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逐级转诊制度湖人猪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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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逐级转诊制度湖人猪肚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行住院逐级转诊制度的通知
为确保我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规范运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住院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引导参合人员理性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切实减轻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确保新农合基金合理、安全、平稳使用,经我局研究,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天都市新农合实行住院逐级转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逐级转诊指征,规范逐级转诊程序。
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参合人员转院指征,切实加强对参合患者逐级转诊制度的管理,引导参合患者根据病情住院首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确因经治医院技术力量、医疗设备等原因不能进行救治、处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组织转诊转院。
对病情稳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上级医疗机构应及时转往下级医疗机构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一)凡参合人员需要住(转)院,应遵循“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逐级转诊的程序。
首诊在一级医疗机构,由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开具住院证后住院治疗。
无乡镇卫生院的地区,由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住院证后住院治疗。
(二)一级医疗机构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一级医疗机构出据《天都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逐级转诊转院通知书》(一式三份,见附件),医院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签字、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盖章后转往二级医疗机构,同时医疗机构报各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
无新农合管理中心的地区,由医疗机构报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因病情需要,须转往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人员,由二级医疗机构出据《天都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逐级转诊转院通知书》(一式三份),二级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领导签字、医院盖章后,参合人员报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住院。
(四)特殊、急、危、重症参合患者,可以先行住院进行抢救。
患者或其家属应在48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向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各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出院结算时按规定享受补偿。
无新农合管理中心的地区,由参合人员或其家属报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审批。
(五)对于天都市无法救治的疾病,由自治区区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后,经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出疆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六)对未按上述规定和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人员,其补偿标准在原补偿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进行补偿。
二、健全逐级转诊管理制度
(一)实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
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负责辖区内参合人员的首诊治疗,明确专人负责转诊审批,审批人名单报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和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区(县)首诊一级医疗机构为:
1.公司职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职工医院、医院。
3.无住院条件的卫生院负责向有条件住院的卫生院转诊)。
4.(无住院条件的卫生院负责向有条件住院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公司职工医院、博爱医院。
7.卫生院、
(二)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在接收参合人员住院时,有责任要求患者首先出具《天都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逐级转诊转院通知书》,之后办理住院手续。
特殊、急、危、重症患者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健全和完善转诊登记制度。
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和使用《转诊登记本》,登记病人基本情况、转诊原因、转诊医生和批准人,对转出病人要逐一登记以备核查。
(四)转诊医疗机构要定期汇总外转病人情况,每月就转出病人病情、流向、转诊原因等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并形成转诊情况分析报告。
(五)各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和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病人流向,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医疗机构转诊登记汇总情况进行检查。
三、处罚措施
(一)能开展住院业务的一般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率不得超过60%;中心卫生院转诊率不得超过55%;二级医疗机构转诊率不得超过4%。
各区(县)卫生局和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将乡镇卫生院的转诊率列入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考核。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新农合垫付款时,对转诊转院病人的结算要连同《天都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逐级转诊转院通知书》一并上报。
对不能提供转诊通知书或不执行逐级转诊制度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款新农合基金将不予拨付。
(三)凡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转诊程序、不履行告知参合人员义务,致使参合人员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导致出现扣减参合人员医疗费用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人员补足扣减的医疗费用。
(四)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转诊程序,造成参合人员未按规定享受新农合补偿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实行新农合逐级转诊制度,是强化基金支出管理,降低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参合人员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区(县)卫生局、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参合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解释,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引导广大参合人员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自觉履行转诊手续,避免参合人员盲目和无序选择医疗机构就诊。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逐级转诊制度,对确需转院的参合人员要及时予以办理转院转诊手续。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确定专职办事人员、管理人员及分管负责人,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工作制度,确保逐级转诊制度得以规范、有效落实。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协调解决。
附件:
天都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逐级转诊转院通知书
No:
□□□□□□□□□□□□□□
兹有天都市 区(县) 乡(镇) 村参合农牧民 (男,女),民族 ,年龄 岁,(□一般农户□贫困户□五保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合作医疗证号:
身份证号:
因 (填写转诊原因序号)由我院转往 医院,请贵院予以接洽为盼。
科室主任签名:
院长签名:
转诊原因1.条件有限,转入县级医院;2.急危重症直接转入上级医院;3.患者要求转入上级医院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1、接诊情况:
□已接诊□条件限制,无法接诊(具体理由:
)
2、手续情况:
□齐全□特殊和(或)危重情况,暂不齐全,规定时间补交
3、优惠情况:
□享受优惠政策 □不享受优惠政策
4、转诊情况:
□条件有限,继续转诊转院(建议转院:
)
科室主任签名:
医保办主任签名: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市、区(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意见:
定点医疗机构:
□同意,已登记备案 □其他(请具体说明):
审批人员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区(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名称:
(盖章)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意见:
1、接诊情况:
□已接诊□条件限制,无法接诊(具体理由:
)
2、手续情况:
□齐全□特殊和(或)危重情况,暂不齐全,规定时间补交
3、优惠情况:
□享受优惠政策 □不享受优惠政策
4、转诊情况:
□条件有限,继续转诊转院(建议转院: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盖章)
患者签字:
联系电话:
第一联:
区(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第二联:
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联:
参合农牧民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一、目的
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促进合理检查,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适应的范围
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可。
三、认可的原则
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监察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3、同级医院、三级医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响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4、以下情形,不属互认范围: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依据(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很大;
(3)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
备注:
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急诊、急救时不受上述限制。
四、管理办法
(一)加强对临床医师的“三基三严”培训,不断提高临床基本技能,做到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避免过度依赖仪器检查,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检查。
(二)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对患者及家属要求复查的项目,应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项目(CT、MRI等大型医用设备等费用较高的项目)应由患者及家属签字认可。
(三)加强科间会诊管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杜绝同一检查、检验项目在我院的不同科室出具检查、报告的现象,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四)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检查,质控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抽查,加强对检查、检验质量的控制;检验科要加强室间和室内质控,切实保证临床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五)将同级和上级医疗机构的认可项目(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三类,每一类执行不同程度的认可方案,具体如下:
第一类: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照片、图像)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等。
对于此类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我院给予认可;若我院对被认可的诊断报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由我院放射科医师出具会诊报告。
第二类: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证明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他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图纸等)。
对于此类项目,因影响结果的因素较多。
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可不复查。
第三类:
临床检验类项目,具有可观性的特点。
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
具体为:
1、临床生化:
总蛋白、糖化血红蛋白、元素测定等;
2、临床免疫:
乙肝两对半(肝功异常或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异常或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异常或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T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功(FT3、FT4、TSH);
3、临床微生物:
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
4、临床血液、体液:
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对于此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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