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所得税五十三个业务问题及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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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所得税五十三个业务问题及解答
实战:
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五十三个业务问题及解答
肖宏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大幕已经拉开,近期与同行交流,对实务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和解答,反映了所得税管理部门以有利于征管角度、从可操作性出发,是如何分析、理解和解释所得税相关问题的。
谨供大家工作、学习、交流、培训之参考。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如企业从事蔬菜种植,其营业收入中有销售蔬菜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增值税退税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增值税退税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所得?
2、企业营业收入有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收入,免征、减征所得如何计算?
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
。
。
。
农产品初加工应符合《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以及: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但与经营农产品相关的收入,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一直争议不断。
从有利于征管的原则出发,为减少争议,目前实践解释和答复基层局的意见:
1、与农、林、牧、渔业相关的收入属于免税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2、免税收入与征税收入,不能,准确分开核算的,按免税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分劈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免税、减税所得。
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些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或部门的规定,经营取得收入,但其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如:
广告收入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广播电视台取得的广告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观点:
纳税人取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以及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如果企事业单位取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范围的收入,无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都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独资企业取得的财政拔款,是否按国家投资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问题
国有独资企业(如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取得的财政拔款,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未增加注册资本(股本),可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属于国家投资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个人观点:
国有独资公用事业企业取得的财政拔款,如拨款文件规定应计入国家资本金,有专项用途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可视为国家投资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如有拨款文件未规定计入国家资本金,只规定了专项用途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可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视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如没有规定专项用途,不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应做为应税收入处理。
四、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特别是退税作为不征税收入后,在日常管理中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政策都把握不准该如何操作,如果说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列支,这样对企业来说是不是和之前确认其为征税收入一样呢?
对于这部分不征税收入有没有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值得借鉴?
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全国政策执行不一。
最优惠的如浙江和宁波,2008、2009年度作为免税收入,2010年度开始,作为不征税收入。
辽宁目前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全国多数地区仍作征税收入。
参考:
青地税函(2010)2号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
答:
(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
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限额增值税退税,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对于不征税收入的管理,目前的难题是:
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样操作,对企业来说,只是纳税时间性差异,五年期间,企业未享受免税的待遇。
财税【2011】70号对纳税人还是有很大优惠的,此文件操作要点:
1,总局把权力下放到地方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可以决定所拨款项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2,注意:
70号文“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是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要求的费用。
因此,其支出可以是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请专家的差旅费等等,五年期间,这些费用全额扣除了而比例限制。
3,基层局难以掌握的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在税务稽查时,如果不能分清成本费用,往往按不征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来划分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
此做法即不合理,也不合法。
正确的处理是:
如果企业不能“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应做为征税收入处理。
附: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借款方以无偿借款为依据,不计利息收入,税务机关有没有依据核定其利息收入纳税?
个人观点:
营业税: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细则第五十四条,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可以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
有条件地进行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引申问题一、关联企业间借款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扣除?
回答是:
有条件扣除。
即:
一般企业不能扣除。
有贷款资质的可以申报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这里的“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是指合法的借款。
而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
。
。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
。
一般关联企业间借款业务往来发生借款坏帐损失,属于非经营活动。
引申问题二:
非金融企业关联方之间借款扣除限额如何确定?
个人观点:
超过2:
1比例部分的关联借款,其利息不能扣除
依据一:
财税(2008)121号文件:
一是要符合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二是要不超过规定比例准予扣除。
即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2:
1。
纠结: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
依据二:
●立法与执行的争议
关联方借款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依据三:
: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四:
总局解释:
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关于资本弱化应该如何把握?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
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
在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我们规定了金融企业的标准债资比例为5:
1,其他企业为2:
1。
如果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了标准债资比例,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事业单位所得税的管理和有财政性资金企业的管理,指导性意见?
个人观点:
纳税人取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以及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如果企事业单位取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范围的收入,无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都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执行困难,财政部门阻力大。
但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在解释此问题时,应坚持依法处理。
七、关于亏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
亏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基层局经常不清晰,借此再一次强调:
:
亏损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对于企业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后进一步形成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八、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算基数的问题
解答:
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这里的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的工资薪金总额的概念一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执行。
注意的问题:
财税[2009]27号所称: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指为全体员工,不是部分员工。
单位只为老板或高管,或部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
九、关于企业股东工资和社会保险扣除问题
解答: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与股东之间签订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股东属于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向其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以及符合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保险)等,准予扣除。
企业与股东之间没有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允许扣除。
工资问题仍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
十、关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问题
答: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征收机关要对收入进行判定。
目前判定是否为不征税收入的依据是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关于劳动保护支出范围的问题
解答:
新法对劳动保护政策放宽,但各地也相应出台一些规范性标准。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
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十二、关于财政拨付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的问题
解答:
实际操作: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基层局掌握的是:
根据《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指用于购置专用设备的财政拨款的全额,
“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指用于购置专用设备的财政拨款全额的10%不得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十三、关于农产品初加工和精加工一体化经营的问题
解答: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初加工产品对外销售,分别核算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初加工产品为原料,进行精加工的,以精品对外销售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初加工产品为原料的范围有所扩大,《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十四、关于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处理问题
解答:
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是业务招待费。
也要按业务招待费规定处理。
企业在开(筹)办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扣除。
引申问题:
2010年发生招待费办公费发票能否在2011年税前扣除?
答: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2010年发生的招待费、办公费,应属于2010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1年税前扣除。
十五、关于会议费列支的问题
建议: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及清单、支付凭证等。
注意证明材料的准确齐全、
十六、、关于不征税收入所滋生的利息是否为应税收入的问题
答:
属于应税收入。
因为不符合不征税收入规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外,其他收入原则上应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十七、关于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的问题
个人观点:
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凭缴款凭据可在补缴年度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的扣除标准。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我们允许扣除主要考虑是:
1,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都是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
2,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险的现实情况,准予扣除,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3,企业所得税对社会保险费的管理,主要按收付实现制。
在缴纳时扣除符合所得税法的精神。
附:
各地对补交社会保险的规定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问: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是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还是当期已交的数额(假定当期已交数与进入损益的数不一致)?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当期按已交的数额填列,如果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和当期已交的数额不一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附表三调整。
苏州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例5:
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在所属年度还是补缴年度扣除?
回复意见:
一般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所属年度扣除。
如企业在所属年度与实际缴纳年度税负一致,且不会造成企业获得不当税收利益的,也可以在补缴年度扣除。
河南省地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二十二、关于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
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凭缴款凭据可在补缴年度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的扣除标准。
赣市国税函〔2011〕15号
三十八、企业2011年1月发放2010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十七、企业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计提而未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应付工资等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如在汇算清缴期前缴纳或支付的,据实扣除;如未能在汇缴前缴纳或支付,按有关规定在缴纳或支付时调整相应的应缴应付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杭州市下城区局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专刊
二、企业补交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3、问:
企业为退休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的规定,企业补缴其员工以前任职或受雇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核实清楚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规定比例内的部分可以扣除,但应当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八、超市销售购物卡,发票已开,增值税做收入,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不做收入会造成两税不一致;如果做收入,成本应如何确认?
实际操作:
(超市)销售购物卡是否确认收入,应当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
[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商场、超市销售购物卡环节不能满足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
应在购物卡消费或失效时,做所得税收入确认。
十九、企业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经协商给予价格的减让,但发票此前已按全额开具,售货方无合法票据,对此少收的货款如何处理?
实际操作:
一种做法是: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企业售出商品因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扣、折让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开具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收回原票作废处理,重新按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发票,或者凭购货方相关入帐凭证确认折扣、折让金额后冲减销售收入。
还有一种解决方法是:
双方约定,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质量赔偿金。
以协议和收据入账,冲抵少收的货款。
二十、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
购1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开出了1000元和150元两张发票。
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实际操作: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购商品返购物卡,可参照买一赠一方式确认销售。
具体确认时,销售1000元商品时按10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销售150元商品时,按50元确认收入,并按并按实结转成本。
二十一、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用内部结算凭证作为收取企业利息的结算的依据,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方能税前扣除?
实际操作:
根据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银行代收费业务必须使用税务发票,除银行自营业务外,银行代收费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业务必须提供合法的税务监制发票作为支付凭证。
根据国税发【2008】80号文件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二十二、支付非本企业人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2010年12月5日,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一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由我企业承担80%的赔偿金即30万元,请问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
尽管是否扣除,是在管理费用中扣除,还是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争议不断,总局网站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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