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复习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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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复习纲要
《建筑法规》课程复习纲要
为了让同学更好地掌握本学期《建筑法规》课程的内容和要求,特编制本复习纲要,也供同学作为考试复习之用。
本学期考试题目类型:
单选15题(30分)、多选5题(20分)、名称解释4(10分)、问答或论述题2题(10分)、案例分析2题(30分)。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
1.土木工程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及其内容
(1)主体,a.国家机关:
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机关――a)国务院、
b)各级人民政府、
c)国家各主管部门;
b.社会组织:
投资建设方,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监理、审计、招投标代理等单位,
银行;
c.个人。
(2)客体,土木工程的对象,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
表现在――a)财(建设资金、货币)、
b)物(建筑物、材料、设备、机械)、
c)行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d)非物质财富(方案、专利等)。
(3)内容,建设权利、建设义务的具体表现。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主体A与主体B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控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主体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化(范围变更、性质变更)。
3)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包括,
1)自然终止(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履行);
2)协议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
3)违约终止(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3.工程建设法律的特征
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技术性
4.建设法规体系: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表现形式:
《管理条例》、《条例》
部门规章,表现形式: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范”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司法解释
技术法规
政策、规范性文件
国际公约、标准
以上法律效力从高到低排列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法规
1、书119页我国工程建设程序
2、建筑许可及三种制度
(1)定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三种制度:
施工许可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
1、施工许可、及申领条件
(1)定义: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以施工的证明)。
――是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手段之一,即“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1)工程用地已获批准;
2)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动拆迁符合施工进度;
4)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筑行业企业的从业资格制度
(1)从业条件:
注册资本;有相应的法定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其他。
(2)从业资格:
在取得的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证书: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院、监理公司等),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由此核发以确定其“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的资质证书。
(4)施工企业资质分为:
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
3)劳务分包;
3、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执业资格:
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文件签字权”的制度。
(2)建筑工程相关的执业资格:
应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有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1.土木工程建设程序
(1)建设的特殊性:
a.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b.建设生产的过程连续性、工作协作性;c.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影响性。
(2)建设程序的原则: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3)土木工程的建设程序主要工作:
项目立项批准,项目报建,设计招标与设计方案,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及审图,监理委托,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使用。
第三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1、建设从业资格制度——单位执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质并存
2、企业资质等级划分条件——四方面(P134)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P137)
4、建筑也企业资质管理(P138)
5、从业人员不予注册情形(P143)
6、从业人员并需考试合格并注册才能执业
7、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业务
第九章工程发包与承包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的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建设工程的发包
(1)发包方式:
直接发包;招标发包(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2)发包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指定承包单位;提倡工程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禁止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满足的承包单位。
3、土木工程的承包
(1)承包方式:
1)共同承包:
a)大型、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b)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
c)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
2)工程总承包:
a)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b)主体结构必须自行完成、不允许分包,
c)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d)禁止转包、禁止全部分包;
3)工程分包:
a)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b)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
c)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2)工程承包条件:
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4、招标投标活动
(1)招标投标的活动原则:
1)公开原则(公开招标信息,公开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
2)公平原则(同等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
3)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标竞争者,特别是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平等地位);
4)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2)《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9章节名称):
1、招标的顺序
2、招投标相应时间规定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范围(招标范围与规模)
4、邀请招标的范围
5、直接发包的范围
6、投标时作为废标的情况
(3)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5、招标投标程序
(1)招标:
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投标:
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有,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
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3)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中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记录开标过程、存档备查
(4)评标: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中标: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
3)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6、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
(1)施工招标的条件:
1)建立招标工作机构;
2)项目立项通过、已得到规划许可;
3)建设用地已征用完成、施工现场满足施工要求;
4)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5)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来源已落实。
(2)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
2)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3)工程量清单;
4)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5)主材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6)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和技术规范;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评标和中标的原则;
8)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获活动的日程;
9)施工合同的条件和调整要求;
10)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11)其他。
第十四-十五章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法规
一部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1)含义:
在建筑生产过程中,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避免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2)目的:
a.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c.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d.促进经济发展。
(3)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a.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b.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c.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6)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建筑施工企业应做的安全工作
(1)建筑施工组织:
1)应当根据建筑规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专业性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2)建筑施工现场:
1)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推行施工现场封闭管理;
2)对毗邻建筑、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施工应当采取措施加以防护;
4)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一级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5)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制,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安全责任;
6)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3)建筑施工企业:
1)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3)负责施工现场安全;
4)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6.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签订的书面协议。
包括,
1)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
2)工伤社会保险,
3)不得免除或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工作场所和岗位的危险性、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批评、检举、控告权-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问题的批评、检举、控告,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作业场所。
(3)从业人员的义务:
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4)对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的报告。
7.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8.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9.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
10.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建设工程
1)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定义: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建设工程活动原则: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发布并施行
组成:
a)总则、b)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c)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d)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f)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g)监督管理、h)罚则。
2.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8)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使用。
5.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6.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它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它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也不得将自己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进行转让。
2、回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以保证监理活动的公平、公正。
3、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
2)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对违反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
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准予使用。
3)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4)工程监理单位未尽上述责任,影响工程质量的,将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与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7.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
2)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同时递交,
3)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履行: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义务,并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8.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部令,2000年4月7日
――是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手段之一,即“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制度基本要求:
1)施行对象:
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2)验收备案的管理主体(备案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备案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日内。
(2)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要求: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a.工程报建日期,
b.施工许可证号,
c.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d.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
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e.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f.备案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试验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高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试验说明书》。
9.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实体的质量、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10.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1、合同的法律制度
(1)《合同法》的构成:
总则、分则、附则,共23章
总则1.一般规定2.合同的订立3.合同效力4.合同履行
5.合同变更和转让6.合同权利义务和终止7.违约责任
8.其他规定
分则(15种有名合同)9.买卖合同10.供用电、水、煤、热力合同11.赠与合同
12.借款合同13.租赁合同14.融资租赁合同15.承揽合同16.建设工程合同
17.运输合同18.技术合同19.保管合同20.仓储合同21.委托合同
22.行纪合同23.居间合同
(2)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行政法则原则,尊重社会公德,
2)自愿原则(前提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和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等价有偿原则,
6)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3)合同订立的当事人:
1)合同订立当事人资格-
a)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订立合同当事人形式:
a)公民(自然人),
b)法人(企业法人),
c)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人。
(4)合同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约定。
2)一般包括:
a)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b)标的,
c)数量,
d)质量,
e)价款或报酬,
f)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g)违约责任,
h)解决争议的方法。
(5)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6)合同成立的要件:
订约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7)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缔约过失责任及形式:
P62
2、建设工程合同及形式
1)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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