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参考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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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2、《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4、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5、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6、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7、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
9、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10、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项目名称: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项目审批机构:
(一)领导机关:
国家统计局
(二)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三)承办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项目认定时限: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在接到初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认定程序
一、受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需向当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或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4、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二)条件:
1、申请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⑵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负责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受理程序:
1、按照受理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⑴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盖章,连同申请材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由承办机关留存)退还申请人;
⑵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终结审批,将表格存档。
3、申请材料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暂不予受理。
⑴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⑵对经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的材料,按受理条件重新审查。
4、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
⑴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目中签署准予受理意见;
⑵将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审核人员;
(3)向申请人出具《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5、无论受理与否,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完后必须即时退还申请人。
(五)时限: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审核标准:
基本条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二)本岗位负责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有关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审核程序:
1、按审核标准对准予受理的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2、不符合审核标准,不同意受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并注明原因或修改意见。
3、符合审核标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告知受理人员。
由受理人员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4、将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进行审查认定。
(四)时限: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认定
(一)认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项目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认定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说明理由。
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并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认定”意见。
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4、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每人两份)分类存档。
其中一份由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机关留存;另一份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存档。
5、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分别送达申请人。
(四)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告知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签发和交接的项目文书资料符合规定,意见清楚,手续齐全。
2、存留归档的项目文书资料和申请材料规范、完整。
3、告知和送达申请人的有关事项及时、准确、高效。
(三)工作程序:
1、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接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转来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
2、通知申请人分别领取有关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文书、资料的送达工作。
3、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清理,立卷归档。
(四)时限:
10个工作日。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一、《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的编号规则。
证书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分四部分依次组成。
编号规则为:
第一部分为左数1―6六位数字,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县(或市)级政府统计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为标准);
第二部分为7、8两位数字,是发证年限(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字;
第三部分为9―13五位数字,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当年的发证顺序号;
第四部分为最后一位数字,是持证人性别代号,男为1,女为2。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由“兵团”简称加八位阿拉伯数字、分四部分依次组成。
编号规则为:
第一部分由“兵团”两字代替统一规则的行政区划代码;
第二、三、四部分的要求与统一规则相同。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计局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考务规则的办法。
三、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试卷封装封面、阅卷登记表、考场记录单的设计与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四、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五、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每门科目的考试答题时间为120分钟。
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当事先公布考试大纲、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等。
六、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做好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的审查工作,印制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姓名、照片、身份证号、考试类别、考试日期、考试地点、考场号、座位号等。
七、考试进行前,考试的承办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和考务规则的要求,确定主考、监考人员,编排考场,制定具体的考试安排,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八、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务规则和考场纪律,严禁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泄露试题或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考试时,主考、监考人员要各司其职,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九、考试结束后,考试的承办机关要立即按规定封装试卷,指定专人送交考试实施机关阅评。
十、考试中发现应考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监考人员应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情节严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主考人员或考试承办机关、实施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考试实施机关要成立试卷阅评工作小组,制定阅卷、登分工作规程,并按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工作。
十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阅卷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或发现异常试卷,应报告考试实施机关负责人解决。
十三、试卷阅卷、成绩登记工作须于自考试日之起30日内完成,并应将试卷、阅卷登记表和考场记录单等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后妥善封装、保存。
十四、考试实施机关在考试阅卷、成绩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考试成绩交由考试承办机关于10日内通知考生。
十五、全国统一考试前一个月,国家统计局通过机要文件渠道向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试题(包括试题参考答案)。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试题要妥善接收、保管,并依此印制试卷。
十六、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考试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要指定专人,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承担试题、试卷的接受、保管、印刷、运输等工作。
十七、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制试卷,应当按《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准印证》,到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复制单位印制。
向印刷厂提交印刷的试卷清样或软盘,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十八、自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生成到考试结束为试题的保密期限,考试结束后,试题自行解密。
十九、各地要严格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严格掌握可接触试题人员的范围,如发生泄密问题,要按国家保密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一、考试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的职责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机关设统计从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各考试点的审批、试卷的印制、运输和发放,统一安排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承办机关设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小组,负责各考试点的管理,确定主考和监考人员,组织考试的具体实施。
(三)在考试进行期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须加强对考试的巡查。
二、主考和监考人员的职责
(一)主考人员职责:
1、全面主持本考试点的考试工作。
2、召开考试工作人员会议,部署考试安排,明确考试要求和纪律,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3、考试中检查、督促监考人员和考生执行监考人员职责和考生守则。
4、处理考试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有异常情况向考试承办机关报告。
(二)监考人员职责:
1、负责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考场的秩序和纪律,确保考试规范、顺利地进行。
2、提前做好考场清场工作,检查考场的如下布置情况:
门口须贴有考场编号;室内有考生座位表;考桌上贴有考生的考号或姓名;考场内没有影响考试公正、顺利进行的物品等。
3、按考试安排的要求准时到考务室领取试卷,并于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组织考生准时进入考场,做好考试的准备。
4、在开考前要检查考生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是否真实有效,认真核实考生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等。
5、于开考前15分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和注意事项,在开考前5分钟启封试卷并同时向考生发放。
6、考生答卷前,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考号等项目,解答有利于考试顺利、公正进行的问题,恰当地处理考场发生的意外情况。
7、熟悉并严格执行考生守则和考场纪律。
严格掌握如下规定:
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能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参加考试考生才能交卷离开考场。
严格掌握考试的答题时间,考试结束要立即收卷。
8、对考生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予以记录,遇有紧急或严重的情况和问题,须及时报主考人员处理。
9、考试结束后须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并按要求立即封装试卷。
试卷装订时须做好如下检查:
⑴检查试卷首页前有无放置“统计从业资格考试阅卷登记表”。
⑵检查试卷的份数与参考学生人数是否一致。
⑶检查试卷有无倒装,考生的名字、考号等有无外露。
⑷检查试卷考号的顺序是否按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检查每份试卷的页码顺序是否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
10、处理并向主考人员汇报考场内发生的各种问题。
三、考试点、考场布置要求
(一)各考试点须在考试之前,将考试时间表、考场编号及位置、考试座位表、监考人员工作职责、考生守则、考生违纪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在宣传栏上公布。
(二)每个考场一般安排30名考生,最多不能超过45人。
每个考场配备2―3名监考人员。
(三)考场考生座位的排列必须是单人、单桌,每列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四)考场门口须有醒目的考场编号;考场内须贴有按考号顺序排列的考生座位表;考场内应设置考生物品存放桌,供考生存放书包、书籍等物品。
(五)考场内须保持清洁,凡可对考试造成影响的印记、文字等必须清除干净。
四、考生守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按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供监考人员查对。
不持准考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能离开考场。
(三)考生进入考场可携带必要的书写工具;不准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所携手提电话、BP机必须关机。
(四)考生进入考场后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高声谈笑和喧哗。
(五)考生在答卷前须按规定在密封线内填写姓名、考号等所列事项;不准在卷面上作任何其他标记。
(六)考生只准用蓝、黑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卷,不准用铅笔(作图、标准化试题除外)、红色字迹的笔或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卷。
(七)考生必须独立答卷,不得交头接耳、交换试卷、交换草稿纸,不准有偷看旁窥、传递纸条、抄袭等舞弊行为。
(八)考试期间,考生一律不得以任何籍口离开考场后再进入考场续考;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把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时间结束,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及草稿纸折叠放在桌面上,立即退出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并应接受监考人员对考场内发生问题所作出的处理。
五、考生违纪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予以警告,并扣其试卷成绩20分:
1、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拒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者。
2、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喧哗、说笑,不接受监考人员劝告,影响他人答卷者。
3、不按规定关闭BP机、手提电话信号,并窥视BP机信号内容或接听手提电话者。
4、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停止答卷后仍继续答卷者。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其试卷成绩按零分处理:
1、使用铅笔(作图、标准化试题除外)、红色字迹的笔或考生规则规定以外的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卷者。
2、在试卷密封线外写学号、姓名,以及在卷面上做特殊记号者。
3、姓名、学号均未填写,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者。
4、考试后不交试卷、擅自带走试卷或故意撕毁试卷者。
5、在考场内因有违纪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商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1、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2、偷看夹带进场的与考试科目相关的书籍、资料及字条者。
3、偷看事先写在手掌或身体其他部位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者。
4、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者。
5、传递字条等物品,有意为他人偷看试卷、抄袭答案提供方便,或双方交换试卷舞弊者。
6、经核查被确认为雷同试卷的抄袭者和主动允许其抄袭者。
7、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与监考人员争吵,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
8、有其他违反考生规则的行为或其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六、试卷的管理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在考试前属秘密资料,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机关、承办机关和考试点都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收发和保管。
(二)考试的实施机关按承办机关所报本地区的应考人数向其发放试卷;考试结束后回收的试卷数量应与发放数量相等。
(三)试卷发放和回收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员共同参与,专车护送,严禁遗失或泄密。
如遇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考试实施机关报告。
(四)试卷取回后,应立即存放在保险柜中,保险柜须由两人分别掌握钥匙共同保管。
(五)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将试卷按各考试点各考场应考人数分装、密封保存,在开考前发至各考试点。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30分钟签领试卷,签领试卷时应仔细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
(六)监考人员在考试前5分钟才能当众启封试卷并发给考生。
考试开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拆阅试卷。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须立即回收试卷,认真清点无误后,按要求装订密封,并把密封好的试卷交到考试点负责部门。
(八)各考试点将密封好的试卷经由考试承办机关交考试实施机关批阅。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专业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提交申请材料内容
1、()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两门科目合格成绩单(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4、()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注:
1―2项为必需提交材料,3、4项选其一。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日
审批意见
(公章)
审批人:
年
月日
备注
注:
此表一式两张,承办机关与实施机关各存一张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
您所提交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收悉。
经查验,材料齐全,现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承办机关:
(专用印章)
年月日
―――――――――――――――――――――――――――
注: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申请人、承办机关各执一联)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
您所提交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收悉。
经查验,您的申请不符合《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您的申请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承办机关:
(专用印章)
年月日
―――――――――――――――――――――――――――
注: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申请人、承办机关各执一联)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人:
补充材料内容:
受理人签字:
年月日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
编号:
:
经查验,您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按规定需补充如下材料:
补齐上述材料后,请予以重新申报,特此通知。
承办机关:
(专用印章)
年月日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编号:
:
经审查,您所提交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符合《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现对您的统计从业资格予以认定,并向您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实施机关:
(专用印章)
年月日
――――――――――――――――――――――――――
注: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申请人、实施机关各执一联)
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
编号:
:
经审查,您所提交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符合《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主要原因是:
现决定对您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统计局或省(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机关:
(专用印章)
年月日
―――――――――――――――――――――――――――
注: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申请人、实施机关各执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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