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生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款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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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生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丰驰物联网管理中心项目。
(2)“委托人”是指丰驰物联网管理有限公司。
(3)“监理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了合同协议进行本工程监理服务的单位,本合同
指丰驰物联网管理中心项目。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5)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6)天津市有关规定、相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等。
(7)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规划、文件、协议、合同、来往资料;
(8)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现行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及地方有关规定;
(9)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建设规划、图纸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本项目全部工程施工期间的监理工作,包括自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并交付使用前的监理工作。
(不含室外工程)
(2)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的工作内容本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
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承建商劳务工群访、群闹人员动向的监管;合同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记录、竣工资料的整理、工程交付使用的监管;全面地组织协调管理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内容,配合委托人进行工程结算和第三方的造价核算工作。
①投资控制:
1)审查承建商提交的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预算及结算并报委托人核定,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情况增减预算或结算,但前述增减应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2)负责审查施工过程中承建商申报的合同费用并申报委托人核定。
②进度控制:
1)对承包商报送的人工、材料、机械动态月报进行分析,找出影响进度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和指令。
2)及时分析进度障碍,提出补救措施,调整总控制进度计划,并及时上报委托人后,发布相应指令。
3)根据施工总控制进度计划,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年、季、月、周进度计划并监督、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对上述计划提出调整建议和必要的指示。
4)根据委托人及各相关合同要求,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委托人提供经总监审核认定的本工程总进度控制计划、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③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目标: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
1)协助委托人对施工图提出优化方案及合理化建议,协助委托人进行其它工作,协助签订施工合同、材料供应合同,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补充协议。
2)负责审查分包商资质,包括对分包商或供应商的资质、供货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详细审核和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委托人。
3)定期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委托人),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委托人。
4)审核委托人、承包商的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提出有关建议和补救措施,并发布有关指令。
5)审核施工图并提供修改意见,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
6)审查承包商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7)对委托人、承包商选定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进行确认和验收,对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观感的材料和设备进行重点质量控制。
8)负责对进场材料、设备及时验收,材料、设备使用前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有见证取样。
及时向委托人呈报影响工程质量的材料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督。
9)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落实质量保证措施。
10)检查工程质量,对违反设计文件、规范、规程的承包商,责令立即改正,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指令。
向违规的承包商签发监理通知后,并监督相应整改措施的闭合,直至整改完毕。
11)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对各阶段、各重点部位施工存在的影响质量的关键问题,应主动组织各施工单位认真分析,找出解决办法并监督施工方实施,做好实施效果的复查工作;工程隐蔽项目,要求承包商自检后,经监理人认真检查、签证各项隐蔽工程,做好建筑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部位、工序的质量验收工作,未经签证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12)对于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必须严格按照旁站监理规定执行。
13)负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进行事故原因、责任分析,提出事故处理办法并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实施,向委托人提供专项报告。
14)督促承包商向委托人申报审核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装修样板质量。
15)承包商要求变更设计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报委托人确认,由监理人向设计单位提出,在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经监理审核,报委托人批准后,由监理人向承包商下达设计变更通知。
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方案,由监理审核,经委托人批准后,通过监理人向承包商下达设计变更通知。
委托人要求变更设计时,在监理人接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由监理人向设计单位提出,在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经监理审核,报委托人批准后,由监理人向承包商下达设计变更通知。
16)由委托人提出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监理人负责提供技术服务。
凡由承包商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应经监理人认可,报委托人批准,并要求承包商提供产品鉴定说明、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监理人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17)组织施工过程中样板工程的实施,并组织样板工程验收工作、提出验收意见报委托人批准。
检查承包商的工程技术资料,监督承包商按天津市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技术资料,并按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完成资料上报审核工作。
18)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预验收报告。
19)负责与质量监督部门联系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定,并按委托人要求组织工程移交。
20)监理资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整移交委托人。
21)监督工程全过程的施工安全,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及时通告承包商,并督促整改方案的实施。
22)监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状况,发现任何不文明施工的行为或情况及时通告承包商,并督促其整改。
23)工程监理全过程综合控制
23.1)监理人结合本工程的特点,配备具有持有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设总监理工程师:
陆松,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号12002272;
总监代表: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号:
;其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若干;具体名单详见合同附件2。
23.2)监理人员原则不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应提前5天向委托人提出,经委托人同意后予以调整。
其余监理人员将严格按照委托人要求组织安排;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呈报工程各阶段投入监理人员的数量及相关人员监理资格证明并经过甲方审查批准;监理人员调换,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并及时联络沟通,协商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
如果达不到委托人所要求监理人数、监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或违反换人规定及监理人监理人员资格证明存在弄虚作假的,委托人则视情节轻重对监理人处以2000元以上/次的违约金惩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结算监理费。
23.3)监理人要对承建商项目部的人员(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的组成进行审核并及时调整;每一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对具体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必须进行监督、检查;对混凝土坍落度严控,必须符合实验室规定范围的中上限;砼浇筑、桩基施工及回填土等关键施工部位,必须设
(一)二名土建监理人员和安全监理人员进行旁站,旁站期间监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地)施工现场。
如有违反,每次处以2000元/次以上的违约金惩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结算监理费。
23.4)对于施工中砼、砂浆试块制作,必须采取见证取样,即委托人代表、(监理值班人员)、总监、总监代表、监理人土建工程师、承建商(实验员)项目经理在场的情况下,承建商现场制作。
并对试块进行封存并(由监理人员)陪同承建商一同送至指定(标养)实验室,并填写封存记录备案。
监理人要对承建商的(标养)实验室进行考核,对常见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要求承建商有具体的预防措施,并有书面报告,同时递交委托人备案。
23.5)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总包人员通知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未去旁站造成漏振等原因出现的狗洞、蜂窝、麻面、露筋等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程度及责任大小给予监理人5000元以下/次违约金惩罚;出现其他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程度及责任大小给予监理人2000元以上/次违约金惩罚。
所有问题必须经委托人确认及当地质检部门批准以后再进行相应技术处理,监理人员不得私自通知承建商处理,如发现监理人员违反此规定,处以3000元以上/次的违约金惩罚;(总包野蛮施工未通知监理人浇筑砼除外)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结算监理费
23.6)为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承建商的吃、请、红包和其他方式的变相贿赂;监理人员不得承包参建任何工程;不得经营或向施工方推荐人员和建筑材料,若有违反,将对监理人处以10000元以上/次的违约金惩罚,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结算监理费。
打了不罚,罚了不打
23.7)委托人负责向监理人免费提供办公用房,住宿用房,(监理人员用餐)。
23.8)施工期间,承建商每向监理人提交资料,监理人必须保证在第一时间报给委托人一份用于存档。
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不少于两套完整、真实的工程监理资料。
(开工前请甲方提供监理整理资料清单)
23.9)委托人在施工现场监理期间,凡涉及工期和工程造价的现场签证,必须在签证前将承建商的书面申请转交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
凡涉及工期和工程造价的现场签证,未取得委托人现场代表及委托人签章的一律无效。
如事后发现监理人向承建商擅自出具涉及工期和工程造价的现场签证,委托人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责任,若此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全部损失;(但不超过监理费总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结算监理费。
(既然解除合同了,就不存在赔偿了)
23.10)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监理期间,(监理人自身安全)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因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均由监理人负责。
23.11)现场项目监理部必须配备电脑及打印机,加强科学化、系统化、信息化管理。
监理部必须配备所需的日常检测仪器,每个分项工程做到样板引路验收。
第四条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监理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应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7天内返还给委托人现场代表。
第五条外部条件包括:
在工程建设期间,委托人应负责协调项目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及时获得并随后保持为项目所必需且只能由委托人取得的有关核准。
(指哪方面)
第六条委托人应提供本项目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等资料,提供时间:
监理人进场前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提供相关工程勘察设计资料一套。
但涉及本工程需要的各种规程、规范和标准图集等技术资料应由监理人自行购买,监理人应至少存放一套在施工现场的监理办公室。
第七条委托人应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赵金秋工程师、林兆明工程师,与总监理工程师及
总监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监理人。
第九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委托人根据监理工程师进场时间安排向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用房和工作用水用电(不含通讯使用费),其余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由监理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条委托人不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1)在工程质量监理上,委托人授予监理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职责和权利。
委托人在遵循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保留质量问题处理的一票否决权。
(2)进度监理上,委托人授予监理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的职责和权利。
委托人保留要求施工单位和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因工程进度滞后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3)在工程费用监理上,委托人授予驻地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并承担核实责任,初审承建商的计量支付,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有拒付的权利,为委托人严把计量支付关。
委托人保留计量支付的终审权以及价格调整的最终确定权。
第十二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建商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增加的权利。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建商调换有关人员,并报委托人现场代表处报备。
12.2在合同管理上,委托人授予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的初审权,委托人保留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方案、数量的最终审定权,所有关于工程量的签证,必有有甲方现场代表签字及委托人签章方才作为计价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应当与监理合同附件2的人员名单相一致。
若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机构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13.1若监理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按下列规定对监理人进行违约金惩罚:
(1)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5万元/次;
(2)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在外项目兼职3万元/次;
(3)擅自更换安全监理工程师2万元/人次;
(4)擅自更换现场监理员1万元/人次。
13.2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代表及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后方可离开。
13.3监理人应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监理人应合理调配监理机构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很好地满足工程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4日之内将监理机构人员的进场安排计划报项委托人审批。
13.4虽然监理人已按监理规划中的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机构人员,但若委托人认为监理机构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书面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已包括在监理服务总价之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监理人员数量控制在5人,可根据实际施工条件调整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有从事其他与监理工作相违背的活动,委托人有权书面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
14.1若监理人拒绝按照委托人指令更换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或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如总监和总监代表)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然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将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如果因为监理人监理工作不当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应当由监理人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不超过监理总额)并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在合同期内执行任务,必须严格遵守所有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凡因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监理人应负全部责任。
监理人应当严格监管工程承建单位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落实。
若施工工期期间,因监理人的责任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10万元/次违约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结算后续监理费。
第十六条若监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监理人违约:
(以下属于监理行为可整改的都列为违约?
)
16.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
16.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未按双方协商的进度要求派驻相关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人员不能常驻现场,或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兼任其它项目监理人员,或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
16.3工程未达到监理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时,属监理人责任的,监理人应赔偿因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委托人的全部损失,责任不清的,监理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合同额。
16.4若工期延误,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有权索赔,索赔金额为每延误一天工期按监理费用的千分之五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监理费总合同额。
16.5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总包不执行,不能算监理违约,监理是告知,预控,向甲方汇报)
16.6监理人自愿接受委托人对工程监理部的出勤人员的考勤,并自愿遵守委托人关于工程现场的考勤制度。
监理人在委托人处登记报备的工程现场监理部的工作人员若有请假的,监理人应当提供同资质同专业的替换人员,否则委托人不予批准请假事项,并按照缺岗的情形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按5人控制,每月每人歇两天计算)
16.7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在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平行检查,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4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规定要求的。
16.8未能按照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监控不到位、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不认真、所发现的问题整改不闭合、存在现场监控及验收把关失职、内业资料随意签认的。
16.9若监理人出现17.1—17.9款所述的违约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根据监理人违约情形情节的轻重;给委托人经济财产、社会声誉所受损失程度;违约情形频发次数等情节,委托人酌情向监理人收取2000元以上,本合同总监理费以下的违约损害赔偿金。
16.10委托人可视监理人的违约程度采取下列措施,违约金从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报酬中扣除。
即使交纳或者扣除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的监理服务:
人员缺岗的违约金: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每月15000三倍罚款15005000元/人•天?
霸王条款
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论何职务)5002000元/人•天
监理员或其他人员5001000元/人•天
第十七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时,监理服务费的调整与变更约定:
无论何种情况,双方约定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费均不作调整。
第十八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本工程建筑面积暂以㎡计量,按6元/平方米计取监理报酬,暂定合同价款¥96万元(大写:
玖拾陆万圆整人民币),结算时以实际建筑面积为依据结算。
监理费按工程形象进度节点进行支付。
具体支付节点如下:
合同备案后7日内委托人支付总监理费的20%;
(1)工程施工正负零节点完成时,委托人付至总监理费的2010%;
(2)工程主体五层施工节点完成时,委托人再付至总监理费的20%;
(3)工程主体施工节点完成时,委托人再付至总监理费的20%;
(4)工程装饰装修节点完成时,委托人再付至总监理费的20%;
(5)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时,委托人再付至总监理费的10%;
(6)工程清洁完成交付委托人使用后,委托人再付至总监理费的60%:
(7)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结算审计完成后并办理完监理服务费结算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至实际监理服务费总额的90%;预留实际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待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通知、竣工验收报告、监理通知回复单、监理公司资料、人员资料、全部向委托人移交后10日内无息付清尾款。
(8)非委托人的原因,若本工程未能在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时间内竣工,监理人须提供1个月的免费服务期,免费服务期满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委托人交付使用时。
(9)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监理人应在支付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
委托人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并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才向监理人支付。
如因监理人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委托人的付款要求而造成付款延误,委托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10)开工时间以监理备案合同日期为开工时间,竣工日期以总监理解卡为竣工日期。
11)自备案合同满一年,扣除政府要求停工外,非监理人原因若工程发生延期,无论工程施工到哪个部位,甲方无条件付清合同所有监理费金额,随后延期监理费按月支付7.38万元,直至总监理工程师解卡。
12)政府要求停工的,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总监及相关人员押证费用,每月贰万元整,若委托人要求监理人留人在工地执勤13000元每人每月,但委托人需每月25日向监理人支付。
13)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委托人与监理人按比例分摊。
第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
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包含于合同价款中,委托人不另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为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而收取的唯一报酬。
奖励、要求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考察的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及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收受合同外任何佣金、回扣或其他费用;不得向工程参建商、材料供应商等与合同所述项目有关的人员或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与工程参建商、材料供应商合同等有关的人员或单位,串通损害委托人的任何利益;监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企业均不得参与为工程项目提供设备、材料、物品或推销活动。
若监理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每次50万元的违约金,且该部分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在总监理费用中直接扣除;情节特别严重的,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结算监理费。
(与前面重复)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若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出现违约金承担比例不一致的情形时,以违约金高者条款为执行条款。
监理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在任何支付监理人的报酬中直接扣除。
委托人有权代扣代缴监理人应当承担的税金。
(重复)
第二十三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无论是否协商一致,均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
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打诉讼还交工吗)
附件1违约惩罚
序号
违约情形
违约金额
1
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5万元/次
2
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在外项目兼职
3万元/次
3
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
2万元/人·次
4
擅自更换现场监理员
1万元/人·次
5
总监工程师代表缺岗(未达连续三天缺岗)
5000元/人·天
6
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论何职务)缺岗(未达连续三天缺岗)
2000元/人·天
7
监理员缺岗(未达连续三天缺岗)
1000元/人·天
8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代表缺岗连续三天及以上
3000元/人·天1000
9
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论何职务)缺岗连续三天及以上
2000元/人·天500
10
监理员缺岗连续三天及以上
1000元/人·天500
11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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