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WORD9页经典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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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WORD9页经典推荐
学院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法律事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学校对外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有关事项及专项涉法事务。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诉讼案件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其法律事务由该法人依法自主管理。
第四条学校对可能影响学校权益,需要明确与他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与他方当事人应该签订书面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学校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第六条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法律事务中心是学校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学校法律事务中心管理法律事务的职责为:
(一)制定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为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负责学校重大合同的审核;
(四)负责学校一般合同和一般案件的备案;
(五)协助办理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诉讼案件;
(六)协助并督促校内各单位诉讼案件处理;
(七)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管理法律事务的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具体业务洽谈;
(二)负责具体执行有关合同和协议;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四)负责办理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其它法律事务;
(五)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等业务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单位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学校根据需要聘任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学校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专员。
学校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协助学校聘任、管理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专员等具体事务。
聘请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专员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学校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专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为学校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建议和法律依据;
(二)为学校各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三)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重大项目谈判,草拟、修改和审查学校重要法律文件;
(四)受学校委托,参加办理学校重大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五)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代表学校签订和履行合同、办理诉讼案件,应当确定一至两名主要承办人。
法律事务承办人应当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合同履行和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调离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承办人。
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案件承办人工作的监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十四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必须由校长授权委托。
未经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校长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部门、单位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校长授权委托的,应当申请学校出具校长授权委托书。
校长授权委托书由校长签发。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委托代理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权益,维护大局,维护学校形象。
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学校及主管领导汇报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各部门及单位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第二十条合同的具体管理事宜,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和《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五章诉讼案件处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职责分工,一般诉讼案件由有关职能部门、业务单位具体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及单位办理诉讼案件,应当进行集体会商,确定诉讼策略和方案,注意诉讼时效,广泛收集并认真保存证据。
案情重大的,应当事先将诉讼策略和方案报告学校有关领导,并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学校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协调、督促有关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负责办理诉讼案件的部门、单位及其承办人,应当努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收集和保存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案件终结,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做出分析,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并将案件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六章法律事务代理人聘请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代理学校法律事务和各部门及单位的诉讼案件。
学校聘请的法律事务代理人应当为执业律师或校内外法学专家。
法律事务代理人原则应由学校聘任的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专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聘请法律事务代理人以必要和可行为原则,应当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学校权益。
学校法律事务中心协助学校聘请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具体事宜。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一定奖励: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预防并消除重大风险和失误,保证合同有效履行,为学校带来重大收益的;
(二)在办理诉讼案件中努力维护学校权益,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不同情节,学校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致使学校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遗失、毁损合同文本或其它有关文件,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三)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外界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擅自以学校及部门的名义为其它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XX或超越授权签订合同的;
(六)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泄漏学校机密的;
(七)办理诉讼案件推诿责任,贻误时机,消极应付,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
(八)不按规定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案和丢失的;
(九)其它应予处理的情形。
具有以上情节,触犯法律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制定的其它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学校法律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主题词: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通知
******学院校长办公室2009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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