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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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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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财务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态,为经营活动提供决策支持。
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
及时、完整、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
保障投资者权益。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在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全面负责整个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同时接受上级公司的管理和指导并对各业务单元管理公司的财务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各业务单元管理公司必须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在公司财务管理部和所在企业总经理的双重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各业务单元管理公司财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采取下管一级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各业务单元管理公司财务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本业务单元及所管理企业财务业务的统一管理,接受公司财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并对所管理企业的财务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各业务单元配备的财务管理专兼职岗位人员及其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备案制度。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及管理
第五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为公司资金筹集及管理的机构,隶属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六条资金管理中心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管理、整体筹划、统一调配。
第七条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为:
1、编制公司年度资金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
2、统筹公司资金,实现公司内部资金集中管理。
3、公司各项融资工作的实施,充分利用多种融资工具、各融资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
4、办理公司担保事项。
5、向公司管理层定期提供资金相关管理报表。
6、及时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政策,提供分析报告。
7、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及落实。
8、资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
9、公司资金相关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公司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公司资金计划为财务预算组成部分,分为年度资金计划和月度资金计划。
第九条公司对本部及各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实行相对集中管理,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公司本部及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的相关管理。
第十条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公司资金计划,统一筹划调拨内部资金。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公司整体融资工作,制定融资计划,实施融资方案。
具体负责办理公司集团授信业务,开拓新的融资渠道,跟踪、指导各单位融资工作。
各单位应发挥主动性,充分利用当地融资资源,在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下积极开展融资工作。
第四章债权债务及资产减值制度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所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均应在帐面上及时反映。
凡发现不在帐面上反映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财务人员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按月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及时向领导汇报债权债务情况。
不能只记帐不清理,长期挂帐。
凡属会计人员延误时效期或不负责任造成呆帐、坏帐的要追究会计人员责任;会计人员向领导反映,领导不采取措施的,会计人员可向上级反映。
1、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收帐款审批制度。
2、各企业对已发生的债权,要逐条逐项分析,检查其可靠性、安全性,分别制定对策,加强对各项债权的管理,防止不良债权的发生。
3、对业务发生的相关文件资料要分类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4、各企业对各类债权(含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等)要定期分析,对其中已成为呆滞及不良债权的,各企业必须及时组织力量(包括直接责任者、法律事务人员等)进行追讨,对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追讨呆滞及不良债权有功人员可实行特别奖励。
第十三条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行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1、应收款项应按公司的会计政策计提坏帐准备。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报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审核按金额的大小分别报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审批核销,冲销提取的坏帐准备,同时继续作清收的努力。
2、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存货采用成本及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4、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经减值测试后确定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一经计提,持有期间不得转回,直至相关资产被处置时才予以转出。
5、长期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检查,如果有可回收金额低于帐面价值且在未来不可能恢复的,按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持有期间不得转回,直至相关资产被处置时才予以转出。
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期末按照帐面价值及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按单项固定资产项目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一经计提,持有期间不得转回,直至相关资产被处置时才予以转出。
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有证据表明已发生实质性减值,按单项在建工程实质减值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8、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期未按照帐面价值及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按单项无形资产项目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因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一经计提,持有期间不得转回,直至相关资产被处置时才予以转出。
第五章存货管理
第十四条存货是指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开发成本等。
公司所属企业的存货统一按实际成本核算。
第十五条存货的计价原则:
1、购入存货,按买价加相关税费、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
2、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3、委托加工的存货,按照加工的材料或半成品本身的价值加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用以及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费用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5、盘盈的存货按照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
6、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国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计价。
7、企业的各项存货发出和使用,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计价或个别计价,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或分期摊销核销。
第十六条存货的实物管理:
1、企业各类存货应按存货类别设置明细帐核算,详细记录存货的购入,发出情况,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易地存放的存货应采取专门的办法,强化收、发、存管理,定期核对盘点,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
外铺的存货须定期核对,并取得正式核对凭据,对差异须及时查清原因予以纠正。
2、企业存货应当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个别企业可采用月份盘点),以确保存货帐实相符。
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进入当期成本。
对于毁损、报废的存货,企业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本单位财务部门应审核,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处理。
书面报告应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备案。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1、由基本建设建造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建设单位移交的实际建造成本作为原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3、日常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4、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因技术革新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作为原价。
6、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若同类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同等设备市价计价,没有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入账。
8、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及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9、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10、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11、对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置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撤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计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标准及计提原则:
1、企业每月应按国家规定,扣除10%残值后,采用直线法按下列标准计提折旧:
类别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20-50年
4.5%-1.8%
机器设备
10年
9%
电子仪器设备
5年
18%
运输设备
5年
18%
2、企业在具体计提折旧时,应以月初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依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3、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未使用、不需用的闲置设备。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在建工程项目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固定资产。
(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的固定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会计核算和记帐、办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出售等的会签审核手续及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计划管理,纳入各企业年度经营计划,购置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各业务单元购置机械及电气设备、办公设备、进行酒店装修、办公装修等,需提出专题报告,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20万以下(不含运输设备)由各业务单元总经理审批;
2、20~50万以内由各业务单元董事长审批;
3、50万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公司本部及各业务单元凭批准后的报告、决议或会议纪要等办理购置,未履行上述审批程序,不得擅自购置,财务不得入账,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业务单元交通运输类、房屋建筑物等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本单位总经理签署意见的专题报告或议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财务部门应根据现有固定资产的分类,对每项固定资产设立卡片,并按照卡片栏目认真填写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原值、残值、折旧率、使用年限、使用日期和存放地点等内容。
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总帐及明细帐,正确及时核算固定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并定期及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核对帐、卡、物,确保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二十三条公司本部及各业务单元的固定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盘点日为每年12月31日,盘点前财务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将各自负责的账簿、卡片、记录核对准确后,以此为依据进行实物盘点,盘点结束后,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点表应由固定资产使用人、盘点人及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给财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毁损,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公司本部及各业务单元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毁损,由资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告单》,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进行帐务处理。
2、公司本部及各业务单元的固定资产处置,具体审批权限及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权限一致。
3、在《固定资产盘点表》中,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毁损等状况须提供有关详细依据,作为申报固定资产盘点损溢的附件上报。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均按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
第七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等。
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如下: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之和计价。
2、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被国家确认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值计价,无活跃市场的,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价。
4、股东以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入股企业的,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若合同或协议价格不公允,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计价入帐后,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从可供使用之日起,按法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不超过十年的使用期限分期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不需要摊销,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则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九条长期待摊费用是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在发生当期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则在发生时直接让入当期损益,均不再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摊销费用的摊销应当根据受益期限的长短平均摊销。
第八章投资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根据投资时间长短、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划分,还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企业对外投资时,根据投资方式不同,股权比例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各企业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相应的论证、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筹措及调度、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和预决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参及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收回、清盘注销工作。
第九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通过预算管理对成本费用进行管理,各业务单元、职能部门均应编制各自的成本费用预算,成本费用预算经逐级汇总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业务单元、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成本费用预算,公司对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平衡计分卡工具分季度、年度进行分析考核。
第三十七条成本费用的范围:
1、企业应确定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一切及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耗费都应按规定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2、企业应以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有的物料消耗、劳动报酬以及有关费用。
3、企业直接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4、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和辅助生产费用,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工资、各种产品共同消耗的各种材料,以及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劳务耗费,应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5、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的财务费用计入开发成本,项目竣工后发生的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
6、企业应严格按照费用原则,确定计算及本期收入相关的费用,在归集和分配费用时,应注意本期的收入同归集的费用在经济内容上具有因果关系,在时间上具一致性。
第三十八条成本费用的计算原则:
1、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和配比原则,确定成本、费用开支,凡属于本期发生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支付,均确认为本期费用。
反之,不属于本期发生的费用,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支付,也不确认为本期费用。
2、企业应正确划分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准确核实期末在产品的数量,按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正确计算产品成本,不得任意压低和提高期末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
3、企业应正确划分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凡能直接计入有关产品的各项直接成本都要直接计入。
凡及几种产品有关的成本、费用,应根据合理的分摊标准,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十九条不得列入成本的费用支出: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所发生的资本性支出。
2、对外投资的支出。
3、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的捐赠、赞助支出。
4、资本的利息(指投资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借款项所支付的利息),应由投资各方自行负担,不能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5、由应付福利费开支的各项支出。
6、国家规定不得计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四十条费用开支的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对于各项预算内费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由职能部门经理根据预算进行审批,超过20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超过一万元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对于出现个别项目的预算额度已用完的情况,发生的每一笔费用全部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对于出现部门全年预算费用额度全部用完的情况,财务部原则上不予核销,各部门须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费用开支情况及追加预算报告,总经理批准后,再到财务部进行核销。
各业务单元应比照此规定制定各自的审批权限。
第四十一条成本费用的列支:
1、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含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
2、公司管理部门按规定提取上交的职工医疗保险金、职工养老保险金、住房基金和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支出列入管理费用。
3、职工福利费按《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工资总额的14%的范围内据实列支。
4、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计入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据实列支。
5、各企业业务招待费,要严格按预算控制使用。
在节俭、有效的前提下,严格按程序审批,严禁自用自批自报。
6、各企业根据职工工作环境及劳动强度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夏季清凉饮料费,须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发放,不得随意提高发放标准(对非深圳地区的企业,如当地政府另有规定,应按当地的标准执行)。
7、企业发生的及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根据有效付息单据进行核算,各企业应正确区分、核算资本化及费用化的借款费用。
第十章收入和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二条收入:
1、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本单位实现的收入,不得任意调整或改变收入的范围和确认标准。
2、企业收入的确认必须严格遵循收入及费用配比的原则,因销售而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应在同一会计期间入帐反映,不允许有无收入的成本或无成本的收入现象存在。
3、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等,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4、企业应严格掌握销售折让、销售折扣以及销售佣金的范围和标准,应制定出相应的规定或办法,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经企业总经理批准。
同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及财务部门备案。
5、企业必须按国家法律规定计缴各种税金,不得偷税漏税,所有减免税必须以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四十三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
销售商品的收入,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及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及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劳务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条件: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房地产开发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销售除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外,以竣工验收合格为确认收入的时点,同时满足买方累计付款超过销售价款的50%以上或者已办妥按揭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营业外收支:
1、营业外收支是指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又及企业有一定联系的收支。
企业必须对本单位所发生的营业外收支进行严格控制,严禁超范围列收入。
对重大的收支项目,必须报上一级财务部门批准。
2、营业外收入范围:
(1)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
(2)资产再次评估增值。
(3)罚款收入。
(4)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5)接受捐赠转入等。
3、营业外支出范围:
(1)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2)资产评估减值损失。
(3)非季节性和非大修期间的停工损失。
(4)罚款支出。
(5)对外理赔支出。
(6)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五条投资净收益范围:
1、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
2、投资到期或中途转让而取得的收益。
3、按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分享的数额等。
4、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投资收益及投资损失相抵的净值。
企业必须准确、真实反映本单位的投资净收益。
第四十六条利润分配:
1、各企业应按月计算利润。
2、各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连续弥补不得超过五年),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3、各企业应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并按照董事会决议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4、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分配。
公司税后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前连续弥补超过五年剩余的部分)。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为10%,但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派发股利(含红利和红股)。
第四十七条公积金的使用:
公积金属所有者权益,其使用和变动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其使用和变动都必须报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企业不得随意变动,更不得未批先用。
1、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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