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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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编版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维护普通高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使用统一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由所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
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并基于该电子平台的电子档案生成纸质档案。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要求,制订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学籍注册、异动、维护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生学籍管理具体操作办法;负责所属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学籍异动的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常规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所属学校进行学生电子档案审核与确认等相应管理;指导、督促学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并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二、入学
第六条普通高中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
学校应按照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学校须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
第七条学校按照规定录取条件和程序录取新生后,须向被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学生凭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监护人在规定报到日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新生开学一个月。
对新生在规定报到日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超过延长期限仍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取得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不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使其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国际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新生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应以不超过50人为宜。
新生入学两周内由学校填写普通高中录取新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十条学校应当从新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流程,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对所招收新生的信息核对、确认工作,并完成注册提交。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提交的新生注册信息及时给予核办。
学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招生计划所招收的学生无法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学校应于每学期初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及变动信息准确。
同时向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报告复核情况。
三、考勤
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必须请假。
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学业修习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四、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它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
第十四条转学核办过程在网上完成。
由拟转入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以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
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学校不能接收转入学生。
转入学校根据学生学籍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
凡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省就读的学生,须在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同时,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单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和转入学校办理相关认定接续手续。
转出我省的学生,按转入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的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
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第十六条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移的核办事宜。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
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和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予转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坚持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为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续办休学手续。
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核,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符合复学条件的,由学校编入与其休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六、退学
第二十一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准予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一)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
(二)学生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
(三)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
第二十二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一)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半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月者;
(二)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具任何证明。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
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七、成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分认定的必要步骤。
学业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
平时考查主要包括:
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
定期考试即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所有考查、考试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
考核内容不得超越课程标准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学业成绩考核的计算方法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查占40%,定期考试占60%。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学习阶段修业的终结性成绩。
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
未达标者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由学校学分认定机构视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六条学生的模块修习学分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要记入其电子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
八、升级与留级、跳级
第二十七条学生每学年学业修习学分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要求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
在同一学年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
(二)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
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
第二十九条个别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考核达到高一年级水平的,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进入高一级年级学习。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
九、毕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
由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生成毕业生信息,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并打印毕业证书,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印章有效,由学校负责颁发。
第三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144个学分者;
(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者。
毕(结)业证书丢失、损毁不予补发。
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学生毕(结)业证明书;证明书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十、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应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
奖励可采取:
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不应以停课、劝退等形式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研究作出;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第三十六条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
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可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十一、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配备信息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人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严禁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受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接收学生就读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5、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6、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7、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二、附则
第四十一条学生升学或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将其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转移到所升学校或工作单位。
已毕业未升学学生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四十二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非正常死亡者,学校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
第四十三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同时,《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停止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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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普通高中 学籍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精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