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土地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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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土地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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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土地类
编号: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土地类)
借款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电话:
传真:
贷款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RMB)。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表述的金额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
4.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如超过,应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为准。
4.3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5.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项:
5.1.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利率为%。
5.1.2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下浮)%,利率为%。
5.1.3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上调/下调)百分点,利率为%。
5.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项约定执行:
5.2.1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5.2.2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2.3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月/季/6个月/年)调整,分段计息。
按月调整时间为每月21日,按季调整时间为每季首月21日,按6个月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按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
在每一利率调整日按当日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浮动幅度/调整幅度进行调整。
5.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5.3.1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3.2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4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项约定执行:
5.4.1不调整;
5.4.2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5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5.6计息和结息
5.6.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5.6.2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5.6.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
5.6.5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款
6.1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本合同项下与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有关法定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6.1.2
本合同项下借款设定担保的,则本合同第九条9.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采取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的,抵押权或质权已依法设立且登记手续已办理。
6.1.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已(先期/与借款同比例/于项目投产前)足额到位。
6.1.4未发生预算超支或预算超支已自行解决。
6.1.5已按计划完成项目进度,且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6.1.6贷款人要求将项目或抵押物/质物投保商业保险的,以贷款人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保险手续已按要求办理完毕。
6.1.7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6.1.8应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已提交经贷款人认可并接受的以下材料:
6.1.8.1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表及项目进度说明等)。
6.1.8.2项目资本金已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材料。
6.1.8.3在受托支付项下,须提供固定资产项下购买(或施工)等合同。
6.1.8.4在项目融资项下,须提供借款人、项目监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项目完工进度,并出具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
6.1.8.5项目采用分年度、分批次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含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出具对应批次有权审批部门的正式批复文件。
6.1.8.6借款人分期办理与项目建设内容有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以及环境评价审批手续的,须提供与项目建设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全部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
6.1.8.7。
6.1.9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提款条件:
6.1.9.1。
6.1.9.2。
6.2借款人提款计划如下:
6.2.1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6.2.2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6.2.3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6.2.4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6.2.5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6.2.6借款人应按上述提款计划提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提款申请,贷款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对项目实际施工结算凭证进行审核,同意后办理提款手续。
6.3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个工作日提款。
6.4借款人要求取消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未提款项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
第七条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7.1本合同项下单笔提款数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且额度在50万元以上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其他情形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7.1.1。
7.1.2。
7.2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借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提款申请及支付委托中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民事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7.3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相对方。
7.3.1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以借款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为准,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3.2上述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一经提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7.4借款人保证按照贷款人要求在贷款人处设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接受贷款人的实时动态监管。
7.5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借款划入贷款发放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7.6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每个月书面汇总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接受贷款人采用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进行检查。
7.7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有不一致或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资料,在借款人提交令贷款人满意的资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7.8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存在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资金等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变更借款支付方式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7.9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不能取得与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利用审批、征地拆迁补偿等)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八条还款
8.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8.2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的计划如下:
8.2.1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8.2.2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8.2.3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8.2.4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8.2.5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8.2.6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8.2.7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8.2.8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8.2.9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8.2.10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8.3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资金,当土地未按约定计划出让或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资金不足以还款的,借款人应通过其他途径筹措还款资金。
8.4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
贷款人有权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
8.5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账号为的账户为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
借款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所有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资金和项目其他收入)及时全部进入该账户。
8.5.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动用项目收入账户资金。
同时,该账户内的资金支付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贷款人有权对该账户进行实时动态监管。
8.5.2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资金进入项目收入账户后,应当立即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8.5.3贷款人有权直接划收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资金用以偿还借款本息。
该资金优先偿还还款计划中的当期应还本金额度,剩余部分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还款。
8.6借款人使用除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以外的其它资金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
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还款。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下列第项:
9.1采取信用借款方式。
9.2采取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9.2.1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9.2.2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9.2.3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9.2.4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第十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信息。
10.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和提款方式提取、使用借款。
10.3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
10.4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5保证借款项目及借款事项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且所借款项不得用于股权、债券等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基金、期货市场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10.6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10.7按照贷款人要求每个月向贷款人提供加盖公章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接受和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物资库存、财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10.8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已按照本合同6.1.3条款的约定到位,且应先使用资本金。
10.9按照贷款人要求,保证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的项目收入账户,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并接受贷款人对该账户进行的实时动态监管。
10.10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遵守下列关于财务指标约束的规定:
10.10.1;
10.10.2。
10.11借款人信用等级不得低于。
10.12借款人应当支持、配合贷款人参与借款所建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工程招标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13项目土地出让公告之前,借款人至少提前10日书面告知贷款人出让地块的相关信息,且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后,借款人应在3日内及时提供土地交易的相关信息。
10.14借款人应按报批文件中政府制定的分年度出让计划出让土地,并接受贷款人监督。
因特殊原因土地出让计划需要变动的,借款人应当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0.15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
10.16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0.17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0.18已质押给贷款人的项目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借款人不得以该权利或对应土地为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0.19借款人分期办理与项目建设内容有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以及环境评价审批等手续的,应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及时办理,确保项目手续的完整性、合法性,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10.20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应、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重危机等情形,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0.21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采取承包、租赁、联营、分立、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减少注册资本、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股权变动、公司改制、资产转让或处分、对外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借款债务的清偿责任,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采取上述行为。
10.22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形,或借款人控股股东、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有重大不良记录,或上述人员出现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或发生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或者被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发生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采取或提供确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全或担保措施。
10.23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停产、歇业、被责令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按照贷款人的书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债权担保措施,或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
10.24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担保方式的,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10.25项目建设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建设内容(如调整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等),导致项目总投资调整超过10%以上的,应在变更事件发生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借款做出相应调整。
调减项目借款数额的,借款人不得减少项目资本金;追加项目借款数额的,借款人应按不低于调整前项目资本金比例追加项目资本金。
10.2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增加股本或借款人股东转让股份的,在同等条件下,除借款人现有股东以外,应优先考虑贷款人直接或间接对其新增或转让股份的持有。
10.27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交通、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一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1.1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1.2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生产经营、财务活动、项目建设、物资库存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要求借款人每个月提供加盖公章的借款资金支付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11.3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其他应付费用。
11.4项目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资金进入项目收入账户后,贷款人有权直接划收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11.5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11.6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7在办理受托支付时,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借款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支付错误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8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改变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
11.9贷款人有权监督项目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建设内容(如调整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等),导致项目总投资调整超过10%以上,致使总投资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调减项目借款数额,且借款人不得减少项目资本金;致使总投资增加的,借款人未能追加项目资本金的,贷款人有权不予追加项目借款数额。
11.10贷款人有权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及兼并、分立、公司改制、破产清算等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活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增加股本或借款人股东转让股份的,在同等条件下,贷款人有权优先于除借款人现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借款人新增或转让的股权。
11.11贷款人有权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定或指引增加贷款人的义务而针对借款人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无需事先通知借款人,也无需事先征求借款人的书面同意。
11.12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主张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2.2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2.3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2.4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12.5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或贷款人系统内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所欠贷款本息,同时对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2.6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2.7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停止继续发放贷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12.7.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借款审查材料,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
12.7.2未遵守承诺事项;
12.7.3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12.7.4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12.7.5违反本合同第七条7.4款约定;
12.7.6违反本合同第七条7.6款约定;
12.7.7违反本合同第八条8.5款约定;
12.7.8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5款约定;
12.7.9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6款约定;
12.7.10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7款约定;
12.7.11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8款约定;
12.7.12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9款约定;
12.7.13突破本合同第十条10.10款约定的财务指标的约束;
12.7.14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1款约定;
12.7.15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2款约定;
12.7.16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3款约定;
12.7.17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4款约定;
12.7.18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5款约定;
12.7.19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6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2.7.20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7款约定;
12.7.21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8款约定;
12.7.22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9款约定;
12.7.23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20款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2.7.24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21款约定;
12.7.25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22款约定;
12.7.26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23款约定;
12.7.27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24款约定;
12.7.28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25款约定;
12.7.29其他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2.8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3.1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需要办理展期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
借款有担保的,借款人应当同时提供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或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经贷款人审查书面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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