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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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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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测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杜绝测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测量包括接桩测量、控制测量、定期复测、施工放样测量、竣工测量等。
第三条项目测量的基本任务是按照测量的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等要求,依据设计文件,将建筑设施标定于正确位置,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条项目测量人员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不怕艰苦的工作精神,做好施工现场测量工作。
第五条项目测量要适应科技进步发展的要求,测量人员要不断更新知识,掌握现代测量技术,积极应用测量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不断提高测量技术和水平。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项目测量管理。
第二章测量机构、人员、职责
第七条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是项目的测量主管部门。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设一名主管测量工作的工程师。
第八条项目部测量队职责
1、掌握工程测量的规范、标准、规定和要求。
2、负责同设计单位的桩点交接、控制测量、定期复测、及施工过程中关键部位的检查复核、竣工测量、控制桩的保护等。
3、负责施工现场导线加密及控制测量等工作。
4、定期对测量仪器进行校准和进行日常保养。
5、负责测量资料的收集、分类和管理。
6、对各施工队的测量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协调各工程队间的测量工作。
7、定期对测量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测量情况。
8、按规定要求对测量仪器进行年检、鉴定。
第九条测量人员条件
1、项目部测量队负责人,必须由测量专科以上学历的测量技术人员(技师或工程师)担任,其余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2、热爱测量工作,工作认真、责任心强,业务能力较强。
4、吃苦精神强,身体健康。
5、能熟练操作各种测量仪器和进行测量数据的处理。
6、测量人员(不含实习人员)要具有测量专业职称或专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章施工测量管理
第十条工程项目上场后,项目总工程师和工程技术部负责人按照测量人员条件选拔测量队长和测量人员。
第十一条项目部工程技术负责人和测量队长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供本项目所需的测量仪器计划,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上报公司工程部进行调配或购买。
测量仪器配备应以较为先进为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测量精度,减少测量误差,新购设备必须按照设备购买招标办法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测量成果的交接制度
1、设计单位测量成果交接
项目部接到设计文件后,要及时和设计单位进行测量控制桩点的交接工作,并且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接桩完成后,要及时进行全线的贯通复测,贯通测量应邀请设计单位一同进行,特别注意和管区两头单位的贯通测量作到正确无误。
对复测中的问题及时和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同设计单位确定测量成果。
2、内部测量成果的交接
全线复测工作完成并满足施工要求后,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对施工控制桩点和水准点进行加密,以满足工程测量需要。
桩点加密完成后,向工程队移交需要的桩点,双方进行签认,并附桩点分布表和必要的桩点位置草图。
3、竣工测量成果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时,按照要求及时对各种竣工测量桩橛、标志桩、测量标识、永久水准基点等进行复查,缺少的及时进行补点,完成后向接收单位进行交接,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4、交接内容
主要是有关的平面控制桩点、水准点、桩点平面布置图等,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桩撅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
5.交接要求
桩橛交接,双方测量人员按成果资料和交接桩表在现场逐点交接。
对于重要桩位,如发现桩撅松动或被破坏、丢失,应由交方负责补齐。
交接手续要齐全,签署要完善;数据应反复核准;记录内容准确、字迹清晰、文字简明。
交接完成后形成的交接纪要(并附测量资料),由双方测量负责人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工程测量复测制度
1、交接桩点复测
交接桩完成后应对资料进行复核、计算,并立即对桩点进行同等精度复测。
复测根据实际情况尽量要以不同人员、不同仪器和不同测量方法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才能交付施工。
(1)复测时要特别注意长隧、特大桥和桥隧相连地段的测量以及各分段工程结合部的贯通测量。
复测时若发现精度不够,要及时请设计院处理。
(2)控制测量桩橛,复核相邻控测桩点的相对位置是否正确;松动的控制桩不能使用,要重新进行定测。
(3)复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固桩和护桩。
(4)未经复测核准的桩点不得交付施工。
(5)经过复测,没有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已被妥善处理后,方能同设计单位办理测绘资料交接手续。
2、测量资料复核
(1)由外单位完成的控制测量成果,必须确定无误后方可采用。
(2)各级测量机构负责完成的控制测量,其成果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复核。
3、施工过程测量桩点的定期复测
施工中要定期对控制桩点进行复测,防止因各种原因造成桩点位置变化,而引起测量错误。
长大隧道、及技术复杂的单位工程复测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它的复测不超过半年,出现异常变化情况时要及时进行复测。
桩点复测要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防止习惯性错误,每次复测后要形成记录。
第十四条施工放样测量制度
1、施工放样前主管技术人员要对放样的建筑物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并画出相应的关系图,放样时由主管技术人员带领测量人员进行放样,严禁直接交由测量人员进行放样。
2、在结构物放样前,要对所用的控制桩橛进行认真核实,不能用错控制桩橛。
放样数据必须由两人利用不同的方法求得,结果一致后,还应交换算法进行反算,保证放样数据准确无误。
放样数据和检测资料应由专人统一保管。
3、测量班在进行工程细部放样时,要根据设计图纸对放样资料进行认真核实,放样时进行换手测量。
由测量队长和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方可正式施工。
对正在施工的工程,尤其是对容易发生错误的环节进行抽查,抽查的部位、时间、采用的方法等,要在《测量日志》上做详细记录。
4、施工中如发现桩点丢失或破坏,要及时告诉主管技术人员,进行复测补桩。
5、在验工计价前,主管技术人员应组织测量班对已完工程的位置、尺寸、标高、限界等控制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并对工程数量予以核定,核定结果按规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测量桩橛的保护制度
1、重要控制测量桩橛,应尽量埋设在施工干扰范围之外及不易破坏的基岩或稳定地层上,防止施工中破坏。
2、重要的桩橛要设立护桩,以防止桩橛被破坏后能及时恢复,对设立的护桩要画图标明,形成记录,纳入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测量资料管理制度
1、外业测量必须填写《测量日志》。
《测量日志》必须记录清晰,无涂改。
各种草图、示意图清楚准确,项目齐全,签署手续完善,并复核和验算,没有验算和复核的资料严禁使用。
2、一切原始测量记录和记事项目,必须在现场用2H—4H铅笔记注,根据测量规范的要求进行测量和记录,不得事后凭回忆补注。
测量数据记录前,记录者应将观测者读出的数据“回读”,以便核实。
3、测量记录注明观测者、记录者、天气、使用的仪器型号、名称、编号、观测日期、观测时间等。
因超限杠去的观测记录应注明原因,不得涂改和撕毁,复测资料作为竣工文件移交。
4、测量的内业资料,必须收集齐全,并按测量项目分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5、测量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定计量单位要求,严禁自创计量单位。
第十六条测量仪器管理制度
1、项目工程技术部对本项目的测量仪器要建立仪器设备台帐,掌握仪器设备的动态。
2、各种测量仪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严禁擅自拆卸,不熟悉仪器性能者,不得进行校正,非测量人员严禁使用。
3、测量仪器应有专门的仪器保管室,严禁放在宿舍或工棚等地方。
4、测量仪器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仪器严禁使用。
5、各种测量仪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常规检验、校正。
使用过程中应做好防护,严禁日晒雨淋。
6、测量仪器长途搬运时,要在搬运中做好防震措施,防止造成仪器损坏,严禁将仪器放在脚架上用肩扛行。
7、对不使用的仪器要按规定进行封存。
8、仪器超过使用寿命,或损坏后无法修复的仪器必须申请报废,禁止使用不合格仪器。
9、对自己不能检修的仪器必须送具有检修资质的单位检修,严禁送到没有检修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
10、测量前要对使用的仪器进行检查,确定仪器的状态正常后再进行使用。
每旬应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自校,并建立自校记录,使用频繁时应缩短自校时间,确保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测量工作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是避免质量事故发生的源头,为严肃纪律、奖优罚劣,对造成测量引起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八条其它办法中和本办法有抵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测量、(设备)购置审批表
2、测量、(设备)报废审批表
3、测量(设备)封存审批表
4、测量(设备)台帐
5、测量(设备)检定计划表
附件1:
测量(设备)购置审批表
申请单位:
编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生产厂家
计划购置数量
计划购置时间
购置价格(元)
款源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
领导意见
公司业务部门
审核意见
公司分管领导
批示
公司主管领导
批示
备注
(仪器设备清单可附页)
经办人: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测量(设备)报废审批表
申请单位:
编号:
仪器名称
型号
规格
生产厂家
仪器编号
管理编号
报废原因
项目领导审批
意见
公司业务
部门审核意见
公司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公司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备注
经办人:
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测量(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卡
单位:
编号:
仪器(设备)名称
仪器
状态
生产厂家
出厂
编号
管理
编号
维修记录描述
保养记录描述
保养记录
维修、保养人:
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测量(设备)封存审批表
单位:
编号: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仪器出厂编号
仪器状况
仪器(设备)
封存理由
申请单位领导
审批意见
公司业务部门
审核意见
公司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备注
经办人:
日期:
年月日
附件5:
测量(设备)台帐
单位:
页码: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编号
规格
型号
精度
生产厂家
启用
日期
数量
(台)
性能
状况
原值
(元)
年扣旧
率19%
净值
(元)
备注
管理号
出厂号
制表:
复核:
日期:
年月日
附件6:
测量(设备)检定计划表
单位:
页码: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编号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检定
日期
检定
结论
检定
证号
检定单位
下次检
定日期
数量
(台)
备注
管理号
出厂号
制表:
复核: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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