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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隐患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解读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煤矿一般安全隐患解读
一、图纸资料证件方面(TZ)
1、证件不齐全,手续不完善(TZ01)
⑴六证不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⑵特殊工种证件不全;
⑶矿长未经主管部门任命;
⑷安全管理人员证件不全;
⑸监控人员证件不全;
⑹无复工复产整顿等批文手续;
⑺无开工报告。
2、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TZ02)
⑴特殊工种人员不足;
⑵特殊工种人证不符;
⑶工作场所不持证上岗。
3、管理制度不完善(TZ03)
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⑵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⑷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⑹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⑻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⑼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⑽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⑾矿用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⑿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⒀安全奖罚制度;
⒁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⒂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⒃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⒄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4、机构设置不健全(TZ04)
⑴未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⑵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⑶未设专职探放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⑷未设专职通风区、队;
⑸通风区队长未任命为矿长助理;
⑹无应急救援抢险机构、队伍。
5、图纸资料不规范、不齐全(TZ05)
⑴十一种图纸不齐全:
①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②井上、下对照图
③巷道布置图
④采掘工程平面图
⑤通风系统图
⑥井下运输系统图
⑦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⑧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⑨井下通信系统图
⑩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⑩井下避灾路线图。
⑵填图不及时或不能反映实际情况;
⑶规程措施未审批、贯彻、落实;
⑷规程措施未组织学习、贯彻,无考试记录;
⑸四个百分之百签定不到位:
1劳动签定合同率
2劳动用工登记率
3工伤保险参保率
4全员培训率;
⑹无矿井防治水图件(①矿井充水性图;②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③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④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⑤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
⑺水文地质资料、初步设计、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资料不全,未审批,未贯彻、落实;
⑻灾害预防计划、采掘计划、工程计划未审批;
6、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规范(TZ06)
⑴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填写不及时、不准确;
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
⑶未按规定定期组织隐患排查;
⑷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
⑸重大安全隐患未挂牌督办;
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上报不及时。
7、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不到位(TZ07)
⑴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建立;
⑵矿领导不能与当班工人同时出入井;
⑶矿领导未带班作业;
⑷无矿领导带班记录或记录不全。
8、班前会、安全例会制度执行不严格(TZ08)
⑴未召开当班班前会;
⑵未定期召开安全例会;
⑶班前会、安全例会记录不全。
9、公示牌版不规范(TZ09)
⑴公示牌位置不当;
⑵公示牌内容不全;
⑶公示牌填写不及时;
⑷公示牌板与领灯、检身、和人员定位系统入井人员数量不相符。
10、检身制度执行不严格(TZ10)
⑴人员出、入井未检身;
⑵出、入井检身记录不准确;
11、其它。
(TZ11)
二、三大监控系统方面(JK)
1、监控系统运行不规范
⑴监控系统未能实现四级联网(煤矿、县、市、省);
⑵不能及时上传数据、信息;
⑶系统设备备用数量不足(<20%),主机无双(多)机备份;
⑷系统运行记录不规范(①监控系统运行日志;②巡查记录;③安全监控日报;④报警断电记录;⑤异常情况及处理记录;⑥瓦斯人工监测与传感器对照记录;⑦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
⑸监控系统软件缺功能项目
①查询功能
②模拟显示功能
③超限报警功能
④数据备份功能
⑤记录功能
⑥日报表打印功能
⑹未能定期进行“三闭锁”功能测试(①甲烷超限断电闭锁;②风电闭锁;③故障断电闭锁);
⑺专用机房无防静电地板、防火设备、报警装置;
⑻安全监控系统及设备不具备合格有效的“四证一标志”证件证书(①产品生产合格证;②防爆合格证;③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④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⑤“MA”标志证书);
⑼监控系统无防雷保护措施,机房无防雷极地设施;
2、监控系统管理不到位。
⑴安全监控机构不健全;
⑵各工种上岗人员不足或未持证上岗(不足六人);
⑶管理制度不健全(①安全监控系统应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②瓦斯事故应急预案;③操作规程;④岗位责任制;⑤技术资料管理制度;⑥设备管理制度;⑦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⑨监控故障报告制度;⑩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⑷缺相关图纸资料(①安全监控布置图;②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③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④安全监控系统验收合格文件;⑤数据备份);
⑸无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⑹无设备故障和检修记录;
3、传感器、便携仪调校不及时,记录不规范。
⑴甲烷传感器未定期检校(半年一检定,七天一校验);
⑵其它传感器未定期检校;
⑶传感器无维修和检查记录;
4、传感器安装、设置不到位。
⑴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和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和《AQ6201-2006》标准要求;
⑵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2007》标准的要求;
5、入井人员未按规定使用识别卡。
⑴入井人员未佩戴识别卡;
⑵人卡不能对应管理;
⑶识别卡配备不足;
6、产量监控系统上传数据不准确。
⑴未装置产量监控视频和安装位置不当;
⑵产量监控皮带秤、箕斗秤、轨道秤安装位置不当;
7、安全监控日报表未按规定审阅。
⑴安全监控日报表未按规定审阅;
⑵安全监控日报表未及时打印;
8、其它。
三、回采方面(HC)
1、支护形式不符合作业规程。
⑴支柱的株距、排距不符合作业规程;
⑵不同型号支护材料;
⑶支护形式不符合作业规程;
⑷密集支柱和切顶支柱不符合作业规程;
⑸最大、最小空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
⑹输送机头、机尾未按规定使用特殊支护。
⑺未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或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要求;
⑻未按规定采取防滑、防倒措施。
⑼端头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
2、支护质量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⑴支架、支柱不平直(支架排列偏差不应超过±50mm、中心距偏差不超过±100mm);
⑵相邻支架错位超过规定要求(错差不应超过顶侧护板高的2/3,歪倒应小于±50);
⑶支架架设与底板不垂直,超高;
⑷支架、支柱有漏液、串液、失效卸载现象;
⑸支架、支柱初撑力不达规定要求;
⑹顶梁交接率小于90%或有连续不交接现象;
⑺支柱迎山角不达要求。
3、支护管理不规范
⑴支架、支柱未编号管理;
⑵备用支护材料数量不足;
⑶悬顶距超规程要求;
⑷控顶距、端面距不符合规程要求;
⑸工作面无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
⑹人员进入机道空帮、空顶无临支护;
⑺采煤工作面无初撑力监测仪表、无记录、无监测标志。
4、乳化液系统管理不规范
⑴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不完好;
⑵泵站压力不达标(机采≥18MPa,综采≥30MPa);
⑶乳化液配比浓度不合格(机采≥2-3%,综采≥3-5%);
⑷未使用乳化液配备器;
⑸乳化液泵站无运行,维修日志。
5、回采工作面不能正规循环作业
⑴支架、支柱不能及时按循环步距移设;
⑵刮板运输机不能按循环步距推移;
⑶追机作业时刮板输送机移位不当。
6、采煤机械不完好
⑴采煤机与刮板运输机运行闭锁不完好;
⑵采煤机械内外喷雾不正常;
⑶采煤机牵引速度不符合规定、运行不平稳;
⑷采煤机液压油泵工作压力不稳定;
⑸采煤机停机或检修时未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⑹采煤机控制按钮未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⑺采煤机被用做牵引或推顶设备;
⑻工作面缺挡煤板、铲煤板。
7、回采工作面矿压观察不到位、无记录
⑴工作面未执行矿压观测;
⑵工作面顶板动态监测没有健全的分析和处理责任制;
⑶矿压观测无记录资料;
⑷工作面无矿压监测人员。
8、工作面过特殊地段安全技术措施
⑴过特殊地段无专门的技术措施(包括初次放顶、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综采工作面安装和撤面的专项措施);
⑵过特殊地段安全技术措施不能切合实际指导现场工作;
⑶过特殊地段安全技术措施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贯彻执行。
9、安全出口不达规程要求
⑴安全出口不畅通;
⑵安全出口断面不达要求(综采面高度不低于1.8米、机采面高度不低于1.6米、人行道宽度不低于0.7米);
⑶安全出口支护不可靠。
10、上下隅角管理不规范
⑴上下隅角的通风管理不到位;
⑵上下隅角空顶距过大;
⑶上下隅角采空区管理不规范。
11、回采工作面文明生产差
⑴工作面无施工图牌板;
⑵工作面、两巷有浮煤、杂物;
⑶工作面、两巷有积水;
⑷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无标志牌;
⑸管线吊挂不整齐;
⑹两巷支护有断梁折柱现象。
12、其它
四、掘进方面(JJ)
1、立井施工的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措施不到位
⑴立井凿井期间井口无栅栏和栅栏门;
⑵立井凿井期间井口未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
⑶凿井期间未采用井圈和其它临时支护;
⑷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未制定专门措施;
⑸凿井期间未制定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2、探放水执行不规范
⑴探放水设计的编制审查不规范;
⑵探放水钻孔布置不合格;
⑶钻孔的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
⑷探水钻孔超前距离、止水套管长度不足;
⑸探放水执行记录、牌板不规范;
⑹探放老空水时未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
⑺钻孔放水前未按规定测定水量、水压;
3、巷道施工质量不合格
⑴巷道断面形状不符合规程要求(圆形、椭圆形、半圆拱、弧形拱、三形拱、矩形、梯形等);
⑵巷道中、腰线不符合规程要求(中线偏差不大于
±0.05m,腰线偏差不大于±0.03m);
⑶巷道断面尺寸不符合规程要求(超宽、欠宽、超高、欠高)。
4、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不规范
⑴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
⑵临时支护不规范;
⑶架棚支护巷道未使用栏杆或撑木;
⑷掘进巷道不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⑸未进行锚杆、锚索拉拔试验;
⑹工作面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
⑺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⑻喷浆巷道未进行喷体厚度及强度检查和无记录;
⑼巷道维修或处理冒顶时未执行先支后回、由里向外制度。
5、掘进工作面支护不规范
⑴棚架支护不合格(棚距、插角、盘帮勾顶、柱窝、迎山等不合格);
⑵锚杆支护不合格(锚杆眼的布置、眼距、孔深、角度、外露长度等不合格);
⑶锚杆锚固质量不合格(搅拌质量、紧固质量、安装质量等不合格);
⑷喷浆的配比质量、水泥标号、石料、沙子、速凝剂质量不标准;
⑸喷浆质量不达标(初喷、复喷质量,喷浆厚度、强度不达标)
⑹砌碹支护质量不达标(料石材质、几何尺寸不达标,基础、墙体、供体质量不达标,立拱架、支模型、勾缝、充填、保养等不达标);
⑺施工时脚手架搭设不牢靠。
6、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⑴爆破作业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装药后、放炮后);
⑵爆破作业时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
7、爆破作业未按规程执行
⑴爆破材料的发放、领用、运输、保存、使用、退还制度不执行;
⑵爆破材料不合格(使用无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和煤安标志的爆破材料,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矿用毫秒延期雷管段数或延期时间不达标,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混用等);
⑶装配起爆药卷不规范;
⑷炮眼封泥未采用水炮泥或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
⑸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不足;
⑹无爆破作业说明图表或未按图表施工(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材料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正、平、剖面图);
⑺瞎炮处理不规范
⑻未使用发爆器起爆或发爆器管理不规范;
⑼放炮母线使用不规范;
⑽爆破作业时警戒设置、安全躲避不规范。
8、综掘机械操作运行不规范
⑴掘进机切割顺序和轨迹不符合规程要求;
⑵掘进机无照明或各操作手柄和按钮不灵活、可靠;
⑶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不正常(内喷雾装置使用水压不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使用水压不小于1.5MPa);
⑷掘进机开机、移位操作不规范;
⑸掘进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切割头位置不合适,电源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未断开。
9、耙装设施运行不规范
⑴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
⑵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完整;
⑶耙装机作业时,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未悬挂在耙斗作业段上方;
⑷耙装机机身和尾轮固定不牢靠;
⑸倾斜巷道耙装时无防滑装置;
⑹耙装机未装有封闭式金属档绳栏和防耙斗出槽护栏;⑺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不符合规定要求。
10、掘进贯通无安全技术措施。
⑴掘进巷道在贯通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学习贯彻执行;
⑵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未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⑶巷道贯通前停掘的工作面没有保持正常通风及瓦斯测定;
⑷巷道贯通时停掘的工作面未设置栅栏和专人警戒;
⑸巷道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10、掘进过特殊地段无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⑴掘进巷道过特殊地段(陷落柱、断层、冲刷带等)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⑵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学习、考试、贯彻执行;
⑶安全技术措施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组织会审。
12、掘进巷现场管理、文明生产差。
⑴工作面缺各种图牌板;
⑵巷道有淤泥杂物;
⑶巷道材料码放不整齐、不编号管理;
⑷巷道管线吊挂不整齐、不规范;
⑸巷道临时轨道质量差;
⑹巷道材料设备无挂牌管理。
13、其它。
五、机电方面(JD)
1、矿井供电系统不完善
⑴生产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⑵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一路运行、但另一路未运行;
⑶双回路电源路上分接其它负荷;
⑷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⑸通风、排水、竖井提升设备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⑹井下配电网络未装设过流、短路装置。
2、井上、下配变电室设施不齐全、管理不到位
⑴无消防设施或设施过期;
⑵无绝缘用具;
⑶硐室无向外开的防火铁门和栅栏门;
⑷中央变电室无人值班;
⑸硐室入口未悬挂警示牌;
⑹井下配电室无配电系统图;
⑺配电室无岗位责任制;
⑻机电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
⑼中央变电室及主水泵房低于井底车场或主要大巷标高50厘米;
⑽采区配电点位置不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及其它设备安装的要求;
⑾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米而只有一个出口;
⑿变电室无设备运输记录;
⒀采区变电所未采用独立独立通讯。
3、机电设备保护不齐全、记录不完善
⑴大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
⑵主皮带的保护装置不全;
⑶煤电钻未使用综保;
⑷井下配电网络未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
⑸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未装设检漏保护;
⑹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电机车架线未装设防雷电装置;
⑺由地面接入井的轨道和管路及通讯线未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⑻没有每班对煤电钻综保跳闸实验的记录;
⑼没有每天对低压检漏装置跳闸的实验记录;
⑽开关的整定值不符合规定;
⑾甩掉保护不用或其他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
4、井下机电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
⑴主接地极未在主副水仓各埋一块或主接地极不达标;
⑵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未与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
⑶接地网上任意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超过2欧姆;
⑷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器设备的地点未装设局部接地极;
⑸局部接地极的连线使用截面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线或截面小于50平方毫米的镀锌铁线或厚度小于4毫米截面小于50平方毫米的扁钢。
5、电缆选型不标准、吊挂不规范
⑴未使用阻燃电缆;
⑵使用铝包电缆;
⑶电缆主线芯截面不能满足供电负荷要求;
⑷倾角在30度以下的井巷中未使用吊钩悬挂;
⑸水平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没有适当的弛度;
⑹沿钻孔敷设的电缆钻孔内未加装套管;
⑺通信和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混挂;
⑻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50毫米;
⑼不同类型的电缆之间直接连接;
⑽电缆在总回风巷内敷设的;
⑾电缆悬挂在压风管或水管下方;
⑿电缆悬挂在压风管或水管上方距离小于30厘米的;
⒀在井下冷补的电缆未定期升井试验;
6、井下设备有失爆现象
⑴缺螺栓、弹簧垫圈或螺母,螺栓或螺孔滑扣,螺栓断在螺孔中,未上满扣;
⑵弹簧垫圈未压或螺栓松动,弹簧垫圈断裂或无弹性;
⑶密封圈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
⑷密封圈内径与引入电缆外径差大于3mm以上;
⑸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
⑹把密封圈刀割后凹凸不整齐圆滑,锯齿直径差距大于2mm以上;
⑺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
⑻进嘴压紧后没有余量,线嘴与密封圈之间没有加装金属垫圈;
⑼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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