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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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三章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批复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七章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八章附则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管理,提高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现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部本级、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水利项目的管理,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水利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和各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项目。
第五条水利项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分工协作,分别实施管理。
第六条水利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是水利项目核算管理和实施的基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工作。
水利项目经费,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完成。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级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等。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有所属预算单位并与其有直接预算下达关系的单位,项目单位是指无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基层预算单位。
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本级项目视为项目单位管理。
第八条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对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级及所属单位水利项目管理办法、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定额。
审核汇总批复所属单位项目预算。
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单位水利项目实施和财务管理。
组织对本级和所属单位水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评审、验收等。
第九条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和执行项目预算,具体管理和实施项目,主要有:
完善项目管理各项内部制度,合理确定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在项目管理各阶段的职责。
按照规定要求储备项目,对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负责。
编制项目预算,对项目预算负责。
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执行过程和结果负责。
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责等。
第十条项目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财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方面的工作。
具体包括: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单位项目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建立和管理单位项目库。
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投资方向及本单位工作重点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组织编制本级项目预算,提出项目申报排序建议。
根据财经法规办理项目资金申请和核算,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或参加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考评等。
(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分工,对项目进行业务管理,具体是:
负责制定本单位专项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工作标准。
搜集基础业务资料,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储备项目。
协助编制项目预算,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项目预算的执行;参与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承担项目任务,应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具体负责,其职责是:
制定项目实施过程各项控制制度,并组织落实。
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成员。
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保证项目的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并对项目支出负责。
提交项目成果或工作报告,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申请验收。
配合上级部门审计、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予以解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社会发展和水利事业的发展方向。
(三)符合水利行业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符合单位发展规划和单项事业规划,纳入单位中心工作或为单位中心工作服务。
(四)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与本部门有效行使职能、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或改善单位办公生活环境密切相关。
(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内部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新项目建议,经商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同意,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重大项目的立项应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必要时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于同意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明确项目预期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条件、项目工作内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项目进度、经费需求等进行充分论证,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也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测算应以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开支标准、定额为依据,根据项目的工作内容,逐项测算所需的费用,形成项目总体预算。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测算的内容范围包括项目实施需要的物料消耗费用、设备费、考察培训费、业务组织费、外部协作费、其他费用等。
物料消耗费用包括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
设备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购置租用的仪器、设备、工器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运行维护费用。
考察培训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的国内外考察培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业务组织费包括项目发生的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资料费和检查审计费等。
外部协作费指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协作完成,而需支付的费用。
其它费用指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或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应视同新增项目。
第十九条各单位均应设立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具备储备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进入单位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项目库可设“备选项目库”、“上报财政项目库”和“已立项项目库”等子库。
(一)单位当年新增项目及上年度未能进入“一上”申报的项目,均进入“备选项目库”。
(二)经研究、筛选纳入“一上”申报财政资金预算的项目,由“备选项目库”转至“上报财政项目库”。
(三)进入“二上”申报的项目,由“上报财政项目库”转至“已立项项目库”;剩余项目归还入“备选项目库”,“上报财政项目库”清零。
(四)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延续项目在项目执行年限内的以后年度申报项目预算“一上”时,根据“已立项项目库”,重新调整后,与当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当年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根据轻重缓急排序。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项目库的更新和维护,新增项目随时进入项目库。
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都应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
第四章项目预算申报与批复
第二十三条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按“两上两下”的程序执行。
(一)项目预算“一上”阶段,各单位应按项目的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向上级主管单位申报。
(二)项目预算“二上”阶段,对项目预算控制数与“一上”项目申报数不一致的项目,各单位应调整项目实施方案,重编项目申报文本,并向上级主管单位申报项目预算。
(三)预算批复后,如上级下达的项目预算数与原申报数不一致时,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四)申报项目预算时,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本。
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延续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
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只能申报项目当年经费,不得跨年申请。
跨年度支出项目只能申请当年需要完成的项目内容,应由以后年度安排实施的项目内容不得在本年申请。
第二十七条项目预算上报前应对项目进行排序,水利项目中的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在项目预算中优先排序。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申报项目支出预算,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前,应进行全面的内部审核和重点复核,重点复核的内容包括:
项目预算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项目目标、工作内容描述的准确性,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一条对于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各级主管单位要认真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项目预算是否合理,项目支出是否符合相应经费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标准;项目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项目的工作内容是否合理、有无超标现象;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实际并按照规范要求设计;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实施方案有无明显漏洞或不合理;项目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组织实施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对于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或专业技术复杂的新增项目,水利部直属二级预算单位应组织评审。
二级预算单位可以授权所属单位组织项目评审,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水利项目评审可以就单个项目评审,也可以对所有项目集中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水利部直属二级预算单位应建立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可以独立建立,也可以依托相关业务部门已经建立的专家库。
评审专家可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评审组织单位直接确定。
第三十四条对水利项目的评审由评审专家组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五条评审的内容包括:
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预算支出的合理性,项目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第三十六条项目评审必须出具同意或不同意项目申报的明确意见。
对于专家出具不同意申报意见的项目,不得上报水利部。
第三十七条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应在部门预算中单独申请。
第三十八条在项目预算申报过程中,主管单位可以对内容相同的项目,打捆申报。
批复时按照谁打捆,谁拆捆,并负监管责任的原则逐级分解,分解过程中原则上以原申报预算为依据,不得重新调整。
第三十九条对于项目预算各主管单位必须以上级批复的预算和项目单位上报预算为基础,逐级分解下达到基层预算单位。
第五章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应依据预算批复的工作内容,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减。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变更、终止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明确单位内部职责分工,加强对水利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保证项目按照预算,保质、保量完成。
第四十二条项目中的工作内容需要委托外单位实施的,应择优选择受托单位,并通过合同、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内容、工作量及费用金额等。
但对于有上、下级预算隶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以合同、协议名义转拨项目预算经费。
第四十三条项目采购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采购行为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对于自身承担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预算申报文件规定的人员条件组织项目组(课题组),项目组成员必须全部到位。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项目组成员对所要进行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对项目目标有准确的把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总体目标作具体分解,明确项目组每一个成员的责任和具体工作目标,并通过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加以保证。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不断修正项目执行偏差,保证项目按照项目目标确定的方向有序开展。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各个阶段目标完成后组织内部验收或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组内部确定专人管理项目资金的结算报销工作。
第四十五条水利项目经费应按照项目分别核算,专款专用,不同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四十六条项目的开支内容必须以项目预算为准,各单位必须按照预算支出明细控制开支,项目预算明细中没有的内容不得列支。
项目经费的开支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经费的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十七条项目经费报销和结算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审查,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
对外支付合同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以下项目经费的支付:
(一)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事项;
(二)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三)不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的支出事项;
(四)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五)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十九条水利项目形成的年度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批管理。
各单位应随部门“一上”预算逐级上报项目结余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经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动用。
(二)对项目当年已经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核备案制度。
各单位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允许在未支用的情况下连续两年结转。
(四)预算年度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五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应妥善保管,及时交付。
第六章项目总结验收及项目成果管理
第五十一条水利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整理项目资料,总结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具备条件的,应提交项目成果,提出验收申请,对符合验收条件的有权部门应及时验收。
第五十二条水利项目验收内容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验收。
验收要以批准的项目预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评审资料、财务资料、项目实施纪录、管理纪录等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水利项目验收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同级财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也可以授权项目单位主持。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均应建立项目成果库。
项目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将项目成果,连同项目管理报告、实施报告整理进入项目成果库。
项目成果应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在项目单位内部公布。
第五十五条项目财务和业务档案应按照要求分别归档。
第五十六条项目单位要注重项目成果的推广使用与转化,扩大成果使用范围,提高成果应用率。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五十七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以保证项目按照预算全面完成。
第五十八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五十九条主管单位要对下级单位项目完成的工作内容、质量、进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经费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第六十条水利项目应按照财政部要求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绩效考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水利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十一条水利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由水利部财务经济司统一领导,各级主管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绩效考评的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家确定的施政方针、政策;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规范;单位职责;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绩效目标;部门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和预算批复文件;单位项目预算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单位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绩效目标是否完成、完成的质量和及时性;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部门为完成绩效目标财务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十四条项目考评结果是水利部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教训,完善项目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财务经济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的和意义
二、已有工作基础
说明已开展或完成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一些工作或成果。
三、国内外研究进展
四、项目目标
说明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本项目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和阶段目标。
五、项目内容
要详细说明本项目的范围、具体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等。
六、技术路线
要说明完成项目工作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七、预期成果
除了需要提交的报告和专题报告外,所有外委合同需提交的成果也要一并列入预期成果。
八、项目工作进度安排
要详细说明各阶段工作安排的时间和项目完成的时间。
九、实施组织形式
要详细说明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和各自分工的主要内容。
要明确承担单位主管该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人员、特聘专家等(见下表)。
XXX项目(课题)组成员表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学历
备注
十、项目实施预算表(见下表)
项目实施预算表
项目单位:
日期:
单位:
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立项时间:
预算批复金额:
序列
支出类型
备注
1
物料消耗费
本项目需聘请专家_____人/次,咨询费预计_____万元
本项目需外聘工作人员_____人/次,劳务费预计______万元
……
2
设备费
品目
数量
预计金额
3
考察培训费
本项目需组织______人/次调研国内考察,预计支付_____万元
本项目需组织______人/次调研国外考察,预计支付_____万元
4
业务组织费
①办公费:
预计本项目需支付办公费_____万元
②交通费:
预计本项目需支付交通费_____万元
③差旅费:
预计本项目需支付差旅费_____万元
④会议费:
预计本项目需支付会议费_____万元
⑤通讯费:
预计本项目需支付通讯费_____万元
⑥……
5
外部协作费
预计支付______万元
6
其他费用
①预计支付费用_______万元
②预计支付费用_______万元
③预计支付费用_______万元
④预计支付费用_______万元
项目负责人签章:
日期:
主管领导审批:
日期: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说明
近年来,随着预算改革的深入,水利项目预算管理水平显著提高,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各单位水利项目管理中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加强水利项目的管理,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制定细则的背景
随着部门预算管理不断规范,水利项目预算在整个部门预算中所占比重日益加大,加强水利项目的管理成为提高水利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环节。
同时,通过几年来不断的探索,水利部门在项目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对这些经验加以总结提炼,并在整个系统中推广,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操作程序,不仅可能也非常必要。
二、制定《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的必要性
制定《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必要性,可归结为:
一是具体执行国家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需要。
是对国家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水利实际情况的具体化,是水利部门适应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要求,规范预算项目管理的需要;二是水利行业加强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保障水利资金的安全效益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水利的投入,同时,也加大了对资金管理监督的力度,对预算管理要求也更加规范、具体。
按照预算管理法规的规定与要求,明确预算的严肃性、法制性,保障预算资金安全、有效地管理使用和行业内部监督,是保证水利资金安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三是加强预算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办法,严格单位的预算管理是解决当前各单位预算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预算约束不严等问题的有效手段。
当前,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正处于建立和完善阶段,各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一些财务人员在政策水平、业务水平以及实际工作经验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制定一个比较系统、规范的预算项目管理细则,对预算的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等各环节的工作、程序以及方法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各单位预算项目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制定《细则》的原则和思路
总的原则是:
按照《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的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的特点和各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预算资金的安排与使用,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具体为:
一是遵循财政法规的统一规定。
《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的规定是我们进行预算管理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
《细则》的制定紧紧围绕国家有关规定,不脱离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细则》的制定上,侧重于程序上的完善,通过完善项目管理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和控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项目资金效益。
二是体现水利预算单位的特殊管理要求。
比如:
水利多级的管理体制,预算管理级次多、环节多,加大了预算管理和监督的难度;此外,通过几年来的部门预算改革实践,我们逐步认识和理解改革政策的深层次的内容,各单位积极探索出的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把它总结提炼形成针对性强的管理措施。
三是可操作性。
《细则》力求具体详细,便于操作,按照预算项目管理的工作程序,对各项目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预算项目管理职责、预算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步骤、方法与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能执行的或者做不到的不纳入《细则》。
对《细则》未作过细规定的方面,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细则》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对水利项目实施科学有效的细化管理。
四是《细则》应体现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管理财政资金。
预算项目管理是一项法制性、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要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明确水利项目管理的职责和工作权限是进行正常预算管理必须的条件和工作环境,因此,要对水利项目管理的职责和工作的权限进行明确。
重视项目实施过程的内部控制,规范操作程序,从管理环节上堵塞漏洞,减少问题的发生,凝聚单位各方面管理力量共同管好用好项目资金,适当降低财务人员在项目管理方面的责任,减少项目管理风险。
四、有关章节说明
(一)总则
明确本《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强调水利项目的管理原则。
1.第一条说明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细则适用的单位范围。
2.第三条规定了项目范围为行政事业类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和各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项目。
具体包括:
用水利支出、科学支出、行政管理费、外交外事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等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
这里其他类项目主要包括:
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3.第四条到第六条规定了项目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分级管理。
(二)项目组织管理
规范和加强水利项目管理,必须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组织体系。
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有利于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参与项目管理。
1.第七条明确项目管理单位和部门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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