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人员上岗考试资料法人类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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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人员上岗考试资料法人类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农银发[2006]2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为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或临时性流动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使用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单笔或分笔发放、贷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借款人可根据需要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六条 各级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七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
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对低风险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公开统一授信项下、可循环使用信用项下、国际贸易融资额度项下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等,若相关制度办法对业务流程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八条 农业银行所有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业务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经农业银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的信贷政策;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低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五)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六)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八)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九)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十)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十一)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属总行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无主观恶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合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人除需满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农业银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
(二)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预计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与农业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除需满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农业银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
(二)居行业排名前列,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预计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与农业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若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申请人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由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客户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客户向农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使用方式、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除借款申请书外,经营行还应收集客户以下基本资料:
(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有效的年检证明;
(二)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及近二年的完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三)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四)人民银行核发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五)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
(六)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表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农业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且农业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七)印鉴卡、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签字式样;
(八)采取担保方式的,还应提供担保相关资料;
(九)生产经营计划或购销合同等反映客户资金需求的凭证、资料,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十)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说明;
(十一)其他资料。
非初次申请信用的客户,农业银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
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客户部门应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整体情况、贷款需求及用途、担保情况、贷款风险与效益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分析与判断。
流动资金贷款应重点调查分析流动资金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分析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计划相匹配、是否与其正常生产经营周期所需资金相配套、是否过度依赖负债性资金,负债是否超出企业的合理承受能力,是否有盲目扩大生产规模或盲目多元化投资的倾向;是否存在申请人将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等长期投资、挪用于股票、期货投资或转移至关联企业的可能;调查客户长、短期偿债能力,特别是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情况,分析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借款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借款人在行业中所处位次;借款人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借款人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性;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的稳定性;中长期现金流量充足性和稳定性;借款人管理层的稳定性及关键管理人员的品行。
第十六条 调查完成后,客户部门按规定填制《流动资金贷款调查表》(格式见附件1-2),撰写调查报告。
对拟同意办理的业务,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在《流动资金贷款调查表》和调查报告上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对拟不同意办理的业务,报行长或主管行长批准后,终止信贷运作程序。
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原因;
(二)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分析,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率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三)客户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农业银行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
(四)客户所处行业状况、区域状况、信用状况及客户产品、技术、市场、竞争力分析、主要管理人员的品行状况分析;
(五)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分析;
(六)贷款需求的必要性及时效性描述,包括客户对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的时间要求、购销合同等反映客户资金需求的凭证的有效期等内容;
(七)担保情况,对由外部中介机构评估的抵(质)押物价值,调查报告应载明客户部门对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明确判断意见及是否需要做出相应修正;
(八)信贷风险评价(含贷款五级预分类);
(九)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十)结论。
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五级预分类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及管理要求等;
(十一)调查经办人与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第四章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依据贷款调查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信息进行贷款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贷款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完整以及调查和其他内部运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贷款的合规性,主要包括用信主体是否合规、贷款用途是否合规、用信主体是否按章程要求提供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等;
(三)借款人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情况;
(四)贷款的安全性及效益性,主要包括贷款的核心风险点及防范措施是否揭示充分,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能否合理覆盖风险;
(五)贷款期限及还款方案,主要包括贷款期限设定是否合理,还款是否能落实合理充足的预期现金流入;
(六)担保能力。
对拟采取信用方式的应审查是否满足农业银行所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对拟采取保证担保的应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保证的合法性;对拟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应审查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方便执行,是否容易变现。
第十九条 有权审批行信贷审查人员对调查内容有异议的,经主管行长批准后,可以到客户实地核查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提交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审查工作完成后,审查人员按规定填制《流动资金贷款审查表》(格式见附件1-3),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客户基本情况;
(二)客户在各金融机构的信用情况;
(三)客户经营管理、财务情况和市场评价;
(四)对具体贷款业务的分析评价,包括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等以及贷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资金落实情况等;
(五)担保分析,包括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便于执行、易于变现;
(六)贷款风险评价,分析评价并充分揭示客户财务、经营、市场、信用、政策、第二还款来源及银行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具体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七)贷款收益分析,对贷款发放给农业银行带来的利息收益及派生收益进行分析;
(八)结论,包括是否同意办理业务,对拟同意的,还应提出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基本要素;
(九)审查经办人与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经营行权限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由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完成后,按规定提交贷审会审议,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填写《流动资金贷款审(报)批表》(格式见附件1-4)。
超权限的信贷业务,按规定由经营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核通过后,填写《流动资金贷款审(报)批表》,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有权审批行的审批内容应包括资金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审批有效期等,并根据需要对贷款条件、限制性条件、放款和还款计划、风险分类结果、管理措施、到期收回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未被批准的,有关人员应及时通知经营行客户部门,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反馈“不同意贷款”的结果。
第五章 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并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后,经营行应根据审批内容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采用担保方式的,还应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合同的使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批时附有限制性条件的业务,签订合同前须落实限制性条件,或将限制性条件作为发放信用的前提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未满足审批确定的全部限制性条件之前,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信用。
合同签署前法律审查人员应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确保合同内容填写合法合规、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
第二十六条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还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就如下事项进行约定:
(一)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或有负债比率等变动范围进行限定,控制资本性支出;
(二)约定定价条件,定价条件发生变化按约定相应调整贷款利率和实施定价处罚;
(三)加入资产保护条款。
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等。
第二十七条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还应对如下事项进行约定:
(一)约定借款人在农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出现逾期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或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农业银行可以调整直至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二)单笔提款申请须经农业银行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有效期。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有效期(有效期指审批日至借款合同签订日间隔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超过审批有效期的,视同新发放贷款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对于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上(含)客户及总行、一级分行认定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有效期最长可以为1年。
单笔贷款的审批有效期由有权审批行根据借款人和单笔贷款的具体情况及本条的限定在审批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行根据审批内容及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前,经营行需确认借款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所有贷款条件,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担保条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购货合同等用款需求凭证,确认贷款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
对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担保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必须暂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原审批行报告。
第三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展期处理。
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不低于原贷款条件,并集中到二级分行审批,原审批行为总行或一级分行的,还应向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六章 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三十二条 根据客户的行业特点、业务经营特点和资金周转需要在授信额度内合理控制客户流动资金贷款总量,防止客户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长期股权投资等非生产经营周转性使用。
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量要综合考虑客户下述因素:
(一)上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入与流出、货款归行情况及在农业银行的日均存款情况,或合理预计的本用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入与流出及货款归行情况及在农业银行的日均存款情况;
(二)生产经营周期(客户生产经营周期是指客户从投入资金购买原材料,通过储备、生产、销售,到最终实现资金回笼的过程所需要的时间,一般为存货周转天数与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之和)及客户所处行业的平均生产经营周期;
(三)特殊流动资金需求,如季节性收购、备货等;
(四)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除购买原料外的其他资金需求;
(五)主要用信品种及结构、流动资金贷款之外的其他短期融资手段(如银行承兑汇票等);
(六)合理的自有资金比例及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
(七)其他因素。
第三十三条 按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客户资质、风险程度、贷款期限、同业竞争、与客户全面合作关系等因素合理定价。
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加息、罚息、贴息等执行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资质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优先选择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对采取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的,应根据客户的预期现金流确定还本付息的期数及每期还本付息的金额。
第七章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十六条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后,经营行应与客户签署《中国农业银行可循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可循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满足农业银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客户,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 期限超过1年的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应按年进行复核。
经营行按照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的流程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判断借款人是否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决定是否继续按原条件执行合同或者采取调整、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并报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可循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署后,客户申请单笔提款,应提交提款申请书及本笔用款的购销合同等资金需求的证明材料。
经营行收到提款申请书后,客户部门应审核该笔提款是否符合可循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客户是否存在合同违约事项,填制《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单笔提款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5),移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同意后,填制借款凭证发放贷款。
第三十九条 客户贷后管理或在单笔提款、年度复核的调查、审查过程中发现客户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时,经营行应立即停止放款,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提出书面《可循环流动资金借款违约事项确认书(业务中止通知书)》,客户违约事项消除后,经营行拟继续对客户放款的,应报原审批行审批。
第四十条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单笔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超过合同到期日后六个月。
第四十一条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单笔放款到期必须现金收回,不得展期。
第四十二条 各行应对使用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客户逐户监测,逐笔对合同项下的单笔放款实施全过程监控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第四十三条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单笔借款发放前,经营行未进行尽职的调查、审查工作,未发现客户存在的明显违约事项或虽发现违约事项但未发出《可循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违约事项确认书(业务中止通知书)》、未及时上报或未暂停贷款发放的,视同贷前决策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中国农业银行短期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2、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调查表
3、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审查表
4、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审(报)批表
5、中国农业银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单笔提款审批表
附件1: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使用信用项下流动资金贷款
(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使用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农业银行当前通常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提高对优良客户的服务效率和提高风险的动态管理水平而新开发的业务品种,各行应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审慎办理。
两类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贷款使用方式不同。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单张借款凭证到期收回相应信贷资金后,合同额度不得循环使用;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单笔借款凭证到期收回相应贷款资金后,额度可继续使用,只要任一时点所有借款凭证的余额之和不超过借款合同金额即可。
二是款项发放前的业务流程不同。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单笔款项发放前经营行查验客户提交的用款证明材料由有权签字人签署借款凭证即可;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单笔款项发放前经营行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查及审批工作,以确定客户满足单笔款项发放的所有条件。
三是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同。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签署《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合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签署《中国农业银行可循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均执行单笔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频繁、业务量较大的优良客户,为给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信贷服务,同时加强农业银行的动态信贷风险管理,鼓励发放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使用信用项下流动资金贷款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使用信用项下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用信品种不同。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仅能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可循环使用信用项下除了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还可办理如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短期信用。
二是业务审批权限不同。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执行单笔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可循环使用信用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在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内单笔贷款审批不受权限限制。
三是便捷程度不同。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单笔放款时签署借款凭证即可;可循环使用信用项下流动资金贷款放款时仍需要逐笔签署借款合同。
二、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以1年为界可分为短期和中期。
贷款约期是影响流动资金贷款安全的重要因素,如贷款到期日早于客户资金回笼日期,客户需另外筹集资金还款,还款来源有较大不确定性;贷款到期日晚于客户资金回笼日期,客户就可能将本该用于还贷的资金挪作他用,导致贷款到期无力还款。
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资质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可参与客户多期生产经营周转,故其总期限可以不与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但单笔提款(借款凭证)的期限原则上应与客户生产经营周期一致或略长于生产经营周期,以便贷款到期客户有足额的现金流入用于还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同样参与多期生产经营周转,且每次周转结束后并不相应归还银行资金,资金流向难以监管,应提高审批层次,严格准入,审慎发放。
三、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的核定
科学核定客户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在当前经济、金融环境下,各用信主体普遍存在投资冲动,经营中获得盈余多用于新的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贷款,企业资产负债率整体偏高,且普遍存在短期资金长期占用的问题。
银行不断追加流动资金贷款“垒大户”,既加大了自身的风险,也助长了企业盲目投资的冲动。
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客户单笔用信的管理,贷款随业务走,针对具体购销业务发放的单笔贷款金额应不超过购销合同的一定比例;另一方面,可通过控制一段时期给予客户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防范客户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的信贷风险。
从理论上讲,银行给予客户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量应为其正常的流动资金需要量扣减应由其自筹的部分。
为有效控制风险,原则上应要求客户有不低于30%的自有流动资金投入,故农业银行给予客户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应不超过其流动资金正常需要量的70%。
核定客户正常的流动资金需要量可区分如下情况:
(一)对于生产经营没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现金流入、流出较为平稳的生产型或贸易型企业,客户的流动资金正常需要量应为其在一个生产经营周期内占用的流动资金,数值上等于其一年内全部流动资金消耗量除以其流动资金周转的次数。
财务上将支付现金取得存货到销售存货收回现金的时段作为生产经营周期,数值上等于存货周转天数和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之和,故可以将360/生产经营周期近似作为流动资金周转的次数。
由于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的还款来源为其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入,可以考虑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代替流动资金消耗量,但由于现金流入中包含了成本补偿和利润,成本补偿中还包括了固定资产折旧,而这部分并不需要消耗流动资金,因此,可以将扣除利润及折旧后的现金流入作为其流动资金消耗量的代表。
客户流动资金正常需要量核定后,对经营较差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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