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12.docx
- 文档编号:28991517
- 上传时间:2023-07-20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28.24KB
劳动法学12.docx
《劳动法学1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法学12.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动法学12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部分特定的非劳动关系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
(一)劳动关系
•1、界定劳动关系的意义
•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具体法律的适用
•第一,劳动法上规定的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只有在证明主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才能适用。
•第二,处理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要遵守与处理其他争议所不同的程序。
•第三,许多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只有对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适用。
•第四,与独立劳动的劳动者相比,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
•2、劳动关系的概念
•我国劳动法学界对劳动关系的概念探讨的历史,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两个阶段:
•第一,20世纪90年代以前,将劳动关系理解为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方面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20世纪90年代以后,劳动关系不仅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还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在劳动中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3、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按照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征可以将合作性劳动过程与独立性劳动过程相区别。
作为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仅指合作性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只有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才是劳动关系的内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目标是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完成劳动过程。
这与只注重劳动产品交付而不注重劳动产品生产过程的其他领域中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不同。
•(3)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
•第一,身份上的从属性。
•第二,履行义务的从属性。
•第三,经济上的从属性。
•劳动关系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的特点,所以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两个方面的劳动风险。
一是劳动成果经营风险,二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风险。
•(4)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发展和灵活运用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使得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和劳动者得劳动方式变得更加灵活和多样,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在某些生产和工作领域不再像早期资本主义劳动方式那样表现得一成不变。
•“指挥控制”的劳动关系标准
•“组织标准”
•“多种的或经济现实标准”
•第一,是否是劳动者本人亲自提供服务;
•第二,是否存在指挥和控制
•第三,是由雇主还是受雇人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设备
•第四,劳动者是否雇有自己的帮手
•第五,劳动者是否承担经济风险
•实行判例法的国家,通过“法官造法”,使法律对劳动关系识别标准的规定及时地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方式变化的需要
对我国来说,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成长,大量农民工涌入,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在认识和把握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上,要改变传统和单一的思维模式,使法律能真正反映并适应社会经济基础发展的状况和需要。
•4、劳动关系的种类
•按照劳动者方是否为团体的标准,可以将劳动关系区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两种。
•
(1)个别劳动关系
•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
(2)集体劳动关系
•是指工会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团体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
•第一,个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际地位不平等。
•“代表工人团体利益与资方谈判或协商是工会存在的最基本理由”
•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过程也是工会的形成过程
•第二,社会化大生产下劳动者具有改善劳动条件的共同要求。
•改善劳动条件的共同目标使劳动者产生了团结意识,并最终形成了工会组织
•工会是公民享有的结社权的体现
•工会不仅代表劳动者利益就企业的集体劳动条件与资方协商,还作为社会伙伴直接参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劳动立法。
•5、劳动关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
(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
(2)劳动力要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可以进行生产,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组织关系,
☆劳务提供者直接提供的是作为产品的劳务,故不可能成为劳务接受方的成员,而只能是独立于劳务接受者之外的主体。
(3)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劳务费则是经营收入
我国以劳务关系的概念称呼不受劳动法调整的雇佣关系。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199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
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
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
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
•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
(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作关系;
(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
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
•
(2)劳动关系与劳资关系
•“劳资”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指主体为劳方和资方;二是指生产要素——劳动力和资本
•劳资关系的称谓强调主体利益的对立性和劳资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合作性。
由此产生“劳资协商”和“劳资谈判”,以协调劳资双方的矛盾和利益。
•
(二)与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其他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表现
•
(1)从主体上看,一方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关系的相对人,例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职业培训机构等。
•
(2)劳动法如果不将这些关系纳入调整范围,事实上也不可能有效地调整好劳动关系。
•2、其他社会关系的种类
•
(1)劳动行政关系
•第一,为帮助劳动者实现劳动权或用人单位实现用人权而发生的劳动行政关系。
•劳动关系中“除个人要素外,亦含有高度的社会要素”
•国家在公民劳动权的实现中负有积极的义务
•第二,为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发生的享有劳动监督检查职权的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
•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处理劳动争议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我国现行劳动法采用了实体和程序合一的立法体系。
第二节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效力问题
•《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
•
(一)空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中包含两层含义:
•1、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
•2、在我国境外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否用我国的劳动法应按照冲突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日本境内的企业甲与我国某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中日合资企业乙,甲企业聘用我国公民丙作为甲企业进驻乙企业的董事,聘用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年薪为20万元。
合同履行不到一年,甲企业因故作出解聘丙的决定。
丙向乙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仲裁机构以与丙建立劳动关系的甲企业不是设立在我国境内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
(二)对人的效力
•1、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劳动者
•2、国际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
•
(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工作人员
•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排除适用劳动法的人员
•
(1)公务员
•
(2)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成员
•(3)农业劳动者
•(4)现役军人
•(5)家庭保姆
•【例】依照劳动法,通过协商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除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外,还有下列哪些主体?
•A、部队
•B、国家机关
•C、事业组织
•D、社会团体
第三节劳动法的地位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甲公司为了重建一栋破旧的厂房,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承揽合同,对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约定。
丙是甲公司的电焊工,某天因下雨,甲公司安排丙在乙刚建好但正在进行内部油漆的厂房内作业。
因电焊的火花溅入乙公司油漆工丁的油桶内,引起燃烧,致使丁身体大面积烧伤。
经治疗,丁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
乙建筑公司在承担了2万多医疗费后拒绝再支付,认为甲在丁的受伤中负有责任,要求丁向甲求偿,而甲认为丁是乙的职工,在工作中负伤,理应由乙负责,为此发生纠纷。
•1、劳动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2、劳动法有自己独特的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式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的特点,以及劳动力相对于社会生产资料严重供大于求的现实,决定了以“契约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的民法无法胜任劳动关系调整的重任。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是通过三个层面进行的:
•一是通过国家的劳动基准立法,进行宏观调整;
•二是通过集体协商或谈判达成的集体合同,进行中观调整;
•三是通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微观调整。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或一个企业的整体劳资关系出现冲突或不协调的时候,许多国家的法律首先允许通过双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对比和内部协商进行解决。
•这种自我协调的方式也是劳动法独特的调整劳动关系方式的一个组成部分。
•3、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客观存在的事实,劳动法具有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传统
•二、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一)与民法的关系
•劳动法和民法除双方调整的对象不同外,其调整社会关系所适用的原则也不同,
•1、当事人意思自治方面
•劳动法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受到国家劳动基准法规定和集体合同内容的限制
•2、在合同的履行方面
•辞职权
•各国劳动法都将情事变更原则确立为劳动合同履行的一个基本原则
•3、在责任的承担方面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即使是因劳动者自己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规则或劳动安全操作规程所致,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的受伤是因其主观上存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过错行为所致,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4、在争议的解决方面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除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寻求纠纷的解决外,还可以通过双方行使“争议权”的方式力图解决纠纷,即劳动者可以依法举行罢工,用人单位可以实行闭厂。
•劳动法以劳动者的“人”为中心,以提高劳动者的经济地位、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为宗旨,是以劳动者权利为本位而展开的法律体系。
劳动法已经脱离民法的运行轨迹,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
•
(二)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着重于提高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和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体现国家对公民权保护的状况;而经济法所指的“国家干预”,是以经济运行为对象,以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为宗旨。
不能将劳动法和经济法混为一谈
•(三)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行政管理关系,劳动法实质上就是劳动行政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健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生产要素实行市场配置,劳动关系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确立,劳动关系从此注入了私法的因素。
由于劳动权实现和保障的特殊性,国家对公民劳动权的实现和劳动关系的运行仍负有保障和监督义务,因此出现了国家与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就劳动权实现和保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具有公法性质
•三、劳动法的法律性质
•劳动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属于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兼顾、公法和私法调整手段并用的与公法和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社会法的领域
•西方——私法公法化模式
•我国——公法私法化道路
第二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劳动关系经过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主体的构成,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工会。
•1、劳动者
•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可以是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劳动者的资格
•是指自然人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所应该具备的条件。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成为劳动者的资格和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平等性,但其存续的期限具有时间的限制性。
•起始
•丧失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通俗来说,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和“能不能”的问题。
前者是说有没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后者是说能不能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另外,两者的区别还有
•一,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就享有,其精神状态在所不问。
后者不是——10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民事权利能力直至死亡才消灭,民事行为能力则可能由于丧失辨认能力而丧失,如精神病患者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设立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是法律对公民劳动能力的一种评价和认可。
•第一,年龄条件。
•我国公民就业年龄为年满16周岁。
这是对一般公民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规定。
•未成年人的限制适用
•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得成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
(2)特殊情形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劳动者身份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3)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不得签订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
•第二,健康条件
•女职工劳动限制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不得签订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患有所在岗位或工种禁忌的疾病
•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的职业
•第三,行为自由条件。
•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本人亲自行使,而不能由他人代理。
这就要求公民成为就业者时必须有行为自由,否则就无法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履行相应的劳动义务。
•【例】下列哪些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A、某工厂与未成年人张某(现年17岁)签订有关保安工作的劳动合同
•B、某矿业公司应本厂退休职工吴某请求,由吴某女儿顶替其井下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C、某公司女职工刘某怀孕后,公司经其同意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将岗位换为公司总台工作
•D、家政公司派遣职工王某到何某家为其打扫房屋,何某见其勤快,要求与王某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劳动组织。
•所有能依法招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由于我国劳动法将劳动力的使用者界定在“单位”范围内,因此,在我国自然人不可能成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
•前者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招用、使用和保护劳动力的资格。
•后者是指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招用、使用和保护劳动力的能力。
•只有当劳动组织具有了一定的劳动行为能力时,国家才会赋予其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同时当一个劳动组织失去劳动行为能力时,也就失去了劳动权利能力
•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
•前者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招用、使用和保护劳动力的资格。
•后者是指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招用、使用和保护劳动力的能力。
•只有当劳动组织具有了一定的劳动行为能力时,国家才会赋予其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同时当一个劳动组织失去劳动行为能力时,也就失去了劳动权利能力
•3、工会
•
(1)工会的概念和特征
•工会是指由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的以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为宗旨的永久性团体。
•一、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工会独立于政府、政党和其他组织以外的群众性组织,它具有人格、经济和组织等方面的独立性,它以维护劳动者利益为宗旨所展开的活动不受第三方的干涉。
•独立性的体现——经费的独立性
•工会不得接受雇主方的经济资助,如果有证据证明工会接受了雇主的经济资助,那么该工会就失去了代表职工团体与雇主或雇主团体谈判的机会
•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 (五)其他收入。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二、纯粹性
•工会不是为了存在而存在,其存在的根本意义就在于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进行抗衡和通过集体协商进行劳资协作,所以工会的会员应该纯粹。
•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都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三、民主性
工会组织的群众性,决定了工会组织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工会的任务
•一、维权二、教育三、组织
•(3)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劳动条件
2要求用人单位停止和纠正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是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
二是保障职工不受用人单位的错误处分
三是支持职工就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进行司法救济
四是对用人单位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在必要时提请人民政府处理
•2008年12月,小陈到广东惠州某台资印刷线路板有限公司工作,主要工作是从事印刷电路板的目镜检测。
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月工资为1200元,如果工作业绩良好,产品良率高,则还有相应的特别补贴和奖金。
于是,在公司就职期间,小陈一直非常认真的工作。
到了2009年年底的时候,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听到她的一位同乡讲,目镜监测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在全市范围内的电子行业集体合同中有约定,最低月收入保证在1500元以上。
小陈自己算了一下,即使加上公司每月发给自己的150元的补贴和奖金外,每月实得收入也只有1350元。
她注意到上次公司工会搞活动时的工会主席张大姐人很好,于是向其求助。
张大姐得知此事后,立即找公司核实。
但公司行政部认为,公司并没有参加这个所谓区域性集体合同,所以企业并不受此约束。
同时还告知张大姐,即便是因区域性集体合同事项发生争议,也是所在区的总工会来与公司协商,企业的工会主席没有这个监督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54条第2款
3监督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实施,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一、是监督用人单位对国家规定的“三同时”方针的实施和落实
二、是制止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三、是参与有关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
4参与劳动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5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
6为国家和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意见和建议
7在三方协商机制中代表职工利益,与其他有关方面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8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其他劳动方面的工作
9三方机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组织三方通过较为稳定的方式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的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已经相当普遍。
10三方协商机制解决的是有关劳动关系中重大问题,比如劳动立法、相关政策的制定、劳动就业、工资水平、劳动条件、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职业安全与卫生、工时与休假、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问题。
111、主动性的参与化解矛盾
122、认真执行有关决议政策
13三方协商机制如何建立与实施?
142008年1月,江苏无锡某日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最近发生了一件非常严重的制程异常现象。
根据管理部呈报的材料来看,在公司启动了电池制造二部以后,陆续招用了包括李某在内的300多名女工进入该部从事现场操作,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是,该电池制造二部正常运转3个月后,李某等新入职的300名女工中好多人出现了头晕、恶心等症状。
公司安排他们分别到当地的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例行检查后,才知道是电池制造中的某原料化学物质超标,造成化学物质中毒而导致的。
近期,这些女工找到管理部要求解决,公司管理部在调查后发现主要原因在于供应商近期提供的原料出现异常,便告知女工们公司正在找相关供应商协商解决,希望女工们先安心工作,等事情一有眉目便告知女工进展情况。
15女工们认为这是公司的缓兵之计,根本不愿意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反映。
当地劳动局的负责人非常重视,会同当地总工会和以该公司为会长单位的电池制造企业联合会,就女工提出的问题进行协商。
三方经过讨论和研究,认为原料化学物质超标是行业内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于是决定,就本地区该行业的职工健康情况进行普查,如果发现有类似的职业病,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
另外,严令督促各家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严把质量关,重视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并就相关安全卫生事项加强与职工的交流和沟通。
最后,这件异常事件得到了较妥善的处理和解决。
16(4)工会的设立和解散
17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18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
19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
20基层工会联合会
21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22产业工会
23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会(http:
//www.acftu.org/)
24设立程序上,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25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原则,各产业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的地方总工会,分别成为当地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 法学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