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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后题
经济法
法学一班
姜沛青
经济法课后题整理:
第一章经济法的基本问题与调整目标
1.论述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矛盾?
(1)基本问题:
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是市场经济阶段,即进入垄断阶段以后,随之出现的市场缺陷与市场障碍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经济法的基本问题。
经济法的基本问题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市场缺陷的问题,一类是市场障碍的问题。
市场缺陷进而导致产业失衡(由于市场主体具有逐利性),进而导致经济结构失衡,进而使总量失衡、经济运行失衡,进而需要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此时个人逐利且无能为力,只能靠国家力量,国家授权,政府依法进行宏观调控,从而产生宏观调控法。
市场障碍引起的三大问题(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经济运行风险),进而需要进行市场规制,由此国家进行规制(有规定管理,有法律制约)。
(2)基本矛盾:
市场缺陷导致一方面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个人欲望与公共欲望发生矛盾,从而产生障碍:
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间的障碍。
因此,经济法的基本矛盾为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
2.简述经济法的含义与调整对象?
(1)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为了克服市场缺陷和市场障碍,在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的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
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关系以及微观市场规制。
包括四个方面的关系: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国民经济计划关系、产业政策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价格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准入和退出关系、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规制关系、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关系、消费者权益维护关系、风险的防范与危机的处理关系、违规处罚(监督管理关系)。
3.论述经济法调整目标确立标准?
经济法的调整目标确立标准分为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开放性(包容性)标准。
(1)从独特性标准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应是独特地,追求节约优先,兼顾公平。
所以,确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应当考虑经济法领域所特有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考虑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这样确立的经济法调整目标才具有独特性。
(2)从普遍性标准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应当能够普遍存在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由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所针对的经济法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而诸如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公平和效率的矛盾,以及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是经济法的各个部门都共同存在的,因而对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都是适用的。
(3)从开放性的标准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应当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或称包容性。
所有的部门法均不能脱离其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目标,不仅能够包容经济法的现实立法上的目标,而且能够包容经济法的未来发展目标,从而具有开放性。
4.简述经济法调整目标主要内容?
所谓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5.试分析经济法调整目标?
(1)在横向上,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个是经济目标,这是经济法调整力图产生直接效应的根本方面,保障经济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一个是社会目标,这是经济法调整意欲产生间接影响的重要方面,保障社会公益、基本人权。
(2)在纵向上,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层层递进的,可以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两个层面,这也是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双重性”的体现。
经济法调整的基本目标,是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保障各类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缓解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冲突,兼顾效率和公平;才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
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经济法调整的最高目标,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3)若将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分为上述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则经济目标更为直接,若将其分为基本目标与最高目标,则基本目标更为基础。
在经济法的具体立法上,在立法宗旨中所要体现的,一般主要是经济目标和基本目标,它们对于现实的立法和执法活动很重要。
第二章调整范围与体系构造
1.简述经济法体系结构?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
(1)宏观调控法:
计划法、产业政策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价格调控法、储备调控法
(2)市场规制法:
市场准入、准出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风险防范与危机处理法、监督管理法
2.简述法律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法律体系是由(由计划调控法、产业调控法、财政法调控法、税收调控法、金融调控法组成的)宏观调控法和(由准入与退出规制法、产品质量规制法、竞争秩序规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法、风险防范规制法的)市场规制法组成的“二元结构”体系。
3.简述法规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的法规体系是由经济法总则、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三大部分组成。
宏观调控法是由计划法、产业调控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组成的;市场规制法又是由准入与准出法、产品质量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风险防范法组成的。
4.简述法学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的法学体系是由总论、宏观调控法学、市场规制法学组成的法学学科体系。
第三章主体特征与外部结构
1.简述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首要特征)
2.现代性
3.协调性与兼顾性
4.经济规制性
2.论述经济法的经济性、现代性、协调性与兼顾性以及规制性的特点?
经济性的特点:
(1)从宏观语义上看,经济法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它是“经济”之法。
古代:
经邦济世,经国济民;现代:
节约整个生产流通过程和产生的生产关系。
(2)这是由经济法的作用领域所决定的
.经济法调整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
.反映客观经济规律
.经济法往往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经济法所运用的手段往往是综合性的手段
现代性的特点:
(1)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a.经济法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和多元社会
b.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多元化和抽象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赖与互动”的强化,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公益保护的虚化,使得市场所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
(2)精神追求的现代性
经济法追求效率与公平的兼顾,追求双赢。
(3)判断建构的现代性
体现:
1.制度形成的现代性:
政策、推广、成熟、法律
2.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极强的“自足性”:
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集于一身
3.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
政府积极执法
经济法制度的“可操作性”、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协调性和兼顾性的特点:
1.这是由经济法的调整目标与价值追求决定的
2.经济法协调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
规制性的特点:
规制:
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的制约
所谓规制性,即在调整的目标和调整的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两者相结合的特性。
(运用综合手段调控经济运行)
A.这是由其调整手段和调整方法决定的
B.包括积极鼓励、促进与消极限制、禁止两个方面
3.论述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
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
民商法: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2)保护法益不同:
经济法:
私益、公益(增量利益)
民商法:
私益(存量利益)
(3)价值取向和调整宗旨:
经济法:
效率、公平
民商法:
自由、平等
(4)立法的理论假设:
经济法:
所有经济人都是理性有限的
民商法:
立法的什么都是好的
(5)两者的法域:
经济法:
公法法域
民商法:
私法法域
联系:
经济法以民商法为基础,民商法以经济法为条件。
(1)经济法以民商法为基础:
1.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
2.整个民商法是对经济生活直接的记载与表述
3.体现了人类进步的理念:
独立、自由、平等
(2)民商法以经济法为条件:
1.经济法是矫正型法律,民商法的基础需经济法的奠定与维持
2.民商法奉行丛林法则“优胜劣汰”,经济法奉行生态法则“实现共赢与平衡”
3.民商法微观自治法,经济法从宏观上保护,整体上使其趋于平稳,减少动荡。
4.丛林法则“优胜劣汰”形成抑制竞争,经济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维持经济秩序。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区别:
(1)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
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行政法:
行政管理过程中控制行政权
(2)保护的法益:
经济法:
公益行政法:
控制行政相对人
(3)国家权力性质:
权力性质:
经济法:
经济权力行政法:
政治权力
权力结构:
经济法:
决策权、协调权、引导权、诱导权、监督权
行政法:
命令权
(4)结构:
经济法:
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
行政法:
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联系:
(1)主体的相互交叉——经济法主体与行政法主体现实载体重合、称谓不同。
经济法包括调整主体和受制主体,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2)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相互服务——政治命令与经济政策
(3)经济法的运行要借用国家政权的结构和形式(由经济法产生根本条件决定)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区别:
(1)调整对象:
经济法:
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社会法:
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环境保护关系
(2)国家调制范围不同:
经济法:
运用国家强制力
社会法:
进行鼓励,运用国家外力
(3)调整宗旨、价值追求不同:
经济法:
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注重效率、兼顾公平)
社会法:
追求人权、保障基本人权、保障社会安全、社会公平(注重
公平、兼顾效率)
(4)调制手段不同:
经济法:
综合的、动态的
社会法:
单一的、确定的
联系:
(1)两者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2)两者皆以一方主体为国家,都以国家调制为依托
(3)两者都属于公法领域
第四章经济法的价值与基本原则
1.简述经济法价值内涵?
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从内在的客观功用的可贵性以及外在评价。
2.论述经济法价值体现?
(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经济法的内在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由于其具有制度或规范中涉及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方面的政策或手段,因而,它也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
(2)外在主观评判价值:
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反馈、交流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和价值追求。
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人类的较为普遍的价值追求,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评价法律价值的标准。
3.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内涵及确立标准?
内涵:
贯穿经济法始终的规则和原则
确立标准:
(1)高度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
(2)普遍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
(3)独特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
4.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
(1)调制绩效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称成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
(2)调整适度原则
调整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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