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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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体
发明专利:
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
未经加工的自然存在物体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制造方法,通讯方法,使用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不能以生物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不得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允许产品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但要受产品的结构特征限制。
*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个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其既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
*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德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如果权力要求中既包含新装、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必须涉及产品的形状或者涉及产品的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
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角度出发考虑;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美感角度出发考虑。
】
外观设计的载体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形:
1、不能重复出现的固定建筑物;2、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3、不能分割或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建组成的产品,如果构建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建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5、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的;6、不是产品本身常规形态的;7、以自然物为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
自然物本身和仿真设计;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设计;10、文字、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11、产品通电后现实的图案。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3】动物和植物品种;【4】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取的物质;【5】疾病的治疗和诊断方法;【6】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其标志作用的设计。
*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植物、动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材料;以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征和规律的揭示。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的仪器和装置及其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1】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2】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
*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非生物学方法】
可授予专利权的动物和植物生产方法
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
*粒子加速方法、实现核变换的设备仪器或零部件、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1、现有技术:
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
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无地域限制。
*“公众”不限于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但如果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文件所说明的技术内容下能够必然、直接和唯一地想到的技术内容,也认为属于公开内容,这里则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为准。
公众不负有保密义务:
只要有可能被一个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道了,就足以使技术公开,因此,公众不包括与发明人、申请人有信任关系的人。
*“为公众所知”:
指技术内容已处于向公众公开的状态,至于有没有人了解或者多少人实际上了解该技术则无关紧要。
*印有“内部资料”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使用公开的方式摆阔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
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但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属于使用公开。
*其他方式公开主要指口头公开。
2、新颖性:
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问题相同,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
3、抵触申请:
任何单位或个人就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后(包括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并在申请日(含申请日)后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之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抵触申请只破坏新颖性,不能破坏创造性。
4、判断新颖性的原则和基础:
*单独对比原则:
将专利申请中德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现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
*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
(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不影响(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具有新颖性。
*数值和数的范围:
1、对比文件中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限定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新颖性被破坏。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破坏限定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限定技术特征为该两个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限定技术特征的数值或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公共的端点,则新颖性不被破坏。
*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审查原则
1、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德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或/和组成。
2、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或/和组成。
3、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会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或/和组成。
*化学领域发明的新颖性
1、化合物的新颖性:
【1】如果对比文件中已经提到该化合物,即推定该化合物不具有新颖性,但申请人能够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的除外(这里的“提到”是指明确定义或者说明了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理化参数或制备方法)。
【2】通式不能破坏该通式中一个具体的化合物的新颖性,一系列具体化合物能够破坏这个系列中相应的化合物的新颖性。
【3】天然物质的存在本身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只有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与发明物质的结构和形态一致或者直接等同的天然物质,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
2、组合物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公开了由组分(A+B+C)组成的组合物,则“由A+B组成”具有新颖性,“含有A+B”不具有新颖性,指明不含有C则具有新颖性。
3、用物理化学参数或者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的新颖性:
【1】制备方法不同并不一定导致产品本身不同;
4、用途发明的新颖性:
一种已知产品不能因为提出了一种新的用途二被认为是一种新的产品;如果一项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是一项发明,则已知产品不破坏该用途的新颖性,这样的用途发明属于使用方法发明。
对涉及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发明,其新颖性审查应考虑:
【1】新用途与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不同。
【2】新用途是否被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接揭示。
【3】新用途是否是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
【4】给药对象、给药方式、途径、用量以及间隔时间等与使用有关的特征是否对制药过程具有限定作用,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德区别特征不能使该使用用途具有新颖性。
5、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影响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宽限期的时间为6个月。
适用于宽限期的情况: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其中【1】【2】两种情况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申明并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对于情况【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文件。
如果发明创造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又在出版物上发表该发明创造或者制成产品出售的,该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
但是如果在宽限期内再次发生了属于法定限期的情形,则不丧失新颖性。
【国际展览会】国际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包括世界博览会,世界园艺博览会,米兰装饰艺术展和现代建筑展览会等。
【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小型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会议。
同样发明创造:
专利权授予先申请人。
【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相同,则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且申请复核授权条件的,应当就这两件申请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
逾期不回复的,申请视为撤回;修改后人不合法的,两件申请均驳回。
6、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剧透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特点和进步。
【注】判断新颖新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判断创造性的标准只有现有技术。
7、发明创造性判断
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该“技术人员”不具有创造力。
突出的实质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友谊的技术效果。
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既要审查其是否有突出的实质特点,也要审查其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判断创造性的方法:
【1】确定最近接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3】判断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创造性的辅助因素:
【1】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未能解决的技术难题;【2】克服了技术偏见;【3】却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是否具有显著进步,主要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1】比现有技术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2】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水平;
【3】代表了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
【4】尽管某方面存在负面效果,但唉其他方面有明显积极地技术效果。
开拓性发明创造性判断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显而易见的组合和非显而易见的组合。
选择发明创造性判断
专用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要素变更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化学领域发明创造性判断
8、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
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德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9、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发明或使用新型是否具有实用性,应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进行判断。
*判断实用性的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2】实用性与其怎样创造出来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应当具有再现性,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不违背自然规律。
*不得是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
*人体或动物的外科手术方法:
【1】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2】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不具备实用性。
*测量人体或者动物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不具备实用性。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现有设计:
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外观设计三要素:
图案、形状和色彩。
外观设计的审查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消费者”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有常识性了解;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备一定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咋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
不属于现有设计
*判断基准:
外观设计相同;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判断方式:
单独对比;直接观察;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对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不存在抵触申请
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专用/或者组合后产生独特视觉效果属于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形。
】
不与在先权发生冲突
*合法权利:
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号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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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 专利权 实质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