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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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传媒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防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XX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三条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行政副校长任主任,保卫部(处)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校属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科(室)、班组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和制度,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立足自防自救,群防群治,防患未然。
第二章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四条主管校长防火安全职责
(一)领导全校的消防工作,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主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贯彻落实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上级会议精神,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委员会各项职责,经常检查各部门的防火工作,定期召开防火安全工作会议。
(三)审定学校年度消防预算,审批消防器材设备的购置和经费开支。
(四)审批有关防火安全重大问题的报告,审定奖惩防火安全工作中的功过人员,裁决内部出现的防火矛盾和纠纷。
(五)审定学校重点防火部位。
第五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讨论研究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及各项防火规章制度,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
(二)研究整改火险隐患和改善防火条件的工作方案。
组织指导防火安全大检查,促进防火安全工作。
(三)讨论决定防火、灭火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反消防规定及火灾、火险责任人的处罚。
(四)研究部署和组织全校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保卫部(处)防火安全职责
(一)在主管校长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上级对消防工作的部署,制定消防计划,落实防火工作,提出防火措施,执行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议,对各部门防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
(二)制定、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经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实行检查登记和发整改通知书的制度,督促各部门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
(四)加强对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建立健全防火重点部位档案,对存在的问题和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领导防火安全员和义务消防队,组织学习防火知识和进行灭火训练,组织扑救火灾。
(六)制定全年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和管理。
(七)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对重点工种进行考核。
(八)负责追查火灾事故及有关责任人。
第七条各院、部、处(所、馆、室、社、中心、公司)主管防火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解决防火安全问题和火灾隐患,并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校领导和保卫部。
(二)确定本单位各部门的防火负责人,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组织,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经常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三)本单位发生火灾及时组织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及保卫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总结火灾教训搞好整改。
(四)管理维护单位内的报警器、灭火器、消火栓、水龙带等消防器材和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科(室)车间防火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落实学校和本单位消防安全规定和工作安排,组织职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岗位防火职责,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解决,对重大隐患采取可靠措施,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三)确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
(四)科室、车间的全体人员要做到“三懂”、“三会”,即:
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灭火,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九条班组防火安全员职责
(一)完成领导交办的防火安全工作任务,经常检查本班组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提出火险隐患的整改意见。
(二)负责向本班组职工讲授防火安全知识。
(三)熟悉消防器材的保管、使用,搞好消防器材的管理。
(四)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防火安全岗位责任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
(五)搞好班前班后安全检查,下班后关窗、锁门、断电,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条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防火安全职责
(一)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学校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要求学生在宿舍不乱接电线,不点蜡烛,不焚烧垃圾废纸,不使用电加热器烧水做饭,要爱护消防器材和设备。
(三)组织学生对教室和宿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及保卫部门查明火灾原因和追究事故责任人。
第三章岗位及部位防火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筑设计工程技术人员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设计时,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X》和《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二)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必须将设计图纸、施工计划和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核,同时报保卫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完成后经原审核机关验收合格方可启用。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公安消防机关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如需变更工程防火设计时,必须报原审批的公安消防机关批准。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
施工中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值班巡逻等规章制度。
(五)施工中不准圈占、埋压、遮挡或随便移动消火栓及其他灭火设施,不准在消火栓管道上安装或穿插其他通道,不准截断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六)保卫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防火安全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建设部门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预防火灾的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使用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公寓楼、招待所及其它建筑。
(二)使用单位应在禁烟场所设置明显禁烟标志。
(三)建筑内应设置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管理单位对其运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使之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四)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封堵、圈占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门。
(五)建筑内禁止焚烧纸X、垃圾等废弃物。
(六)建筑内禁止使用电、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确因需要施工单位应到保卫处申请办理动火证,经审核批准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施工作业。
(七)使用单位不得封堵、遮挡、擅自使用、挪用消防栓及其它灭火设施,对配备的灭火器应妥善保管。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确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电源线,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正式电工按防火安全要求安装,使用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九)使用单位职工和其他人员应熟知灭火器的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会扑灭除去火灾。
第十三条演播厅(室)、录音室、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拍摄场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演播厅(室)录音室、摄制场所等及其相毗邻的房间,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液化石油气灶及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确因节目效果需要必须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时,须报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防火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摄制场所必须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有明显标志和安装应急照明灯,不用的布景道具和无关物品应及时清除,不准在场内乱堆乱放,严禁堵塞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摄制场所内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程。
摄制、演播节目期间的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有专业电工安装,不准贴靠布景、幕布等可燃物;配电线路应分别控制,不准使用铝线或铜铝线相接;移动的电器设备应用橡胶软线,导线之间的连接要采用专用插接头座,根据负载正确使用导线,通过人行道部位,应做好保护;暂停或摄制演播结束时,要及时切断全部电源;设在景片上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过流保护装置,导线应采用双护套线;遮光纸遮光板应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高温灯具不准直接放在可燃的灯板上。
(四)摄制场所须设安全值班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每天摄制、演播结束后由专职消防员和场所安全值班员共同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做好记录,再交接班。
(五)演播厅(室)录音室,摄制场所内的天桥、幕布和场景周围,配电室、灯火操作室等部位,均须配备足够、有效、轻便灭火器材。
(六)摄制场所不准用于展览、展销、开会或接待客人。
(七)摄制场所的防火安全工作,由摄制场所主管部门负责,摄制演播节目期间的现场消防工作,有摄制组和场所管理单位共同负责。
摄制演播组负责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应急措施,并与摄制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
保卫部指定专职消防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执行防火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对幕布应作阻燃处理,经消防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教学试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实验室不准随意接拉电源线路和增加电器设备,如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临时接拉线路用完后及时拆除。
(二)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少量的可燃易燃液体应放置在专用铁柜(箱)内,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三)实验室必须有明确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员,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四)工作人员应熟悉试验工作的特点和操作规程;熟知具有危险性的部位及消除的方法,时刻提高警惕,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五)工作人员要会保养灭火器材、会报警,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
(六)试验工作完毕,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停电时要特别注意拉断电闸。
本条适用于计算机机房、打字室、复印室、小型录音室、电视编辑室、小型放映室等部位。
第十五条办公室、教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教室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少量易燃液体要放在铁皮柜内,加强管理。
存有大量书刊、文件、纸X等可燃物品的办公室,严禁吸烟,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二)对废纸、过期文件和其它可燃物品,要随时清除干净。
在查找文件、资料时禁止吸烟。
禁止焚烧废弃物。
(三)办公室内应设烟缸,烟头、火柴棍不准随地乱扔。
(四)每天下班、下课后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
(五)禁止存有或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禁止在办公室、教室内烧水做饭。
(六)下班前要关闭计算机,拔下电源插头或关闭电源插座开关,电源插座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图书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书库、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内不得擅自安装临时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安装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正式电工按防火安全要求安装。
(二)书库等部位照明灯只许使用60瓦以下有防爆灯罩的白炽灯泡,禁止使用其它灯;灯泡与书之间要保持30厘米,书架与灯距50厘米,与墙距50厘米。
书架之间不得堆放书籍和其它物品。
(三)库、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准放置和使用复印机、电子计算机、缩微机、电视机、交流收音机、电熨斗、电烙铁灯电器设备,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室内不得留宿住人,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对书库、阅览室、档案室、资料室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关窗锁门,切拉断电源,方可离开。
(五)书库内必须配备足够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应熟知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性能、使用方法以及如何报警。
(六)火灾报警器应专人看管、监测,发现火警及时处理。
(七)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门。
阅览室、楼道应安装疏散指示标志。
(八)火灾报警器应专人看管、监测,发生火警及时处理。
本条适用于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书库等部位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礼堂内禁止存放与当场演出无关的布景、道具和其它杂物。
(二)礼堂内禁止吸烟,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明火。
(三)不准擅自装卸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电器设备或照明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安装和拆除,礼堂内所有移动的灯具均应使用橡皮电缆线,悬挂的灯具距道具、幕布等可燃物应不小于50厘米。
(四)演出使用的火焰效果,要设专人管理,使用礼堂开会、演出、放电影的单位应进行安全检查,无安全问题方可使用。
(五)演出结束后,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对礼堂做全面检查,确保安全后,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六)礼堂在演出时太平门不得上锁,并在靠太平门处留有工作人员座位,以便遇事能及时开门引导观众疏散。
(七)观众厅内不准增加临时座位,观众不准站在通道上观看,通道不准堆放影响观众疏散的物品。
(八)放映电影,必须由取得放映许可证的人员操作,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九)礼堂内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录音、录像或进行现场直接转播时,要严格执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拍摄现场的安全规定。
(十)放映、演出的各场次之间,要留有充足的间隔时间(最短不少于30分钟)。
要有足够场务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坚守岗位,明确分工,一旦发生意外及时开门,引导观众疏散。
(十一)舞台幕布应作阻燃处理,经消防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体育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馆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动用明火要向保卫部门申报,开具动火证并派专人看管,做好灭火准备。
(二)风筒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网架附近的风筒口周围严禁动用明火。
(三)因工作需要临时安装电气设备,须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装。
(四)馆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灶、电炉子等炉具,禁止使用炉火取暖。
(五)馆内外的疏散通道、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六)在比赛、演出、放映电影或者进行大型活动时,馆内不准同时进行商品展销和舞会等有碍安全的活动。
(七)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对馆内各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在确保安全后,值班人员方能交接班。
(八)值班人员要严格交接班制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馆内。
(九)体育馆设防火负责人,负责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和消除火险隐患。
(十)馆内各部位配备的灭火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十九条校医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药房、药品库内严禁烟火,门诊室、检查治疗室禁止吸烟。
(二)药品库内易燃液体、气体要与药棉、药布等分开存放,存放在安全地点并由专门人员保管。
乙醇、甲醇、丙酮、苯等易燃液体应放在试剂橱内保存。
髙锰酸钾、重络酸钾等氧化剂与易燃有机物必须隔离储存,不得混放。
乙醚等过氧化物试剂应避光储存,开启的乙醚,不能在普通冰箱内储存。
(三)对日常使用的乙醚、酒精等要妥善保管,安全使用。
用过的药棉、药布和包装药品的废纸等要及时清理。
处理污染的药棉、绷带以及手术后的废弃物的焚烧炉,必须选择安全地点,专人管理,防止引燃周围的可燃物。
(四)酒精灯的点火灯头应为瓷制,不宜用铁皮,不得向燃着的酒精灯内添加酒精,熄灯用盖,不得用口吹。
(五)电器及电热设备要放置在安全地点,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炉要采取安全措施,使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六)气罐、气灶要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用其熬药时,要坚守岗位,防止漏气。
(七)医院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应到保卫处申请办理动火证,经审核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八)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要熟知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集体宿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生宿舍禁止使用一切电加热设备烧水、做饭、取暖。
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棒)、电水壶、电暖瓶、电饭煲、电火锅、电炒锅、电烤炉、电磁炉、微波炉等所有可用于烧水、做饭用的电加热设备,禁止存放、使用和安装电热毯、电暖气、浴霸等所有电取暖设备,禁止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加热用具。
(二)学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
禁止存放和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及酒精、煤油、液化气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烧蚊香驱蚊;禁止使用蜡烛照明;禁止在楼内外焚烧废弃物;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蒂。
(三)学生宿舍禁止私接电源线。
相关专业的学生因学习需要在宿舍内使用电脑、电视机等电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且供电脑、电视机使用的电源线,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X安装,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
(四)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劣质电源接线插座和劣质灯具。
禁止使用塑料灯罩灯具和用纸作灯罩,禁止使用功率在60W以上的灯泡。
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不得放在床上使用。
(五)为电池充电禁止将充电器放在床上,禁止室内无人时充电和长时间充电。
(七)人员离室要关窗、锁门、关灯。
(八)禁止在楼道存放桌、椅、自行车和其它杂物,要保持楼道和安全门畅通。
对安装在楼道内的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标志应妥善保护,确保正常运行。
(九)消防器材严禁他用,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一条变(配)电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变电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地区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二)未取得高压操作证的电工,禁止进行高压作业。
(三)变配电室要保持整洁、干燥、通风,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无关物品;不准将火种带入变压室内;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理,检修时严禁使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不得违章作业。
(四)变配电室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五)变配电室属高压危险的工作部位,非电工和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动物进入变配电室。
(七)变配电室内必须配备适合电气设备使用的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变配电室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人人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
(八)变配电室安全负责人,应当经常对本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和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汽车进库停放时车头必须朝着车库门,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库停放,车库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在车库内和汽车集中的地方刷油漆,不准在车库内加油和进行油电系统的故障修理。
车库应设专用的充电间,禁止在车上充电。
(三)用汽油清洗发动机必须拆除电瓶线,操作时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四)汽车加油时必须熄火,驾驶室内禁止吸烟,一时不用的汽车必须将电瓶火线拆断。
(五)严禁同车运载人员和易燃易爆物品,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司机会使用灭火器。
(六)驾驶、维修机动车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机件和油路、电路,确保完好,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三条食堂、餐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燃气炉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易燃气体炉灶的管理技术安全规定,保证炉灶在安全完好状态下使用。
禁止使用两种以上气源。
(二)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罐不得穿越和设置在住人的房间和办公室、公共场所和人员稠密的地方,以及有重要设备设施的场所。
使用钢瓶应符合市有关技术规X,报废钢瓶不得使用。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时,钢瓶和炉灶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高温和日晒,不准靠近热源和火源,与其它炉灶不得同室布置和使用。
50公斤以上的钢瓶应有独立的气瓶室,且不得与操作间相通。
(四)严禁用水烫、烘烤、火烤等方法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以及倾斜或颠倒使用,严禁液化石油气钢瓶串入另一个钢瓶。
钢瓶剩余的残液,严禁倒入下水道、地沟、排水沟和其他场所。
(五)天然气管线、阀门、计量表等设备,严禁非专业人员更换和拆卸、搬迁移位,进行改造、维修或发现异常,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六)进行烹炸、炼油等饮食作业时要有人看守,要注意观察控制油温,以防食油溢出引发火灾;一旦油锅起火,应立即采取盖锅盖、倒入生菜、盖灭火毯或用灭火器等灭火措施。
气灶周围不得放置可燃物。
(七)经常检查气灶管线、阀门、接口,发现漏气时应立即打开门窗通风,严禁开启电器设备开关或使用明火。
(八)食堂内部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却因工作需要必须由食堂内部工作人员陪同。
(九)食堂每日工作完毕后,应有值班员或安全员对食堂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
(十)就餐场所禁止使用5公斤以上液化气瓶作为火锅等气源。
(十一)操作间、抽油烟罩及灶台应每天清洗,每半年对烟道清洗不少于一次。
(十二)燃气软管应每年更换,并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十三)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木工场地、车间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木材存放间、操作间、电锯操作间,严禁明火,严禁吸烟,禁止在木工房内安装砂轮。
(二)木材、油漆各种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远离火源。
油漆、烯料、酒精等要与其他易燃物品分开存放。
(三)刨花、锯末、碎料要及时清除,清扫干净,并进行安全处理。
(四)设备转动部分的安全罩严禁开启,电机要封闭式,应经常检查设备润滑系统,防止磨擦生热起火。
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五)木工车间(场地)必须设防火安全员,必须在下班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
(六)木材存放地、操作间、电锯操作间,要备有足够灭火器材,设专人保管,保证良好状态。
所有工作人员要熟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
(二)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所存物资的性质、数量和分布情况。
根据储存物的性质,按规定安装使用照明设备,不准随便乱接电线和安装电器设备。
(三)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严禁吸烟,并应有“严禁烟火”的标志。
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及时清理库内的可燃废物;禁止明火作业。
(五)仓库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
(六)库内物资要分类存放整齐,留有通道;不准在库内住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七)库内应配备足够灭火器,仓库管理人员会使用灭火器材。
第二十六条广播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非本室和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室外设“严禁入内”标志牌。
(二)室内严禁明火作业,不准吸烟,严禁使用电炉。
(三)室内电气设备要设专人负责,定期安全检查,禁止拉接临时电源线路。
(四)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注意各机件运转,发现异状、异声、异味要及时查清原因,排除故障。
第二十七条招待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住宿人员遵守住宿管理规定。
(二)招待所内不准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
(三)住宿人员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招待所。
(四)客房必须备有烟灰缸,烟头要放在烟缸内,不得随便乱扔,不准卧床吸烟。
(五)不准在招待所内焚烧废纸等废弃物。
(六)严禁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门。
(七)招待所管理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火警。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园内应设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巡视,组织落实整改工作。
(二)制定防火疏散预案,明确保育管理人员的职责,定期组织疏散演习。
(三)结合幼儿特点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杜绝小孩玩火。
(四)园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园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门。
(七)园内禁止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具。
(八)禁止在园内焚烧废弃物。
(九)采取措施避免幼儿接触打火机、火柴类物品。
(十)园内职工应熟知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掌握灭火器使用方法,会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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