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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融资合作几种模式
建设融资合作几种模式
(一) BOT 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即建设—经营—移交,是政府与承包
商合作经营工程项目的一种运作模式。
该模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
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
收成本、偿还债务、获得盈利,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的所有权移交政府。
这种模式的基本思路是:
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通过特许权协议,
授予签约方 (项目公司) 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
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向设施使用者
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特许期满后,
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移交给签约方的相应政府机构。
BOT 模式适用于那些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长,建成后具有稳定收益的
建设项目。
经营性政府工程,如发电站、高速公路、铁路等公共设施正具备了
这一特点。
通过 BOT 模式,政府得以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利用民间资本进行公
共基础设施建设,减少项目建设的初始投入,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多的领域。
(二) BT 模式
BT 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 BOT 的一种形式。
BT 模式
指政府通过与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国内民间资金实施专属于
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按协议赎回其项目及有关权利
【1】。
是由 BT 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投资、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
即业主获得工程使用权,并在一定时间内根据 BT 合同付清合同款,工程所有
权随之转移。
2003 年 2 月 13 日建设部发布的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
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正式公布的政策性文件中引入 BT 的概念 。
该模式集融资、投资、项目建设与政府特许、政府采购等行为于一体,通过政
策引导与利益驱动等杠杆,有效地调动国外资本和国内民间资本,有助于基础
设施建设缓解资金困难;有助于政府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促使国民经济良性循环;
有助于控制政府债务规模,防范政府金融风险;有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
较好地体现了资本、技术、管理、市场以及政策等资源的有效整合。
随着社会
经济的快速发展,BT 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
(三) BOOT 模式
BOOT 模式(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运营—移
交,是 BOT 模式的一种形式。
即私人企业或国际财团融资建设某基础项 目,
建成后拥有一定年限的经营权,期满后将项目转让移交给政府。
该模式下明确
了 BOT 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
它的特点
是项目产品/服务价格较低,特许期限比 BOT 模式长。
(四) BOO 模式
BOO 模式(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是 BOT 模式的
一种形式。
是投资者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并拥
有该基础设施的所有全,而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它的特点
是项目产品/服务价格更低,特许期限长期。
(五) BLT 模式
BLT 模式(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移交。
即政府出让项
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租赁人,在租赁期结束后,
所有资产再转移给政府公共部门。
(六) TOT 模式
TOT 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模式,是建
设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兴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
金流量来获得资金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
具体说来,就是项目所在国政
府将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给私营机构经营,以项目在该期限
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地从私营机构处筹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项
目。
待私营机构经营期满后,再将原来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国政府。
TOT 模式是将已建成的项目,经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后,将其经营权在
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国内外经济组织。
这一方面可以达到提前收回投资,为新项
目筹集资金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为政府与私人之间的投资合作提供了一种新的
途径,借助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基础设施项 目的运行效率。
(七) PPP 模式
PPP 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营模式。
该词最早由英
国政府于 1982 年提出,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
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 PPP 的理解来看,PPP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
PPP 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
是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上述的 BOT、TOT 等多种模式,广义 PPP
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
而狭义的 PPP 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
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等价原则(Value-For-Money)。
1、 外包类 PPP
PPP 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
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
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
在外包类 PPP 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
小。
2、 特许经营类 PPP
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
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
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
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
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
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
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
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
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
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3、 私有化类 PPP
PPP 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
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
由于私有化类 PPP 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
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 PPP 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PPP 模式的特点有:
消除费用的超支;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
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
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
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风险分配合理;突破了引入私人企
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
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
(八) PFI 模式
PFI 模式(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即私营主动融资,PFI 的原义为
“利用私人资金提供公共设施的事业”(the undertaking with respect to the
realiza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by utilizing private funds),由于该事业发端
于私人主动融资(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是由私营企业进行的建设与运营,
从政府方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
它分为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型
(Services sold to the public sector) 、收取费用的自立型(Financially free-
standing projects)、合营企业型(Joint Ventures)。
1、 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型
公共部门向私营企业购入指定的服务。
私营企业则结成企业联台体。
进行
项目的设计、建设、资金筹措和运营,通过向公共部门收取费用回收成本。
以
道路建设为例:
基于 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将设计、建设、
资金筹措、运营委托给民营企业,合约期问,基于通行车辆(Shadow Tol1)(影
子通行费用)向公共部门收取费用以回收投资。
2、 收取费用的自立型
私营企业进行设施的设计、建设、资金筹措和运营,从利用方收取费用,
以回收成本,公共部门仅参与项目的计划和认可。
例如公立医院的停车场,设
定停车费用的上限,由私营企业自由经营,独自承担风险。
3、 合营企业型
由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建立联合体。
公共部门对项目的非经营部分(解决交
通拥挤、地域再开发等)给予一定的补助,项目的运营则由私营企业进行。
它的特点是以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为目的,充分利用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
各自的优势,在职责明确的基础上谋求项目的高效率。
和以往公用事业相比较,
PFI 项目中私营企业者为主体,在削减财政支出的形式下提供满足要求的服务。
即有效地使用了有限的财政资金。
另外,在项目决定采用 PFI 方式后,仍可通
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或对所投入的补助金等的比较.来寻求等价原则(Value-
For-Money,VFM)的最大化。
(九) ABS 模式
ABS 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即资产支持的证券化,是一种
以资产为支持发行债券的融资方式。
它是以拟建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
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
ABS 的目的在于,通过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方式,使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
目照样可以进入高等级证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
性高、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地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
按照规范化的证券市场运作方式,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必须对发债主体
进行信用评级,信用等级越高,表明债券的安全性越高,债券的利率越低,那
么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越低。
ABS 运作的独到之处就在于通过信用增
级计划,使得没有获得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较低的机构,可以进入高等级投资
证券市场,通过资产的证券化来筹集资金。
具体地,是由项目发起人将项目资
产出售给一个特设机构,该机构凭借项目未来可预见的稳定收益现金流,并通
过寻求担保等信用增级手段,将不可流动的项目收益资产转变为流动性高、具
有投资价值的高等级债券,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一次性地为项目建设
融得资金,并依靠项目未来收益还本付息。
由于 ABS 是高等级投资债券,并且
还能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变现能力强,投资风险小,因而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特别适合大规模筹集资金。
ABS 适用于投资规模大、周期长、资金回报慢的城
市基础设施建没,其使用范围比 B0T 方式广泛。
三、 几种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
融资渠道的设计可以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各种模式进行组合、取舍,以
完成预期的计划。
正是因为工程项目融资具有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才使一
些大型工程项 目的开发建设成为可能。
通过对以上几种融资模式的介绍,我们
对其加以比较。
从学术上讨论,BOT 本身具有很典型的三阶段的特点,其诸多形式如
BT、BO0T、B0O、BLT 等,从概念上很容易理解他们的区别与联系,而从广
义上讲,所有公私合营均属于 PPP 模式,因此,以下以 BOT 模式为代表,与
TOT、PFI、ABS 进行比较分析。
(一) BOT 模式与 TOT 模式的比较
从项目的运作过程看,采用 BOT 模式必须经过项目确定、项目准备、招标、
谈判、文件合同签署、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阶段,涉及政府特许及外汇
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操作过程复杂。
而 TOT 模式是对已有项目转
让经营权,仅涉及项目的生产运营阶段,而且不涉及所有权问题,其运作过程
要大大简化。
另一方面,TOT 项目的融资的对象也比 BOT 更加广泛。
BOT 项
目的融资对象多为外国大银行、大建筑公司或能源公司;而采用 TOT 模式,其
他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私人资本等都有机会参与投资。
BOT 模式操作过程复杂,中间环节,其融资成本也随之增高。
同时,BOT
项目的投资人一般都为企业或金融机构,其投资是不能随便放弃和转让的,投
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采用 TOT 模式,由于只涉及项目运营阶段,投资者
不承担建设阶段的风险,从而使投资风险大幅度下降。
相应地,基于较低风险
的 TOT 项 目投资人的预期收益率会合理下调;加之项目实施过程简化,评估、
谈判等方面的费用下降,也就降低了项目的融资成本。
经营性政府工程在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融资的同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是
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采用 BOT 模式,项目的所有权、运营权在特许期内属于
项目公司。
因此通过 BOT 项目引入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引进国外先进
的技术和管理,但会使外商掌握项目控制权,对于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
门是不能采用 BOT 模式的。
而 TOT 模式只涉及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的转让,
不存在产权、股权的让渡,也不存在外商对国内基础设施的永久控制问题。
同
时,由于 TOT 项目经营期较长,外商受到利益驱动,常常会将先进的技术、管
理引入到投产项目中,并进行必要的维修,从而有助于投产项目的高效运行,
使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逐步走向市场化、国际化。
(二) BOT 模式与 PFI 模式的比较
作为较新概念的 PFI 与人们通常理解的 BOT 还是有所区别:
1、相对 BOT 来说,PFI 更多的是一种思想、一个理念,而 BOT 模式侧重
于实践,操作性强;
2、PFI 公私伙伴关系的特征更明显,政府支持的范围更宽,它包括特许权
方式但不限于该方式,而 BOT 围绕特许权协议,有严格的合同结构,更多用合
同来规范各方关系;
3、PFI 模式实行全面的代理制,因 PFI 公司本身不一定具备项目开发能力,
通常由社会化专业化机构进行项 目管理,项目实施组织采用总承包等 “一揽
子”方式,项目管理集成化程度高,而 BOT 通常本身具有开发能力;
4、遵循 B—0—T 三个过程,PFI 项目公司独立运作,自负盈亏,期满交
政府的项目类型,只是 PFI 项目的一类.其他还有政府购买服务,政府——私人
联合体经营的项目类别;
5、对于项目风险的分配主体较 BOT 项目简单,BOT 项目通过大量的信用
协议,将风险在项目投资者、项目公司、各参与人之间分担,而 PFI 项目风险
在政府与 PFI 公司之间分担。
(三) BOT 模式与 ABS 模式的比较
ABS 模式是一种主要通过民间非政府途径运作的融资模式,只涉及原始权
益人、特定用途公司、投资者、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无需政府的特许及外
汇担保,其操作过程因而相对简单。
同时,由于该模式是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
金,融资对象比前两种模式更加广泛,筹资渠道大大拓宽。
与 BOT 相比,ABS 模式操作过程要简单得多,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从投
资风险看,ABS 项目的投资者是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购买者,投资者数量众
多,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同时,这种债券的信用等级较高也降低了投资风险。
ABS 模式在债券发行期内,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一个为融资而组建的特
定机构,项目的运营决策权则属于原始收益人。
因此,利用 ABS 模式进行基础
设施项目的国际融资,可以使项目所在国保持对项目运营的控制,不必担心重
要项目被外商控制,但不能得到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 结语
通过以上几种项目融资模式的介绍、比较,我们可以更好地选择合适的融
资方式进行经营性政府工程的建设,可以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参加本应由政府
投资的公共工程,加速公共工程的建设步伐。
但是,在具体采用这些融资方式
时,必须建立对经营性政府工程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配置的制约机制,
将授权与财政收入能力相结合,防止财政收入流失,保证经营性政府工程建设
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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