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无期限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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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无期限借款合同
无期限借款合同
【篇一:
限期借款合同书范本】
限期借款合同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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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
限期借款合同书范本
合同编号:
_________
贷款方: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借款方: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
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
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_________,金额:
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大写)。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_________(批准单位)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项目。
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
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_________年)。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
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帐户之日。
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
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_________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_________个月结算一次。
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
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帐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费用
1.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
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_________%;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_________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诺费:
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
承诺费费率为年率_________;承诺费起算日为_________,并在_________日计收。
计费方法:
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
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管理费:
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___%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不支付利息。
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
宽限期结束后自第_________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_________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
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
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_____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
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帐户内。
借款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贷款方。
借款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
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_________书面通知贷款方外,借款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
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
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___天,贷款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方,经贷款方同意后生效,否则贷款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借款方自负。
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贷款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贷款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贷款管理
借款方须按时向贷款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贷款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
贷款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借款方有义务向贷款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
借款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贷款方同意。
第十二条还款
1.借款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_________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款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款方并获得贷款方的许可。
对不经贷款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向借款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_________%的承担费。
【篇二: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沈先生、韩女士系夫妻关系,共同于2012年6月2日向韦女士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写下《欠条》,约定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
2013年6月27日,沈先生、韩女士共同与韦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沈先生和韩女士在无法偿还欠款时,韩女士的表姐于女士以其合法持有的凯丰公司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该股权未工商登记。
后经多次催要,沈先生、韩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推辞,至今未能还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韦女士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沈先生、韩女士偿还欠款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2、请求于女士承担担保责任。
韦女士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2012年6月2日签订的《欠条》1份;2、2013年6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1份;3、还款计划1份。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如下:
1、沈先生、韩女士返还韦女士借款2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
自2012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2、驳回韦女士要求于女士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还款时间的如何确定?
2、关于利息部分,韦女士提出的利息以月息2分计算是否合法?
3、于女士以其合法持有的凯丰公司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未进行工商登记,其效力如何?
于女士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评析】
深圳资深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团对本案分析如下:
一、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还款时间的如何确定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由此可知,沈先生、韩女士向韦女士借款人民币250万元,有《欠条》原件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欠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韦女士可以催告借款人沈先生、韩女士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即韦女士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借款,
但必须给予合理期限。
如果沈先生和韩女士经催告未按约定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一审法院对韦女士要求沈先生返还25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判决合法、合理。
二、关于利息部分,韦女士提出的利息以月息2分计算是否合法的问题。
坊间习惯性表述的月息2分,即月利率2%,折合年利率就是24%。
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民间借贷利息约定的有关规定是2015年9月1日起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本案中,韦女士要求沈先生、韩女士按《协议书》约定的月息2分,即年利率为24%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未超过36%的禁止性利率要求,故其并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因此,一审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判决合法。
三、于女士以合法持有的凯丰公司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未进行工商登记,其质权效力问题以及于女士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篇三:
借款合同保存期限】
篇一: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
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严格执行。
一、乙方借款人:
自愿把名下作为抵押保障。
二、借款金额(大写):
三、借款用途:
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借款人自主经营,盈亏与出借人无关。
四、乙方借款人自愿按月息计月息/月,支付出借人作为借款报酬。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还款日期和方式:
每月号还息,本息还款方式,以打卡、转账、票据为实,本息还清收回合同,否则乙方仍然承担欠款义务。
七、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
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借款人自愿承担按每日本金
的%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八、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乙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用,应在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
借条,收条。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4、借款人:
以上内容本人已阅读核实,本人保证所提供的公司名称、货物、车辆、个人信息保证一切信息资料绝对真实有效绝无虚假,以上信息如虚假,本人自愿承担法律效应及双倍经济赔偿。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
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手机:
手机:
年月日年月日
车辆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组织机构代码: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第一条:
总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本合同。
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机动车抵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担保。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遵照履行。
第二条:
抵押车辆基本情况
抵押借款机动车辆所有人:
抵押机动车发动机号码:
抵押机动车车架号码:
抵押借款机动车辆品牌:
抵押机动车型号:
抵押机动车牌照号码:
第三条:
抵押车辆担保范围
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第四条:
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
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抵押车辆评估价值:
元整。
借款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借款服务费。
如乙方到期未能履行此借款约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
如乙方在还款期间发生不能偿还此项借款,甲方可以再确认不能进行偿还此项借款后对该抵押车辆进行出售、变卖及转让。
第五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抵押机动车上不存在涉及任何形式的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及转让。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抵押车辆由甲乙进行车辆gps定位系统。
乙方到期五日内未能偿还甲方借款,应每日按照全部借款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逾期及综合费用。
借款到期五日内乙方尚未还款、支付利息,也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甲乙将有权处理其抵押机动车。
2、在抵押期间,甲方需妥善保管好抵押车辆的票证资料。
若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理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将上述机动车出售,出售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款项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第八条:
特别约定
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不受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完债务为止。
随车手续由甲方保存。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的一切费用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车管所管理部分各执一份以资信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提示条款
乙方以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经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用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已于充分,准备无误的理解。
抵押权人(签名盖章):
抵押人(签名):
合同签订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篇二: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
(自然人之间借贷)
借款合同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省市区(县)
甲方(借款人):
__________身份号码:
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
__________身份
号码:
___________丙方(保证人):
身份号码:
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如下: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的合法用途。
二、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元整,于年月日交付甲方。
三、贷款利息:
年利率%。
四、借款期限:
个月。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
甲方应于年月日一次付清本金及利息。
六、丙方同意作为甲方向乙方借款的保证人,确保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所借本金及利息,丙方同意与甲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七、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还款日期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逾期还款的,乙方有权按照年利率%收取逾期利息。
八、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捺手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并捺手印):
________乙方(签字并捺手印):
________
丙方(签字并捺手印):
________
注:
1、法律保护的年利率应为24%(含24%)以下;24%-36%(含本数)为自愿给付利息,法律不禁止不保护;超过36%的利息法律不保护,而且禁止。
逾期利率不得超过24%。
2、出借人应保存好收据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借款人收到款项的证据。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网址: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
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相关信用信息(包含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本人的业务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本人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下述第项用途以及第(八)项中关于的用途:
(一)审核本人贷款申请;
(二)审核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
(三)审核本人作为提出贷款申请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
(四)审核本人作为特约商户申请的个人;
(五)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
(六)对已向本人或本人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发放的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七)受理本人的异议处理申请;(八)向本人提供的其他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三、如果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超出本授权书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则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应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书有效期至该笔业务结束之日止。
四、若本人在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业务未获批准办理,本授权书有效期限至业务被明确拒绝之日终止;本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无须退回本人。
五、本授权书内容与相关业务的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无论相关合同在本授权书之前或之后签署,均应以本授权书的内容为准,但相关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是针对本授权书内容所做修订的除外。
本人声明: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
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
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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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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