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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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立工程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标准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平安,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立与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立交通委〕是本市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具体承办本市建立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立工程综合掘路方案事务与负责道路管线施工平安监察管理。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掘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掘路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处分。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掘路管理,在业务上承受市建立交通委的指导。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承办其职责范围内掘路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建立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指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埋设软线〔指通信信息、电力电缆等线缆〕挖掘道路长度大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或者轨道交通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小型建立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埋设软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零星掘路是指因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设施不需要埋设管线的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城市道路是指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内整体功能作用明显或系统性强,由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局部次干路组成的城市骨干路网系统道路。
重要城市道路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的建立工程掘路施工面积的控制总量是指按照一定期限核定,本市或者一定区域内允许建立工程掘路施工的城市道路面积。
本规定所称的建立工程综合掘路〔不包括零星掘路〕方案是指以掘路施工面积控制总量为依据,对掘路施工需求进展综合平衡的方案安排。
建立工程综合掘路方案分为年度综合工程指导方案〔以下简称年度指导方案〕与月度综合工程方案〔以下简称月度工程方案〕。
本规定所称的新路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城市道路。
第五条〔掘路总量控制指标〕
本市建立工程掘路管理实行严格限制、总量控制与综合平衡,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重要城市道路掘路应当从严控制。
市建立交通委根据本市年度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立的需求与城市道路的现状,确定年度全市建立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控制总量平均指标,并按照建立工程综合掘路方案确定各区、县每个月的建立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立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指标是本市建立工程综合掘路方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建立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是掘路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年度指导方案的申报〕
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立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立单位〕申报年度指导方案的,应当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涉及掘路的建立工程方案,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送市道监办。
城市道路改、扩建工程申报年度指导方案的,应当列入市、区城市道路五年建立规划或市建立交通委核准备案的年度工程方案。
各类管线建立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同步实施,不需要同步实施的,应当出具5年内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承诺文件。
第七条〔年度指导方案的编制与调整〕
市道监办应当根据掘路总量控制与重要城市道路从严控制原那么进展综合平衡,编制年度指导初步方案,市建立交通委在每年的12月组织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各工程建立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参加的会审会议,市建立交通委根据会审意见在每年的12月底前下达年度指导方案。
根据市重大工程建立工程变化情况与工程建立单位建立施工的需求,每年的6月,市建立交通委可以召开年度指导方案调整会审会议,对年度指导方案作出调整。
年度指导方案应当优先安排综合工程工程。
在没有综合工程的情况下,一个建立工程的管线配套在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方案掘路。
第八条〔月度工程方案的申报编制〕
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范围内掘路施工工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将下一月度的月度工程方案申报材料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后的申报材料送市道监办;市道监办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与综合平衡后,在每月27日前编制月度工程方案。
浦东新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县范围内掘路施工工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将下一月度的月度工程方案申报材料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后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所在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于每月的25日前将月度工程方案初步意见报市道监办,纳入本市月度工程方案。
月度工程方案由市建立交通委核定后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月度工程方案时,应当在综合目录下分立子目录。
第九条〔月度工程方案的申报条件与材料〕
申报月度工程方案时,应当具备建立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并已列入年度指导方案。
?
月度工程方案申报表?
应当通过?
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
上传,并同时上传以下相关材料:
〔一〕属于道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应提供市建立交通委的意见;
〔二〕属于住宅用户配套工程的,应提供?
上海市住宅建立竣工配套方案工程表?
的复印件;
〔三〕管线工程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提供非开挖施工企业相应的水平能力认定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条〔未实施月度工程方案的处理〕
工程建立单位应当按期实施月度工程方案,当月未办理掘路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掘路行政许可后未按期实施的,应当将书面说明理由报市道监办。
市道监办经核实后作出延期或者撤消的处理意见,报市建立交通委核定。
市道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月度工程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掘路许可的申请材料〕
大型建立工程掘路的工程建立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
〔二〕填妥的?
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申请表?
;
〔三〕?
上海市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
的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图纸及电子图、施工配合会议纪要、管线交底卡〕;
〔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
〔六〕符合掘路修复技术标准的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小型建立工程掘路的工程建立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四〕、〔五〕、〔六〕材料。
零星掘路的工程建立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六〕材料与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意见。
工程建立单位在桥梁、隧道平安保护区域内掘路施工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桥梁、隧道平安保护区域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掘路许可程序〕
申请掘路许可材料齐全,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掘路工程已列入月度工程方案、并符合建立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的申请,通过?
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
核发?
掘路执照?
;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通过?
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
发出的?
掘路执照?
无效。
第十三条〔掘路执照的使用与变更〕
工程建立单位应当按照?
掘路执照?
规定的要求施工。
施工期间?
掘路执照?
必须存放在施工现场显目位置,以备巡视、督查时验查。
掘路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工程建立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掘路位置、扩大掘路面积的,应当事先向核发?
掘路执照?
的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与依据材料。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十日内进展审核,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开掘路执照。
第十四条〔掘路施工超期限的处理〕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
掘路执照?
时,应当依据月度工程方案规定的施工工期注明施工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以及施工占用的道路面积,并告知超过核定施工期限的视同临时占路与办理临时占路手续以及缴纳临时占路费的标准。
建立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建立单位应当提前五日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延期施工,并同时办理临时占路手续、缴纳临时占路费。
临时占路费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经批准延期施工的,每期以三个月为限,按临时占路费基价收取。
〔二〕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是指在核开掘路执照时,所注明的开挖道路面积与施工机械设施、材料堆放及生活设施等所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的总与。
〔三〕在计算临时占路费时,占路面积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截止日期实际占路面积为计算基数,占路时间按照批准后的延期工期日数为计算基数。
因配合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被指令暂时停工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需要延期的,不视为临时占路。
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延期施工申请及有效证明,经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统一由市建立交通委确认。
第十五条〔新路的公布与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或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市市管处与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分工将路名、路段及起始日期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职责范围内新路的变更情况报市建立交通委备案。
第十六条〔新路挖掘的审批〕
工程建立单位因建立工程施工确需挖掘新路的,市市管处与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属于市管处职责范围城市道路的掘路申请,市市管处受理后在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由市建立交通委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二〕属于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的掘路申请,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在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市管处会审,由市建立交通委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新路挖掘申请经批准后,市道监办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将其列入月度工程方案。
市市管处与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核发?
掘路执照?
。
第十七条〔新路掘路的收费〕
市市管处与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挖掘新路的工程建立单位加收掘路修复费:
〔一〕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五倍;
〔二〕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三倍;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一倍。
加收的掘路修复费按照?
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
收取。
加收的掘路修复费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与管理。
第十八条〔紧急掘路补办手续〕
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漏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需要紧急掘路进展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报告。
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掘路抢修,并应当不连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按市、区管理分工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补办紧急掘路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掘路施工的相邻管线保护〕
掘路工程施工前,工程建立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的管线交底卡,并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向掘路施工单位进展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
施工管线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者相交的,工程建立单位应当事先与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掘路施工特殊情况处置〕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工程建立单位发现交底的技术资料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的,应当停顿挖掘,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的产权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工程建立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立即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进展抢修;并及时向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掘路施工现场要求〕
工程建立单位在掘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当符合掘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本市建立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掘路修复要求与责任〕
掘路修复实行工程建立单位负责制。
工程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掘路工程修复方案修复城市道路,中心城区的掘路修复应当采取快速修复技术。
掘路修复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质量、平安社会监理制度。
工程建立单位应当通知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参加管线施工完成后的隐蔽工程验收与路面修复后的竣工验收。
隐蔽工程经历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
掘路工程路面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前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建立单位可以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企业进展掘路工程修复。
实施掘路工程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条件或者城市道路施工资质。
实施掘路工程修复的单位按照?
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
向工程建立单位收取掘路修复费。
第二十三条〔掘路修复的质量保修〕
掘路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掘路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本市?
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标准?
负责掘路修复工程的保修。
第二十四条〔旧路用材料的利用〕
工程建立单位在申请掘路许可时,应当同时办理旧路用材料利用申报手续。
在掘路工程施工时,应当负责收集符合要求的旧路用材料并送往路用材料工厂进展再生利用。
第二十五条〔管线测量资料的提供〕
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二十日内将工程施工中管线跟踪测量成果、工程竣工图图纸及电子图向市市管处、市道监办与各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第二十六条〔日常巡视、督查〕
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立工程掘路施工的日常巡视与督查,对月度工程方案、?
掘路执照?
的执行与质量、平安、文明施工等进展检查。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掘路修复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工程建立单位,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市道监办、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拒不按照要求进展整改的工程建立、施工、监理单位,可以予以通报并记录诚信档案。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掘路行政许可信息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对擅自掘路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照执行〕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公路的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立工程综合掘路方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原?
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暂行规定?
[沪市政法〔2003〕592号]、原?
关于加强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通知?
[沪建研联〔2005〕806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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