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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执法毕业论文
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浅析行政执法
专业: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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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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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2012年1月18日
摘要1
关键词1
一、行政执法的途径1
(一)制订并实施行政规性文件是执法的第一途径1
(二)进行法律解释作为执法途径之一2
(三)行政执法的主要方式和基本途径之一是实施行政处理4
(四)保障机制4
二、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5
(一)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5
(二)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7
三、行政执法的公开8
(一)行政公开的目的8
(二)行政执法公开的三大优势8
(三)行政执法公开的实现9
四、解决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9
(一)加强执法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10
(二)推进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制约机制10
(三)理清执法责任,完善执法部门间协调机制10
(四)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10
(五)强化评价考核,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11
(六)加强行政执法的公开,落实公民的监督权11
参考资料:
12
浅析行政执法
摘要:
作为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面对处于较为弱势的基层群众,做好行政执法的公开,是很重要的。
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提出建议。
关键词:
行政执法公开
行政执法公开是指做出行政执法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
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构被赋予了大量的行政权,如果这些行政权不能得到公正、公开的行使,不仅影响行政执法部门及城市政府的依法行政形象,而且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的尊严。
一、行政执法的途径
执法解决法的实施问题,即将立法确立的准则、规、基准、规则适用于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适用于实际的社会关系调整,使法律文本的规定在人们的实际行为中得到遵守、执行,在各种相应社会关系的发生、进行、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中得到贯彻、实现。
执法将法律文本规定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规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的。
这些途径主要包括:
制定行政规性文件、进行法律解释、实施行政处理(处理形式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和裁决)、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强制和科处行政处罚。
(一)制订并实施行政规性文件是执法的第一途径
广义的行政规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性文件,其形式有决议、决定、规定、规程、公告、通告、布告、命令、办法等。
行政法规和规章相对于法律来说是执行性的,是为执行法律而将法律的原则性条款具体化。
因此,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属于广义执法的畴。
但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相对于其他规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乃是立法性的,是为其他规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确立准则、规、基准、规则。
因此,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又属于广义立法的畴,称之“行政立法”。
其他规性文件则是为执行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最终执行法律而将法规、规章,或直接将法律的原则性条款具体化,具体行政行为则是直接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性文件所确立的准则、规、基准、规则,使这些准则、规、基准、规则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
因此,制定其他规性文件的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均属于一般行政执法的畴,具体行政行为则属于较狭义的行政执法畴。
立法是有位阶的,执法是有层级的。
要将具有高度普遍性、抽象性、原则性的法律规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场合的特定人、特定事,必须有一个将法律规具体化、特定化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能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直接进行的,没有任何中间环节,即执法人员根据自己对法律规的理解,凭借自己对法律规的解释,直接执行法律。
这种情况是极少的,即使是这种情况,执法的上述过程,即将法律规具体化、特定化的过程仍然是存在的,只是该过程的行为是由直接执法人员通过自己心理解、口头表述和书面说明理由等解释法律的非严格程序完成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将法律规具体化、特定化的过程是通过制定多层级的规性文件实现的:
一个法律出台后,国务院可能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的部委、直属机构可能根据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和法律本身,以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能根据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和省级人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实施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甚至乡镇人民政府都可能根据上级政府和本级人大的规性文件以及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实施性、解释性的规性文件。
当然,为执行某一个法律,各级政府和各相应部门都制定规性文件是不可能的。
对于下级行政机关来说,如果上级的规性文件已经很具体,本地、本部门又没有什么特殊的问题要加以特别的规定,就没有必要另制定新的规性文件。
否则,规性文件过多、过滥,不仅不能使法律规具体化、明确化,反而可能使某些本来有比较清晰涵义,比较明确界限的问题复杂化、模糊化了,使直接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时感到困惑,无所适从,甚至使法律规在层层批转过程中被曲解,被改变立法原意,导致执法和执之法。
(二)进行法律解释作为执法途径之一
法律解释虽可以通过制定行政规性文件进行,但实际执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大多是通过个案,以执法行为说明理由(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的;至于行政规性文件,其虽有法律解释的功能,但亦有保障法律实现的许多其他功能,如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规,规定行政措施等。
因此,进行法律解释是执法的一项独立的手段和途径,不能与制定行政规性文件混为一谈。
作为行政执法手段与途径的法律解释不同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具有立法性质,它只适用于下述两种情形:
其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其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仅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在其他国家机关中,只有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一般行政执法机关,别说能直接进行法律解释,就是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权力也是不存在的。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进行的所谓“法律解释”,只是适用法律的个案解释,即在将法律条文适用于个案的具体事实时对相应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围(适用于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种情形及可能的例外)的阐释。
这是一种广义的法律解释,这种法律解释几乎存在于所有行政执法行为之中。
任何行政机关,只要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必须进行一定的法律解释。
任何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要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必然享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的法律解释不只是对狭义法律的解释,而是包括对所有其所执行的规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性文件――的解释。
执法者在执法时适用什么法律文件,就必须解释什么法律文件。
这种解释可能是书面的,以行政决定法律文书作为其载体,但更多情况下是口头的:
在告知相对人执法行为法律根据的同时,向其说明和解释相应法律规定的含意和适用相应行为的理由。
执法者进行的这种法律解释实际上是在做一种“说服”工作:
一方面说服行政相对人,使相对人相信相应法律规定是适应于其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处理的事实的,相应事实是应受该法律规定调整的;另一方面也是在说服执法者自己,使自己确信自己在依法行政,自己在按立法者的意志处理相应事务,立法意图在自己的执法行为中得到了实现。
执法者进行这种解释或说服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法律无论如何周密,如何具体,它总会与事实有差距。
产生这种差距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其一,立法具有普遍性,法是针对某一领域、某一类别的普遍现象,而不是针对特定事实而制定的。
普遍性是对各种特定事实的抽象,但却不能包括各种特定事实的各种特定情形;其二,立法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是能长时间多次和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一时一事一法,不是一法一对象一场合一次性适用。
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是建立在对事物未来发展充分的研究和预测的基础上,但事物未来的发展不可能完全根据立法者在立法时的设想和设计展开。
正是由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使执法者适用法律必须以解释法律为前提。
他们不能简单地照单下菜或对号入席。
他们在适用法律前必须研究法律的普遍性是什么,该普遍性有多大的空间,他们目前所处理的特定事项是否能为该普遍性所包容,他们必须发现立法者做出某项规定的原意是什么,其原意有多长远的考虑,他们现在要采取的措施是否属立法原意的围。
适用法律实际是一个复杂的发现法律的过程:
首先要寻找文字形式的法律条文,然后要发掘解决执法者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的法律条文所蕴涵的原则、精神,这种发掘即是通过法律解释实现的。
执法者对法律的解释,即发现和发掘法律,是必要的,同时又是有限制的。
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法律在文字规定的后面有一个空间和时间的围,且这个围不是特别确定的,它往往会有一定的力。
之所以有限制,是因为其力是有限度的,超过了其限度,就是对法律的修改(如果不是篡改的话)。
至于法律规定空间和时间围的力,则取决于多种因素,主要包括立法目的、法律语言在文字解释上可能的包容度、立法者立法时考虑到的空间和时间围、立法者立法时未能考虑到但能为立法目的所包容的空间和时间围等。
例如,法律制定后,由于某种新事物的出现,对原法律条文必须作某种限制性或扩性解释,而这种限制性或扩性解释乃是实现原法律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所必须的,则属立法者未能考虑到但能为立法目的所包容的时间围。
如果不属这种情况:
由于新事物的出现,原法律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显出不适当,需要重新确定立法的目标和任务,就不是执法者进行法律解释所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必须由立法者修改法律方能解决的问题了。
(三)行政执法的主要方式和基本途径之一是实施行政处理
没有行政处理,仅仅制定行政规性文件或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规定不可能在人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
没有行政处理,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在很多情况(不是所有情况)下会失去前提,失去目的和意义,因为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在很多情况(不是所有情况)下是行政处理实现的直接保障,而行政处理乃是立法实现的直接保障。
行政处理的主要形式有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
(四)保障机制
在很多情况下,这种保障机制是通过直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执法行为而保证立法目标的实现的。
例如,行政许可领域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首先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为被许可人确立的条件、要求及相应权利、义务的实现。
其通过保障被许可人在实施被许可行为过程中对行政许可机关确立的条件、要求及相应义务的执行,从而 保障行政许可法的相应立法目标得以实现。
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对依法执法行为的保障,也就谈不上法律实现的保障,因为执法行为是法律实现的中介。
当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也是执法,但是这种作为法律保障机制的执法与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作为行政处理机制的执法是不同的,作为行政处理机制的执法处于立法与作为法律保障机制的执法的中间环节。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处理这个中间环节是不存在的:
法律直接设定相对人的行为规,相对人进行相应活动直接依法而为,而不是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其他某种行政程序后再为。
例如,市容卫生法规规定人们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交通法规规定人们出行不得在非人行道处横穿马路。
显然,人们去公共场所或在马路边行走无须先经过行政许可或先履行其他某种行政程序,其实施相应行为应直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而不是遵守通过行政执法行为将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化、特定化的行政行为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就是直接保障法律规的实现,而不通过任何中间环节,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即直接适用法律规定,对相对人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二、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目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更多的人习惯于从直观的角度。
把目光锁定在有法不依、不究、执法不严、消极执法等方面。
这对评价行政执法的整体状况来说固然重要,但从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角度来讲,更为重要的是要透过这些现象,正确认识和把握行政执法中那些深层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有:
1、行政执法行为需要规。
尽管近几年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所规,行政执法水平有所提高,但一些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仍然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
在行政执法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没有按规的法律程序进行执法办案,随意性大,有时把对当事人的处罚当作执法,重罚轻管。
与此同时,在执法处理上也存在偏差,一些本应强制拆除、强制取缔的案件也多以罚款来解决,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现在城乡结合处的违章建筑屡禁不止等问题。
2、执法冲突问题。
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不论在纵向间,还是在横向间都应当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
而在现实中却并非完全如此,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经成为一个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突出问题。
一是部门间的执法冲突。
主要是在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领域,如城市管理、网吧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各部门间往往各自为政,或者不断争执法权,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漏洞。
例如在网吧管理中,管理部门就有十几个,文化、卫生等部门往往多头执法,“一批大盖帽刚走,一批大盖帽又来”,执法扰民现象十分严重。
还如在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管理相对人持交通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用小面包载货,但是公安机关却以不能载货为由进行处罚,使管理相对人无所适从。
二是上下级执法部门的执法冲突。
许多上下级执法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有利争着抢,没利互相推。
如某市对同一个行为,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同时到场执法,因管辖权问题发生冲突,上级没有上级的样,下级没有下级的样,在群众中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再如一些执法部门,受利益驱使,上级部门利用职权制定文件,把“有利可图”的事项全部规定由自己管辖,将“没利”的事项全推给下级单位,造成上级不合理集权,下级职能严重虚化。
3、执法有权无责问题。
行政执法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一个重要窗口。
然而,当行政执法有权无责时,执法行为必将偏离法律的轨道,变得随心所欲,侵害国家、社会和群众的利益。
在有些地区和部门,一些长期存在的执法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就拿执法趋利问题来说,之所以能够形成一定的气候甚至执法创收的“黑色产业”,很大程度上就暴露了执法中权责脱节的问题,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只有权力,没有责任。
再比如执法随意问题。
如果执法随意是个别执法单位或个别执法人员偶然现象,则另当别论。
然而在一些地区,一些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随意执法是一个公开的事实,乱罚款、乱收费、乱审批,无所顾忌。
还如粗暴执法问题,有些地方的城管执法人员对沿街摆摊的小贩,经常不问青红皂白强行扣车、扣货,甚至公开辱骂相对人,或者将相对人所卖的水果、蔬菜等货物倒在地上,踩上几脚。
这些执法行为都是在广大群众的眼皮下进行的,为什么无所顾忌,为什么能够长期持续?
核心就是执法者没有责任观念,更没有责任约束,习惯于抖威风、耍特权,甚至把执法变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
4、行政执法目的需要明确。
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维护社会程序,惩罚行为,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着重处罚、轻教育,重罚款、轻纠错等现象。
因此,罚款天天有,行为却得不到纠正,有的甚至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使许多人因成本低,导致许多行为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5、行政执法手段需要改进。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致使行政执法人员在一些具体行为面前束手无策,有时查出的问题也无法处理。
如流动商贩经营的不规性,使城市流动商贩成为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部门治理的难点;随地吐痰、乱倒垃圾等行为发生的临时性和随意性,执法难以取证。
这些市容类行为屡禁不绝,也反映出行政执法在某些领域执法手段不足,执法成效不高。
也有些行政执法因执法手段不够有力,所以不能有效地制止和惩处行为。
如遇到一些“钉子户”、“难缠户”时,往往缺少有效的执法手段和强有力的执法措施,使一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甚至久拖不决,不仅削弱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
很多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能上的交叉,这种交叉反映了不同行业、部门的行政管理之间、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之间,以及综合部门管理与专业部门管理之间无法割断的联系。
客观上政府部门职能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才构成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而且,政府职能分解到各部门,只能相对划清各部门的职能边界,而不能绝对区分各自的“领地”,政府部门的职能交叉就不可避免。
由于执法部门之间还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执法部门之间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
现在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都是以建立某某领导小组的名义进行统一协调,一般以运动式开展整治等活动,相互间缺少沟通协调长效机制。
2、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和执法人员认识上有偏差。
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思想根源上讲,就是依法行政观念转变没有到位,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权高于法、利重于法、情大于法等观念仍在个别执法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头脑中作祟,从而自觉不自觉地影响着行政执法活动。
思想认识有偏差,必然带来执法行动方面的消极影响,导致部分执法人员只看重“行使权力”而忽视“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得过且过,不敢较真,怕被复议、怕当被告、怕担责任等等。
3、部分执法人员对自身要求不严。
一些执法人员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忘记了“执法为民”的宗旨,片面理解“执法必严”的原则,对人民群众冷、硬、横,个别执法人员甚至依仗权势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滥用职权、作风霸道。
也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学习,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一知半解,业务素质较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4、监督方面的原因。
我国的监督制度还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很明显,很多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有权无责。
执法监督体制不合理,现在监督主体很多,可是很多监督部门缺乏独立性,地位低,权力不够,一部分监督职能相同、交叉很多,各部门协商配合不够,无法发挥最大的监督力度。
监督不重视落实行政责任,一部分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对责任人“既往不咎、下不为例”,还有一些执法部门喜欢做表面文章。
三、行政执法的公开
行政执法公开并非新名词,只是以往片面注重管理、执法忽视社会效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而停留在纸上谈兵。
实质上,通过公开执法实践,执法机关以找准社会效能的位置,既有管理职能,又有职能。
同时使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有更正确、更深入的认识,对行政工作能以更好的心态理解、支持和配合。
(一)行政公开的目的
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行政活动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的活动,而政府对其制定的政策、规章以及做出的具体决定,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前提条件。
公民只有在充分、确实了解政府活动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活动的一个重要的变化是,行政行为从命令式向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的任务需要公民的合作才能完成。
行政公开通过加强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了解,促进了公民对行政的参与,有助于维护公民对政府的信赖。
第三,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
行政公开是监督行政机关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所谓是最好的消毒剂。
如果将政府的规章、政策以及行政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使公众有权知悉和公开评论,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专断和腐败。
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情报公开制度。
例如,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许可认可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期间等,除有特别的障碍外,行政机关必须在受理机关的办公地点贴以及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布。
永州市零陵区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主动公开,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
这样有利于公民行使知情权,也可以加强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二)行政执法公开的三大优势
一是队伍优势。
执法人员参与公开,形成自我加压、自纠自律、自我提高、自我完善,以标准化、文明化执法改善队伍的整体形象。
二是服务优势。
一切工作围绕为群众创造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为服务平台,注重管理效率和社会效能。
三是信息优势。
执法公开可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使行政机关各方面信息来源更丰富、渠道更畅通、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
就人民群众而言,执法机关的执法公开增强了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了群众的意识和法制意识、激发了他们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使他们对行政执法工作能从不理解到理解、不支持到支持、不配合到主动配合,有效地消除了对执法机关的误会,增强对执法机关的信任感和依赖感。
公开在要求的监督模式,架起群众与执法机关沟通的桥梁。
畅通的监督渠道,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与偏差,增强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执法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共同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使监督员自身法制观念的增强和法律水平的提高,也成为带动广大群众依法治市的有效载体。
(三)行政执法公开的实现
第一,要加大舆论工具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公开行政执法的氛围。
可以通过各种媒体进行行政执法公开的宣传报道,对典型事例进行重点报道。
使公开行政执法的概念深入人心,这样会对以后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第二,执法机关自身要做到执法过程的操作。
执法机关办公场所要对所有执法程序和办公流程进行公开,让群众一目了然,在执法行为发生的过程中,要说明执法行为发生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和相关情况,或者在事后进行相应情况说明。
让整个执法过程暴露在空气中,而非真空中,每一环节都经得起“的曝晒”群众的监督,并建立相关响应机制,让群众的疑惑、意见和建议能够得到很好的解答和解决。
第三,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增强执法透明度。
执法机关应该在部建立相应的执法监督机制,相应的执法单位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执法监督机构,以监督其执法过程,防止职权滥用。
这就好比身体出现毛病时,首先要自我查觉,这是治病的第一步。
要尽量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行政执法要在部加强监督与此也有异曲同工之妙,旨在部督导才能给对外公开创造条件。
上面所论述的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促使行政执法的更加透明,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执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第四,加强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强化其法制观念。
对于行政执法的公开有着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律更新速度在加快,各项新的法律层次不穷,及时组织对于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再培训尤其重要。
否则会出现用八十年代的法律观念来进行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执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做到公开以及让群众满意就可想而知。
还有,这一工作对于树立执法人员接受公开监督的信心和提高业务素质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解决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威信,也是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
要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加强执法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通过经常化、制度化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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