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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习题整理
1.什么是国际税收?
它的本质是什么?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
2.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一)联系
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
(二)区别
国际税收不是一种具体的课征形式。
国际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协调关系。
国际税收只涉及一些由各国政府开征的税种。
3.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有哪些?
(一)商品课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关税与国际贸易
(2)国内商品税与国际贸易
(二)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1、所得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
(1)东道国
(2)居住国
2、所得税对国际间接投资的影响
(1)小股权比重的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三)财产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财产课税与所得课税在一定的情况下是的效性。
4.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如何产生的?
(一)商品课税国际协调活动的产生
1703年《梅屈恩协定》
(二)所得课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所得税普遍征收和跨国所得的大量出现
1899年奥匈帝国与德国签订税收协定
(三)财产课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1872年英国与瑞士签订税收协定
5.未来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一、商品课税领域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二、所得课税领域
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财政降格”;所得税竞争的国际协调将有所发展
三、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离不开区域范围内的税收国际协调。
四、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
应对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五、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国际税收领域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
(1)电子商务交易中客户所在国(所得来源国)是否应对国外销售商的经营所得征税。
(2)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所得的性质和类别有时会难以确定,从而给在相关国家之间区分征税权带来一定困难。
(3)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的国际偷税和避税活动会更加隐蔽,从而要求国际社会尽快研究制止纳税人偷税和避税行为的办法。
第二章
1、目前各国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一)住所标准
住所,通常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的居住地。
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如果在本国境内拥有住所,即为本国税收居民。
(二)居所标准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国境内持续停留一段时期而临时居住的处所。
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如果在本国境内拥有居所,即为本国税收居民。
(三)时间标准
如果一个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或停留时间的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期限,即为本国的税收居民。
各国税法规定的时间标准不尽相同,多数国家采用半年期标准(通常为183天),也有一年期标准。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一)注册地标准
又称法律标准或组建地标准,即凡是按照本国法律组建并登记注册的法人,就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二)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又称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即凡是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设在本国境内的法人,即为本国的法人居民。
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就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做出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
一般以公司董事会地点或股东大会地点为标准来综合判断。
(三)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凡是在本国境内设有总机构的法人,即为本国的法人居民。
总机构即为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
如各类总公司、总厂或总店等。
(四)选举权控制标准
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2、我国现行税法对各类所得的来源地如何判定
(一)经营所得
常设机构标准
归属原则(实际所得原则)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二)劳务所得
劳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是劳务提供地标准。
固定基地、受雇地点
(三)投资所得
股息的来源地
一般采用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即支付者的居住国为来源国。
利息的来源地
1.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信贷资金的使用地为标准;2、支付者的所在地为标准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的使用地
租金所得
租金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与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相同:
使用地、所在地、支付地和合同签订地。
我国,个人所得税——使用地,企业所得税——支付地。
(四)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第三章
1、对公司分配给法人股东的股息征税是否重复征税?
请谈谈你的看法。
股东还包括法人股东,那么重复征税就是多重征税,这时情况就更复杂,因为法人股东还需就其收到的股息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出现同一税源多次缴税的情况
1.导致公司部门与非公司部门之间的扭曲,其结果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偏向于投资非公司部门,使公司部门的投入和产出减少,导致资源配置失衡。
这也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
2、导致股利分配和保留利润的扭曲,股东可能会选择将利润留存在企业实现其收入的保值和增值,从而延迟纳税时间,达到避税的目的。
企业少分配或不分配股利,尤其是拥有大量资金的盈利企业这样做,会使得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结构发生变化,流动性下降,配置资源的效率下降,出现大企业拥有大量闲置资金、而许多中小企业却会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
3、导致公司资本结构的扭曲,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企业会转而倾向于以举债方式去筹集资金,因为举债支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减轻税负。
但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导致资本弱化,造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偏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十分不利于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和完善,容易引发经营危机
2、什么是税收饶让?
其合理性何在?
税收饶让也称饶让抵免,是居住国对所得来源国采用税收优惠而减少的所得税额视同已纳税额也给予抵免的措施。
增加向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投入,促进向这些国家的资本流动。
那么,税收饶让正是反映有关国家政府对这个号召和倡议的响应和配合,是迈出了促进全球化发展的积极一步。
税收饶让对优化资源配置,调节财富分配的功能作用发挥,正是从更深层意义上体现了公平原则,维护了公平分配的基础。
税收饶让作为一项税收支出,同其他政府支出一样,有其明确的目的性,即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从而提高全球性的资源配置水平和经济效率;
(2)税收饶让是配合发展中国家政府所制定的税收优惠,以刺激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和资本流入,帮助这些国家的经济起飞,从而实现了其政策目标
3、中国居民企业A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企业60%股份,2008年A企业本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收到B企业分回净股息90万元,A适用25%税率,B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适用税率20%,甲国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0%,假定B企业按适用税率在甲国已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A企业当年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计算A企业2008年在中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答案:
(1)A企业应承担B企业的公司所得税=500×20%×
=25(万元)
(2)A企业来自B企业的应税所得=100+25=125(万元)
(3)来自甲国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125×25%=31.25(万元)
A公司直接和间接承担甲国所得税=100×10%+25=35(万元)
允许抵免的税额=31.25(万元)
超限额=35-31.25=3.75(万元)向以后年度结转。
(4)A企业2008年向中国政府交纳所得税额=(1000+125)×25%-31.25=250(万元)
4、甲国总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1000万元。
甲国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
所得不超过200万元的,税率25%;所得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税率30%;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税率35%。
其在乙国分公司应税所得200万元,税率20%,总公司从乙国取得利息收入50万元,预提税税率10%;其在丙国分支机构应税所得30万元,税率33%。
假定各国关于应税所得的制度规定没有差别。
甲国采用①综合限额法②分国限额法,计算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答案:
(1)采用综合限额法:
综合抵免限额=(200×25%+300×30%+780×35%)×
=90.3438(万元)
境外实缴税款=200×20%+50×10%+30×33%=54.9(万元)
允许抵免的税额=54.9(万元)
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200×25%+300×30%+780×35%)-54.9=358.1(万元)
(2)采用分国限额法:
①来自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413×
=80.664(万元)
在乙国实缴=200×20%+50×10%=45(万元)
②来自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413×
=9.6797(万元)
在丙国实缴=30×33%=9.9(万元)
③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413-45-9.6797=358.3203(万元)
5、A公司在2009纳税年度内的基本情况如下:
(1)A公司为母公司设在中国,B公司为子公司设在甲国,C公司为孙公司设在乙国,A拥有B50%的股份,B拥有C30%的股份。
(2)各公司国内的应税所得:
A:
300万元;B:
700万元;C:
1000万元
(3)各国公司所得税税率和抵免形式:
中国:
25%;甲:
30%,直接抵免;乙:
20%;乙国预提税税率为10%。
(4)B和C的税后所得按股权比例分配。
计算A公司实际向中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额
中国A银行向甲国某企业贷出500万元,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
2009年A银行收到甲国企业就应付利息25万元扣除已在甲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2.5万元(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后的22.5万元税后利息。
A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已在应纳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该笔境外贷款的融资成本为本金的4%。
分析并计算该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利息收入总额=税后利息22.5+已扣除税额2.5=25万元
对应调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5-500×4%=5万元
该境外利息收入用于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
某跨国公司A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的基本情况如下:
(1)A公司为母公司设在甲国,B公司为子公司设在乙国,C公司为孙公司设在丙国,A拥有B50%的股份,B拥有C50%的股份。
(2)各公司国内的应税所得:
A:
300万元;B:
200万元;C:
200万元
(3)各国公司所得税税率:
甲:
40%;乙:
35%;丙:
超额累进税率,50万元(含50)以下:
20%;超过50万元的部分税率30%。
乙国和丙国都不征预提税。
(4)甲国采用限额抵免法,直接和间接并用,B和C的税后利润按股权比例分配
甲国母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子公司,并拥有子公司40%的股份,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子公司所得为1000万元,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子公司缴纳乙国所得税300万元,并从其税后利润700万元中分给甲国母公司毛股息280万元,乙国对汇出股息征5%的预提税。
甲国所得税税率为35%,甲国实行限额抵免法,直接和间接同时采用。
母公司境内所得为100万元,试计算母公司实际应向甲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
中国A公司2008年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100万元,税率25%;其在乙国分公司应税所得100万元,税率27%,A公司来源乙国的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预提税税率10%;丙国分支机构应税所得-60万元,税率35%。
中国采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法,计算A公司应向中国缴纳的税额。
我国居民个人张某在2008年度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82000元。
其中,因全年在A国任职取得工资收入每月6000元,共72000元,因提供一项技术咨询服务取得劳务费10000元,张某这两项收入在A国已纳税2100元。
同年,张某向B国一机构转让一项专利取得特许权使用费30000元,并就这笔收入向B国缴纳税款6000元。
计算抵免限额和应纳税款。
甲国总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100万元,税率33%,其在乙国分公司应税所得100万元,税率30%,总公司从乙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预提税税率20%;其在丙国分支机构应税所得-60万元,税率35%。
甲国①采用分国限额法;②采用综合限额法,计算总公司向甲国缴纳的税额。
•中国居民A企业2008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
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调整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甲国总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100万元,税率33%,其在乙国分公司应税所得100万元,税率30%,总公司从乙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预提税税率20%;其在丙国分支机构应税所得60万元,税率35%。
假定各国关于应税所得的制度规定没有差别。
甲国采用分国限额法,计算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
•某企业当年境内应税所得为1000万元,来源于境外所得1000万元,本国所得税税率30%,境外税收管辖权的所得税税率为:
①40%;②25%。
假定除税率差别外,本国所得税法与境外税收管辖权的所得税规定相同。
本国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限额抵免法来避免重复征税。
试计算该企业当年实际应向本国政府交纳多少所得税?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
假定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0万元以下,税率30%,应税所得60万元以上—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
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全额免税法: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60×30%+10×35%=21.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30×30%+20×35%+20×40%=24(万元)
(60×30%+20×35%+20×40%)×70/100=23.1(万元)(税法)
甲国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的所得为7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
甲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所得税税率为30%。
甲国采用扣除法来减轻重复征税。
已纳乙国税款:
30×30%=9(万元)
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为(30-9)
应税所得额:
70+21=91(万元)
应纳甲国税款:
91×40%=36.4(万元),总税额=36.4+9=45.4
若不准扣除:
总税额=49(万元)
若该公司只负担甲国税收,不存在任何重复征税,应纳甲国税款40(万元)
英国居民伍德先生受英国T公司委派到我国一家企业提供业务帮助,其入境时间为2008年4月1日,按照受雇合同的约定,伍德先生要在我国企业工作5个月,其间英国T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8000元,我国企业每月支付工资12000元。
2008年6月,伍德先生被派往设在日本的英国T公司的一家关联企业工作了20天,然后返回中国的企业继续工作。
伍德先生2008年4月在中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为:
应纳税额=[(20000-4800)×20%-375]×12000/20000×10/30
=2665×0.6×1/3
=533(元)
简答(第六章)
•1、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是什么?
•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国际方面的规定,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完整的国际税收法律体系,投资者到一个国家投资、经营,既要重视该国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内容,还要看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有没有税收协定,这样才可能保证有关所得不被双重征税,同时享受到税收协定赋予的低税或免税优惠。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它所包括的范围。
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这就不是一种法律规范所能调整的。
对前者的调整,主要依靠国际法规范,如国际税收协定;对后者的调整,则主要依靠国内法规范,即各国的涉外税法。
但是,在调整时,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并非截然分开,各专其所司,而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互相渗透。
因为,这两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许多问题上,单纯依靠国际法规范或国内法规范,往往难于进行有效的调整,只有互相配合,才能完满地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
并且,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并非所有的规定只涉及国家间的关系,事实上,有不少条款直接涉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税关系。
同样,在各国涉外税法中,也并非只有对跨国纳税人的征税规定,事实上,有不少法律规范直接涉及了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
•2、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一)对营业利润的征税以是否设有常设机构为限
•
(二)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实行限制税率
•(三)对财产及其所得和收益的征税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
•(四)对个人劳务报酬和薪金所得的征税限定条件
•(五)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和税收饶让
简答(第五章)
•1、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有哪些?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应进行可比性分析
•2、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3、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4、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5、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2、为什么要规定资本弱化法规?
我国资本弱化法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
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
(一)金融企业,为5:
1;
•
(二)其他企业,为2:
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计算(第五章)
3、A为甲国境内服装生产企业,其股权的一半被乙母公司所拥有,其产品全部销售给母公司。
某一纳税年度,A服装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件210元,以220价格销售给母公司,共销售26000件,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共计156000元。
乙国母公司最后以每件400元的价格在市场售出这批服装。
甲国税务当局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甲国政府的税收利益。
根据甲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A的这批服装可比非受控交易的成本加成率为2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甲国为15%。
另据甲乙税收协定规定,甲国对汇给乙国居民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
•分析:
(1)甲国税务机关如何调整A企业的转让定价?
甲国可补征多少税款?
(2)如果乙国不调减所得,有多少所得被重复征税?
、
答案:
(1)甲国税务机关可按成本加成法来调整A公司的不合理转让定价。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受控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210+156000/26000)×(1+20%)=259.2元/件
税务机关调增该企业所得=(259.5-220)×26000=1019200(元)
税务机关要补征税款=1019200×15%+1019200×10%=254800(元)
(2)如果乙国不调减所得,重复征税的所得=1019200(元)
案例分析(第四章)
某跨国公司在甲国设立了一全资子公司A,前期投入资本1000万美元,接着又要提供资金2000万美元。
假设子公司A年收入为500万美元,成本费用200万美元(不包括借款利息),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预提税税率为20%。
试分析后期以信贷方式(年利率为10%)和以注入股本方式提供资金在税收上将有什么样的区别或影响(该跨国公司设在百慕大)?
计算:
(第四章)
•深圳A公司是中美合资的机械制造公司。
1998年美方B公司用两条生产线作为投资,其在美国的售价仅为50万美元,再加上从美国到中国的运杂费等10万美元,共计6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90万元。
但其报价为800万元,占A公司全部股份的60%,由于设备是作为外商投资进口报关,免征进口环节税收共计270万元。
深圳A公司投产后,1999年美方B公司与深圳C公司谈定,转让30%的股权给C公司,C公司付给美方B公司人民币400万元。
至此,深圳A公司资本结构为:
B公司占30%,C公司占30%,原中方占40%。
•3、乙国B企业是甲国A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甲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A企业向B企业出售货物,按正常的市场公开公平交易价格销售额为1000万元,其销售成本为800万元。
企业为达到减轻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实行转让定价,A企业按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B企业,而B企业对这批从A企业购入的货物在任何情况下均以1400万元的价格再出售给无关联的客户。
假定子公司不把税后利润汇回其母公司所在国甲国,请分析实行转让定价对企业税收负担、甲国和乙国税收利益的影响。
•答案:
(1)A企业如果按正常交易原则定价:
•A企业所得=1000—800=200(万元)
•向甲国缴纳所得税额=200×50%=100(万元)
•B企业所得=1400—1000=400(万元)
•向乙国交纳所得税额=400×15%=60(万元)
•集团总体税负=100+60=160(万元)
•
(2)A企业如果按成本销售:
•A企业所得=800—800=0(万元)
•向甲国缴纳所得税额=0(万元)
•B企业所得=1400—800=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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