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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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讲义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讲义
一、基础知识:
1、定义及范围: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其范围:
额定起重量≥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吨,且提升高度≥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分类:
按其结构型式共分为桥架型起重机和臂架型起重机两大类,其中:
桥架型分桥式、门式、半门式起重机三种;臂架型分门座、半门座、塔式等七种。
3、主要参数
(1)起重量:
指被起升重物的质量(单位:
吨)
(2)额定起重量:
指吊起重物或物料连同可分吊具或属具(如抓斗、电磁吸基、平衡梁等)质量的总和。
(3)跨度S:
是指桥架式起重机大车运行轮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4)起升高度:
是指地平面以上,吊其允许最高位置与最低位置之间的垂直距离。
单位为m.
4、主要零部件
(1)制动器:
在吊运作业中防止悬吊物品或吊臂下落,或使运转着的机构降低速度,最后停止运动的装置。
(2)卷筒:
是在起升机构或牵引机械中用来卷钢丝绳,传递动力,并把旋转运动变为直线运动的装置。
(3)滑轮:
改变钢丝绳方向,省力的装置。
(4)吊具
(5)钢丝绳
(6)吊索
5、安全装置
(1)极限位置限制器
(2)缓冲器
(3)防风防爬装置
(4)安全钩、防后倾装置和回转锁定装置
(5)超载保护装置
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共3条,明确了本规定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1、起重机械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设备。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起重机械有82余万台。
起重机械事故情况从近几年发生事故情况看,设备总量在逐年增加,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所占比例较大。
因此制定本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本规定共分7章46条,本规则细化了条例8个方面的问题
1、分级管理有关规定:
谁核准谁发证,但除A级以外的还是由省级审核但由总局发证。
2、细化了制造许可的延续和换证时间。
3、细化了产品出厂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增加了一项内容就是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
4、细化了改造的条件要求:
12条规定要求企业有制造能力。
5、细化了告知要求:
对告知书由了具体要求,对流动的设备对使用所在地申请检验。
6、细化日常维护保养的要求:
7、细化定检周期
8、报废:
必须解体。
新设了10个要求
1、对设计进行了要求(第6条):
2、制造环节有关现场制造的要求:
不可拆分和运输超限
3、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要求:
至少自己制造一件,即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
4、注销和使用登记的要求:
流动作业要在产权所在地进行登记,异地使用的、未重新安装的只是进行定检、重新安装的要进行安装监检
5、吊具和索具的要求:
第20条规定
6、旧起重机械使用要求:
要使用必须满足4个条件(原注销单位的注销证明、新的、检验报告、非首次使用而且产权发生转移的设备)
7、出租设备的活动管理(只是对设备,如果和作业人员一起不作为出租对待)
8、对拆卸作业的资质要求:
必须取得安装许可资质的方可进行作业,否则视为违法
9、法律责任
10、对改造维修活动进行了定义: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调整范围的规定。
(一)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是按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七个环节进行调整。
其中,制造环节包括设计文件的采用,使用环节包括承租和拆卸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没有涉及到设计,因为条例中就没有及)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职责分工的规定。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二章共8条。
本章规定了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要求;许可证有效期及换证的要求;采用设计文件的要求;整机和部件型式试验的要求;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要求;制造场所的要求;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的要求;出厂随机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只要不出厂就不算违规,不进行无证查处,目的是为了鼓励新产品的研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和分级管理的要求。
(一)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的制造单位,应按《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起重机械定义和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的范围,取得制造许可。
不得无证制造、超范围制造。
仅用于研制开发,且不销售、不投入使用的新产品样机制造行为,不作无证处理。
(二)按现行规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两种方式。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主要针对行政许可法“部门不得设立行政许可项目”,在条例中没有对起重机械的设计进行界定和许可,所以在本规定也不可能设定对图纸进行审查和许可,但我们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界定和管理,理念是图纸出了问题就找制造厂。
设计文件包括:
图纸、设计计算书、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原理图、线路图、目录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设计文件采用的规定。
(一)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主要是指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等。
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包括制造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的文件等)负责。
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与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二)制造单位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察和型式试验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制造监检机构对其符合性的检查。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制造监检问题:
88个类别中对其中的21个进行监检,17个监检项目,
处罚:
单件制造时一定要等到出具了监检证书后方可进行,如果没有取得监检证书不能处罚――因为此时属于制造过程,还没有形成成品。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场所的规定。
(一)背景情况:
目前行业状况,存在不在许可场所制造的现象,没有按规定办理,带来的后果是整个行业不规范,企业之间不公平,所以依据条例制定本条,目的是规范异地非法制造,要求制造单位应在制造许可证上明示的制造场地内制造(除非满足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的要求,下述),许可证注明的制造地址可以是单位注册的地址(场所),也可以与单位注册地址不一致,查处时以许可证制造地址为准,一个单位申请取得许可证,要满足一地址一体系对应一个许可证,或者一证一体系对多地址的要求,不能一地址一体系对多证,不能多地址多体系对一证。
(二)结构不可拆分的起重机械是指由设计图样规定的整体铆焊接结构、拆分后不能保证整体稳定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如大型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的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组成的大型起重机械(螺栓连接的除外);运输超限是指结构超出铁路、公路和水上运输部门关于荷载和构件尺寸的限制。
考虑到起重机械行业现状,确有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情况,本条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允许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使用现场是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范围内或附近)进行制造。
目的是防止制造单位为了降低成本等种种原因,不顾安全,无限制地在用户所在地制造起重机。
(三)现场制造的起重机制造过程要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使用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除对所制作产品的质量进行制造监检外,还应包括对制造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格、工艺装备、现场的条件及质量管理控制状况进行确认,以确保起重机的制造质量。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释义】本条是对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外包或采购的有关规定。
(一)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四种,即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通常情况下起重机械整机包含了其中的一种或多种。
委托加工是指本制造单位(委托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主要受力结构件设计图样,委托其他单位按设计图样进行加工制作的行为;购买是指制造单位购买由另一制造单位制造的符合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技术要求的产品的买卖行为。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出厂时应附有的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三章共5条。
本章规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须取得许可;明确了取得许可的有效期;明确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和检验的程序;明确了施工和使用单位的技术资料交接事项。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
第十四条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中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开工告知手续的要求。
一、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当地质监督部门告知,填写告知书一式四份,在告知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呈报相关资质证明和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证明和技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设备使用登记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要一次性向告知单位说明问题;对违反规定已经开工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
总局[2003]206号文对告知有具体规定和解释
通过告知,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审查安装、改造、维修的起重机械是否为合法生产的产品,审查通过安装、改造、维修是否会降低安全性能,便于及时安排现场监察和检验工作。
三、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在异地安装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该向施工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办理安装告知,从事安装的单位地点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
四、接受告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是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实施监督检验的要求。
一、施工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前,应当首先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告知。
二、施工单位提出的监督检验申请应该是书面的,可以通过送达、挂号邮寄、传真等形式办理申请,并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三、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核准的资质。
四、未经过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质量负责。
五、重大维修的定义见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不在本规定定义的重大维修概念范围内的维修活动可不用告知和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竣工验收后资料移交的要求。
一、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
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设备出厂随机技术文件资料,隐蔽工程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
二、双方签署验收文件。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第四章共12条,规定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义务。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变更或报废时应当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应使用经过制造许可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建立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做好日常维护保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及时申请定期检验,按要求使用旧起重机械,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对应当报废的起重机械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随时消除使用中发现的故障和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发生的起重机械事故。
本章特别对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变更和报废、索具和吊具的安全使用、流动作业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旧起重机械和起重机械租赁、拆卸、报废等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一些专门的规定。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需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
(一)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使用登记应当做到:
1、由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进行申报;
2、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申请办理;
3、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4、使用单位应填写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制造监检证书、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操作人员资格证、有关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供登记机关验看用)。
5、接受使用登记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使用登记,建立档案。
(二)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到产权单位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的规定。
(一)原使用单位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根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锅发[2001]57号)的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指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或具有一年以上管理使用权限的单位和个人。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是指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由甲(原使用单位)转移给乙(新使用单位)的行为。
设备实际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变更前的原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在变更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并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处以罚款。
(二)新使用单位必须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新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单位注销证明,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如果新使用单位接收起重机械后不再投入使用,如拆解后用做其他用途或废弃,则新使用单位不必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报废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规定。
为了准确掌握实际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的正确信息和状况,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于不再继续投入运行、需报废的起重机械,原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一般应在设备报废30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七个方面义务的规定。
(一)应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使用合格的起重机械是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的最基本条件。
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制造单位均经过了厂房、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严格审查,具有必要的制造水平和能力,再通过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合格,就从源头上就把住了投入使用起重机械的质量关。
因而,使用单位购置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合格的起重机械、正确进行安装,在出厂和投入使用前经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满足其条件情况下正常使用,才能有效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二)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从事起重机械使用、运行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人员、设备、管理体制等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具体负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无论是专职或兼职的,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必须具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这些知识和能力是要通过教育和培训获得的。
不可能通过作业人员考核前短短的几天的辅导就能全面了解起重机械作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必须靠平时的教育和培训。
另外,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考核只是进行有关作业安全技术的最基本的要求考核,以保证安全运行。
但是起重机械的运行好坏,除基本安全要求外,还有许多其他许多要求,还要熟悉具体设备的性能,以保证设备不但能安全运行而且能够经济运行。
起重机械品种多样,具体使用者,必须了解其具体的性能和运行要求;每个单位的管理也不一样。
因此,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针对本单位作业人员具体操作的起重机械品种型式和性能状况,结合本单位的相关制度,不断地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作业技能水平,保证其全面掌握从事作业的起重机械的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从而做到安全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内在原因和外界的因素,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才能保持正常的运行状况。
投入使用时间长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容易腐蚀、疲劳损伤,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的机械部分容易磨损、电气部分容易老化。
定期检查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可使一些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一项义务,也是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的一项重要手段。
如起重机械需要经常的上油、调整等,都可以使设备在使用周期内安全使用得到保证。
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至少每月应进行一次。
另外,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必须加以记录。
使用单位应有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并制定有相关的记录表格。
(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起重机械吊具,是指用于将需要吊运的重物与起重机械承载钢丝绳联结起来、以实现吊运目的的起重机械部件的总称,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电磁盘、各种专用吊具等;
起重机械索具,是保证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设施的统称,如用于捆绑重物并联结吊钩的绳索、链条等专用工具等。
从历年来的起重机械事故统计看,相当一部分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索具、吊具的断裂、损坏、脱落等直接原因造成的,因而,为了确保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必须加强索具、吊具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控制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为了在起重机械发生事故时,减少和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正在运行的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和可能发生事故的实际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在出现紧急情况或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以及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的计划和安排;同时,要按照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保证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条不紊的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七)使用登记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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