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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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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此时工商行政部门是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那此时,工商行政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是什么呢?
具体包括了哪些内容?
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六)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七)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十)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十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十二)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十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十四)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十五)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六)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以上就是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的具体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往往针对的是一些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
而具体的违法行为不同,那么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能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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