshowtheleviathanthisonlyanimalsroamedthecountriestoestablishstructuresandthereforestructureofsolidtheoreticalbasisandproposedbuildingfromtheaspectof"nationalsystem","thesovereignsubjects"andsoon.
Keywords:
HobbesPoliticalthinkingCitizenphilosophy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出生于战乱年代,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
战争和秩序缺失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他的政治思想主要在他的哲学论著中。
在霍布斯的视阈中,哲学应该以这样的一种方向和顺序来进行思考,即是先由自然物体,后来到人性,最后就研究社会和国家。
霍布斯的哲学体系亦是如此“三足鼎立”的,自然哲学主要研究的是物体和偶性以及运动和因果性;伦理学主要研究的是人性,而政治哲学主要是以社会契约论为主导,论述的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
霍布斯当时处于英国内战这一社会历史大背景下以及他个人所经历的小环境中,所以他的政治哲学理所当然的成为霍布斯哲学的中心,也是他对后世影响最大的部分,而他的政治哲学,也使他成为西方近代政治学理论的系统阐发者。
由于此项贡献,霍布斯被誉为“现代人之父”。
一、霍氏思想初探
霍布斯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的思想中蕴含着现代政治设计的思想渊源和现代政治思想的宿因。
(一)契约必须是依靠国家强制力量和强制机关来保障实施的
霍布斯的契约的含义是比较简单的,就是人们的权利的互相转让。
然而,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契约存在着一个十分首要而且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守约。
人性是自私的,并且,人亦是不合群的动物,想叫他们自觉自愿的去尊重彼此权利并且遵守原先订立下来的合约抑或说是契约,那大约也是天方夜谭。
契约必须由订立后的国家或国家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
特别是在战争的自然状态中,国家的力量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强制力量必须对臣民的行为有所反应,有所回复。
这样的国家基础才可以保持稳固。
我们尽可设想,假如国家抑或君主的权利在订立契约后依然等同于臣民的权利,这样的契约是无效的。
在霍布斯看来,这也是不可设想的。
(二)克服人性的恶是国家形成的原因
霍布斯认为,假如人仅仅是依靠自己的理性来克服与生俱来的贪欲和自私欲,这个世界就会返回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之中。
所以,人们便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力,把它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后世称之为议会等等,使其人性化,成为一个“法人”,并推选出这个“法人”的代表,承担保护人民安全,公共和平事务上的责任。
法人不是人,这个人格是虚化的,不真实的。
这样的法人称之为国家,也就是“利维坦”,国家的本质于是便体现在“利维坦”身上。
于是,君主就开始授权,每一个受权者就是君主的大臣,分得君主有限的权力,为其承担日常事务,他们就可以利用托付给他们的权力和力量,通过君主的国家强制力量来统合与组织大家的思想和意志力,对外谋求强大,对内谋求和平与稳定。
承担这一人格的人就是君主,他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包括生杀大权。
(三)这个君主——主权者享有绝对无上的权力
这个权力是他人赋予的,而方式是通过契约获得的。
霍布斯认为,君主的权力首先是来自契约的,而后来所拥有的一些权力是利用武力而取得的,比如说征税权,这在签订契约时是没有提到的。
君主权力的无限扩大是为了压制人性中的恶的,是为了防止社会的混乱的,所以主权者总是高高在上的。
霍布斯一再认为臣民与君主之间的订立契约过后,这个契约就是既定的、无法改变的。
不过这便出现了矛盾:
公民与君主之间订立契约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等等不受在自然状态下的人的侵犯,但是契约订立以后,纵使君主侵犯了臣民的权益的话,这是合情合理的,也是不可改变的;一旦契约形成,主权者不可更改,臣民就更无权更改。
这样的契约是永远正确的、至高无上的。
臣民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来进行对契约的质疑和控告。
这种主权者无上权力的思想还是体现了霍布斯的生活经历对其意识有深刻的影响。
同时,我们不得不说明这个问题,这些思想有其时代的局限性,特别是引来了君主专制主义政体这一最最理想的政体模式。
(四)理想的政体模式是君主专制主义
霍布斯的理想中的主权者是一个众多权利特别是主权权力集中一身的暴君。
他认为,主权权力将不授予其他任何人,由霍布斯设计的主权者不会将他自己的主权完全授予或转让给他人,即使授予或转让,也只是极其有限的,也不受法律限制的(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限制王权者认为,国王要听从先进思想系统的法律)。
这样的思维方式也使他真正超出机械专制思想。
但是这个思想桎楛了他,在他看来,君主制,贵族政体和民主三者之间的国家制度,君主政体最好,因为该国已经属于最好的君主来统治:
自私的,雄性个体的君主,责成一个国家的稳定。
(五)契约论理论的思想本质是人性论和功利主义
虽然霍布斯支持专制,但其理论基础是人类的天性,这样便出现了矛盾——功利主义和契约论。
他的最高主权的基础是根据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订立的:
社会权利是最终的落脚点是自我保护的自然权利。
君主在道德上的限制,以及与政府签订合同的目的或出发点都是功利。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的和恶意的。
在人的自然状态下,经常处于战争状态。
由于害怕死亡,所以每个人都十分乐意的提出了合乎“自然法则”的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
但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自然法则”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
霍布斯认为,为了确保和平和执行自然法,人们必须签订合同。
一方面,大家都同意有其充分的权力和权力移交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构成一个主权;另一方面,为了加强和平,安全和一切便利,按照合同的主权(霍布斯的利维坦一套名称)应努力保持“自然法则”。
霍布斯坚持认为,强大的君主以及他手中的主权是一个国家稳定建制的基础,国家的臣民在签订契约以后必须要臣服于君主,甚至要讨好君主。
霍布斯说:
“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
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
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
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
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
霍布斯极其过分的关注安全与秩序,在一定的程度上忽视了人的自由,因为君王的权利的无限扩大则是以牺牲人的自由为其前提的,而洛克(JohnLocke,1632—1704)却与之相异,在洛克的契约论中,权力的分立是关注的焦点。
与霍布斯的契约论建立的基础相反,洛克契约论建立的基础则是不同于霍布斯人性恶而产生的无序混乱的战争状态,而是人性善的和谐有序状态。
起点与基础不同,导致的结论也就不相同。
洛克的终极目标是享受人权,而霍布斯是为了建立一个稳定的国家。
如此,二者便设计出了两个截然相反政治社会: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对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洛克政治哲学则对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有重大启示,两人还都对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产生了影响。
洛克认为人性是善的,他对人性是十分乐观的,他认为人们应该充分享受人权,只不过,自然状态也有不得不承认的缺陷。
一是,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一旦自然权利被侵犯,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
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
所以,人们便需要订立契约来终止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所产生的缺陷。
然而同样,是契约建国,洛克与霍布斯又有截然相异的一面。
霍布斯认为,建国后,人们应该将手中的权力交付于主权者,公民只有服从主权者权力的权力,而洛克与之不同,公民依然保持他们在自然状态中的所拥有的自然权利。
甚至提出了人们不必百般认同政府,且政府由人们选定,人民有权限制政府。
洛克强调:
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与其他人)的永恒规则;人民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不过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司法权)。
卢梭(JeanJacqueRousseau,1712—1778)极其关注人的自由问题。
他认为: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
这样一种放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
”其次,卢梭认为自由和权威不可能发生冲突,因为它们是一回事;它们是一块奖章的两面。
他认为存在与权威彻底控制相一致的个人自由。
你拥有的自由越多,你服从的权威也就越多;你服从的程度越高,你自由的程度也就越大。
卢梭有一句名言: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他为自己确立的使命就是使人们恢复自由状态。
卢梭认为,政治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
从霍布斯与洛克、卢梭的契约论的比较中可以看出,霍布斯崇尚于绝对的权威。
他认为在国家的建设中,君主的权威是绝对的、无上的,他极不重视公民的自由,而这些正与洛克、卢梭相反。
他们极为重视公民的自由,认为不应该抛弃人的自然权力。
洛克甚至还提出了主权分立的启蒙思想,这在霍布斯看来是不可想象的。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对主权的崇尚并非仅仅是对权力的无限热爱,这是由于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内须要安内攘外。
当然了,当国家稳定了,我们再回过头来审视人民的自由,再来倾重于人权,这样才表现为一种合乎逻辑的思路。
假如没有稳定的国家,甚至连主权都没有,那又如何来进行对公民自由得犒赏?
霍布斯后期思想转变也是本着这个思路而来的。
同样,洛克、卢梭亦是如此。
二、坚强捍卫“利维坦”
霍布斯在提出他的政治哲学时是以“利维坦”这只凶猛无比的海上怪兽之口来论述的。
《利维坦》的书名的全称是《利维坦:
教会和公民联邦的内容,形式和权力》,别名是《国家的质料,形式和动力》。
“质料”,“形式”和“动力”,这是亚里士多德四因说中的三因,缺少的是目的因,在这一点中可以看出,利维坦是脱离最坏的政治场域的政治设计,而不是走向历史终结的政治框架,它是现实主义而不是理想主义的。
霍布斯为《利维坦》一书设定的任务是探求政治生活的正当根据。
霍布斯利用利维坦来指称国家就是表现了其时是首批打造现代国家的手艺人中的一员。
在他看来,国家就是最高权威,而霍布斯就是这个最高权威的捍卫者。
这个最高的权威,就是一个人或是一个议会,称作主权者。
而主权者起初一选定,人民便最后退了场。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霍布斯还是个英雄主义者——君主是创造历史的重要力量。
霍布斯之所以要竭力地为论证和捍卫专制主义,就是与当时的英国的历史背景与自己的生活经历是分不开的。
在他看来,英国内乱不已的原因就是由于国家的统治力量不够强大。
捍卫利维坦则是霍布斯的最终任务。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体现了一种极端的个人主义与专制主义的巨大矛盾(现代政治思想学界也普遍认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充满着矛盾),然而他依然认为专制主义的国家权力被看做是解决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巨大矛盾冲突的唯一出路:
由国家将形同散沙的个人集中在一起,以便消解个人之间的斗争,维护人得安全。
同样,这也是霍布斯修改自己前期的观点后依然再说:
人民只要臣服于一个新的统治者,那就必须做一个真正的臣民,不能破坏正当订立的契约。
政府一经选定,除了这政府认为宜于许可的各种权利之外,公民将丧失一切权利。
反叛的权利是没有的,因为统治者不会受到任何权利的束缚,然而臣民要受契约的束缚。
(一)国家制度
霍布斯认为,存在着但又可调和的巨大矛盾的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的团体构成了国家,这也就是霍布斯命名的利维坦。
而当契约得到全体公民同意且又生效后,国家便宣告建立,主权者和臣民的关系也同时建立。
在这个国家中,开始分派权里和义务,随之便衍生出主权者——臣民,保护者——服从者,权力——义务的双向关系,而这一切便形成了构成国家的骨架。
然而,仅仅拥有骨架是远远不行的,还需要用血肉来丰富和营养,而这个血肉,又是什么呢?
霍布斯认为,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就是国家的丰富和营养骨架的血肉。
再此,霍布斯借利维坦之口来描述了宗教和政治的关系。
在“利维坦”论述了社会契约的第二卷,霍布斯似乎完全证明基督教神学直接诉诸自然的合理性和依赖性,这也是霍布斯公民哲学的特色。
正如他说:
“我把主权者的世俗权利,以及臣民的责任与自由,都建筑在众所周知的人类自然倾向和各条自然法之上,凡是自以为理智足以管理家务的人都不能不知道。
”因此,人们似乎有充分的理由搁置基督徒来谈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在庞大的第一点结论中霍布斯也说:
“直到目前为止,我只是从经验证明为正确的、或在语辞用法上公认为正确的自然原理引伸出主权者的权利和臣民的义务。
”大概这是一般的基督教思想政治哲学很少谈论霍布斯的内在原因。
但是,另一方面,非常明确的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著作中,宗教的论述不是越来越少了,而是越来越多了。
他不仅在宗教和宗教迷信的关系中,仔细区分辨别基督教和异教,而基督徒是真正的基督教和异教的腐败区分原因,因此霍布斯自己有一个对基督徒完整的看法。
然而,这两者之间即自然现象和政治理念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呢?
这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面临的一个问题。
霍布斯认为宗教和政治有两种使用方式。
异教徒的做法一是:
他们首先是未知的力量人格化,制造鬼、神;二是理性的人谁敬畏神,使无知;第三是艺术效果,使人们崇拜效果;其四则是通过以往的经验来预言未来。
异教徒用法律禁止神所不喜欢的东西,通过祭祖使神息怒。
但所有这一切其实都只是“人的政治”的一部分,是为人的政治服务的,也就是说,在异教那里,他们把社会政治问题归咎于神,而不是归咎于统治者,这有利于人的统治。
同样,罗马人对各种宗教的宽容便是一个例证,这样做有利于其统治。
可见,对古代异教徒来说,世俗和宗教两种权力的分离是不存在的,宗教的就是政治的。
基督教同样面对人的四大“宗教种子”,与异教徒一样的是,对于犹太人来说,或在《旧约》时代,世俗和宗教的权力也是不分离的。
与异教徒的做法不同的是,他们不是以自己不喜欢的政治方式来讨论异教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而是从宗教的角度,论述了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的统一。
在霍布斯看来,基督教第一次代表上帝亲自建立了一个王国,在这种世俗的政策和法律是宗教,宗教是“神的政治”的一部分,这里世俗和宗教是没有区分的,权力是一元的。
所以,对国家的这种理解意味着:
人,并且具有的人是国家的组成部分(质料),国家就是要对人们共同生活方式加以形式上的规定,而且只有以主权者——臣民,保护——服从,权力——义务者三种形式进行的规定的国家。
在国家的这个体制中主权者的权利是没有限度的,他对一切意见拥有表达权与检查权。
据假想,主权者主要关心的是维护国内的和平与稳定:
所以他不得不利用检查权压抑真理,因为与和平抵触的论调绝不会正确。
财产法应该完全随着主权者的心意:
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财产,所以财产是政府创造的,政府可以随意左右这种创造,价值规律在此时也会失去作用。
倘若有可能,在政治范围内:
政府要接力的保持其个人的地位不动摇;在经济范围内是这样的:
政府要竭力假公济私,尽己所能来养活自己和他的相共事的一派同党,从而获得此派的支持与减少彼派给予的无上的压力;在知识范围中是这样的:
政府要压制每一个对政府的权利似乎都有威胁的新发现和新学说。
我们不仅要想到无政府状态的危险,还要考虑到跟政府的全能化密切连带着不公平与僵化的危险。
而霍布斯要竭尽全力的捍卫他的“利维坦”,原因也在这儿。
(二)臣民团体
臣民团体又是这个国家中须臾不可缺少的。
因为刚刚讲到,主权者和臣民是一对矛盾的团,构成了国家,缺少臣民团体,主权者也“英雄无用武之地”。
我们也很难想象一个只有主权者而没有臣民团体的国家。
在臣民团体中,政务大臣要代表主权者进行行政管理,既包括负责全国或某一区域的内全面政务的官员,也包括掌管各项具体事务的官员。
政务大臣所具有的权力只是主权者意志所决定的权力,臣民对政务大臣的服从归结为对主权者的服从。
(三)法
霍布斯坚决认为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和不可分割的,并且几近于全能,而主权者的全能是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的。
他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以及其它多种制造和管理一个国家所必要的所有权力,当然,洛克在此也意识到这点,但他比霍布斯更加激进了一步,提出了分权理论。
在人们所能授予他人的权力中,主权是最大者。
主权者可以不受任何外来限制地使用这一权力。
如果有人能够限制主权者,那么这个主权者将会是浪得虚名的了。
在《利维坦》中,他更加抽象的表述出,法和刑非别被称为分配法和惩罚法。
用现代概念表达,法是对普通人设定义务者,而刑罚则是对官员授予权力者。
霍布斯不承认在人民与主权者之间存在契约,在主权者的权力设立之前,没有人,只有人群,只有一群相互争斗的孤立个人,如前所说的,变成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之中。
他们在订立契约时几乎转让了所有的权利、放弃了对所有事物的权利,而仅仅享有对自己生命的权利。
即使是这种权利也只是事实上的权利,它因时因地而有大有小,要看主权者认为怎样有利而定,它也并不意味着对主权者权力的限制,因为“主权代表人不论在什么口实之下对臣民所做的事情没有一件可以确切地被称为不义或侵害的,因为每一个臣民都是主权者每一行为的授权人,所以他除开自己是上帝的臣民,因而必须服从法律以外,对其他任何事物都决不缺乏权利”。
(四)国家的营养与生殖
霍布斯认为,一切物品的调理就是将目前不消费而留待将来营养之用的一切商品变成价值相等而又便于携带、以致不妨碍人们往来各地的东西,其目的是使人们在任何地方都能具有当地所能提供的营养。
当然,国家的健康成长与发展亦需要经济来提供营养,而促成国家的营养与生殖之物就是黄金、白银和货币。
在此,原因十分充分,作为贵金属的黄金白银在全世界人们看来都是极为贵重的,所以各国之间便以黄金和白银为一种方便的价值尺度来进行商品的流通与交换。
马克思也曾生动地论述到:
“金银天然不是货币,货币天然就是金银”。
金银作为一种方便的价值尺度,可以将一切移动或者不可以移动的商品外化为一种价值标签,伴随人们离开原有的通常的居住之地,流通于世界的一切角落中,在国内国外人民之间广泛使用。
由于黄金白银的本质属性是在通常的流通情况下是可以保值保价的,它们不会随着国家的改变和国家权利斗争的起落主权者权利的大小而使其贬值,此与纸币有着本质的区别。
同时,与那些铜铁等贱金属也有区别;其次,金银还有一种特性,即他的价值可以得到世界的公认。
不仅金银在本国内可以流通,还可以将其使用范围延伸到世界各地,从这种意义上来说,金银有世界货币的作用。
所以国家的建立和营养以及生殖不得不依靠金银来滋润血脉,使其产生无限的力量来进行对国家整体的支持和推动。
所以说,一个主权国家则必须对金银的处置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行使严格的征税权,就是将社会上的流动资金以税务的方式移交于国库,这包括征收人员、保管人员来进行对税收的征收与管理;第二,从国库中将金银重新发放出来公共支付之用,这就需要使用出纳人员对金银进行合理的派发。
这里拟制人和自然,这也类似自然人的身体:
人的脉管从身体的各个部分接受血液送到心脏,在心脏中充实过后再由心脏经动脉管送出,是各个部分充满活力并且运动。
(五)国家瓦解的原因
虽然国家由契约订立且霍布斯本人也在坚强的捍卫“利维坦”,但是国家也终于不能如他的所愿一样永久存在,也会由于种种原因而瓦解,这也是霍布斯忧心忡忡的事。
《利维坦》中开列了国家瓦解的种种有趣的原因:
给予主权者的权力太小,容许臣民有私人判断,凡违反良心的事件一律是罪之说,信仰灵感,所谓主权者收民法约束,承认有私有财产,分割主权,模仿希腊人和罗马人,俗权与灵权的分立,否认主权者有征税权。
三、结言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城邦理论,成为政治思想的最早发轫者。
但是,城邦与国家的建立还需要更多的其他的因素,这是亚里士多德们没有看到的,或许说,他们还停留在柏拉图的“亚特兰蒂斯”的方舟中。
而霍布斯通过对人性的悉心分析,得出了结论:
认为国家的建立必须首先克服人性中的恶来进行,从而将人性理论首先引入到政治思想中,将公民哲学归结为一种基本的政治哲学的范畴之中。
我们通过对霍布斯的生平经历以及霍布斯生活的背景研究,初步了解了霍布斯提出他的公民哲学的历史大环境,从而为研究其提出“利维坦”捍卫“利维坦”找准了方向,提供了根源。
然而,霍布斯的贡献或者说其历史地位并非由于其经历了大众化的历史背景,而是他以独特的视角阐述了由自然到人性,再由人性到国家双向互动的国家体系,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以人性来支撑国家二不是以君权神授来创制国家的现实主义的理想主义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的政治哲学具有一定的唯物主义色彩。
霍布斯是17,18世纪流行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然而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并不是出自对自然科学的接受,而是出于对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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