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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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
(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
(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
(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
属地管理,专人经办。
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额度控制,权限管理。
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落实担保,防范风险。
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保证类贷款。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三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状况;
(三)社会信誉状况;
(四)年净收入;
(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
(六)自有资金情况;
(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
第五条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严格执行“面谈”、“面签”规定,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认真调查核实借款人信息及消费情况的真实性,严禁向自有资金或首付款比例不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有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三)诚实守信,无不良生活嗜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四)自有资金或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消费总价款的30%;
(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保证人对借款人应有约束力;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无有效消费类授信或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助学贷款等除外;
(八)借款人需提供与借款用途相符的,真实合法的消费证明;
(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人的消费总价款、信用等级、家庭总收入、家庭净资产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
原则上汽车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总价的60%,最高3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70%,商用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50%;住房装修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40%,最高50万元;耐用消费品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旅游消费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教育消费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
以房地产等优质资产进行抵质押的,可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个人消费贷款不得办理借新还旧,不得办理贷款展期。
第九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对于优质客户或综合回报较高的客户可给予利率优惠。
第十条还款方式。
,质押都城嘎嘣
(一)等额本息偿还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等额本金偿还法,也称递减法,即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期偿还,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
(三)定期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即定期偿还贷款利息,分次任意归还本金,借款到期日偿还所有本金和利息。
(四)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即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
原则上对于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一次性还本付息、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应按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第十二条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备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有较好的代偿意愿,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
原则上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公务人员、企业员工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6倍,以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3倍。
第十三条以抵押方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原则上应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抵押物,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严禁以土地已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以房产抵押的,要求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无经济纠纷,不在规划拆迁范围内。
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必须为出让土地,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有条件的,同时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抵押房产的价值以该房产当前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孰低者确定,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
抵押财产原则上办理保险手续,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损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质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质物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
保值性较差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不得超过30%,其他质物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以个人或单位定期存单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的,可根据质押担保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质物金额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四章业务流程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基本流程:
评级→授信→用信(借款申请→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处置
第十五条评级授信。
评级授信可同时进行,评定方法参照《基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用信
(一)借款申请。
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填制借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共同还款承诺书;
2.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合法收入证明或工资单、自付款证明原件;
3.以抵押、质押方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押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
4.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调查。
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资格、贷款条件及还款能力、担保能力进行调查,对所有考察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调查主要内容:
1.调查借款人所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调查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家庭财产状况和个人收入情况;
3.调查借款人申请借款用途、金额及期限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调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有足够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调查抵质押物的有效性、合法性,评估抵质押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是否能覆盖贷款本息;
5.采取分期还款的,借款人的家庭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是否超过55%;
6.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三)贷款审查。
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复测有关数据,审查贷款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消费行为的真实性;
2.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意见;
3.借款人还款能力;
4.担保人担保能力;
5.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贷款审议与审批。
按《基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和审批。
(五)签订合同。
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担保人等签订有关借款及担保合同。
需办理登记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合规合法的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
个人消费贷款的发放一律转账存入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
(七)资金支付。
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应通过监管资金账户、现场检查、核查抵质押物及担保权益完整有效性、对客户和信贷业务风险及时预警并调整贷款策略等手段,持续监控和管理信贷风险。
(一)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15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法人机构确定常规检查频率,出现违约情况,加大检查频率。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贷款的实际用途;
2.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3.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4.借款人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5.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6.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7.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之处。
(二)风险分类。
对个人消费贷款要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及时进行风险分类
第十八条贷款收回与处置。
(一)贷款收回。
短期贷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信贷人员以书面、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通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或其它自助渠道办理还款手续。
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贷款社在还款日通过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扣款。
对账户存款不足未能按时扣收的,信贷人员应及时催收。
(二)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根据资金情况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需事先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三)逾期处理。
1.借款人首次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信贷人员应在违约后3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或口头提示催收。
2.借款人连续2期或累计4期未还贷款本息时,信贷人员要上门催收,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
3.借款人连续3期或累计5期未还贷款本息,应提前收回贷款,通过依法诉讼、处理抵押物、追究担保人责任等措施对全部贷款本息进行清收。
(四)违约处理。
借款人出现违约的,农村信用社应冻结授信额度并依法处置抵质押财产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农村信用社须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贷款额度不得随押品评估价值浮动。
对已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押品,在借款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追加贷款。
第二十条法人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超过1%应暂停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信贷人员,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法人机构须按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的各类合同须用省联社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
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
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以个人住房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以个人商用房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期限最长可为8年(含),不得展期。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用按月还息,按月、按季、按半年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按月还本付息方式。
第四章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贷款经办行受理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所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证明;
(六)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房屋财产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七)须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应提供评估报告;抵押住房免于评估的,应提供符合免于评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交易合同或上一次评估报告等;
(八)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声明;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
贷款调查须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
第十六条调查人在收妥申请资料后,要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我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等,了解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查询我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了解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曾在我行的贷款记录;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双人见客谈话;要对抵押物进行双人实地调查。
调查要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三)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职业、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
(五)抵押物是否真实,价值是否合理,是否易于变现;
(六)抵押物需要评估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住房免于评估的,证明符合免于评估条件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七)抵押物财产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八)贷款是否存在假按揭的嫌疑。
调查人根据调查情况,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成数等事项,在申请审批表上分别签署调查意见。
对主调查人同意的,应整理贷款资料清单,将贷款资料提交调查复核人复核;主调查人不同意的,应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调查复核由贷款经办行负责。
调查复核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复核责任。
调查复核人在收到贷款资料后,要对贷款资料及调查意见进行复核。
复核要点包括:
(一)贷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借款申请人借款行为和贷款用途是否属实;
(三)调查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见客谈话、双人实地调查抵押物的职责;
(四)抵押物需要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是否真实;抵押住房免于评估的,调查人是否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
(五)调查人意见是否客观、属实。
调查复核人根据调查复核情况,在申请审批表中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签署调查复核意见,复核同意的,将贷款资料交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人员报消费信贷审批中心。
第五章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八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审查由消费信贷审批中心审查人负责。
审查人对贷款及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审查责任。
审查人要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行为和贷款用途进行电话核实,审查要点包括:
(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二)贷款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假按揭贷款嫌疑;
(三)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四)借款申请人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五)贷款抵押是否合法、充足、有效,抵押物价值是否合理;
(六)贷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八)调查人、调查复核人意见是否客观、属实。
审查人在申请审批表上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签署审查意见。
审查同意的,报审批人审批。
第十九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审批由消费信贷审批中心审批人负责。
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批,审批人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
审批要点包括:
(一)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
(二)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贷款抵押是否安全、可靠;
(三)调查人和审查人是否认真履行贷款调查和审查职责,调查和审查意见是否客观。
审批人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做出决策,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超过审批中心审批权限的,由审批中心主任出具审核意见,报所属分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超过所属分行权限的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超权限报批贷款审批工作完成后,贷款资料和审批意见要返回至审批中心,由审批中心做好记录后移交贷款经办行。
第六章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发放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
贷款经办行综合管理人员对抵押的有效性负责,贷款经办行签约人对审批意见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十一条经审批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支行综合管理人员将贷款资料送支行签约人。
第二十二条支行签约人依据审批意见,与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一致,签署借款合同,将贷款资料交综合管理人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综合管理人员按规定落实贷款抵押后,将贷款资料和抵押落实证明材料提交支行签约人。
支行签约人根据支行经营情况、贷款抵押和审批意见落实情况等,最终决定是否发放。
同意发放的,支行签约人在借据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综合管理人员在借据签署生效后,要电话通知借款申请人,由会计人员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发放贷款,并打印放款凭证。
第二十五条综合管理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贷后管理中心贷后监督人员。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贷后管理要重点跟踪借款人收入和抵押物价值的变化、贷款的实际用途等情况,若出现借款人收入下降、抵押物价值贬损等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其他贷后监督、贷后监测、违约贷款催收与清收处置、贷后客户服务等工作,按照《消费信贷业务操作管理规定》(银行发[]98号)、《消费信贷贷后管理中心管理办法》(银行发[]173号)等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篇三: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系指中国XX银行向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如系留学用途,也可发放美元贷款,详见第六节外汇留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规定的向贷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保险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城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节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三)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
(四)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合法指定用途,借款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如: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旅游合同、就学证明等;
(七)在贷款人处开立同城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本贷款不得用于认购、购买股票、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和企业的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
贷款用途包括:
(一)支付自用房的装饰、装修费用;
(二)购买家庭大额耐用消费品;
(三)支付境内外旅游费用;
(四)支付借款人近亲属出国留学的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必需费用;
(五)支付借款人或其近亲属就读于国内大学、研究生院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
(六)支付购买汽车、住房首付款;
(七)贷款人总行批准的其它个人综合消费用途。
第八条本贷款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贷款额度授信两类。
(一)“单笔贷款”指贷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一次性发放,一次或分次收回的贷款,该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贷款额度授信”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及保证情况进行评定后,授予借款人可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合法指定用途向贷款人申请使用的最高贷款金额。
在授信额度及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向贷款人申请使用贷款。
1、授信额度根据抵/质押物的价值及保证情况综合确定,不得超过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及相应抵/质押率测算的最高可贷款及担保额度金额之和;
2、授信额度期限(以批准日期计算)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相应的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的有效期;
3、贷款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发放日不得早于授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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