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三四五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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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四章自然人第三四五节
幻灯片1
第四章自然人
幻灯片2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自然人死亡是否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绝对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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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标准、目的和立法体例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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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三节监护制度
●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的目的和性质
●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监护的种类
●对未成年人监护
对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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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根据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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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与确定标准
●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自然人住所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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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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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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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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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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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近年学术界探讨成年人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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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
十八周岁以下少女生育子女?
有些国家规定一定超过年龄(75岁)的人不能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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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有隶属关系或朋友关系,或者管理关系;
关于“朋友关系”立法有欠缺;
关于“管理关系”,单位是否可以作为监护人。
计划经济的情况下,人们都有“单位的”,属于“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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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4)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擅自改变。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
监管是权利还是义务?
(见监护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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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二、监护的目的和性质
(一)监护的目的
一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
监护人代替或者协助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补充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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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二、监护的目的和性质
(一)监护的目的
二是约束被监护人,防止和避免其实施不法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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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二、监护的目的和性质
(二)监护的性质
权利说;
职责说;
权利义务同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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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三、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一)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关系
传统民法认为,监护制度是亲权制度的延长和补充。
在没有亲权人或者有亲权人无财产管理能力时,设立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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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三、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一)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关系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女子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未作区别,有欠缺,制定《民法典》时应当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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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三、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二)亲权具有如下特征
(1)亲权是父母基于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亲权属于身份权;
(2)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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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三、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二)亲权具有如下特征
(3)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为目的的,以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因而亲权的行使仅限于监护子女的利益始可;
(4)亲权为权利义务的集合,父母不得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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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三、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二)亲权具有如下特征
(5)亲权为父母专属;
(6)亲权为民法的权利义务,不包括传统公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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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三、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三)亲权和监护的区别
(1)亲权采取放任主义,法律对父母持信任态度,因此立法限制较少;
而监护采取限制主义,尽管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具有某种身份关系,但毕竟较为疏远,因此立法对监护人的活动进行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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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三、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三)亲权和监护的区别
(2)亲权的成立是以亲子关系为基础的,亲权人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则无种特定身份关系,因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一般不负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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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三、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三)亲权和监护的区别
(3)亲权人对其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的限制比较宽松,并享有该项财产的用益权;
而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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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三、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三)亲权和监护的区别
(4)亲权因亲权人与其子女的血亲关系自然取得,无需经过批准或确认,只有在某些法定条件下才受到限制;
而监护则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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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三、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三)亲权和监护的区别
(5)监护人因监护活动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
亲权人则不得因行使亲权而索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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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三、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三)亲权和监护的区别
(6)监护人行使监护权须受家庭法院(如法国)或者监护当局,或者其他监护监督人的监督;
而对亲权的行使,一般不设专门的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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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三、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三)亲权和监护的区别
(7)监护开始时,应开具被监护人的财产清册,监护人对该项情况负有报告义务。
我国无相关规定。
而亲权行使则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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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三、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四)我国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我国民法将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合而为一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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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三、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三)亲权和监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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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跳楼身亡苏州一医院被判担责两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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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四、监护的种类
(一)监护原因
1、法定监护。
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
2、指定监护。
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指定。
3、遗嘱监护。
我国未规定。
4、约定监护。
也称合意监护,我国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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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四、监护的种类
(二)监护人及责任
共同监护又称数人监护,一般负连带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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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四、监护的种类
(三)监护对象
对未成年人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监护(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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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一)监护的开始
无亲权人或亲权人丧失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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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一)监护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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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二)监护机构
监护机构是指行使监护职能的人或组织。
包括:
监护权力机构、监护执行机构和监护监督机构。
我国未明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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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二)监护机构
1.监护权力机构
监护权力机构是指负责任免、更换监护人,并就监护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如被监护人的就学、就业、送入限制自由场所、重要财产除分等做出决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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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二)监护机构
1.监护权力机构
我国: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者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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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二)监护机构
2.监护执行机构
是指具体负责的监护人
(1)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
《民法通则》第16条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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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二)监护机构
2.监护执行机构
(2)监护人的资格或条件
《民通意见》第11条:
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联系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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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二)监护机构
2.监护执行机构
(3)监护人拒绝监护或者退出监护
我国对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采取任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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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二)监护机构
2.监护执行机构
(3)监护人拒绝监护或者退出监护
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的,采取限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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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二)监护机构
2.监护执行机构
(3)监护人拒绝监护或者退出监护
对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则采取强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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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二)监护机构
2.监护执行机构
(4)监护人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18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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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二)监护机构
2.监护执行机构
(5)监护人的变更
有自行协商和依法定程序变更两种:
约定监护可以自行协商。
指定监护依法定程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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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二)监护机构
2.监护执行机构
(6)监护人的报酬
无偿原则(前苏联、我国)
有偿原则(日本)
补偿原则(德国、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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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二)监护机构
3.监护监督机构
我国未规定,依其精神对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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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三)监护内容
1.监护职责
《民通意见》第10条: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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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三)监护内容
2.监护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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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三)监护内容
2.监护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幻灯片52
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三)监护内容
2.监护责任
《民通意见》第18条: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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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三)监护内容
2.监护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幻灯片54
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三)监护内容
2.监护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幻灯片55
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三)监护内容
2.监护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相比有定变化,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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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四)监护的终止
1.监护终止的原因
一是绝对终止,被监护人原因;
二是相对终止,监护人原因,发生监护职责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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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四)监护的终止
绝对终止: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被生父母认领或被收养;
(4)被监护人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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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四)监护的终止
相对终止:
(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因正当理由退出监护
(4)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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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五、对未成年人监护
(四)监护的终止
2.监护终止的法律后果
主要是清算被监护人财产。
我国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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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六、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一)监护的开始
《通则》第19条
(二)监护机构
同未成年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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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监护制度
六、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三)监护内容
除强调治疗外,其余同未成年人
(四)监护终止和法律后果
精神病人操刀杀人监护人被判赔偿死者家属32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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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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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灯片63
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所谓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实质上就是侵权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因而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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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一般认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应包括债的不履行的民事责任能力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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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也有认为仅指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能力;
还有人认为民事责任能力属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我们认为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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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以自然人一定的意思能力为基础,因此,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将民事责任能力纳入其中。
但二者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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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1)设置目的不同
设置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为了保护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设置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使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追求和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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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2)性质不同
民事责任能力是抽象的,一般不受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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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2)性质不同
民事行为能力是具体的,存在效力范围,不同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
民事主体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将不生效,但其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均为“有效”,即应该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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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3)划分标准不同
民事责任能力对行为人仅有较低的识别能力要求。
而民事行为能力对行为人的意思能力要求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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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3)划分标准不同
即一般而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肯定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而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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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4)效力不同
民事责任能力是当事人负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而民事行为能力事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
因而,有人认为,民事行为能力不可能包涵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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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根据
在传统民法中,民事责任能力是从过失责任主义逻辑演绎过来的。
即在过失责任主义下,故意或过失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而所谓过失是指尽管能够预见某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因而未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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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根据
所以要追究因过失而承担的责任,就必须以行为人具备一定的预见行为结果的最低的智力和判断能力为前提。
幻灯片75
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根据
这种能够预见行为结果的最低限的智力和判断能力即为民事责任能力。
不具有足以辨识自己行为结果的精神能力者的不注意就不发生责任这一思想,其来源就是无过失即无责任的过失责任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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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一)几种立法例
一是以辨识能力或识别能力为标准,日本、台湾;
二是以一个固定年龄为标准,前苏联;
三是上述两者结合,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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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二)我国现状及理由
《民法通则》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判断确认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的。
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民事责任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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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二)我国现状及理由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说明是否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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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二)我国现状及理由
其次,虽然该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该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此时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无民事责任能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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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二)我国现状及理由
但是,《意见》第170条的规定,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民事责任能力。
第170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原1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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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二)我国现状及理由
《侵权责任法》第9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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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三)我国存在问题
一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否科学,因为民事责任能力的识别要求低于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应该低于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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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三)我国存在问题
二是刑事责任能力是法律责任能力中最低的,一般低于民事责任能力。
我国也是如此,表明《民法通则》规定的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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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三)我国存在问题
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我国学者由许多说法;民事行为能力标准说、意思能力标准说、识别能力兼顾财产说、民事行为能力兼顾财产说、识别能力标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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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三)我国存在问题:
应该这样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责任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实施加害行为时还不具备承担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时则无民事责任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民事责任能力。
但非因自己主观方面原因而处于无意识状态中或处于精神错乱而不能自由决定一致状态中致人损害时,则无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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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四)关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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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四)关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其监护人赔偿,监护人财产不足以赔偿的,由行为人赔偿。
幻灯片88
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四)关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
应该规定:
(2)
幻灯片89
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四)关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能够证明损害非因其过失所致。
或非因自己主观方面的原因而处于无意思状态中或处于精神错乱而不能自由决定意志状态中致人损害的,行为人仅负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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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和身份证
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与确定标准
(一)概念
自然人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幻灯片91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和身份证
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与确定标准
(二)确定标准
形式主义:
罗马法,财神和主要财富所在地。
实质主义:
基于生活的实质关系。
又分为:
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
幻灯片92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和身份证
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与确定标准
(二)确定标准
主观说强调意思因素,认为有长期居住意思的地方就是住所;法国、日本及英美等。
客观说强调事实因素,认为长期居住地就是住所,德国和前苏联。
幻灯片93
第五节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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