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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2
第一章纳税评估的概述
准确理解纳税评估的概念、职能作用是有效开展纳税评估的基础。
本章通过阐析纳税评估概念及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的联系与区别,帮助理解纳税评估的职能定位,以及对于税源监控、纳税服务、征管效能、纳税环境等方面的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纳税评估的概念及特点
一、纳税评估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准确性,集中体现为计税依据与应纳税税额等关键数据指标的真实准确性。
由于应纳税额是由申报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得出,所以关键数据指标是指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的真实准确性。
由此可知,纳税评估的核心不是对税收评估,而是对纳税人申报税源的真实准确性进行评估。
评估纳税人税收经济关系的合理性,不是指申报数据所反映的税收经济关系合理性,而是申报应纳税额与真实税源之间的相关合理性。
所以,纳税评估不是对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评估,而是对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经济效益的评估。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会对所有纳税人进行评估,而是有重点选择部分纳税人进行评估。
正确地筛选纳税评估对象,是优质高效开展纳税评估的首要环节,通常应依据税收经济关系的宏观分析、行业税负规律特征分析结果等数据,建立预警体系,确立重点评估对象,进而实施具体的纳税评估。
二、纳税评估特点
(一)客观性
纳税评估是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基础之上的一种征管制度。
纳税申报不仅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其相关义务的法定程序,而且也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款征收权的可靠保证,并构成纳税评估的主要信息来源。
这些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所形成的涉税信息及有关纳税资料,成为纳税评估工作最直接、最现实的依据,构成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
(二)逻辑性
纳税评估是一个分析判断的过程。
纳税评估的基点是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与应税行为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
首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应税行为与经营行为的逻辑关系,既体现在行为的性质方面,也体现在行为的数量方面。
通过前者可以确认哪些行为属于应税行为,以及适用哪些税种;通过后者可以确认应税行为应承担怎样的纳税义务,以及数量界限。
纳税评估正是依据这一原理,通过建立相关分析指标,制定量化分析模型,对纳税申报各种数据信息进行相应的逻辑分析,判断其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其次,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账务记录与应纳税额核算应该具有内在联系。
纳税评估可充分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法定权力,责成纳税人提供各类财务报表及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确认。
(三)系统性
纳税评估具有特定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以及操作方法,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系统性工作。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监控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始终。
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包含在纳税评估的范畴之内。
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征管过程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每一个环节的评估过程。
(四)目的性
纳税评估的目的是加强税源监控。
纳税评估围绕税源监控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有关纳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制定计划、确定对象、审核评估、约谈举证、确定稽查对象、结果反馈等工作环节,全面掌握税源及其变动情况,保证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衔接,对纳税行为尤其是申报质量进行动态、即时的分析、监控,并为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奠定基础。
第二节纳税评估的职能定位
纳税评估的职能主要有:
一是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收实体和程序义务的总体情况,评价其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程度,发现日常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管理建议,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二是筛选出主观故意和恶意涉税违法嫌疑人,发现重大涉税违法问题为税收稽查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等案件提供具体线索,提高稽查有效性;三是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辅导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解释涉税疑义,帮助评估对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督促评估对象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降低纳税风险,提高申报准确率。
纳税评估是一项融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综台性工作,既是管理手段.也是服务举措,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种职能定位就是纳税评估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
纳税评估对内是管理手段,能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有效地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有利于提高纳税质量和税收征管水平;纳税评估对外是服务手段,它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法,减少并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对税法理解偏差产生的涉税问题,引导其主动自查,自动纠错,降低纳税人因税收违法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给没有偷逃税故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次机会,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实感受并体验税收的公平与公正,最终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
为准确地理解纳税评估的职能定位,必须正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
通常所称的税收征管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简称,是指税务机关为实现税收职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税收征纳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税源、税户实施有效监控,以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行政执法活动。
而纳税评估是基于原有征管手段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税收征管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情况,应运而生的一种管理手段。
由此可见,纳税评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种崭新的征管手段和特殊的征管方式。
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范围不同。
税收征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涵盖的范围是全方位的,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而纳税评估的重点是税务管理中的纳税申报管理。
因此,从工作的范围看,税收征管与纳税评估是“面”与“点”、“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二、纳税评估与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收义务和行使税收权利的过程中,提供的满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合理需求与期望的各项行政行为。
纳税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纳税服务的本质是管理服务,维护征纳双方的社会公信。
纳税评估作为一项特殊的、深层次的服务手段,通过约谈的方式详细地、有针对性地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讲解税收法律、法规等,通过评估分析及时地提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收申报缴纳过程中存在的异常,是纳税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检查和处理。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最终目的都是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但实现的方式有所区别,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预警服务来实现管理目的,税务稽查则通过检查打击来实现管理目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联系
1.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都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
税收管理主要由征收、管理、检查三项主要内容组,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分别作为管理环境和检查环节中的重要手段,同属于征、管、查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必然的联系。
2.纳税评估有利于税务稽查更加有的放矢。
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常征管信息掌握了解的不够全面。
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除了人民来信和举报案件外,大部分的日常税务稽查对象针对性并不强,不少地区考核收入时查大户,考核户数时查小户。
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和盲目,而且可使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更明确,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3.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稽查提高效率。
如果不开展纳税评估,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一般性问题都要靠税务稽查环节来处理解决,那么税务稽查则不堪重负,无法发挥其“重点稽查”作用。
通过纳税评估环节的过滤和筛选,使未缴少缴税款中的一般性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避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问题的积累和程度的恶化;对问题较大、疑点较多,涉嫌偷逃骗税的行为,需要进一步深入全面检查的移交稽查环节重点稽查,避免一般性涉税问题向税务稽查的过度移送。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
税务稽查属法定程序,它侧重于对涉税行政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带有明显的打击性;纳税评估目前并非是法律所规定,而是税务机关为提高自身工作质量和优化纳税服务所开展的一项举措,对于涉税违法行为,它提供一种“预警”,在稽查查处与日常管理之间建立一个较宽的“缓冲带”,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能的违法风险减轻到最低程度。
与税务稽查的打击性相比,纳税评估更多地体现服务性。
2.程序不同
税务稽查具有严密的固化程序,而且在每一个环节中,都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税务文书,如检查前应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前应下达调账通知书等,这些文书都是法定的。
如果程序有误或缺少文书,税务机关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在纳税评估的整个过程中没有法定的文书,纳税评估过程中的文书除《约谈举证通知书》、《纳税评估建议书》外,其余均为税务机关内部使用文书,《纳税评估建议书》也只是对评估对象的建议而不是法定文书。
与税务稽查相比较,纳税评估程序相对简单、灵活。
在下列纳税评估文书中,涉及送达纳税人的有()。
试题选项:
A、《约谈举证通知书》
B、《管理建议书》
C、《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D、《纳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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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形式不同
税务稽查既可在税务机关内进行调账检查,也可依法进入涉税场所调查取证;纳税评估一般是通过案头评估发现疑点,然后要求评估对象作出合理的解释,直至疑点消除,通常情况下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当然在案头评估不能有效排除疑点时,税务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4.处理方式不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一经稽查查实,不仅需补税、加收滞纳金,还要受到处罚,必要时还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纳税评估的直接处理结果较轻,评估中发现评估对象非主观故意少缴税款的情形,一般是由纳税人自查补缴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不涉及处罚。
5.职能不同
税务稽查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其环节较多,程序要求比较严格。
案件本身往往也比较复杂,这都决定了稽查打击范围的局限性,税务稽查工作具有“少而精”的特点。
即通过严厉打击少数情节严重的、有影响的案件来震慑其他具有涉税违法行为倾向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纳税评估作为日常征管工作中的一项很重要的管理和服务手段,具有“多而广”的特点,即通过面广量大的纳税评估,有效地解决评估对象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6.约束力不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接受税务人员进行的税务稽查,并负有配合和协助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点上,税务稽查体现的是税法的刚性;纳税评估具有非强制性,在评估过程中如评估对象拒不配合,一般不由纳税评估环节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节纳税评估的作用与局限性
一、纳税评估的作用
(一)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能力,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一种全新的管理手段与措施,对加强基础税源的监控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方面,它初步解决了以往征管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通过采集企业的资金流向、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等各种涉税信息,利用评估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客观地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填补了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后税收日常管理上存在的“相对真空”。
另一方面通过对纳税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普遍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堵塞征管漏洞,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实现浅表式服务向深层次服务的转变。
就税务机关而言,纳税评估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评估对象而言,纳税评估又是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纳税评估的开展使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更具人性化,更有人情味。
首先纳税评估给予了非故意而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对一般涉税问题免予行政处罚,避免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少缴税款却受到严厉行政处罚的可能,真正做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切身利益着想,把纳税服务的内容具体化。
同时,也减少了征纳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环节后矛盾加剧而产生冲突的可能,促进了征纳关系的融洽,创造了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其次纳税评估通过约谈等方式让评估对象对评估疑点进行说明、解释,这个过程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知识宣传、辅导的过程,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涉税业务,增强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技能,充分体现纳税服务的人性化。
再次纳税评估可以有效减少重复检查。
在实施纳税评估时,以案头评估为原则,在涉税疑点无法通过约谈说明解决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在实地调查核实中对评估对象不配合从而无法有效地排除或确认评估疑点的,在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税务检查,有效地杜绝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重复检查,减少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打扰、干预,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安心从事生产经营。
(三)有利于加强征管各环节的联系,提高税收征管的效能。
当前,征管查各环节强调相互制约的多,强调相互联系的少,相互间的协调不够紧密,往往造成各环节间的脱节,税收管理工作被弱化甚至被忽略。
如征收环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资料只进行形式性审核。
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涉税事务管理尚未制度化、系统化,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事务经常性、实质性的分析调查等日常监督管理这一影响征管质量的重要工作却相对淡化。
纳税评估工作充实了管理内容,丰富了管理手段,强化了日常基础管理,在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环节之间建立起一条联系的“纽带”,有效地弥补两者之间的脱节。
它的实施,对于加强征收、管理、稽查间的横向联系,强化部门、岗位间的工作衔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而提高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效能。
(四)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税企双方业务素质的提高。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分析出评估对象可能存在的申报纳税疑点,并要求评估对象进行解释说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的过程就是一个被动学习过程;在约谈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交换意见,分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的非故意性错误产生的原因,宣讲政策,解答疑难,是一次再学习过程。
通过经常性的纳税评估分析,可以有效地对评估对象的依法纳税状况进行及时、深入地了解,督促企业办税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时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过程中的偏差,提高纳税遵从度,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有效控制税收流失。
其次,在目前我国公民自觉纳税意识普遍不强的情况下,纳税评估的推行,使税务部门能够及时运用掌握的各种数据资料,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准确而又客观的审核、评析,对涉嫌偷逃税的税收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从而打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利用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另一方面,纳税评估工作专业性很强,对业务素质要求很高。
评估人员不仅要具有娴熟的税收业务知识,精通会计处理,懂得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够使用和获取大量的非财务信息类的生产技术信息,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事物之间的规律性和关联性,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纳税人约谈的专业技巧。
这些对税务人员的知识、能力结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促使税务干部广泛学习税收业务、财务会计、计算机应用、心理学等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纳税评估的局限性
税收征管新格局的确立,赋予了纳税评估更深的内涵和更广的外延,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纳税评估并不能解决纳税申报管理中的所有问题,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象的局限性:
未申报户不在纳税评估对象范围中,纳税评估主要是对纳税申报情况的评估,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纳税评估则无从开展;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且达到立案标准的,纳税评估环节发现后即应移送稽查,对这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详细情况由稽查环节负责调查了解。
(二)方法的局限性:
纳税评估主要通过评估指标体系的运用分析来实现对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情况的评价,若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得不够科学、维护不够及时,都可能造成纳税评估指标不完整、不合理,不能有效地查询纳税申报疑点;由于评估分析、约谈和实地调查的较高的专业性要求,可能会造成评估过程中错误排除疑点;对一些特殊的专业领域通过数据比对分析难以有效地发现问题,通过纳税评估很难找出所有的纳税申报疑点,纳税评估效果有限。
(三)环境的局限性:
纳税评估受纳税评估数据信息库内容的丰富程度以及经济环境成熟度的制约,如果没有广泛的数据信息来源或评估对象恶意做假提供虚假资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评估分析中疑点的发现和判断。
(四)结果的局限性:
纳税评估以作出纳税评估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完成纳税评估报告为终结,评估税款的催报催缴、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由其他管理环节来完成。
第二章纳税评估体系
纳税评估体系包括纳税评估的原则、类型、组织体系、方法体系、指标体系等。
本章扼要介绍纳税评估的原则、类型、组织体系、方法体系、指标体系,对评估的内容作重点介绍。
第一节纳税评估的原则与组织
一、纳税评估的原则
(一)案头评估为主原则
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税务机关内部场所进行,实行案头评估,在评估对象不接受约谈,或约谈中评估对象不予配合,对评估疑点无法解释清楚的,评估人员方可在案头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教育原则
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一种手段,主要解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故意行为不作偷税处理,采取自查自纠补缴税款的方式,只对超过法定期限补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而不处罚款,达到教育和警示的目的,而对偷税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则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非强制性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开展的一项新的管理工作,其本身不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任何新的设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因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增加任何新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不得强求评估对象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进行解释说明,即评估对象没有对评估疑点进行举证的法定义务。
对评估对象不愿意解释说明或对疑点解释不清的,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在实地调查中可根据情况采取税务检查手段。
采取税务检查手段的,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检查的手续和程序进行,不再按照纳税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纳税评估的类型
(一)纳税评估按照评估对象的多少可分为宏观评估和个案评估。
宏观评估是对某一区域、某一行业等某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的纳税评估,它是对某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整体情况作出的分析评价,主要目的是分析行业、区域整体税负,发现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对区域、行业性等税源进行预测分析。
个案评估是对某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的纳税评估,它是对个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情况作出的分析评价,主要目的是加强申报环节的管理以及为个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信用评定提供依据。
(二)纳税评估按照确定对象的方式、方法的不同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
1.日常评估
日常评估的对象是运用一定的方法,对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筛选而确定的。
它是税务机关一项经常性的连续性的日常管理活动,是一项例行的评估工作。
2.专项评估
专项评估的对象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经营行业、注册类型、经营规模、管理类型等或根据重点税源户、亏损弥补户、减免税户、零申报户等类别属性筛选确定。
专项评估是具有明确指向性和目的性的评估工作。
3.特定评估
特定评估的对象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或者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群众举报等信息确定的。
特定评估是对个别、特殊对象开展的评估工作。
总体而言,日常评估是对非特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开展的评估。
专项评估是对特定的某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开展的评估。
特定评估是对特定的个别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开展的评估。
由此可见,日常评估、专项评估、特定评估三者是面、线、点的关系。
三、纳税评估的组织体系
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要以专业化的评估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评估人员为保证,鉴于纳税评估内容广泛、专业性强、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应设置专业的组织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估范围和评估手段的确立、评估内部工作管理等事项,保证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纳税评估的岗位设置
征管部门是纳税评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纳税评估综合性制度,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考核检查等管理工作;各税种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各相关税种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建立纳税评估数学模型,提供纳税评估预警参数;计统部门负责定期测算和发布有关税收经济的宏观分析指标;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信息化支撑和技术支持。
县税务局和税务分局是纳税评估工作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其纳税评估岗位总体上可设置三个岗位:
评估管理岗、评估实施岗、评估审批岗。
(二)纳税评估的岗位职责
省、市税务局纳税评估岗位工作职责主要是指导、监督、考核县税务局、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负责评估任务的下达和纳税评估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负责对本辖区的行业性税收负担情况的评估;负责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及本地区社会涉税经济信息的采集等工作。
税务分局评估管理岗负责确定评估对象、下达评估任务,对实施岗传递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负责评估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制作纳税评估综合报告;评估实施岗负责评估分析、约谈举证、调查核实、评定处理,制作约谈举证通知书、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建议书、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编撰典型案例,并将相关资料传递管理岗审核,对评估终结后评估对象的评估资料进行归档;评估审批岗负责对移送稽查案件的审批。
县税务局纳税评估岗具有双重职能,在承担纳税评估管理职能的同时,根据需要,也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
即对本区域、同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典型调查的基础上,测算出该区域同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成本利润率、销售利润率、分税种负担率、综合税收负担率等指标的峰值、警戒值和均值,然后根据需要具体实施纳税评估。
(三)纳税评估各岗位间的协调衔接
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监控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始终,需要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因此需要明确各环节之间的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和责任,以规范各岗位间的传递和衔接,促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密切协作的循环系统。
第二节纳税评估的方法体系
纳税评估的方法很多,在不同的环节有不同的方法,此处不一列举,重点介绍确定对象和评估分析环节常用的几种方法:
一、确定对象的方法
(一)按确定对象的手段划分,可分为人工法、计算机法和人机结合法。
人工法是指由评估人员凭经验判断在众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选取评估对象,人工确定对象法多用于特定评估和专项评估中;计算机法是指由计算机根据事先确定的筛选条件选出评估对象的方法;人机结合法,就是先由计算机根据事先设定的标准和条件筛选出评估对象范围,然后再由人工确定最后的评估对象的方法。
采集外部信息,建立指标报送相关资料
体系,指导监督评估工作
的开展。
确定评估对象移送稽查案件
下达评估任务报批
审核相关资料
(二)按确定对象的方式划分,可分为纳税大户选择法、行业选择法、循环选择法、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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