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财务报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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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财务报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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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复旦大学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各项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以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项支出,包括部门基本运行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以及自筹经费等。
第三条各项支出均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在学校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开支。
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须按照《复旦大学预决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按一定程序审批后纳入预算。
第四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放松报销标准,或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章支出管理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严格现金使用范围。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应当以支票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特殊情况确需领用大额现金的,需经财务处审核。
第六条一次性支取大额现金的,超过5万元,需提前一天向财务处预约,并在约定领款的当日领走;如有变化,需及时通知财务处;过期未领的须重新预约。
第七条领用转账支票须在财务处进行登记,并及时交与转账单位办理支票解库手续。
如果未使用,须在10个自然日内归还财务处;如未按时归还有没有及时说明原因的,暂停该部门领用支票。
第三章支出报销基本规定
第八条各项校拨经费,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签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经费支出进行审签并承担相应责任。
每一聘期初始,各部门均须根据部门行政领导聘任情况,出具“一支笔”审批人授权书,呈交财务处。
因特殊原因变更“一支笔”审批人的,须重新出具授权书。
涉及院系财务“一支笔”本人的费用须由院系其他同级领导审签;机关及教辅部门财务“一支笔”本人的费用须由其他相关领导审签。
第九条科研经费等自筹收入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与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对发生的经费支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所有支出应当与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支出在学校经费中列支。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据套取国家资金。
娱乐、康体、烟酒、消费卡等支出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报销的票据需真实、合法、有效。
国内票据一般应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监制章和营业单位章,金额大小写相符。
票据上有指定使用范围的,须按指定使用范围报销。
国外票据需注明用途、外币币种、兑换汇率和对应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提供虚假票据的,“谁提供、谁负责”。
第十二条报销业务均需登陆进行预约,预约报销有四种模式,不同经济业务选择不同模块分别填制预约单。
第十三条经办人须在报销的票据后面注明业务内容并签字,财务“一支笔”须在报销单上签字后方能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票据报销的时效性。
为真实反映学校每年的财务收支状况,对取得的发票应及时报销,票据报销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报销所需材料。
复旦大学预约报销单,如果是经费本项目,则需同时提供纸质经费支款凭证;代表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票据及所需其他材料,报销申请人须将票据整理归类;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的,需填写《复旦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表》,详见《复旦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办法》。
第十六条如有特殊情况导致相关支出超出了规定标准的,须由分管校领导对该事项的合理性进行确认并审核签字后方能予以报销。
第四章支出报销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
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助学金、购房补贴、固定资产购置、图书购置、大型修缮、人员经费、离退休活动费以及学生活动费等。
第十八条办公费反映部门购买的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电脑配件等支出。
外购办公用品发票需列明细,或附上卖家提供的购物清单。
第十九条交通费反映公车包车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差旅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差旅费反映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财厅[201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出差报批和备案管理的通知》(校通字〔2013〕23号)、《复旦大学外埠差
旅报销办法》执行
(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如下表所示:
内容
飞机
火车
轮船
长途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两院院士和文科资深特聘教授
头等舱
软座/软卧(普通列车)
一等软座/软卧(动车)
商务座(高铁)
一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经济舱
软座/软卧(普通列车)
一等座/软卧(高铁/动车)
一等软座(全列软席列车)
二等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含学生)
经济舱
硬座/硬卧(普通列车)
二等软座(高铁/动车)
二等软座(全列软席列车)
三等舱
凭据报销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
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2014年1月17日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的通知》(教财司便函[2014]12号)执行。
部级可安排普通套间,每晚不超过800元;司局级可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每晚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可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每晚不超过350元。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以下情况,按照《办法》中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教职工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据实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伙食补助费
教职工出差的伙食补助,以往返交通费以及住宿费票据为凭,仅有往返交通费无住宿费票据只发放在途间的伙食补助。
出差当天来回,可凭交通工具的票据发放当天的伙食补助。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财政部分地区制定的标准包干领取,即新疆、青海、西藏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安排伙食或已报销相当金额餐费支出,应实事求是,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四)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报销了相关出租车的(含多人同行),应实事求是、主动、如实申报,不再实行定额包干。
(五)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出国(境)经费反映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复
旦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国际旅费
选择经济合理的线路。
出国人员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如下表所示:
内容
飞机
火车
轮船
长途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两院院士和文科资深特聘教授
头等舱
高级软座/软卧(普通列车)
一等软座/软卧(动车)商务座(高铁)
一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公务舱
软座/软卧(普通列车)一等座/软卧(高铁/动车)
一等软座(全列软席列车)
二等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含学生)
经济舱
硬座/硬卧(普通列车)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软座(全列软席列车)
三等舱
凭据报销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未列入出国计划所发生的国外城市间往来费用,不予报销。
(三)住宿费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统一安排的酒店超出了住宿费标准的,应由组织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报销依据。
(四)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五)出国人员在因公出国前,必须根据国家与学校《复旦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并获得《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以下简称“出国批件”)。
凡是未获得出国批件的出国人员,一律不得报销任何出国费用。
(六)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七)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受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八)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会议费反映学校举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会议场地租用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国内会议参照《关于印发<中央
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财厅[2014]26号)执行;国际会议参照《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执行。
报销会议费需附明细列支表格,参见附表五。
(一)国内会议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学校根据450元/人天的标准进行核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其余会议相关开支均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各部门开展的常规工作性会议,如科研项目评审、本科教学评估、教学名师奖评审、学科建设评估等,开支标准不得突破《会议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会议费综合标准,会议天数和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确定。
电视电话会议也是会议的一部分,费用开支标准按与电信部门的协议价格结算,不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结算,参会人数不受限制,但会场要从严控制,节约支出。
各部门在办理会议费暂付款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和会议通知,会后报销时应提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二)国际会议学校举办国际会议按照会议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员,下同)的人数,分为三类:
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为大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的(含100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
会议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驻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
学校举办国际会议应按国际惯例办事,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会养会。
学校根据下述标准核定会议费预算并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相
关开支均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支出项目
支出标准
大型会议
中型会议
小型会议
场地租金(按正式代表人数)
100元/人天
150元/人天
200元/人天
会议开幕式或闭幕式次冷餐
招待会(酒会)费用(含酒水及
服务费用)(按正式代表人数)
150元/人天
工作人员食宿费用
300元/人天
志愿人员工作午餐费用及误餐
补贴
100元/人天
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
口译:
5000元/人天;笔译:
每千字200元
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
(按正式代表人数)
50元/人天
交通费(租用车辆费)
租金开支标准为:
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1000兀,小轿车(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800兀。
其他会务费用(按正式代表人
数)
100元/人天
根据国际惯例,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包括往返机场的交
通费)、食宿、医疗、参观游览、个人消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同声传译人员除劳务费及境外国际旅费(经济舱)之外的食宿、交通等各项费用,由个人承担。
不为会议代表配备生活用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
申请学校经费支持的会议严格按以上标准执行,资金来源为校外赞助、捐赠的会议参照执行。
(三)报销参加由外单位主办的会议费应提供会议通知和会议费发票,参照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
(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接待来访人员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支出可作为会议费报销。
第二十三条培训费反映学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参照《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学校根据450元/人天的标准进行核定,相关培训开支均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即360元/人天)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即315元/人天)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前):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5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3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550元。
校内邀请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招待费反映部门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国内接待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国内公务招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办厅[2013]8号)和《复旦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复委办〔2014〕1号)执行。
外宾接待参照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14]43号)执行。
招待费明细列支表格参见附表四。
(一)国内公务接待
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归口负责、严格管理。
学校办公室负责重要接待,统筹校内多部门接待。
校内各院系、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各类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报销用于个人消费的开支。
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未经审批的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接待本市单位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一般不安排用餐。
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
住宿用房一般安排在校内,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需在外安排的,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原则安排工作盒饭或自助餐,如需安排桌餐的,餐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二)外宾接待
接待境外专家的费用应填写《复旦大学境外专家工作经费核算报告》,按要求填写相应的明细,由单位领导签字及外事处专家科审核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1、住宿费
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不超过四星级。
外宾住房标准: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2、日常伙食费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
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3、宴请费
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内部宾馆和招待所,不
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
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外宾宴请费标准:
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
冷餐会、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
4、交通费
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5、对外赠礼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物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
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学术会议和学术交往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采购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资料等支出。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软件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含)以上,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固定资产采购支出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人员经费反映发放的教学酬金、科研酬金、评审费、讲座费,学生的劳务费、奖助金等。
项目负责人通过网上预约报销系统进行填报,打印预约报销单和酬金发放清单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或财务“一支笔”签字,送交财务处办理。
(一)校内教职工酬金发放发放校内教职工酬金,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发放现金。
正式在编教职工(含学校经费承担的人事租赁制人员)的酬金按照工薪税合并扣税后统一汇入中国银行工资卡;院系或项目经费承担的人事租赁人员的酬金,通过银行转账汇给相关人事代理公司。
工薪收入低于3500元的(含)免税(外籍人士免税额为4800元)。
超过3500元的工薪税计算标准参见附表二。
(二)校内学生劳务费、奖助金发放
发放学生劳务费、奖助金,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统一汇入学生农业银行卡,不得发放现金。
(三)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
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应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复旦大学支付校外人员劳务报酬明细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超过10人的,需提供电子文件及发放说明。
每次劳务费不超过800元(含800)的,免税;超过800元的税额计算标准参见附表二。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总额为一次。
劳务费应由本人签字领取,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签字的,可由他人代签,但一人代签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人。
(四)外籍专家劳务费发放
发放外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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