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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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下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下)
[文件号][发文机关]伦敦[发布日期]1978-7-7
四、有限航区证书
为颁发限于近岸航行的证书,主管机关可以删去附则中的下列内容,但应注意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响:
1. 天文航海;
2. 用电子系统定位以及在无此系统覆盖的水域中的航行。
五、知识水平
1. 本附则所列内容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应足以使值班驾驶员能安全地执行其值班职责。
主管机关在决定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时,应考虑附则中每一内容的说明。
2. 为了完成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培训工作,应以规则Ⅱ/1《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规则及建议案为基础。
规则Ⅱ/4附则 对200总登记吨或以上的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一、天文航海 使用天体确定船位和罗经差的能力。
二、地文和沿海岸航海
1. 使用下列各项确定船位的能力:
(1)陆标;
(2)灯塔、航标和浮标等助航标志;
(3)考虑风、潮汐、水流和按推进器每分钟转数和按计程仪得到的航速以推算船位。
2. 对海图和航海书籍,诸如航路指南、潮汐表、航行通告、无线电航行警告和船舶航路资料等的全面知识和使用能力。
三、雷达导航
雷达的基本知识、操作和使用雷达的能力以及理解和分析由雷达获得的信息的能力,包括下列各项:
1. 影响性能和精确度的因素;
2. 调定和保持显示;
3. 误传信息的测试,假回波、海面回波等;
4. 距离和方位;
5. 危险回波的鉴别;
6. 他船的航向和速度;
7. 交叉、对遇或追越船的最接近点的时间和距离;
8. 他船航向和航速变化的推断;
9. 本船航向或航速或二者兼具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
10.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应用。
四、值班
1、表明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应用及其意图,包括附件中有关安全航行方面所具备的全面知识。
2、表明对规则Ⅱ/1《航行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所具备的知识。
五、定位和导航电子系统
具有使用电子导航仪器确定船位的能力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六、无线电测向仪和回声测深仪
具有正确地操作这些设备和应用所得资料的能力。
七、气象学
具有船用气象仪器和使用这些仪器的知识。
各种天气系统的特性,报告程序和记录系统的知识以及运用所据有的气象资料的能力。
八、罗经——磁罗经和电罗经
具有磁罗经和电罗经原理、包括其误差及修正方面的知识。
关于电罗经,了解在主罗经控制下的每个系统以及主要类型电罗经的操作和注意事项方面的知识。
九、自动操舵 具有自动操舵系统和程序的知识。
十、无线电话和视觉信号
1. 用摩斯灯收发信息的能力;
2. 使用国际信号规则的能力;
3. 无线电话通信使用程序的知识和使用无线电话,特别是有关遇险、紧急、安全和航行的信息方面的能力。
十一、防火和消防设备
1. 组织消防演习的能力;
2. 火灾的种类及其化学性质方面的知识;
3. 消防系统的知识;
4. 参加认可的消防课程。
十二、救生
组织弃船演习的能力和操作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具及其属具,包括手提式无线电装置和无线电应急示位标等方面的知识。
海上救生技术的知识。
十三、应急措施
国际劳工组织/海协《指导文件》最新版相应附则中所列项目方面的知识。
十四、船舶操纵 具有下列知识:
1. 不同载重量、吃水、纵倾、航速和龙骨下的水深对旋回圈和冲程的影响;
2. 风、流对船舶操作的影响;
3. 救助落水人员的操纵;
4. 船体下坐、浅水和类似影响;
5. 抛锚和带缆的恰当方法。
十五、船舶稳性
1. 具有对稳性、纵倾和强度图表和强度计算仪器的应用和操作方面的实际知识;
2. 懂得一旦丧失部分完整浮力时应采取的基本行动。
十六、英语
足够的英语知识能使驾驶员使用海图和其他航用书籍,了解气象资料和有关船舶安全和操作的信息,并能在和他船或岸台通信中清楚地表达意思。
具有了解和使用海协编制的标准航海用语。
十七、船舶构造 船舶主要构件的一般知识和各种部件的正规名称。
十八、货物装卸和积载
货物的安全装卸和积载的知识及这些因素对船舶安全的影响。
十九、医疗救护
医疗指南和无线电指导的实际应用,包括根据这种知识在船上可能发生事故和疾病时采取有效行动的能力。
二十、搜索和救助 具有海协《商船搜寻救生手册》所叙述的知识。
二十一、防止海上环境的污染
防止海上环境污染应遵守的预防措施方面的知识。
规则Ⅱ/5 为确保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每个在海上服务或在岸上一段时间后意欲重返海上服务的持有证书的船长和驾驶员,为了继续适于海上服务,要求他在不超过五年的间隔中,符合主管机关的下列要求:
1. 体检合格,特别是视力和听力;和
2. 专业能力
(1)在前五年期间,至少具有一年认可的船长或驾驶员的海上经历;或
(2)已完成有关相适应于其所持证书级别职责的职能,而此职能是视为至少等同于第一款第2项第(1)目中所要求的海上经历;或 (3)具有下列各项之一
——通过认可的考核;或
——成功地完成了一门认可的课程或几门课程;或
——在他担任证书上所授与的职务之前,已在作为编外驾驶员职务上具有不少于三个月的认可的海上经历。
二、主管机关应与有关方面协商,为在海上工作,特别是重新上船工作的船长及驾驶员制定或促进一项进修课程和最新课程的设置,按情况既可自愿参加亦可强制参加。
主管机关必须确保所作的安排能使所有有关人员参加与他们的经验和职责相适应的这些课程。
这些课程应由主管机关认可,并应包括航海技术和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的国际规则及建议案的变动。
三、为了继续在船上从事国际上同意的需经特殊培训的海上工作,每个船长和驾驶员都应成功地完成一项认可的有关培训。
四、主管机关应确保在其管辖的船舶获得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的国际规则的最新修订文本。
五、一个海员如果在本规则被主管机关批准实施之前的五年中有不少于一年的时间在甲板部工作,他即可被主管机关认为已符合本规则要求。
规则Ⅱ/6 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下述第二款规定了200总登记吨或以上海船上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要求,这些要求既不是为一水发证规定的要求《除大水有限的船舶外),也不是对成为航行值班中唯一的一般船员所规定的要求。
主管机关对于成为航行值班中唯一的一般船员可以提出附加的培训和资格方面的要求。
二、凡组成200总登记吨或以上海船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应:
1. 年龄不小于16岁;
2. 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特别是视力和听力;
3. 使主管机关满意,他已:
(1)具有认可的海上经历,包括不少于六个月的、特别与航行值班职责相关的海上经验,或
(2)成功地在上船前或在船上经过了特殊培训,包括主管机关所要求的不少于两个月的足够的海上经历。
4. 具有包括下列各项的经验或训练:
(1)消防、急救、个人救生技术,人身事故和个人安全的基本原理;(2)理解值班驾驶员的命令,并使值班驾驶员理解他所表示的与其职责有关事项的能力;
(3)操舵和遵照舵令操舵的能力,并具有使能完成这些职责所需的磁罗经和电罗经的足够知识;
(4)用视觉和听觉保持正规了望,并能以度数、点数报告声号、灯号或其它物标的大致方位的能力;
(5)熟悉自动操舵和手操舵的相互更换;
(6)使用相应的船上内部通讯和警报系统的知识;
(7)烟火求救信号的知识;
(8)应急职责的知识;
(9)适应于他职务的船上术语及其定义的知识。
三、第二款第3项及第4项所要求的经验、经历或训练,可以通过执行与航行值班相关联的职责获得,但这些职责的执行须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或合格的一般船员的直接监督下进行。
四、主管机关应确保对依照本规则以其经验或训练符合作为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资格的每个海员发给认可的证件,或者在他现有的证件上作相应的签证。
五、如果一个海员,他在本公约对其主管机关生效前的五年内有不少于一年的时间已在甲板部担任有关的工作,则该主管机关可以认为他已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规则Ⅱ/7 在港值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在正常的情况下,在港内安全地系泊或安全地锚泊的任何船上,为了安全,船长必须安排保持相应而有效的值班。
二、在组织值班时,应注意1978年海员培训和发证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对负责在港值班驾驶员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原则的建议案》以及《对负责在港值班轮机员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原则的建议案》的规定。
规则Ⅱ/8 在运载危险品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每个运载散装危险品船舶的船长,不论所运载的危险品是或者可能是易爆的、易燃的、有毒的、危害健康的、或污染环境的,应确保指派现有在船的合格的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在合适时)保持安全甲板值班和安全轮机值班,即使当船舶在港安全系泊或安全锚泊时,也应如此。
二、每个运载非散装的危险品船舶的船长,不论所运载的危险品是或可能是易爆、易燃、有毒、危害健康或污染环境的,应在组织安全值班安排时充分注意到这些危险品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面上和岸上的任何特殊情况。
三、在组织值班时,必须充分注意到1978年海员培训和发证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对负责在港值班驾驶员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原则的建议案》以及《对负责在港值班轮机员的业务指导及工作原则的建议案》。
第三章 轮 机 部
规则Ⅲ/1 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缔约国必须指示船舶所有人、船舶营运人、船长、轮机长和值班人员注意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以保证在任何时候都能进行安全轮机值班。
二、本规则中“值班”一词,既指“组成值班的小组”,也指“轮机员的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他亲临机舱。
三、所有的船舶必须考虑包括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基本原则:
四、总则
1. 每条船的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确保值班的安排适合于保持安全值班,在决定轮机值班组成时,可包括合适的一般轮机人员在内,下列标准应特别予以考虑:
(1)船舶类型;
(2)机器类型和状况;
(3)由于情况的变化如气候、冰区、污染水域、浅水水域、各种应急情况、船损控制或消除污染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法;
(4)值班船员的资格和经验;
(5)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
(6)国际、国家和当地规章的遵守;
(7)保持船舶正常运行。
2. 在轮机长的指导下,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必须按照要求对他职责范围内的一切机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操作和试验;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他的主要责任都应是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使用和保养。
3. 轮机长应在与船长协商的情况下,预先确定计划航次的需要,对燃料、淡水、润滑油、化学品、消耗品和其它备件、工具、供应品的需求以及其他任何的需要加以考虑。
五、操作
1. 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确保既定的值班安排坚持下去。
在他的全面指导之下,必须要求机舱值班的一般船员协助使推进机械和辅助设备得以安全和有效的工作。
2. 在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对当时所有机器的运转参数和工作情况加以验证。
任何机器如运转失常,预料将发生故障或需特殊处理的情况应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做出记录。
如果需要,应为进一步的措施拟出计划。
3. 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保证将主推进装置和辅助系统置于经常的监管之下,对机舱和舵机房应按适当的间隔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排除已发现的故障。
4. 对于需要有人值班的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随时应能立即操纵推进设备以适应变向和变速的需要。
对于定期无人值班机舱,指定的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当机舱呼叫照料时,应立即到达。
5. 一切驾驶台的命令必须迅速执行。
主推进装置的变向和变速应做记录,除非主管机关认为由于个别船舶的特性和大小,使这种记录行不通时,才可不这样做。
当人工操作时,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保证在备车或操作状态下,主推进装置的控制器不间断地受到照料。
6. 负责值班的轮机员不应再被分派或承担任何可能妨碍他对主推进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任务,而应保证做到使主推进系统和辅助设备处于经常的监管之下,直至他正式交班为止。
7. 应给予一切机器的保养和维护应有的注意,包括机械、电气、液压和空气系统及其控制装置和与此相关的安全设备,一切居住舱室的生活设备以及物料和备品的使用记录。
8. 轮机长应保证做到将一切预防保养、船损控制或在值班时进行的修理工作等情况通知负责值班的轮机员。
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负责切断、旁通和调整他所管辖的将要操作的一切机器,并将已进行的所有工作记录下来。
9. 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在下班前,应将一切与主辅机有关的事件相应地记录下来。
10. 为使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免遭任何威胁,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在发生火警、机舱可能采取导致船舶减速的措施、舵机即将失灵、船舶推进系统停止运转或供电方面发生任何变化或类似威胁安全的情况时立即通知驾驶台。
此种通知,如果可能,应在采取行动之前完成,以便驾驶台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可能发生的海难。
11. 当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负责值班的轮机员应保证一切在操作时可能用到的机器和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储备,以用于舵机和其它需要。
六、值班的要求
1. 值班的每一成员,必须熟悉指派给他的值班职责。
此外,每个成员对其船舶应:
(1)恰当的使用内部通信系统的知识;
(2)机舱脱险途径的知识;
(3)机舱报警系统的知识,特别是关于辨别各种警报与二氧化碳警报的能力;
(4)有关机舱灭火设备的位置和使用的知识。
2. 在任何时候航行中的值班组织,应适于确保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所有机器的安全运转,不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操作,都应适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为此,下列各点应特别予以考虑:
(1)在任何时候,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都应加以妥善管理; (2)遥控推进设备和操舵设备及其控制器的状况和可靠性、控制的位置及程序,包括发生故障或应急时改用人工操作的程序;
(3)固定的火警控测器、灭火设备或控制火灾的器材的位置和操作方法;
(4)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系泊或靠泊作业的辅助、备用和应急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情况;
(5)保持机器设备正常状态的必要方法和步骤,以保证用各种方法操作船舶时机器能够有效地运转;
(6)由于特殊操作情况可能引起对值班的任何其他要求。
3.在开敞锚地,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是否仍按航行时值班。
七、对职责的适任
值班制度不应由于疲劳影响值班工作效率,因此,轮机长在组织值班时,应使航行开始的第一班和其后各班的接班人都能经过充分的休息,或使其适任职责即可。
八、海上环境保护
所有轮机员和机舱一般船员均应意识到由于操作或偶然事故所造成的海上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对这种污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特别是要采取有关国际和港口规定的措施。
规则Ⅲ/2 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的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在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海船上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均应持有相应的证书。
二、应试者应:
1. 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包括视力和听力;
2. 符合取得负责值班的轮机员证书的要求,并
(1)对于大管轮证书,须有不少于12个月经认可的轮机员或助理轮机员的海上经历;
(2)对于轮机长证书,须有不少于36个月经认可的海上经历,其中担任负责轮机员工作不少于12个月,同时具备大管轮的资格;
3. 参加过认可的消防实习课程;
4. 已通过相应的考试,成绩及格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这种考试应包括本规则附则所列的内容,除非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近岸航行、推进动力在限额以下的船舶的轮机员变更对这些考试的要求,但应注意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响。
三、为取得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培训工作,应注意有关的国际规定和建议案。
四、附则各款所要求的知识水准,可根据证书是发给轮机长级或发给大管轮级的实际情况而定。
规则Ⅲ/2附则 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的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所要求的最低知识
一、下列纲要是为取得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的船舶轮机长或大管轮合格证书的应试者而编写的。
注意到大管轮随时可能承担起轮机长的责任,故在拟订这些科目的考试时,应以测验应试者掌握影响船舶机械操作安全的一切有用知识的能力为目的。
二、关于下面的第四款第1项,主管机关可以删去那些推进机械装置以外的其他机械类型的知识要求,所发的这种证书应是有效的,但以此为依据所发的证书对任何已删去的机械装置类型,在证明该轮机员能胜任这些项目并取得主管机关的满意之前,一律无效。
任何这样的局限性应在证书上注明。
三、所有应试者都应具有下列科目的理论知识:
1.热力学和传热学;
2.力学和流体力学;
3.船舶动力装置(柴油、蒸汽和燃汽轮机)和制冷设备的操作原理;4.燃油和润滑油的理化性质;
5.材料工艺学;
6.火灾和灭火剂的物理和化学性质;
7.船舶电气工艺学,电子学和电气设备;
8.自动控制基本原理,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
9.造船学和船舶结构,包括船损控制。
四、所有应试者应至少对下列科目具有足够的实际知识:
1. 下列机械装置的操作和保养:
(1)船用柴油机;
(2)船用蒸汽推进装置;
(3)船用燃气轮机;
2. 辅机的操作和保养,包括泵系和管系,辅锅炉装置和舵机系统;3. 电气和控制设备的操作、测试和保养;
4. 起货设备和甲板机械的操作和保养;
5. 机器故障的查找,损坏部位的确定和防止损坏的措施;
6. 安全保养和修理程序的组织;
7. 防火、探火和灭火的设备和方法;
8. 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设备和方法;
9. 为防止海上环境污染应遵守的规定;
10.海上环境污染的影响;
11.有关在机舱内可能发生的工伤的急救和急救设备的使用; 12. 救生设备的作用和使用方法;
13.船损控制的方法;
14.安全操作的实践。
五、所有应试者都应具有国际协定和公约中体现的国际海法知识,因这些国际协定和公约影响轮机部的特定职责,特别是那些有关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
国家海事法规知识的范围应为主管机关自行决定,但应包括履行国际协定和公约的国家安排。
六、所有应试者都应具有人员组织管理和在船上培训的知识。
规则Ⅲ/3 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间的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间的海船上所有轮机长和大管轮应持有认可的证书。
二、所有应试者应:
1. 符合主管机关对体检的要求,包括视力和听力;
2. 符合取得负责值班的轮机员证书的要求,并
(1)对于大管轮证书须有不少于12个月经认可的轮机员或助理轮机员的海上经历;
(2)对于轮机长证书,须有不少于24个月经认可的海上经历,其中担任负责轮机员的工作不少于12个月,同时具备大管轮的资格。
3. 参加过认可的灭火实践课程;
4. 已通过相应的考试,成绩及格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这种考试应包括本规则附则中所列的内容,除主管机关可能改变对近岸航行船舶的轮机员的考试和海上服务经历的要求,但要注意这种船舶所安装的自动控制和遥控装置的类型以及对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安全的影响。
三、为取得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培训工作,应注意国际规定和建议案。
四、附则中的不同条款所要求的知识水准可根据证书是发给轮机长级或是发给大管轮级而定。
五、有资格担任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大管轮工作的轮机员,如果有不少于12个月经认可的负责轮机员的海上经历,可以在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上担任轮机长。
规则Ⅲ/3附则 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间的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所要求的最低知识
一、下列纲要是为取得主推进动力装置在750千瓦和3000千瓦之间的船舶轮机长或大管轮合格证书的应试者而编写的。
注意到大管轮随时都可能承担起轮机长的责任,故在拟订这些科目的考试时,应以测验应试者掌握影响船舶机械操作安全的一切有用知识的能力为目的。
二、关于下面的第三款第4项和第四款第1项,主管机关可以删去那些推进机械装置以外的其他机械类型的知识要求,所发的这种证书应是有效的。
但以此为依据所发的证书,对任何已删去机械装置类型,在证明该轮机员能胜任这些项目并使主管机关满意之前,一律无效。
任何这样的局限性,应在证书中注明。
三、所有应试者都应具有足够的基本理论知识,以便理解下列科目中的基本原理:
1. 燃烧过程;
2. 传热学;
3. 力学和流体力学;
4. (1)船用柴油机;
(2)船用蒸汽推进装置;
(3)船用燃气轮机。
5. 舵机系统;
6. 燃油和润滑油的性质;
7. 材料性质;
8. 灭火剂;
9. 船用电气设备;
10. 自动装置、测试和控制系统;
11. 船舶结构包括船损控制;
12. 辅助系统。
四、所有应试者都应至少对下列科目具备足够的实际知识:
1. 下列机械的操作和保养:
(1)船用柴油机;
(2)船用蒸汽推进装置;
(3)船用燃气轮机。
2. 辅机系统,包括舵机系统的操作和保养;
3. 电气和控制设备的操作、测试和保养;
4. 装卸货设备和甲板机械的操作和保养;
5. 机械故障的查找,损坏部位的确定和防止损坏的措施;
6. 修理顺序和安全保养的组织;
7. 防火、探火和灭火的设备和方法;
8. 应该遵守的关于海上环境污染规定和防止这种污染的方法和设备;
9. 有关在机舱内可能发生的工伤的急救知识和急救设备的使用方法;
10. 救生设备的作用和使用方法;
11. 船损控制的方法,特别是海水进入机舱时应采取的措施; 12. 安全操作的实践。
五、所有应试者都应具有国际协定和公约中体现的国际海商法知识,因这些国际协定和公约影响轮机部的特定职责,特别是那些有关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
国家海事法规知识的范围,应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但应包括履行国际协定和公约的国家安排。
六、所有应试者都应具有人员组织管理和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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