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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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
调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调查工作,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的调查核实应坚持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相结合,社区、街道经常性调查和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点调查相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街道、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做好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和审核工作。
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街道、社区等部门的调查,主动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送交区街调查工作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工作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或需留存的原件。
第五条社区和街道应结合实际,对辖区家庭建立经常性调查制度,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进行预登记。
第二章家庭和家庭成员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凡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而又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应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范围。
具体为: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孙(外孙)子女。
成年子女、孙子女属于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生活的或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应核为家庭成员。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弟、妹与扶养其长大且无生活来源的兄、姐。
(五)其他经认定的家庭成员
以上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
家庭按不超过两代核定,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含)以上。
除
(一)、
(二)外,家庭成员必须同一户籍且长期共同居住。
第七条 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劳教的服刑期的,不核定为家庭人口。
第八条 孤老、孤儿可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年满30周岁且未婚的一、二级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可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除外)。
第九条家庭成员属性分为以下几个种类:
(一)三无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的人员。
(二)在职人员,是指未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单位内部退养、病休、待岗人员。
(三)下岗人员,是指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领取下岗证的人员。
(四)失业人员,是指登记办理《青岛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的人员。
(五)退(离)休人员,是指办理退(离)休手续,领取退(离)休金的人员。
(六)残疾人员,是指经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七)劳模人员,是指经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八)优抚人员,是指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
(九)遗属人员,是指职工亡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十)低保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定,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人员。
(十一)其他人员,不属于上述分类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第十条家庭属性按照家庭成员属性相应分为十一类,每一类家庭是指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含)属于家庭成员类别属性的家庭。
家庭属性类别作为轮候保障排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接受社区调查人员的调查,被调查家庭应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材料。
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家庭成员因考学等原因户口迁出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五年以上的证明(户口簿不能显示时)和门牌变更证明(户口簿标注地址和其对应房屋产权证明、承租证明地址不一致时)。
(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婚姻登记机构开具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
(三)家庭成员属性证明材料。
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下岗证、《青岛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退(离)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证明文件、优抚人员的证明文件、单位出具的遗属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入户调查时,所有家庭成员的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都要如实调查。
第三章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指被调查人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以全部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得到的经常或固定的收入和一次性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
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
(一)工薪收入
1、工资和补贴收入。
指国有单位职工、集体单位职工、其他单位职工、个体经营者、个体被雇人员、离退休再就业人员、其他就业人员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各种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
2、其他劳动收入。
指所有家庭成员的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取得的报酬(稿费,讲课费等)以及以上部分以外的就业人员,包括没有固定性职业,在所调查期间从事社会劳动所取得的报酬(如从企业领取原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加工、家庭拆洗缝补、家庭托儿、保姆)以及其他未领执照的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
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下列项目应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
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下列项目应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
1、养老金或离退休金
2、辞退金
3、赔偿收入
4、失业保险金
5、赡养费
6、抚(扶)养费
7、接受馈赠收入
8、继承收入
9、提取住房公积金
10、遗属补助费
11、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出售财物收入
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六)借贷收入
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
第十四条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实物收入应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收入的调查期为申请家庭提出申请所在年。
核定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对每月产生固定收入的项目,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3个月内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对凡属一年内每月不能产生固定收入的一次性收入或多次收入的项目,应将其加增并分摊到12个月计算平均数。
第十六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为每个家庭成员月收入加增除以家庭人口数。
第十七条 对工薪收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调查核定:
(一)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
经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审核填写《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
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含厂内待岗、厂内退养、病休等各类离岗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二)其他劳动收入的核定。
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区街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填写《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证明其收入情况;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区街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区街应依据劳动种类建立评估标准。
第十八条 对经营净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税务部门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其收入由税务部门开具收入证明,证明其净收入情况。
对税务部门不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经营净收入由被纳税人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区街评估确定。
(二)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区街调查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3、区(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5、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因公(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7、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8、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9、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0、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11、过渡性就业人员6个月内的劳动报酬;
12、拆迁安置中的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助费;
13、经认定不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二)赡养费的计算。
凡成年子女,均应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
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可不计算其父母应得赡养费收入;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150%的,计算其父母应得赡养费。
计算公式为:
每一子女的月赡养费=(子女家庭月总收入-当地当年月低保标准150%×家庭人口)×50%。
如有人民法院裁定调解或判决的,按协议、调解、判决书确定。
(三)抚(扶)养费的计算。
抚(扶)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不计算其子女应得抚(扶)养费收入;抚(扶)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
抚(扶)费一般可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5%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有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按调解、判决书确定。
(四)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认定。
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五)退休金或养老金认定。
凭本人养老金或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六)接受馈赠收入。
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区街进行评估认定。
(七)继承收入。
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区街评估确定。
(八)提取住房公积金。
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九)辞退金。
凭用人单位辞退证明文件等予以认定。
(十)赔偿收入。
凭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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