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备考知识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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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备考知识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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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备考知识三
国家公务员备考知识:
职位聘任
职位聘任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一、聘任制适用范围和方式
1.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这些职位包括领导职位,也包括非领导职位。
2.辅助性职位。
3.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实行职位聘任。
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也不实行聘任制。
4.实行聘任的职位应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聘任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本法规定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
一种是公开招聘的方法,另一种是直接选聘的方法。
二、聘任合同
(一)聘任合同的签订
签订聘任合同的主体是机关与公务员。
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聘任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的。
签订聘任合同的目标是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任合同既可以签订,也可以变更或解除。
变更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变化,如同签订新的聘任合同。
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聘任合同的履行,即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发生特殊情况导致履行合同不可能,或者会招致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损害时,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聘任合同期限
任合同采取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具体合同期限确定为几年,由公务员和机关协商确定。
聘任合同的试用期就是在订立聘任合同的时候,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
(三)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聘任争议是一种合同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予以解决是比较妥当的。
因而《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
1.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2.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人事争议仲裁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机关代表和聘任制公务员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实行仲裁庭、仲裁员制度。
3.人事争议仲裁的时限和裁决的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超过六十日,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理。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对案件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国家公务员备考知识:
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一、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一)职位类别划分
职位类别的划分,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公务员职位划分为若干类别。
划分职位类别,是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
根据本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1.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
2.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3.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4.关于法官与检察官职位。
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本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新的变化,法官和检察官也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
(二)职位类别的增设
对于条件成熟,并且管理确实需要的职位,国务院可以规定增设除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
二、品位分类
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品位分类,也即按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
品位分类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把它与公务员的官等紧密地结合起来。
(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16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
(二)职务层次
1.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
根据本法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层次的设置。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
(三)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所谓职务序列,包括职务的层次和职务的级别。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国家公务员备考知识:
公务员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是依法履行公职。
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
(2)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
(3)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
二、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4条规定: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
三、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
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
一是法规、政策公开,二是行政行为公开。
(二)平等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务员管理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体现和反映。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即在公务员的录用、公开选拔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引入竞争机制。
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在报考者之间、公务员之间展开竞争,实行优胜劣汰,优升劣降,好中选优,以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公务员队伍保持生机和活力,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率。
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择优,而择优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竞争。
竞争择优是公开平等的目的和必然结果。
(四)法治的原则
即公务员管理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四、监督与激励并重原则
(一)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无论是从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需要,还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工作作风问题,都需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
(二)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
在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同时,还应当对公务员给予激励保障。
五、公务员任用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它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核心内容。
(二)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
注重工作实绩是功绩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也就是以公务员工作实绩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六、分类管理原则
我国公务员法既按职位进行了分类,也按品位(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
关于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将在下一章详细介绍。
国家公务员备考知识:
公务员的培训
一、公务员培训的依据、方式和机构
1.分级分类培训
公务员培训的方式是分级分类进行。
分级培训就是根据每个公务员不同的级别,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
分类培训就是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提高公务员素质是进行公务员培训的出发点。
2.培训的机构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
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二、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和要求
公务员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对后备干部的培训。
其中,职前培训就是初任培训。
在职培训分为三类:
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1.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但尚未正式任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内进行,一般采取集中培训和工作实习两种形式。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
2.任职培训。
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在职公务员。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有特殊情况的,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任职,但必须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3.专门业务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国家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专项工作是指因国家和政府某些工作的需要,从政府机关临时抽调公务员进行的工作,如人口普查、执法检查、经济普查等。
4.更新知识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国家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公务员进行的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再教育和再训练,是我国公务员培训中最常规的一种,其对象包括全体在职公务员,以脱产培训为主。
5.对后备领导人员有计划地加强培训。
三、公务员培训管理
1.培训登记管理制度。
对培训进行登记管理,对公务员个人而言,就是要把公务员每次培训的时间、内容、表现、成绩登记在册,放入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内容及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防止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敷衍了事,随意应付。
2.培训情况评估与使用。
首先是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也是任职、晋升条件本身的要求。
国家公务员备考知识:
职务升降
一、公务员晋升职务
1.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经历。
晋升职务的公务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二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是符合任职回避规定;四是符合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
所谓的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职务的高低由低向高,一级一级晋升。
但是,对于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这是公务员晋升职务制度中的一种例外情况。
但是,公务员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必须执行比一般晋升职务更加严格的程序,越级晋升的,有的须经任免机关的上一级同意,有的须经同级党委或政府的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程序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主要包括几下几个环节: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4.公务员选拔制度中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
(1)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级别限制在厅局级以下。
(2)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的对象既包括领导职务公务员,还包括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其中也包括机关领导人员。
(3)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二、降职
《公务员法》第47条规定: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一,降低的职务层次不能超过一个;第二,不宜将领导职务改任为同级的非领导职务的方法代替降职,如将公务员由正处长改任为调研员;第三,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被降职的公务员有权进行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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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制度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一、公务员职务任用方式
公务员的任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行政职务。
公务员身份的取得是使某人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
所谓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
所谓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下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
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
任期制应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一个人一次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要有一定的期限,二是一个人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的次数要有限制。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任期制主要适用于选任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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