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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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如何填写?
安全隐患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
经济类型自定整改期限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电话
从业人员人数预投资额
手机电子邮箱实际投资
邮政编码排查日期报告日期
所属行业隐患分级填表日期:
年月日
整改责任人排查人报告部门上年销售收入
完成日期隐患基本情况治理措施监控措施
说明
行业领域划分: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有色、民爆、旅游、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道路运输、公路养护、水运、铁路运输、航空公司、机场和航油企业、渔业、农机、学校、商场、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其它。
表格填写报送:
此表由企业填写,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本单位存档一份,不上报;限期整改(含有部门限期整改)的一般以上隐患一式三份,本单位存档一份,报县级安监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各一份,县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将复印件留存,原件上报上级部门。
填表人(签名):
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源。
没有事故隐患就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消除事故隐患就是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下面对事故隐患的定义分类等进行简要分析,帮助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对事故隐患进行认定和处置。
2、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此定义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法定的。
仔细分析,这一定义有优点也有不足。
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4、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5、分四级:
一般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
较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不含)以下。
6、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以下。
特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扩展资料
一、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该《规定》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5章32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哪些内容?
需要哪些资料?
一、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申报和监督管理情况;
8、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9、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10、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2、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3、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二、需要资料
1、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2、整改通知书;
3、处罚通知书;
4、奖励通知书;
5、整改验收报告。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3、什么是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4、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防患治理方案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5、浅谈如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浅谈如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是安全监管工作主要内容和中心任务,如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确立政府、行业、企业三级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对控减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如何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排查长效机制。
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是我们安全监管工作重中之重,必须不断地完善和提高,以促进安全生产现状的改善。
现从两方面作以下探索。
一、事故隐患发现的主要途径
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发现安全隐患,而安全隐患是具有隐蔽性、反复性、时效性、突发性等特征。
因此需要我们通过各种不同方式的安全检查和相关制度的落实,发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有计划地制定整改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的稳定可控。
1、建立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制度。
根据行业类别,制订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细则,根据验收细则把企业的安全现状评定为ABC三个等级,并将等级评定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与评优、评先挂钩。
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促使企业从“要我查”向“我要查”转变,达到企业自查隐患的效果。
2、建立安全评价评估制度。
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预评价和现状评价,从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系统管理角度,来查找发现事故隐患。
3、建立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制度。
通过建立“企业自查,乡镇(街道)普查、部门抽查、政府督查”的巡回检查制度。
开展形式多样的检查方式,提高安全检查的覆盖面,通过逐级检查制度的落实,确保所有企业每年检查一次,高危行业每季度普查一次,重点部位每月检查一次,重大危险源点每周检查一次,形成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排查的安全逐级检查制度,并逐级上报汇总,形成某一阶段的事故隐患汇总表。
4、建立“一法三卡”制度。
在企业重点部位布置安全检查提示卡、有害有毒物质信息卡、危险源警示卡。
通过“一法三卡”工作的实施,使隐患检查视为全员职工的自觉行为,通过经常性的提示,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水平,解决职工在安全检查当中“查什么、怎么查”的问题,促使企业职工查找身边隐患工作的有效开展。
5、建立专家检查安全制度。
聘请专家参与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安全检查工作时,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和中介机构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排查和整改工作。
专家检查的重点是:
重点区域、重点部门、重点行业。
通过专家的检查来提高安全检查的质量,从而发现一些平时检查难以查出的事故隐患。
6、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设立专项经费,实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鼓励市民、职工发现和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将重大隐患场所或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上公布,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对身边重大隐患危险的知情权。
二、事故隐患整改的长效措施
隐患整改是安全监管工作中最关键的核心工作。
如果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和有效的防控措施,就会酿成事故的发生,因此落实隐患整改的手段和制订相关制度来保证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把事故隐患消除于萌芽之中。
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和监控机制。
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层级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等,对重点事故隐患成立隐患整改督查小组。
同时向社会公布,定期发布事故隐患整改信息,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跟踪监督,直至隐患整改结束,并组织验收。
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出具验收意见,实行销案。
2、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整改反馈机制。
各安全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结束后将事故隐患按块进行汇总分类、并把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以本级安委会的名义书面反馈给镇(街道)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同时书面上报本级政府挂钩联系的领导。
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反馈机制,使各块主要负责人了解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从而促使本地区安全隐患的整改。
3、建立隐患排查整改责任机制。
对隐患排查整改要严格落实责任制。
隐患排查出现明显疏漏的,并酿成事故的要按照隐患检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企业对查出的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一律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对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对部门和各块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或不及时上报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4、建立隐患整改工作诫勉谈话机制。
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部门和地区,由上级政府的分管领导和纪委一并参加,对当地政府和部门的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将事故隐患存在的部位及危害性告知。
通过诫勉谈话机制的建立,促使各地各部门限期、保质完成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排查工作。
5、建立隐患分级整改机制。
根据隐患危险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和组织整改,并建立安全台帐。
较大事故隐患由当地镇(街道)负责管理和组织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管理和组织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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