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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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道路交通领域源头防范和系统治理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交通运输综合治理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国家和省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要求为指引,持续推动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改革,不断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机制,提升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着力解决当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难点、热点问题,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助力全省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至2018年底,通过实施综合治理系列行动实现五个目标:
(一)通过实施一批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建设,基本解决东部山区遗留的路线和中西部平原地区公路安全防护问题。
(二)通过“平安交通”安全体系建设试点经验,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规范体系。
(三)通过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管控和惩处力度,突出抓住交通管理“五个风险点”(重点旅游景区、农村较大城镇、城市商业及娱乐中心周边路网、危化品车辆集散地、流量较为集中的公路交通枢纽)、五个重点(重点车、重点人、重点路、重点时段、重点违法行为)、五项关键措施(源头治理、路面管控、科技治理、协调共治、宣传曝光),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稳中有降,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交通事故稳中有降,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防止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全力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稳定。
(四)通过实施交通运输领域重点地区安全攻坚治理,逐步解决影响当前交通运输安全的难点、热点问题。
(五)通过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提升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6月前)。
各地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晰部门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认真做好本地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治理行动的安排组织和动员部署。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各地通过开展系列综合性整治行动,及时解决交通运输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综合治理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三)提升总结阶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深化提升,2018年11月进行总结)。
各地认真总结本地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整治行动的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主要措施
(一)突出源头管控,强化准入退出机制建设。
公安、交通运输、教育、旅游等部门要严格源头管控,加强协同监管,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
1.交通运输部门
(1)严格道路运输企业准入退出。
一要对新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把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
二要对已做出准予许可的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50号)要求,严格后续市场监管,定期开展准入条件清理行动,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坚决清理出道路运输市场。
三要积极推进道路运输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同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2)严格从业人员准入退出。
一要严把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
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
二要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好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注重从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诚信管理、创新教育培训、选树先进典型等方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和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
(3)提升车辆技术状况。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做好运输车辆使用、维护修理、检测评定工作,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保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加大道路运输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严禁客运车辆违规运送学生(幼儿)。
2.公安部门
(1)严格驾驶人考试。
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对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高速公路、复杂路况、恶劣天气及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要增加夜间驾驶考试。
(2)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
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提高驾驶培训质量,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提升教练员的职业素质,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教练员评比制度。
(3)完善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
公安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等管理责任;建立常态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新聘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案例等警示教育活动。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一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道路运输企业解除聘用。
(4)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加大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5)严把校车准入关和驾驶员准驾关。
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资质审查,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测。
加大校车安全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车辆和不合格驾驶员接送学生(幼儿)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校车超载、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3.教育部门
(1)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把好校车服务者准入关。
(2)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3)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4.旅游管理部门
(1)选择优质运输服务企业。
督促指导旅行社,租用车辆时选择经营资质齐全有效、经营信誉好、管理水平高、保险齐全的旅游运输企业,安排座位险投保额高、车辆档次高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提供运输服务。
(2)规范旅游运输服务。
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必须签订规范的包车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管理责任,旅行社安排的导游领队人员要及时提醒、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不要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按照规定组织中途休息。
(3)做好旅游安全宣传。
导游领队或司乘人员要在旅游包车行车前播放“游客安全乘车温馨提示”宣传光碟,提醒游客阅读掌握《游客乘车安全告知》,确保行车安全。
(二)突出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建设。
企业对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方面的风险防控要紧紧围绕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
公路部门的风险防控要重点围绕危险边坡、临水临崖、高填方、急弯陡坡、高速公路连续下坡、团雾多发路段和隧道桥梁等,要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强化安全风险的前瞻性和预见性研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提前化解事故风险。
1.开展风险普查和辨识评估。
交通运输企业要以预防事故为重点,制定科学、规范的风险普查、辨识和评估制度,做到“一企一标”,全面普查、辨识、评价和有效控制风险。
要组织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对运输车辆、途径道路、操作规程、设备设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普查,对风险类别、数量和状况登记建档,实施风险源辨识、分析和风险估测、评价、评估风险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确定风险防控重点。
2.实施风险分类和等级确定。
根据当前道路交通存在的主要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研究确定相应分级标准并划定“红、橙、黄、蓝”(红色为安全风险最高级)4个等级,分级分类进行管理,并制定重大风险公示公告制度,对高危企业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各地要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绘制本地区道路交通领域以及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电子图,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的问题。
要严格落实《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吉安委〔2016〕1号),推动社会监督企业诚信制度落实。
3.建立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0号)要求,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告知制度,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企业风险点、风险类别、重大危险源和管控措施;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风险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汽车客运站等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备设施和撤离通道等。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风险数据库,持续开展风险辨识、分析、评估、预警预测等工作,对风险实施动态管理。
4.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道路运输行业要逐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省级督查、市级核查、县级排查和企业自查的工作机制。
对重大隐患严格落实“分级负责、挂牌督办、跟踪问效、治理销号”制度,对治理不到位的,不得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并公开曝光和纳入“黑名单”。
公路部门以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农村道路为重点,按照国家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排查标准和要求,配合道路主管部门开展道路隐患排查,建立隐患路段电子版档案,制定隐患路段秩序管控措施,进行风险评估。
公安部门重点强化排查整治五类重点车辆(“营转非”大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校车)隐患,规范五类重点车辆源头监管。
完善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基础信息,利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夯实重点车辆信息采集、录入、更新等三个重要环节。
落实网上“三见面”措施,对重点车辆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见企业负责人、车辆和驾驶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落实网下“三见面”措施,与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和车辆驾驶人建立微信交流群,通过微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违法信息。
定期开展“清网”行动,对五类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建立重点隐患车辆及隐患企业清单,按照清单集中开展上门排查,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检验、报废手续,并依法处罚。
排查重点驾驶人安全隐患,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驾驶资格等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对驾驶证被注销或降级、有严重交通违法未处理、违法记分满12分、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换证的,通过手机短信、电话通知或书面告知当事人,提示相关法律责任,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所属企业。
(三)突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审批。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
实施高速公路路面预防性维修工程100万平方米,干线养护工程614公里。
新改建农村公路3400公里,改造危险桥184座、5281延米,实施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2189公里,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排查整治,对缺失标志的进行增设,对设置不规范标志的进行整改,对限速标志设置的必要性、限速值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论证,尤其是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时的。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排查整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做到信息共享。
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要会同公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公路安全标志标识、防护栏的排查治理活动,发现标志标识损坏或缺失的,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补齐。
3.持续抓好安全监管,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确保检验质量。
对营运船舶、建造船舶的检验过程和检验质量进行抽查,特别是船龄25年以上的老旧客船进行全面检查,对船龄在20—24年的老旧客船的抽检面要达到50%以上。
同时,进一步调整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管理模式,督促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检验制度,规范检验工作。
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健全生产工艺文件,优化工艺流程,提高船舶建造质量。
制定基础培训大纲,更新整理培训资料,开展船舶稳性计算、结构强度计算等船舶建造检验业务培训,增强验船师实际检验能力。
开展船舶防污染设备安装使用状况的大排查,严格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检验要求,督促船员管理、维护、使用好防污设备,做好船舶污染水域的防范工作。
4.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宣传活动。
道路客运车辆发车前,营运驾驶员要向乘客进行“面对面”做出“五不两确保”安全承诺。
推行道路运输企业法人公开承诺安全工作任务和履职要求活动,接受行业和全社会监督;开展客车驾驶员安全“一口清”活动,要求驾驶员对安全常识、操作技能、应急知识等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逐渐形成行为规范准则。
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推行的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在客车发车前还需向旅客播放安全告知宣传片,向旅客介绍车辆运行情况、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逃生知识等。
对驾驶人开展体验教育,包括组织驾驶人参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路面交通文明劝导体验,恶劣天气、危险情境的模拟驾驶,实际体验安全带体验装置、醉酒体验装置,以及开展3D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以及‘两微一端’平台等方式,告知满分驾驶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满分教育,告知审验教育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教育。
(四)突出联合惩治,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完善联勤联动常态协作机制。
进一步推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建立完善常态化的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部署、联合督查和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惩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道路交通企业或客货驾驶人的违法成本。
2.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
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和细化企业实施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岗位职责、监控工作内容和流程、违规行为的闭环处理、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终端设备和平台的维护等要求,提高动态监控系统应用水平,做到“车辆一动,全程监控;车辆不停,监控不断”。
我省已实现动态监控信息在交通运输、公安和安监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接,相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联合监管。
3.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群防群控。
推行执法曝光工作机制,强化警示教育。
加大举报奖励力度,进一步畅通渠道,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要按照省安委会发布的《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吉安委〔2016〕1号),制定完善本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联合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联合惩戒制度。
4.强化道路交通违法整治。
一是整治高速公路通行秩序。
通过视频巡逻、网上报警、执法站检查相结合,网上网下互动,及时发现、拦截违法车辆,严查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超速超员、假牌套牌、违法停车等突出违法行为。
二是整治农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发挥“两站”“两员”的作用,深入推进社会化治理农村交通难点。
组织执法小分队,加大对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结合农村交通规律特点,突出节假日、赶集、民俗活动和周末等重点时段,在公路交叉路口、村庄和农村集市周边等重点部位设置临时执勤卡点,开展突击行动,严查严处酒驾、醉驾、面包车超员、货车违法载人、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等突出违法行为。
三是整治城市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着力开展“双十”行动,严查“酒驾、闯红灯、行经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违法变更车道、穿插排队车队、驾车不系安全带、超速、涉牌涉证、不戴安全头盔、违法停车”十项重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全覆盖”。
大力倡导“驾驶人交叉口礼让通行、不猛拐急停、不向车外抛物、主动避让行人、开车不使用手机、电动自行车不随意穿行、行人行走斑马线、不闯红灯、不跨护栏、商家不违法占道经营”十项文明交通行为,助推文明交通意识提升。
四是整治五类重点车辆严重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运输、安监、旅游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以省际、市际、县际出入口为重点,加强对重点车辆的执法检查,把好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严查重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获的违法行为向运输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函告。
五是充分发挥交通安全防控体系作用。
将公路、城市、农村织成一张防控网,以公安交通指挥中心为龙头,完善交警总队、支队、大队、中队“四级”扁平化指挥体系,强化风险预警、源头管控、违法整治、考核监督等措施,充分应用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等系统,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五)健全快速响应,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科学编制应急预案。
各地要督促交通运输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企业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类、特性等,细化各类危险货物的应急措施、注意事项等,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2.做好全员应急教育培训。
各地要针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实际,组织开展具有交通运输特色的应急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实效性强的应急演练活动,努力提升一线从业人员第一时间化解险情和自救互救能力。
3.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建立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救援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施救水平。
建立健全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建立健全恶劣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气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好充分的预案准备、力量准备、物资装备准备,一旦发生恶劣天气,最大限度保障道路通行安全畅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整治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
并请于2017年6月底前,将具体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
(二)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政务微信、微博和新闻客户端等形式,加强宣传、广泛发声,全面提高广大企业、社会各界对交通运输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全社会安全防范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要加大跟踪督办力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快各项工作推进步伐,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工作措施落实,确保综合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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