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docx
- 文档编号:29017128
- 上传时间:2023-07-20
- 格式:DOCX
- 页数:115
- 大小:69.34KB
服务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docx
《服务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服务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docx(1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服务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服务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营口片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018年版)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
目录
一、通用税收优惠政策7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7
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7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8
3.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10
4.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11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12
5.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12
6.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14
7.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15
8.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16
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17
10.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8
11.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8
12.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9
1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20
14.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20
15.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21
16.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21
17.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4
18.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27
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7
2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8
21.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9
2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30
(三)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给予税收优惠31
23.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1
2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2
25.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3
2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5
2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37
2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38
(四)其他税收优惠39
2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9
3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42
31.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43
32.视同出口货物政策45
33.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46
34.股息所得按限制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7
35.利息所得按限制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8
36.特许权使用费按限制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9
37.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50
38.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52
39.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56
40.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土地、房屋权属契税相关优惠政策57
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重点发展产业税收优惠政策59
(一)高端装备制造业税收优惠60
4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60
42.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61
4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61
4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2
4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4
46.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65
47.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66
48.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67
4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8
5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政策70
5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71
52.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72
53.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73
5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74
(二)商贸物流产业税收优惠74
55.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及相关服务业免征增值税优惠74
5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76
57.非居民企业国际运输免征企业所得税77
58.商贸等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增值税扣减77
59.向境外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优惠78
(三)金融产业税收优惠80
60.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80
61.逾期利息增值税政策82
6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83
63.非保本收益不征增值税政策86
64.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86
65.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88
66.融资租赁出口货物享受退税89
67.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90
68.金融机构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91
69.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贷款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2
70.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所得税税前扣除95
71.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96
(四)高新技术产业和新经济业态税收优惠97
72.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97
73.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99
7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101
7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2
76.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103
77.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4
78.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106
79.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108
80.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109
8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110
82.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111
83.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112
84.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113
85.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114
8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优惠114
87.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116
88.环保、节能、安全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117
89.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118
90.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9
91.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1
9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122
(五)旅游健康产业税收优惠123
93.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123
94.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3
9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26
96.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128
97.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130
98.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131
99.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132
100.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133
一、通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
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应纳税所得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3.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4.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所有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5.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6.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优惠内容】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7.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优惠内容】
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0.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11.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3.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2.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14.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5.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服务 中国 辽宁 自由贸易 试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