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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模板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诉...
篇一: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被告:
***,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
案由: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之前搬出租赁房屋;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092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搬迁之日);
(计算方法:
从XX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协议第十条约定按五倍租金计算违约金,145天*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水电费累计元;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路478号共平方米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从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
在协议立即到期前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迁准备工作,被告亲自签收了通知。
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对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赁房屋。
以后,原告又于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别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立刻搬出租赁房屋,但被告均拒绝给予配合。
依租赁协议第十条第二项约定,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不归还租赁物,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归还前日租金五倍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0925元。
被告尚拖欠水电费元,应一并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拒绝搬迁行为已组成违约,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
XX年5月26日
篇二: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杭州源通光大环境设备制造有限企业,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朱经德,企业总经理。
被告:
杭州育福龙医疗器械有限企业,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
卫兵强,企业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署《厂房租赁协议》;
二、判令被告立刻腾退租赁房屋;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元(第一年租金元、第二年租金元,暂计至XX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利息元(第一年租金利息4346元、第二年租金利息元,暂计至XX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
四、判令被告支付拖延支付租金违约金元(每日按未付租金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XX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推行之日);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份《厂房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从XX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年租金为元,第三年起租金递增10%,第五年后每两年依据市场改变调整租金,租金增减幅度在10%以内、协商处理”;“租金为一年一付,且先付后用。
首期支付为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一次
性付清,以后提前半个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每日按双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数次催收无果,而且时间已超出30天,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协议签署后,被告未能依约推行义务,经原告方数次催讨,至今共支付租金195000元,即第一年租金还有元未支付,第二年租金分文未付。
就被告拖欠租金事宜,原告已分别在XX年4月10日、5月31日和6月27日书面发出了催讨函和律师函,但均催讨无果。
总而言之,原告认为,双方签署厂房租赁协议正当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立刻向原告支付租金。
不过,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致使原告协议目无法实现,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正当权益。
原告为了维护本身正当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篇三: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处理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处理措施
摘要
《中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国协议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一、现在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所依据法律、法规《中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国协议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二、房屋租赁协议效力认定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条件是:
1、《民法通则》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应含有条件,不过,依据《协议法》第5条及
第54条要求,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协议,属可撤销协议。
2、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住宅不超出八年,其她用房不超出十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出上述期限,须经主管机关同意。
3、出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私自改变房屋使用功效后将房屋出租,租赁协议无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私自改变房屋使用功效,租赁协议不所以而无效;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在租赁协议中约定改变房屋使用功效,租赁协议无效。
三、有效房屋租赁协议纠纷处理
(一)协议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协议约定标准计算;若协议约定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标正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
(二)协议解除时相关问题实体处
1、相关解除协议条件:
通常出现以下多个情况之一,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1)承租人欠租超出协议约定时限;
(2)协议未约定时限,欠租达三个月以上;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转租;
(4)承租人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
出现以下多个情况之一,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①出租人未按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
②出租人所提供房屋不符合协议约定,造成承租人不能实现协议目;
③出租人不按协议约定责任负责维修房屋及其设施,确保房屋安全;
④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
另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无法推行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协议,法院亦能够解除协议。
2、承租人对房屋有装修时,对装修处理。
协议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协议未约定,能拆除拆除,拆后能够继续使用动产装修由承租人拆走,对于不能拆除固定装修以及拆除后不能继续使用动产装修,如承租人对装修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并提出评定申请,法院应委托评定机构对装修给予评定,由出租人酌情承顶,给予承租人对应赔偿;对于不能承顶部分造成损失,因承租人过失造成协议解除,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己负担;因出租人过失造成协议解除,装修损失由出租人负担;双方都有过失,由双方按过失大小分别负担。
3、因承租人过失造成协议解除时违约赔偿问题。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负担违约责任是:
(1)所欠租金及其它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滞纳金);
(2)签约时所交租赁定金由出租人没收;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不足以填补出租人因解除协议所受损失时,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损失赔偿金。
4、因出租人过失造成协议解除时违约赔偿问题。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负担违约责任是:
(1)向承租人双倍返还租赁定金;
(2)赔偿承租人装修损失;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仍不足以填补承租人因解除协议所受损失时,出租人还应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损失赔偿。
四、无效房屋租赁协议纠纷处理
(一)房屋使用费处理。
协议被确定无效后,承租人尚欠出租人租金不再给付,而根据指导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指导租金高于协议约定租金标准,以较低者计。
当协议约定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对于纠纷发生前承租人已按无效协议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中高于指导租金部分,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且有损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协议无效,高出部分应判收缴国库;2、其它原因造成协议无效,高出部分承租人通常无权要求返还。
(二)承租人装修物处理。
房屋租赁协议被确定无效后,装修物能拆则拆,不能拆,对出租人可用部分经评定折旧后由出租人承顶;其它部分经评定折旧后作为无效协议损失,由双方按过失责任百分比给予分担。
五、包含转租房屋租赁纠纷案处理
(一)转租协议有效条件:
除了应含有通常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条件外,还应含有以下条件:
1、取得原出租人同意;2、转租协议约定租期不得超出原租赁协议中约定租期,超出部分无效。
(二)出租人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又将该物业转租她人(即受转租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议推行期间发生纠纷,包含受转租人权利、义务,应将受转租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三)出租人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将该物业办成某类专业市场后,又分割成多个小单元转租给众多受转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议推行期间产生纠纷,若出租人只起诉要求支付欠租及违约金,因不包含众多受转租人实际使用物业,可不列受转租人为案件第三人,这么既能顺利处理纠纷,又避免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庞大诉讼主体。
若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则应先审查是否确需解除协议:
如确需解除,则应将众多受转租人列为案件第三人,因出租人解除协议、收回物业行为势必影响受转租人对该物业使用及装修权益等;如无需解除协议,则不列受转租人为案件第三人。
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怎样处理
1、租约到期后房主收回房屋
2、房客外出未归租赁协议届满
房客外出未归,租赁协议届满,而房客又无任何续租明确表示时,房主可通知房客亲属或单位终止租赁协议。
但房主向房客明确表态终止租赁协议前,按房客续租处理,房客按原租约补交租金,得悉房客不续租表示后,房主再收回房屋。
3、续租时房主提升租金标准
假如原承租人不一样意房关键求,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他人建立租赁关系。
假如原承租人同意这些正当条件,应另签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到期后,假如出租人没有提出新条件,
承租人按原协议继续交租,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终止。
出租人以原协议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通常不许可,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除外。
商业地产租赁纠纷怎样处理?
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商户欠租怎么办?
出租人是否能够采取停水停电方法呢?
这需要在《租赁协议》中要有明确约定。
首先,应在《租赁协议》中写明,在商户欠租情况下出租人享受对商户采取停水停电权利。
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出租人作为使用人与自来水企业和电力企业签署了《用水协议》和《购电协议》,商户和自来水企业、电力企业并没有直接签约。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商户欠租,开发企业能够采取停水停电方法。
因为商户和自来水企业、电力企业并不存在水、电使用协议,开发企业是使用人,对于商户欠租行为开发企业有权采取停水停电自助方法。
假如私自停水、停电造成了商户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另外,还要注意一点是,在出租人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方法前提下,出租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商户,提前通知将采取停水、停电方法,这么能避免因贸然停电给商户带来忽然损失,以减小风险。
解除协议――
多方见证避免纠纷
《租赁协议》通常都会约定协议解除条件,如商户在欠租达成一定金额和时间时开发企业就享受协议解除权。
在满足协议解除条件情况下,如出现商户拒绝腾退房屋和不偿还欠款情形,出租人大都会采取强制收回房屋方法。
强制收回房屋过程中也有风险,如欠租商户以丢失珍贵物品为由告出租人,出租人难以逃脱责任。
协议解除应采取以下方法较为稳妥。
首先,在满足协议解除条件下,向商户邮寄《解除租赁协议通知书》,在《解除租赁协议通知书》上写明商户自动腾退房屋期限,如超出期限将强行收回房屋。
其次,如商户超出该期限仍未搬离,则出租人应做好以下准备:
第一,邀请公证人员至现场,对清理房屋整个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可请该商铺所在地物业企业、居委会、业委会、派出所等一起到场,在几方在场情况下派人进入该商铺。
从开门前就进行全程摄像,对进入人员、过程及该物业内全部物品进行录像。
由参与方在清单上一起签字确定。
第二,聘用律师作为见证,并对现场商户遗留物品进行认真清点造册,留作证据;第三,将商户遗留物品妥善保管,并书面通知商户留存物品地点和清单。
篇二:
对一起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案判例分析
对一起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案判例分析
基础案情]
原告:
杭州市古荡镇益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益乐村)。
被告:
浙江益爱电子发展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益爱企业)。
第三人:
杭州大排大快餐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大排大企业)。
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文西分理处(以下简称文西分理处)。
第三人:
杭州新时代装饰材料市场(以下简称新时代市场)。
第三人:
杭州荣达装饰材料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荣达企业)。
原告益乐村和被告益爱企业于1994年6月9日签署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益乐村将其位于杭州古荡文三路边,建筑面积累计2万平方米6幢商业用房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企业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2月31日止;益乐村在1994年9月30日前完成6幢楼房室内地砖铺设、外墙贴瓷条砖、四面铁栅围墙、场内空地混凝土平整、修通文三路至电子城道路等项目,逾期不能交付使用,作违约处理。
协议还对租金数额、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协议变更、解除条件等均作了要求。
协议签订后,益乐村将上述6幢商业楼交付益爱企业使用。
因益乐村未依约对楼房进行装饰和修通道路,益爱企业则自行出资修建。
同年11月28日,益乐村出具授权书一份,明确将协议要求6幢楼房出租权授予益爱企业,授权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房屋管理及由此产生一切法律责任由益爱企业负担。
1996年9月5日,益乐村与益爱企业签署补
充协议,益爱企业同意益乐村收回原协议中1号、2号、4号和5号等四幢商业楼,所欠租金在该4幢大楼装饰及其她投资款中相抵结算。
同月,双方又重新签署租赁协议一份,约定:
益乐村将6幢商业用房中3号、6号楼计6399平方米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企业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从1996年8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止;1996年12月
31日前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2元,以后每两年在原租金数额上递增2元,益爱企业按月支付租金,拖欠两个月以上,益乐村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租赁协议同时终止,相关原协议所约定租金,以双方9月5日签署补充协议为准。
上述补充协议、协议签署后,益爱企业将1号、2号、4号和5号楼归还了益乐村,并将其在该4幢楼房中装饰、改建及修路费累计元清单交给益乐村。
随即益乐村将上述4幢楼房转租给她人使用,但未对益爱企业提交费用清单进行审核。
益爱企业则就其承租3号、6号楼进行改建并增添设施(判定价值为343184元)并前后与文西分理处、大排大企业、荣达企业、新时代市场分别签订了使用面积、租用期及租金不等房屋租赁协议,并交付使用。
其中益爱企业与新时代市场以后又签署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新时代市场租用3号楼第一、二层(部分)1200平方米营业房,益爱企业同意从1997年7月1日起退还给益乐村,再由益乐村与新时代市场另行签署租房协议。
但新时代市场既未与益乐村签署协议,也未将所租用营业房归还给益乐村。
1999年1月29日,益乐村因与益爱企业就租金支付及装饰、修路费用等发生争议,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双方间房屋租赁协议,判令益爱企业支付租金及利息元,并负担诉讼费。
益爱企业则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益乐村支付未按约装饰楼房和修通道路违约金4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
[裁判要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大排大企业、文西分理处、新时代市场和荣达企业为本案第三人。
经审理,杭州中院认为:
益乐村与益爱企业1996年9月签署补充协议及租赁协议,明确约定1994年6月租赁协议终止。
益乐村在收回4幢楼房后,应对益爱企业在其中装修改建投资款委托相关部门审计,折抵益爱企业租金。
但益乐村未按约定推行,便将4幢楼房另行出租她人后改建,致使现在无法审计,由此而造成损失应由益乐村负担。
而益爱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房租,已组成违约,益乐村据此要求终止租赁关系,由益爱企业支付拖欠租金理由正当,给予支持。
鉴于双方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由各自负担对应责任。
益乐村与益爱企业间租赁关系终止后,益爱企业应归还房屋,文西分理处、大排大企业、荣达企业、新时代市场亦应随之归还。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要求,该院于XX年2月2日作出以下判决:
一、益乐村与益爱企业1996年9月签署租赁协议终止推行。
二、益爱企业、新时代市场、荣达企业、大排大企业、文西分理处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其使用位于杭州文三路北侧属益乐村3号、6号楼房归还给益乐村。
三、益爱企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乐村房屋租金6394276元(自1995年1月1日起至XX年1月31日止,扣除已付租金)。
四、益乐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爱企业1、2、4、5号楼改建装修、道路等投资款元。
五、新时代市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益乐村房屋使用费551000元(自1997年7月1日起至XX年1月31日止)。
六、驳回益乐村其她诉讼请求。
七、驳回益爱企业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第三人大排大企业、文西分理处不服,分别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审被告益爱企业也曾提出上诉,但因其未按要求预交二审诉讼费,依法被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大排大企业上诉称:
本企业与益乐村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同时又与益乐村、益爱企业三方签订协议,益乐村将其在租赁协议中权利义务一并委托给益爱企业享受,本企业已按约支付了房租,原审判令本企业负担腾退承租房,与事实和法律要求不符。
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益乐村辩称,三方协议为办理营业执照所用,不含有法律效力,要求驳回大排大企业上诉。
益爱企业对大排大企业提出上诉理由无异议。
文西分理处上诉称:
益乐村与益爱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目,系由益爱企业创办电子市场进行招商经营,且益乐村还出具授权书,将6幢房屋出租权授予益爱企业,事实证实益爱企业原本就不是房屋直接使用者;分理处据此与益爱企业签署协议,付清租金而取得承租房使用权行为正当,且不存在推行协议义务过失,原审判令分理处腾退房屋违反法律要求。
请求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分理处不需腾退房屋和享受继续使用权利。
益乐村辩称,分理处与益爱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未经我村同意,属非法转租,要求驳回分理处上诉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益乐村与益爱企业在推行租赁协议过程中都有违约之行为,原判终止协议推行,并以各自过失相抵认定合理,符合民法公平标准。
但益爱企业基于其与益乐村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出租授权书,创办电子市场招商转租房屋;大排大企业、文西分理处、荣达企业、新时代市场等原审第三人据此与益爱企业签订租赁协议,依约占用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要求,且符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所追求协议目。
依民法老实信用标准,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应从相互间协议约定。
据此,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当事人交易安全,在出租人益乐村与承租人益爱企业间房屋租赁协议终止推行后,益爱企业原与大排大企业等本案原审第三人间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依法应继续推行。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益爱企业在上述租赁协议中权利义务,可由益乐村承受,大排大企业等原审第三人已支付租金,应由益乐村与益爱企业结算;未支付租金,则由益乐村依协议行使权利。
上诉人大排大企业、文西分理处要求继续使用承租房屋上诉主张成立,原判要求第三人腾退房屋实体处理,及对益爱企业应归还3号、6号楼房中增添隶属物未作认定,均属不妥,应给予纠正。
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中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落实实施〈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86条之要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年8月15日判决以下:
一、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七项。
二、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益爱企业应于本判决送达后30日内,将其使用位于杭州文三路西益乐路1号属益乐村全部3号、6号楼中房屋,腾空归还给益乐村。
四、益爱企业对3号、6号楼房屋改建,由益乐村折价赔偿益爱企业343184元,于本判决送达后10日内付清。
五、XX年2月1日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租金,益爱企业应按1996年9月租赁协议确定月租金数额,于腾退之日据实偿付给益乐村。
六、益爱企业原与大排大企业等原审第三人间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推行,益爱企业协议权利义务由益乐村承受。
[法理评析]
本案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存在出租和转租两个法律关系,包含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
篇四:
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性别:
年月出生,籍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络电话:
被告:
,年月出生,籍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络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租赁协议,被告将承租房产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年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确保金元。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元。
)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全部位于C小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月租金元,年租金总元整。
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确保金元。
协议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该由乙方交纳各类费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
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却一再违反协议约定,拖欠房屋租金。
年月,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经
原告追讨后补交上。
年月,又拖欠两个月租金,原告数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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