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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2012-10-18 选择阅读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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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审核中常见问题
(一)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
多数为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会出现该种错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有关规定:
1、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
开立“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的专用存款账户需要存款人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存款人名称”栏应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内设机构名称”栏应为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不用填写存款人名称。
即存款人名称为“AAAAA”,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为“BB”,其“内设机构名称”栏只需填写“BB”。
《开户申请书》、《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账户名称”栏,应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
例如存款人名称为“AAAAA”,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名称为“BB”,其账户名称应为“AAAAABB”。
2、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
根据“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为体现工会组织的独立性,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的规定,开立资金性质为“工会经费”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以“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开立;不能按照“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的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存款人无需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只能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4、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项目部名称”。
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存款人名称”栏应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项目部”栏应为项目部名称,不用在“项目部”名称前填写“存款人名称”。
即存款人名称为“XXXXX”,项目部名称为“YY”,其“项目部”栏只需填写“YY”。
《开户申请书》、《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的“账户名称”栏,应为“存款人名称”+“项目部名称”。
例如存款人名称为“XXXXX”,项目部名称为“YY”,其账户名称应为“XXXXXYY”。
(二)存款人类别
1、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类别应填写“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或“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2、修改“存款人类别”。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设计要求,存款人类别是无法变更的,只能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撤销原因选择“其他”;再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才能修改存款人类别。
因此,存款人或开户银行提出修改“存款人类别”时,应在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时,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存款人不变更开户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还未撤销,存款人提出或开户银行需要变更存款人类别。
开户银行应要求存款人撤销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核准或备案的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但存款人无需撤销其在商业银行核算系统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填写撤销账户申请书,在申请书上注明“修改存款人类别”字样,同时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修改存款人类别的原因,并交回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后,撤销其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再填写“开户申请书”,以新存款人类别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成功后,存款人应及时将开户许可证提交其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完成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或备案。
(2)存款人已经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已经按照除“其他”以外的原因撤销其基本存款账户),但存款人类别需要变更。
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应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修改存款人类别的原因,并要求存款人撤销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核准或备案的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但存款人无需撤销其在商业银行核算系统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将其开户资料与修改存款人类别的书面申请一并上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后,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进行业务处理。
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成功后,存款人应及时将开户许可证提交其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完成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或备案。
(三)存款人名称变更
账户管理系统提示:
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与原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不一致。
1、原开户银行将存款人名称录入错误,并已经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核准通过。
修改方法:
由基本存款账户的新开户银行提供书面说明,虽开户资料一并上报。
2、存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单位名称的变更。
提供营业执照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通知”。
提供政府或人事部门的批文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政府或人事部门新下发的文件,同级财政部门变更账户名称的批文。
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存款人,只需提交新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如果是预算单位,还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变更账户名称的批文。
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存款人,只需提交新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四)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有误
开立国家机关、实行预算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时,证明文件种类1:
政府或人事部门的批文、事业单位登记证书;证明文件种类1编号:
政府或人事部门的批文的文号、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号。
证明文件种类2: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批复书、账户确认书或文件;证明文件种类2编号: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批复书、账户确认书或文件的编号。
如无编号请自行编号,但是要保证开户申请书填写、系统录入与批复书、账户确认书自行编号一致。
开立国家机关、实行预算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时,证明文件种类1:
政府或人事部门的批文、事业单位登记证书;证明文件种类1编号:
政府或人事部门的批文的文号、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号。
证明文件种类2: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批复书、账户确认书或文件;证明文件种类2编号: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批复书、账户确认书或文件的编号。
如无编号请自行编号,但是要保证开户申请书填写、系统录入与该批复书、账户确认书自行编号一致。
(五)账户性质无法变更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需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
账户性质是无法变更的,不存在“基本存款账户变更为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等账户性质之间的相互变更。
对于账户管理制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来讲,只有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六)行业分类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文件规定辅导存款人准确选择行业分类。
其中“T其他行业”已经更正为“T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驻我国境内的机构的活动。
由于各家金融机构印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行业分类”,“T”仍为“其他行业”,各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要提醒存款人。
(七)税务登记证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规定,存款人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开户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在集贸市场承租摊位的无字号个体工商户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其税务登记证编号应为“集贸市场的税务登记证编号+摊位号”。
(八)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食堂、党费、工会经费账户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的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均须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未取得财政部门的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批复,银行机构不得为其开立银行账户。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银管发[2002]394号)的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内部开设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及食堂、期刊、杂志经费等账户,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实行备案管理的银行存款账户,由“单位”统一填制《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
该登记表没有财政部门的签章。
(九)地区代码填写有误
1、存款人的注册地或住所地在北京的,地区代码填写100000或1000。
2、存款人的注册地或住所地在北京以外地区的,填写其注册地或住所地的地区代码应为6位,不能只填写4位。
地区代码可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在线帮助”功能进行查询。
(十)资金性质填写有误(专用存款账户填写)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资金性质按账户管理办法填写,共十五项。
(十一)有效日期填写有误(临时存款账户填写)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申请书的有效日期应根据其证明文件填写。
(十二)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信息填写有误
非法人企业、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须填写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信息。
信息必须填写齐全。
(十三)账户名称填写有误;
见“存款人名称有误”。
(十四)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填写有误;
开户银行名称要与业务章、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一致,开户银行代码应12位。
(十五)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及开户日期填写有误;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机构临时户时,开户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栏”应由人民银行填写;
2、开立专用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开户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栏,应由商业银行填写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号;
(十六)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未有双人签章;
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应有银行业务公章及两个以上经办人签章。
如为签名的,应易于辨认。
(十七)申请书、开户资料缺少单位公章、银行业务公章;
1、申请书每一联都要加盖单位公章;
2、如变更单位名称应加盖变更后单位公章;
3、申请书每一联、开户资料每一页都要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二、须补正材料及其他需要告知内容
(一)营业执照正本(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民办非企业组织登记证书正本、编制委员会批文、政府或人事部门批文等)复印件;(证明文件明确显示在有效期内或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年检)
所有登记证书正本必须提供,如果年检或证明在有效期内的标识在副本或在其他页上,也要将副本或其他页同时提供。
(二)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新版身份证应提供正、反两面)
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如为新版身份证应提供正、反两面;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应提供正、反两面。
(三)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立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批复书或确认书或备案单。
(四)缺少建筑企业档案管理手册(跨年度使用应通过建委年检)
异地建筑施工企业在京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档案管理手册,跨年度使用的应提供“年度资质监管跟踪记录摘要”(档案管理手册其中一页)。
(五)存款人工商营业执照编号变更
1、从2007年开始,工商营业执照由13位变更为15位。
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注册号变更通知”。
2、存款人变更注册地址、注册类型(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互转、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互转),注册号同样会变更,存款人只需提供新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的使用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1、存款人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时,如存款人存在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含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为存款人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随存款人提交《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银行留存联、存款人留存联)一并退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收到后,应将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打印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留存联)退给存款人。
2、存款人到新开户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由该银行向存款人提供“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格式文本,一式三联,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式八)。
存款人应根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打印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填写一式三联的清单(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存款人留存、一联上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并加盖存款人公章。
如存款人没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在清单上注明“无”字样,并加盖存款人公章。
三、账户管理系统录入需要修改的内容
(一)存款人名称重复
只有一种可能,原基本存款账户没有撤销,还属于正常状态。
系统还会提示“营业执照号不唯一、组织机构代码不唯一”。
(二)账号重复
只有一种可能,开户银行已经使用该账号,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核准或备案,与存款人、其他银行无关。
(三)待核准信息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调取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保留20天的待核准信息。
各家金融机构应通过“账户信息查询--单位存款人开户资料及账户信息”的功能查询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状态。
通过“待核准信息”无法确认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状态。
由于商业银行录入待核准信息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是不进行任何业务和逻辑校验,同一存款人的待核准信息可以录入多次,且每个字段的字符长度也可以任意录入,因此各家金融机构应注意三点:
一是如果商业银行对该存款人的待核准信息录入了两次以上,人民银行经办人员只对其中的一条信息进行操作,该存款人的其他待核准信息将保留,各家金融机构不应按照待核准信息是否存在判断该银行结算账户状态。
二是开立、变更银行结算账户需要在不同的功能菜单下录入待核准信息。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通过“待核准开立信息录入”,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应通过“待核准变更信息录入”。
三是待核准信息需要修改或删除的,应通过“待核准信息管理”功能,不需要重新录入。
(四)税务登记证
序号
存款人类别
税务登记证
1
企业法人
√
2
非法人企业
√
3
机关
×
4
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
5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
6
团级(含)以上军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
7
团级(含)以上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
8
社会团体
√
9
宗教组织
×
10
民办非企业
√
11
外地常设机构
×
12
外国驻华机构
×
13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
14
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
15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
16
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
17
其它组织
√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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