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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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5-2010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RegulationonSafetyTechnologyfor
TransportablePressureVessel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XXXX年XX月XX日
前言
2008年××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移动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8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移动分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同时确定了《移动规程》编制大纲。
2009年4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2009年11月,工作组在上海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年×月,工作组在××××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移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和××××,分别于××××年××月和××××年×月,组织召开××次专题研讨会,讨论《移动容规》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等部分的修改。
××××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年×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年×月在北京召开了《移动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移动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年×月,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转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汽规》)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同时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和规定一并纳入修订后的《移动容规》中;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和《汽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本次《移动容规》修订的主要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特设条例》)等,在充分考虑我国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及管理现状及其特点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和参考国际上先进的、有成熟经验的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规范,如联合国UN-15《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国际海事组织IMDG-3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Ⅻ-2007《运输罐建造和延续使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确保我国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运输使用安全。
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设条例》等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有关要求、名词术语等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同时,根据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等不同产品管理要求的不同,明确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在管理环节上的监督管理职责。
《移动容规》基本保留原规程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容。
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一般的技术细节。
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保温保冷要求、定期检验的耐压试验等问题。
同时,调整原《容规》和《汽规》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
调整一些不合理、过时的规定,如液化气体设计压力、有色金属、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
与科技工作协调,吸收先进科技成果,引入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的科技成果。
调整(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增加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参加本规程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寿比南、谢铁军、王为国、
陈朝晖、张君鹏、戚月娣
全国锅容标委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周伟明、许子平、魏勇彪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王晓雷、李军、张建荣、
常彦衍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张用智
交通运输部公路司严季
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管理处周兴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秦晓钟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丁建勋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洪利
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张仰明
西安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所杜传庚
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罗永欣
上海交通大学制冷与低温工程研究所汪荣顺
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郭小锋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孙太平
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王红霞
上海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朱洪池
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洪伟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全国锅容标委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等单位为本次《移动容规》制修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会议组织等工作。
目录
1总则…………………………………………………………………………………
(1)
2材料…………………………………………………………………………………(4)
3设计…………………………………………………………………………………(9)
4制造…………………………………………………………………………………(20)
5使用管理………………………………………………………………………………(33)
6充装…………………………………………………………………………………(41)
7维修和改造……………………………………………………………………………(43)
8定期检验………………………………………………………………………………(46)
9安全附件………………………………………………………………………………(49)
10附则…………………………………………………………………………………(56)
附件A铁路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57)
附件B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61)
附件C罐式集装箱附加安全技术要求………………………………………………(65)
附件D真空绝热低温罐体附加安全技术要求…………………………………………(67)
附件E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附加安全技术要求…………………………………(71)
附件F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80)
附表F-1铁路罐车产品数据表……………………………………………(81)
附表F-2-a汽车罐车(单车)产品数据表……………………………………(82)
附表F-2-b汽车罐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83)
附表F-3罐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84)
附表F-4-a长管拖车(单车)产品数据表……………………………………(85)
附表F-4-b长管拖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86)
附表F-5管束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87)
附件G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88)
附件H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纪录表……………………………………………………(93)
附件I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97)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1.2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单个(或者多个)压力容器罐体(或者瓶体)与走行装置(或者无动力半挂行走机构、定型汽车底盘、框架等)等部件组成,并且采用永久性连接,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或者这些方式联运的运输装备。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产品。
1.3适用范围
1.3.1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具有装卸介质功能,并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商业运营(注1-1);
(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500L(注1-3);
(4)装运介质为气体(注1-4)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5)的液体(注1-6):
注1-1:
虽然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使用,但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商业运营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2:
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注1-7)。
注1-3:
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
气体,是指在50℃时,饱和蒸汽压力大于0.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20℃时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
气体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物质的蒸汽的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和烟雾剂。
其中: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包装供运输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这一类别包括临界温度小于或等于-50℃的所有气体。
(2)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大于-50℃下加压包装供运输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
液化气体可分为:
a)高压液化气体:
临界温度在-50℃和65℃之间的气体;
b)低压液化气体:
临界温度大于65℃的气体。
(3)溶解气体,是指加压包装供运输时溶解于液相溶剂中的气体。
(4)冷冻液化气体,是指液化气体在压力储运时,临界温度低于-50℃时,由于温度低而部分气体处于液态。
注1-5: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1-6:
液体,是指在50℃时饱和蒸气压不大于0.3MPa(绝压)或在20℃和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或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起始熔点等于或低于20℃的物质。
注1-7:
本规程所指压力(包括工作压力、饱和蒸汽压力等)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1.3.2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还需要满足附件A的规定;
(2)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汽车罐车还需要满足附件B的规定;
(3)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罐式集装箱还需要满足附件C的规定;
(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真空绝热低温罐体还需要满足附件D的规定;
(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还需要满足附件E的规定。
1.4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移动式压力容器:
(1)安装在船舶或者铁路机车车辆上的;
(2)国防或者军事装备用的;
(3)罐体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
(4)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
1.5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罐体(或者瓶体)、走行装置(或者无动力行走机构、定型汽车底盘、框架等),以及承压管路、安全附件、承压附件等。
1.5.1罐体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罐体(以下简称罐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罐体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罐体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罐体的连接焊缝。
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凸缘、法兰和法兰盖板等。
1.5.2承压管路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承压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采用焊接或者法兰等方式连接的管路及管路中的管件、接头等。
1.5.3安全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安全装置、安全阀与爆破片组合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真空绝热低温罐体外壳爆破装置(以下简称外壳爆破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
1.5.4承压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承压附件包括装卸阀门、装卸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等。
1.6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7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8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1-8)如下:
(1)GB150《钢制压力容器》;
(2)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3)GB/T10478《液化气体铁道罐车》;
(4)GB/T19905《液化气体运输车》;
(5)JB/T4781《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6)JB/T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注1-9);
(7)JB/T4783《低温液体汽车罐车》;
(8)JB/T4784《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
注1-8:
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注1-9:
JB/T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标准中仅指满足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部分。
1.9监督管理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材料
2.1通用要求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2)移动式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6)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钢板质量证明书份数;由非材料制造单位供货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为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
(7)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除外);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2熔炼方法
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
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零下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2.3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2.3.1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C≤0.25%、P≤0.035%、S≤0.035%。
2.3.2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P≤0.030%、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2.4力学性能
2.4.1用于受压元件的碳素钢或者低合金钢应当具有良好的塑性,其常温下的力学性能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1)常温下的屈服强度(ReL)标准值应当不超过460MPa,抗拉强度(Rm)上限标准值应当不超过725MPa;
(2)焊接结构的材料,常温下的标准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之比不大于0.85。
2.4.2冲击试验要求
用于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及钢锻件,应当进行夏比(V型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按设计图样的规定,但不得高于-20℃,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
冲击功合格指标(KV2)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奥氏体不锈钢钢板的使用温度在不低于-196℃时,可免做冲击试验。
表2-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注2-1)
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3个标准试样冲击功平均值
KV2(J)
≤510
≥27
>510~570
≥34
>570~630
≥38
注2-1:
(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mm)。
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70%;
(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当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和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75%和50%;
(4)对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表2-1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4.3断后伸长率
(1)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注2-2)
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断后伸长率
A(%)
≤420
≥23
>420~550
≥20
>550~680
≥17
注2-2:
对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则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
(3)对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GB/T17600.1《钢的伸长率换算第1部分: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17600.2《钢的伸长率换算第1部分:
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2.5钢板超声检测
2.5.1检测要求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用于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壳体时,厚度大于或者等于20mm,以及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装运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
(2)本规程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2.5.2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其合格等级不低于Ⅱ级。
2.6铝和铝合金
移动式压力容器用铝和铝合金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铝和铝合金,其技术要求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2)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与碳钢、低合金钢分开存放;
(3)铝和铝合金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其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含镁量大于或者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200℃。
2.7复合钢板
移动式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
(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包括钢板和钢锻件)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
2.8钢锻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用钢锻件应当符合JB4726《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JB4727《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或者JB4728《承压设备用不锈钢锻件》的规定。
钢锻件级别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1)与罐体内介质接触的,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钢锻件不得低于Ⅲ级;
(2)其余锻件不得低于Ⅱ级。
2.9保温及遮阳材料
移动式压力容器用保温及遮阳时,其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保温材料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对设备和管路无腐蚀作用,当遭受火灾时不大量逸散有毒气体;
(2)保温材料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和阻火功能;
(3)保温层用作减少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放量时,保温材料需要满足在不超过650℃的温度下保持有效,并且保温层外壳采用熔点大于或者等于700℃的材料;
(4)遮阳材料选用无机、非易燃材料。
2.10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10.1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移动式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本规程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相应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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