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文运宪法整理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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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文运宪法整理精编
2006宪法解释体制;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公民的监督权
2007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
2008公民和人民的区别平等权、批评建议
2009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村委会、基层群众自治
2010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和意义;隐私权、人格尊严
2011现行宪法的修改制度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2012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违宪审查
2013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公民基本原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法律保留
2014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2015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受教育权、法律审查
2016公民人身自由人大代表的权利
2017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
2018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村委会与村民会议的关系
2010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概念和特点;人大代表的权利;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和完善
2011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征;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罢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涵
2012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人大代表的选举;言论自由
2013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人大代表的选举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2014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批评建议权、人身自由权;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2015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内容;地方政府部门编制、行政区域变更程序;宪法平等保护与合理差别
2016宪法的发展趋势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权;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以及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2017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批评建议权、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2018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宪法关于公检法三者关系的规定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1、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征(2011年法学简答题)
1、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表现在宪法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以及各种政治参与主体诸如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种政治力量和公民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界限。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是其他部门法律规范的最高依据。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
2、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a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宪法确立的目的就是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
b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是宪法文本中最为主要的部分,而且
从两者之间的关系看,对国家权力的规制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c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宪法是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对于其他一般法律中对公民的法
律权利的设计和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作为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表现在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民主施政规则。
a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表现为宪法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
b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表现为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为民主施政构建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c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表现为它具体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确认各阶级的政治地位,首先表现在宪法是在社会政治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本阶级的斗争成果、巩固本阶级已经取得的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还表现在宪法的内容和形式要受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这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
2、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2019考试分析增修)
依宪治国的含义: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民族的共同意
志和根本利益。
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是:
(1)宪法与依宪治国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效力。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2)唯有依宪治国,方能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量,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宪执政基本方式,使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才能使宪法成为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3)依宪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做主。
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依宪治国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依宪治国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也是宪法实现的最终结果。
3、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1)宪法并不是随着法的出现而产生的。
(2)宪法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政治历史条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3)宪法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4)宪法是资产阶级政治发展要求的必然结果。
(5)宪法是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民主宪政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4、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2016法学简答题)
(1)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
(2)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设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3)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各国普遍认为,必须建立完善违宪审查的机构与制度,行使违宪审查的职能,保障宪法的实施。
(4)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
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
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明显。
5、1982年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1、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2、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1)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省级以上人大设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2)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国家主席的职权;
(3)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党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
(4)实行了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
(5)规定了国家领导人员的任期限任制,废除了终身制;
(6)体现了精简国家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3、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确认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一系列民主原则,如党政分开、任期限任制等;
(3)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4、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为实现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统一,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行使国家主权,宪法从实际出发,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了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健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限,加强了对自治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6、宪法的基本原则(2016法学分析题)
(1)人民主权原则。
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它所要解决的是权力来源与国家合法性问题。
(2)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
(3)法治原则。
在宪政之下,立法部门、行政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的行为都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作为政府行
使权力的根据与界限。
法治原则的内容包括宪法优位、法律保留、司法独立。
(4)权力制衡原则。
权力制衡原则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了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了国家权力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7、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
作为宪政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一般来说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1)宪法优位。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律必须受宪法的约束。
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而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这就是宪法优位。
为了确保一个国家法制的统一,宪法优位还进一步要求在行政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上要遵循法律优位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或其他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作出。
(2)法律保留。
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司法独立。
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或压迫,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8、权力制衡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权力统一行使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
(1)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意味着国家的不得干涉和予以保护的义务。
此外,宪法还明确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和检举的权利。
(3)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制约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9、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哪几类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10、宪法规范的特点
(1)内容的政治性。
宪法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是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最主要的特点。
(2)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由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决定的。
(3)立法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表现为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的这一特点是与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相联系的。
(4)实施的多层次性。
大部分的宪法规范的实现不可能是直接的一次性调整具体社会政治事项和个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宪法秩序。
11、宪法规范的类型
(1)组织权限规范。
宪法中用大部分的条文去处理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者至少规定其原则。
(2)权利义务规范。
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宪法基础。
(3)宪法委托规范。
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也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赋予人民任何主观权利。
广义的宪法委托规范包含宪法中所有的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一般仅限于狭义的对立法机关为立法委托。
(4)宪法指示规范。
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和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其规范对象,行为也不以立法机关为限,公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履行宪法指示的具体方式和先后顺序。
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
第二章宪法的变迁
12、制宪机关与宪法的起草机关的主要区别
(1)制宪机关是行使宪法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宪法的起草机关是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是一种常设的机构,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具有临时性,一旦宪法的起草任务完成就宣告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和通过宪法,宪法的起草机关则没有此权。
(4)制宪机关是经过选举产生,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往往是经过任命的方法产生。
13、宪法解释的体制: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和补充。
宪法解释的体制大体有:
(1)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立法机关同时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
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
我国1978年宪法首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2)司法机关解释体制。
司法机关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此制度源自美国。
(3)专门机关解释体制。
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专门授权成立的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一种制度。
专门机关解释体制。
专门机关的种类很多,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
这一制度源自奥地利。
(4)此外,在各国的实践中还有其他不成文的宪法解释,有的具有约束力;有的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却具有很大的影响。
14、中国宪法的修改制度(2011年简答题、2017年非法学分析题)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前面几部宪法采用全面修改的方式,1982年宪法生效以后,采用部分修改的方式。
现行宪法经过了五次修改,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
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
(2)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即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3)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4)从现行宪法的修改来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15、违宪审查模式:
违宪审查制度是由特定的机关对立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里的立法行为不仅包括制定法律的行为,还应该包括制定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1)普通法院模式。
最早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是美国。
(2)专门机关模式。
如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法院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宪法法院是一种专门机关,体现了司法性与专门性相结合的特点,宪法法院模式体现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相对而言,是一种较合理的制度设计。
(3)立法机关模式。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他的机关无权进行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只能由立法机关自己来审查。
立法机关模式在实践中虽然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局限性也相当明显,最突出的表现是不能体现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性和裁判过程的司法性,特别是无法解决自身监督自身立法的问题。
16、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2010法学分析论述题)
宪法监督制度是由特定机关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反映了我国的宪政理念。
按照宪法的规定,其主要内容表现在下列方面:
1、违宪审查的依据。
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
2、违宪审查的机关。
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具体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查相关领域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3、违宪审查的程序。
(1)审查要求。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审查建议。
上述五大机构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前述法律规范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主动审查。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违宪审查的结果。
(1)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问题法律规范修改或废止的,审查终止。
(2)制定机关不修改的。
有权机关可以改变或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律规范。
17、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2010法学分析论述题)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在具体的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完善该项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
(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具体审查相关立法的合宪性的职责。
但全国人大设有九个专门委员会,这导致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过于分散。
(2)就违宪审查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违宪审查,而对法律、规章等法律形式如何进行违宪审查缺乏明确的规定。
(3)关于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审理程序和审理结果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抽象。
各界在这个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在具体模式上,可以设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专职行使,宪法监督的职责。
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
18、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致性
(1)工人阶级掌握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3)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是一样的。
(4)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承担相同的国家职能。
19、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1)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工人阶级是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革命性,在革命的过程中应该成为领导阶级。
(2)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
工人阶级要夺取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政权,必须依靠农民阶级,没有农民阶级的支持,一切革命都是难以获得成功的。
革命的实践己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3)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
我国现阶段的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都是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人民民主专政不同于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特点就在于人民民主专政有一个广泛的统一战线作为它的政治基础。
20、爱国统一战线的特点
现阶段我国的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
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这一新时期统一战线有如下特点:
(1)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
(2)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
(3)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4)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
(5)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21、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含义及特点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在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种新型的、为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民主的政治文明,同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中存在的政治文明相比较,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优越性和时代特点。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
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党内的民主对于带动人民民主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发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动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
(3)坚持依宪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政治文明在法律的层面上就是宪政文明,宪政是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状态,是一种良好的秩序。
2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是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2)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的是一院制;(4)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5)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补充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书p375
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保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4、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最主要是明确党的职能与国家的职能的界限,杜绝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
(2)进一步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宪政体制。
(3)进一步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4)进一步规范权力运用的具体程序。
25、选举制度的概念及功能
选举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功能有:
(1)选举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同意,人民经由选举的方式进行合法性的授权,经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因此而获得了治理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性基础。
(2)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公民一词的核心内涵就包括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
用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相关政见、立场和见解所持有的态度。
(3)选举是公民自我治理的保障。
当政权面临选举压力的时候,它必然更容易回应民众的要求,而不是领导的偏好;另外,它也更容易成为责任政府。
如果它不向人民负责,那么,执政者就不可能获得下一轮选举的胜利。
26、选举的基本原则(2018年非法学简答题)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
一是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
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
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4)差额选举的原则。
所谓差额选举,则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5)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与记名投票相对应,是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
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27、选举的程序(2012年、2013年法学分析题)
选举的程序是实行选举的方法和步骤,主要包括:
(1)划分选区。
选区是指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
(2)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选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能否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具体操作中,采用“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的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是最后的决定。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是选举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着能否选出合格的代表。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于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在间接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后,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选举。
在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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