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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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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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技术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间有顶盖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技术屋、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他
1.建筑的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第一、二点规定计算。
2.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 明
1.土壤分类:
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
表中所列I、II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普通土);III类为定额中三类土壤(坚土);Ⅳ类为定额中四类土壤(砂砾坚土)。
人工挖地槽、地坑定额深度最深为6m,超过6m时,可另作补充定额。
2.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岩石分类表”。
表中所列V类为定额中松石;Ⅵ~Ⅷ类为定额中次坚石;Ⅸ~X为定额中普坚石,Ⅺ~XⅥ类为特坚石。
3.推土机推土、推石碴、铲运机铲运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列系数计算。
系 数 表
坡度(%)
5~10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
系数
1.75
2.0
2.25
2.50
4.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定额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5.除特殊说明外,土石方体积(挖、填、运)均按天然体积(自然方)计算。
6.本定额未包括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亦另行计算。
7.支挡土板定额子目已综合了木、竹、钢三种用料因素,且考虑了密撑和疏撑,实际间距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8.基槽、基坑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人工乘以系数1.43。
9.人工或机械挖土方均以干土即天然湿度土方编制的。
10.地槽、地坑均包括槽(坑)底打夯人工。
11.场地平整指就地挖填厚度在±300mm以内的场地平整工作,已按场地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工程量。
场地平整不包括挖树根、草皮和排除障碍物。
12.在群桩间挖土(包括土方、槽、沟、坑)按相应项目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25,工程量计算时桩的体积不扣除。
13.强夯地基:
(1)强夯定额综合了各夯的布点、程序和间距距离分三遍夯打计算,夯打遍数不同时按比例增减。
(2)强夯机具的规格、数量均综合取定,施工中不论采用何种机械、数量多少一律不得换算。
(3)强夯的锤、钩架等材料摊销费均综合考虑,施工中不得另行计算。
(4)设计要求在夯坑内填充级配碎石,不论就地取材或由场外运碎石填坑,其填运材料费用另行计算。
(5)设计要求设置防震沟时,按设计要求计算挖地沟费用。
(6)若遇地下水位高、夯坑内需用水泵抽水的,抽水费用另行计算。
(7)本定额不包括强夯前的试夯工作和夯后检验强夯效果的测试工作,其费用另行计算。
14.机械上下行驶坡道土方,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15.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另行计算。
16.机械土、石方遇下列情况可作相应处理:
(1)推土机推土或铲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铲运机乘以系数1.17,推土机乘以系数1.25。
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73。
(2)填土碾压按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并考虑了洒水用水和机械,施工方法不同时不得调整。
原土碾压按二遍计算的,如设计要求不同时,可按比例换算。
(3)挖掘机在垫板上工作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铺设垫板用人工、材料、辅助机械按实计算。
(4)石方爆破已考虑了不同的开挖阶段高度、坡面开挖、改炮找平因素,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另行补充。
(5)石方爆破,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或炮孔如有地下渗水、积水(雨水积水除外)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另行计算。
(6)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火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可以换算,数量不变。
(7)石方现场如为集中供风时,增加的临时管道的工、料另行计算,但风量损失不计。
(8)土、石方单位工程量小于2000m3时,定额乘以系数1.1。
工程量计算规则
1.“挖土方”和“山坡切土”:
以设计室外标高以下为“挖土方”,室外标高以上的为“山坡切土”。
2.干湿土:
以地质勘探资料地下常水位为准,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人工挖湿土(挖时粘附在工具上不易脱落者)可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8。
机械挖湿土(天然含水率小于25%)不乘以系数,含水率大于2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含水率大于40%时,另行计算。
在同一槽、坑或沟内有干、湿土时应分别计算。
套用定额时,按槽、坑的全深计算。
如泥土在静水或缓漫的流水环境中沉积,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天然含水量W大于液限WL、天然孔隙比e大于1.0的为粘性土;当天然孔隙比大于1.5时为淤泥,天然孔隙比小于1.5而大于1.0时为淤泥质土。
无论是淤泥或淤泥质土,一律按淤泥定额执行。
但挖、运泥土量应按设计规定的尺寸计算。
3.机械挖土方中,不包括机械挖不到的地方,在编制预算时,其工程量机械挖土按总挖方的90%,人工挖土按总挖方量的10%计算,人工挖土部分按相应定额人工乘以2倍计算。
4.沟槽、基坑:
(1)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平整场地挖(或填)土方厚度
在300mm以外,均按挖(或填)土方计算。
(2)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时,放坡系数按下表规定计算。
(3)室内回填土,按主墙中心线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计算。
(4)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需取土体积。
7.土方运距,按下列规定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重心到填区重心之间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8.地基强夯按设计图示强夯面积,区分夯击能量、夯击遍数以平方米计算。
低锤满拍按实际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9.井点降水区别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电渗井点、水平井点,按不同井管深度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使用按套、天计算,根总数不足一套计,根总数超过一套的,以规定根套倍数的四舍五入原理按套计算。
井点套组成:
轻型井点:
50根为一套;
喷射井点:
30根为一套;
大口径井点:
45根为一套;
电渗井点阳极:
30根为一套;
水平井点:
10根为一套。
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依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规定时,可按轻型井点管距0.8~1.6m,喷射井点距管2~3m确定。
使用天应以每昼夜24h为一天,使用天数应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使用天数计算。
10.运土石方工程以实方计算,每立方米松散土折算为0.73m3实土。
(1)挖土体积扣填土体积正数为余土外运量,负数为取土回填量。
(2)如因场地狭小,挖出的土要运走,填时再运回,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运土数量,运距及运输工具套相应定额。
(3)土质不好需换土者,土方量即外运量,填土量应按图计算。
11.平整场地。
其工程量按建筑物(或构筑物)底层建筑面积计算。
围墙按中心线每边各增加700mm计算,道路及室外沟、管道不计算平整场地。
第二章 桩基础工程
说 明
1.本章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的陆地上桩基础工程。
2.定额的土类已综合考虑,不予调整。
但如遇旧基础、弧石等另行计算。
3.定额中桩机的型号、规格已综合取定,实际配备不同不得换算。
施工现场地桩机无法直接行走,而需加固的费用另行计算。
4.定额中各种桩的压实系数和充盈系数已综合取定,不予调整。
5.各种桩在套用定额项目时,其桩长是指实际桩底(桩尖)至自然地坪的全长。
锤重是指设计锤重,压桩力是指设计压桩力。
空孔部分(含管桩空心部分)因需加以填充时,其填充部分工程量套用独立基础垫层的相应定额(扣定额土方含量)。
6.电焊、法兰螺栓接桩的接头钢材用量,设计与定额用量不同时,按实调整。
7.钢筋混凝土预制方桩、管桩场内运输定额已综合考虑。
8.锚杆静压桩定额未包括固定反力架用的螺栓帽(预埋于桩承台或带型基础中),按铁件另计;压桩定额已包括校正反力架垫铁的摊销量,封桩定额已综合考虑砍、凿桩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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