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的计算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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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的计算精
职工养老保险的计算、领取
一、专题界定:
养老保险的形式,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内容、标准和给付,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养老保险的转移。
二、名词解释:
1,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就其保险范围、保险水平、保险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3,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高薪不能替代养老保险
【案例】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
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
“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
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
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
“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
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
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
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
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评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
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
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
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案例2:
职工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企业还是否要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案例】某纺织厂职工李某,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
在医疗期满后,纺织厂未安排李某工作,也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李某医疗期已满为由,不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而李某认为,他与纺织厂仍保持着劳动关系,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费。
【评析】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其劳动关系、养老保险等问题如何处理,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
请长病假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在病假期间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别的工作的,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按照上述规定,李某在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期间,其养老保险费应由纺织厂及其本人继续缴纳。
医疗期满后,纺织厂应根据李某的具体情况安排其继续工作,或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纺织厂未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李某仍是纺织厂的在职职工。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结论是,李某在医疗期满后直至与纺织厂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仍应由纺织厂及其本人缴纳。
纺织厂不得以其医疗期已满为由拒绝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3:
判刑老人能否享受养老金
【案例】6年前,老罗到了退休年龄,单位给他办理了退休手续,从此赋闲在家。
不料好景不长,2001年8月的一天,他就犯事了,因涉嫌写匿名信诽谤他人,老罗被逮捕了。
因诽谤被判刑宣告缓刑 法院后来认定老罗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老罗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老罗家属以他的身体原因向韶关市中院提出申请,将老罗保了出来。
2001年12月12日,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老罗每月的养老金分为两块,一块是单位发的615元,另一块是社保局发的470元。
还在关押期间,老罗就发现社保局停发了自己的养老金,单位这边不仅不发养老金,甚至连其他一些待遇都没有。
【评析】关押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 ,在老罗被关押期间,暂停发放养老金是有依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
如果法院判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 根据这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关押期间的停发基本养老金,仅仅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否予以补发,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
所以说,社保局在老罗关押期间暂停发养老金,后来又补发,这是有根据的。
被判缓刑仍可享受待遇。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一个考验期。
而且,国家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基本生活。
为了不致影响被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国家法律规定,退休职工在被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也就是说,老罗是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
案例4:
养老保险账户转移
【案例】杨某是一名随军家属,1998年到某城市,由于过去一直没有稳定的职业,工作档案和社会保险一直在家乡未转入该市。
现在她在一家纺织厂工作,社会保险该如何办呢?
【评析】首先,杨某要到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然后,由该纺织厂携带有关资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劳动合同等)到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准予转入手续。
另外,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的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案例5:
因儿子承包欠费停发父亲退休费
【案例】1994年10月,宋某之子与某机械制造厂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承包协议。
协议规定,承包期内宋某之子共计上缴承包利润18000元,协议签订内一次缴清9000元,另9000元最迟在协议期满前15日缴付。
如果宋某子末按协议上缴承包协议,则工资不发。
1994年11月,宋某之子,按协议规定一次上缴承包利润9000元。
1995年10月,宋某之子因货款末收回,请求厂方同意延期上交承包利润。
厂方则宋某之子1995年5月至10月的工资停发,同时从1995年10月起停发了宋莱的退休金,充作宋某之子应上缴的承包利润。
11月,宋某之子回厂上班,其工资仍被停发,充作上缴利润。
1996年3月18日,宋某在多次找厂方未果的情况下,提出了申诉。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职工退休后虽然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过去在岗位上履行的劳动义务仍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其退休金的计算也需要企业提供依据。
据此,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同追索退休金而与企业行政发生的劳动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
”因此,宋某与机械制造厂就退休金的扣发而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应当立案受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
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
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
本案中某机械制造厂因末某之于的承包事项而停发宋某退休金的作法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同时,某机械制造厂以宋某之子末完成承包利润而扣发其工资,也无法律依据。
宋某之子与机械制造厂之间仍有劳动关系,厂方应依法支付末某之子的工资。
某机械制造厂应该补发宋某1995年10月至1996年3月的退休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宋某之子补足所欠承包利润,某机械制造厂补发其1995年5月至1996年3月的工资。
四、操作实务:
1,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移证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1998年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全部。
(2)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2,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企业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时,应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呈报《从业人员减少呈报表》后,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填写《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单》,并领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后,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相关手续。
(2)职工在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查清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发生有欠费记录,应要求原企业按规定补清基本养老保险费。
(3)职工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如重新就业,由现用人单位负责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凡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本人携带《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个人核定缴费窗口办理续保手续。
3,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量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目前按6%的费率缴费。
个人缴费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在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在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下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代扣,随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起由企业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4,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金交付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妥善保存。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其档案等有关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有关待遇停止发给。
失业人员未就业期间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再补缴。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未重新就业,本人自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继续缴纳。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根据就业方式和收入的不同情况,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①失业人员进入各类企业就业的,要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新单位在15日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②进入个体经济组织再就业的,由个体经济组织在15日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③从事自由职业,本人自愿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5,养老金问题的处理
养老金出问题的情况有各种表现,如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与缴费申报,使劳动者丢失自己的合法权益,老年生活没有保障;又如,缴费单位中断缴费或不足额缴费,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老年生活保障不足;再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作了错误信息,致使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而复失。
养老保险争议在中国是通过两个不同程序来处理的:
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法庭;行政复议及行政法庭。
因为,养老保险争议发生于两个不同的领域。
缴费单位与职工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处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争议,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庭处理。
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应当在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后的60天之内,及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仲裁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 。
五、相关法规:
1,享受退休待遇的人群
1997年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范围和比例构成
1997年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
国有、集体企业为23%,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农工商企业为20%,个人为8%;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自由职业者为20%。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3,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4,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及其与失业保险制度衔接的政策规定》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应于30日内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妥善保存。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其档案等有关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有关待遇停止发给。
失业人员未就业期间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再补缴。
3、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未重新就业,本人自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继续缴纳。
4、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根据就业方式和收入的不同情况,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①失业人员进入各类企业就业的,要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新单位在15日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②进入个体经济组织再就业的,由个体经济组织在15日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③从事自由职业,本人自愿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5,个人账户的缴纳及收益继承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七、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职工离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6,工作地点变动的个人帐户处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
(四)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五)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问与答:
1问: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答: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破产时,补交所欠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2,问: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
能办离退休。
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应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
损失赔偿问题应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3,问:
农民工解除合同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对迁异地农民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4,问:
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
一是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是单位和职工参保后,职工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三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监督的权利。
四,职工有权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问: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怎样缴费?
答:
可以到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服务窗口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由各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办。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18%。
6,问:
延缓退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该怎样处理?
答:
延缓退休期间缴纳的保险费,其个人缴纳部分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部分并入统筹基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发放,以前的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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