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石加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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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石加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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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石加工合同
铁矿石加工合同
篇一:
原矿加工协议书
福通选矿厂原矿加工协议书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铅锌原矿石浮选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场地给乙方堆放原矿石,并配制原矿石加工所需的整套设备、以及人员配制、精粉袋包、浮选药剂、易损件等、甲方向乙方收取矿石加工费以每吨人民币壹佰陆拾元计算。
二、甲方需在乙方的技术监督下保证乙方原矿石浮选后的回收率,具体的生产指标按原矿的性质而定。
三、乙方需保证原矿石加工数量在贰仟吨,如达不到贰仟吨,则在原价格每吨人民币壹佰陆拾元加工费上调每吨人民币壹拾元做为甲方的工人工资补贴,则加工费为每吨人民币壹佰柒拾元。
此批原矿加工完成后以5天为期限,超过5天乙方原矿石未到选厂继续加工,此批原矿石加工费则为每吨人民币壹佰柒拾元(如十天内乙方供应不上原矿石,甲方有权终止继续合作)。
四、乙方每批次在原矿加工完成后,必须及时结清甲方的加工费,在原矿加工过程中乙方克随时拉走加工好的精矿,但必须足额保证甲方加工费能有精粉或原矿石以保证给付。
五、甲方需协助乙方办好相关手续,以保障乙方所生产的产品能顺利出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做到所产生的费用在尽可能的条件下最低
六、所生产的铅精粉不需要开增值税发票,锌精粉则需增值税发票(按此批次所生产的锌精矿总吨数的佰分捌拾以上)。
七、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二:
矿石加工协议
矿石加工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充分利用本地低品位矿和废弃的矿产资源的优势发挥乙方的技术特长,加快堆浸公司的发展,扩大生产规模,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堆浸矿石的一切合法手续,生产加工点(小龙山四个池子及堆浸场地和现有住房)和生产加工用的氰化药剂,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生产加工经营由乙方负责,甲方参与管理,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每年须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万元;分四个季度交纳,即每季度为壹万贰仟伍佰元。
交纳时间:
乙方必须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5号之前交清。
协议期限暂订两年,即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甲方负责本地的外部环境协调工作,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生产的由甲方负责,若是乙方生产原因造成周边群众损失的,甲方负责协调,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经过加工处理后的废渣归甲方处理。
六、矿石的来源主要由乙方自主采购,甲方为乙方提供铜
陵地区的矿产信息及金银废渣信息,由甲方协助乙方落实矿源,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七、乙方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甲方的要求搞好堆浸选矿工作,抓好安全生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大小工伤事故,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如因国家政策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损失各自承担。
九、甲、乙双方应加强互信、互通信息,遇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经过双方共同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做到双方盈利。
十、本协议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违约。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篇三:
铁矿粉加工项目投资协议书
昭平县商贸物流及铁矿粉加工
项目投资协议书(草案)
甲方:
昭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广西兴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开发昭平工业集中区潮江工业园,将当地交通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
二甲方对乙方在昭平工业集中区潮江工业园发展地方经济予以全面支持,确保乙方投资项目的山(林、荒)地使用权、税(规)费等享受优惠政策得以全面落实。
第二条投资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昭平县商贸物流及铁矿粉加工项目。
二项目内容:
乙方投资购置项目开发相应的设备,建设与项目开发相配套的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商贸物流仓库和铁矿粉加工生产线。
该项目总生产能力为年加工铁矿粉80万吨,预计年产值达亿元,年上交税金4000万元以上。
三投资规模及建设期限:
项目总投资亿元人民币,占地其中土地购置1000万元,场地建设费用约3000万,固定资产5000万,流动资金3000万。
项目建设期限1年(即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
在项目建设期内,乙方视市场情况以及与各方面的合作情况,拟另在商定(以红线图为准),其中工业生产厂房用地亩,办公等基础用地亩,物流用地亩。
县城建设公司总部一处,把商贸物流及铁矿粉加工项目做大做强。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负责依法征收厂区厂房、办公楼的建设用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具体位置以使用红线图为准。
二甲方协调县国土、建设、水利、环保等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报监等相关审批手续,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办理上述手续所需的费用从优收取,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根据乙方项目生产设计要求,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所需的工业用电开户及供电相关手续,根据乙方用电需求及时建设好专用电力线路,确保乙方工程顺利施工并确保工程建成后生产所需的合格供电。
在昭平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办理电力安装有关规费减免和供电费用优惠。
四依法保护乙方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企业生产秩序,严厉打击阻碍施工、扰乱生产秩序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协调处理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与当地农民利益相关方面的纠纷,理顺各方面关系。
六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其他事项,并依法享有对该项目建设的指导、跟踪服务和督促权利。
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乙方按国家政策自行争取的上级项目补助资金,甲方按规定全额划拔给乙方,乙方确保专款专用,否则不予执行。
八为了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在五年内甲方原则上不再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昭平县辖区内工业区上第二家同类同规模企业。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实施项目建厂选址用地征地前,必须及时支付拟征收土地的工作经费和征地补偿款到甲方的指定帐户,确保项目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二乙方确保商贸物流及铁矿粉加工项目在用地摘牌后1年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否则视乙方违约,不得享受甲方给予的项目投资优惠政策,如因手续办理或纠纷处理等原因延误施工,投产时间顺延。
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在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相关方案,必须按国家政策缴纳相关规费,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要求实施。
否则,应采取补救措施和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将100万元项目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帐户,如乙方不按时将该项目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帐户,视乙方违约,本协议自行终止。
该项目保证金在乙方将生产设备安装好后,由甲方全额归还给乙方。
五乙方在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期间,享有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和负有安全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及缴交有关费用的义务。
六乙方自行投资完成项目用地内的土地平整、生产生活用水、电力设施等建设,甲方负责协调理顺与相关部门及周边群众关系,建设所需费用由乙方出资。
七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报批等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根据项目生产的设计要求及时向电力部门提供项目各时期用电负荷的容量,电压等级以及有关批文,以便供电部门对项目的规划、报项、建设。
九乙方必须请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的厂房、办公楼、宿舍等进行地质勘察、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由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乙方必须到建设局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报建报监手续,并提供办理这些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违约责任
在投资有效期限内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乙方单方面解除协议,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
反之,甲方给予乙方同等数额的违约金。
第六条协议解除、变更、终止
一协议的解除
出现下列情形,协议可以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不可抗力(指地震、洪灾、火灾、战争等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等)致使本项目无法实施的。
3一方违反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享有追索对方的违约责任权利。
二协议的变更
协议出现如下情况的可变更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乙方在不改变投资项目性质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协议的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协议项目履行完毕即行终止。
第七条纠纷解决
一如果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签定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经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书壹式陆份,由甲乙双方、公证机关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昭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
签订地点:
广西昭平县
乙方:
广西兴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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