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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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试点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精神。
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七条 高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1年以上班主任工作;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培养优秀生和转化后进生有成功案例。
(三)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
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
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独特的教学思想和精湛的教学艺术;具有值得借鉴和推广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卓著。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
在市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三)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
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四)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被评为市级骨干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
2.担任过县级以上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3.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或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4.受聘参加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编写。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或一定区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市级或参与两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撰写并正式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担任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主编并正式出版教材。
3.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为近5年内发表。
四、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团队的主要成员,经常参与组织学术活动。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曾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同等条件下,特级教师优先评审。
(三)在指导和培养一级以上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其中至少一人成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参加市级以上的教学比赛取得突出成绩。
(四)对推动区域学科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第八条 初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2年以上班主任工作;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培养优秀生和转化后进生有成功案例。
(三)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
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
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独特的教学思想和精湛的教学艺术;具有值得借鉴和推广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卓著。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
在市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三)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
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四)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被评为市级骨干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
2.担任过县级以上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3.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或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4.受聘参加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编写。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或一定区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市级或参与两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撰写并正式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担任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或主编并正式出版教材。
3.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为近5年内发表。
四、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团队的主要成员,经常参与组织学术活动。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曾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同等条件下,特级教师优先评审。
(三)在指导和培养一级以上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其中至少一人成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参加市级以上的教学比赛取得突出成绩。
(四)对推动区域学科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第九条 小学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3年以上班主任工作;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培养优秀生和转化后进生有成功案例。
(三)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
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
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独特的教学思想和精湛的教学艺术;具有值得借鉴和推广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卓著。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
在市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三)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
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四)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被评为市级骨干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
2.担任过县级以上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3.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或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4.受聘参加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编写。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或一定区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市级或参与两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撰写并正式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担任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或主编并正式出版教材。
3.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为近5年内发表。
四、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团队的主要成员,经常参与组织学术活动。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曾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同等条件下,特级教师优先评审。
(三)在指导和培养一级以上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其中至少一人成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参加市级以上的教学比赛取得突出成绩。
(四)对推动区域学科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第十条 幼儿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日常保教一线,为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3年以上班主任工作;能准确把握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及时地诊断幼儿的发展状况,提出有效、适宜的方法,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有成功案例。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深厚的儿童发展心理学和儿童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幼儿保育和教育知识,以及丰富的通识性知识。
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
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独特的教学思想和精湛的保教艺术;具有值得借鉴和推广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卓著。
(二)任现职以来,在市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课、半日生活观摩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三)学生家长满意率高。
(四)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被评为市级骨干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
2.担任过县级以上名师工作室、名园长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3.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参与过培养本专业学生及指导骨干园长、骨干教师。
4.受聘参加过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编写。
三、教研科研
(一)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指导和引领学前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市级或参与两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撰写并正式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担任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或主编并正式出版教材。
3.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为近5年内发表。
四、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团队的主要成员,经常参与组织学术活动。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曾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同等条件下,特级教师优先评审。
(三)在指导和培养一级以上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其中至少一人成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参加市级以上的教学比赛取得突出成绩。
(四)对推动区域保育教育工作或幼儿园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教学研究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
一、课程建设与教学指导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
具有较强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
具有独特的教学思想,按照课程改革要求,推动和指导各类课程的开发和应用。
(二)在教育教学方式改革、研究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积极有效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学科教学实施、教学研究、培训工作,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显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积极承担市级以上教师基本功和技能竞赛的指导并取得显著成绩。
(三)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中学、小学或幼儿园不同年级相关专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深入基层,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效果显著,体现研究深度和个人业务特色,在省内乃至国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四)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的满意度高。
(五)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被评为市级骨干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
2.担任过区级以上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园长)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3.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或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4.受聘参加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编写。
二、教研科研
(一)具有策划、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区域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市级或参与两项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的教学、教研成果获省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撰写并正式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担任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或主编并正式出版教材。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为近5年内发表。
三、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团队的核心成员和领军人物,区域学科带头人和引领者。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曾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同等条件下,特级教师优先评审。
(三)在指导和培养中级职称以上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其中至少一人成为市级骨干教师、名教师,或参加市级以上的教学比赛取得突出成绩。
(四)对推动区域学科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未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学位)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教育类奖励或荣誉称号者,可以破格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第十四条 本标准的实施细则由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会同广东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附录 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专业:
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
2.任现职:
指被聘的职务与职称。
3.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如“3年以上”含3年。
4.市级:
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市。
5.县级:
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
6.在职在岗:
指在中小学等单位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
7.学历(学位):
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学位)。
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8.资历:
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从被聘为现专业技术岗位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不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的,其资历可从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累计计算。
资历计算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
9.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
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科组长、学校中层干部、校级领导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小学和幼儿园副班主任年限2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教研员、电教教师及其他无班主任任职要求者,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
特殊教育教师的班主任工作年限为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
10.每周课时:
(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
(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3)每周课时指每周平均课时。
11.循环教学:
指高中一至三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小学一至六年级、幼儿园小班至大班的教学。
教研员和电教教师不作循环教学要求,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须进行过1次循环教学或担任毕业班把关教师2年以上。
12.市级公开课:
指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教师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举行全市性的主题班会公开课等同“市级公开课”。
特殊教育教师参加市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等同“市级公开课”。
13.校级领导:
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14.学校中层干部:
指学校内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15.特殊教育教师:
指为身心发展障碍和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青少年而设的专门学校或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
16.德育教师:
指学校专职从事学生德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包括主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学校内设德育管理机构负责人等。
17.教研员:
指在各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人员。
18.电教教师:
指在各级电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19.农村学校:
指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学校。
20.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或教材:
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或教材。
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或教材。
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所有著作或教材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著作或教材。
21.论文:
指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学术报纸或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研究性学术文章(专辑、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
所谓学术论文,是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
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学术论文。
所有学术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
22.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23.荣誉称号:
指各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各类表彰称号。
24.各项指标要求均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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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试点 中小学 高级教师 水平 评价 标准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